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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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

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果。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没——导则》(gb/t18337.1—20xx)。

十、地方性法规对采挖树木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地方法规执行。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加强对采挖树木的监督管理,严历打击乱采乱挖、毁林毁地行为。(《中国绿色时报》20xx年4月29日)江西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

资发[20xx]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注意保护物种资源和植被,严禁非法采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挖的树木资源,包括活立木、再生

树蔸、树桩等。

第二章采挖树木的申请

第五条凡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由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农村居民采挖利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六条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挖利用树木资源申请书;

(二)符合规定的采挖作业调查设计文件。

第七条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挖树木的,除应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应分别提交:

(一)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人工珍贵树木资源从

事经营活动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

应提交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或树龄100年以上重点保

护野生树木或人工珍贵树木,除应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

第三章审批发证

第十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所在地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审核,审核同意的,填写申报表(样式附后),连同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核,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经批准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二)申请采挖国家二级及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胸径50厘米以上、树龄100年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按照前款的程序报省林业厅审批。经批准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三)申请采挖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胸径20—50厘米(不含50厘米)、树龄50—100年(不含100年)的人工珍贵树木,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并发放采集证。

(四)申请采挖胸径20厘米以下,树龄50年以下人工珍贵树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集证。

(五)其他树种,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应由省林业厅审批的树木采挖,属于自然枯死或自然灾害折断死亡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发证。

(七)同时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树种,按国家规定的保护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列抵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十二条采挖

树木需要运输的,列入国家或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树木,凭采集证办理野生植物放行证,凭放行证运输;其他树木胸径大于5厘米的,凭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三条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培育的绿化苗木,胸径超过10厘米(含10厘米),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胸径10厘米以下的,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运输。

第十四条移植到苗圃地的树木出圃运输,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和采挖时的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或野生植物放行证。

第四章采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每年要按照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树木资源采挖利用计划,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十六条采挖树木资源面积1亩以上(含1亩)或株数20株以上(含20株)的,必须参照森林抚育间伐规程进行采挖作业调查设计。采挖树木资源面积1亩以下或20株以下的,采用简易采挖作业调查设计,简易作业设计必须载明采挖地点、采挖株数、采挖树种、树木胸径、立木蓄积、采挖方式等。

采挖野生树木资源必须注意原生地森林植被和种源的

保护,采伐后所保留的同类树种不得少于60%,且应分布均匀。每采挖1株野生树木,应补种3—5株相同树种的幼树。

第十七条采挖作业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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