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林业政策

林业政策


中央政府领导全国林业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林业法规、政
策和国家林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国性或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重大林业和生态问题,帮助地方加快林业发展。
• 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
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 要责任人。 • 3. 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战略中,林业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具
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具有基础地位”。
• 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上作了重
要讲话,在林业“三地位”的基础上,又赋予“林业
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
• 现在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 • • • • • • 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林权制度改革政策 抓好六大六大重点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优化林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 加强政策扶持,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 强化科教兴林,坚持依法治林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 • 《森林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 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 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 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 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 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 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 者个人承包造林。
• 80年代初期:林业“三定”时期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浙林资[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13〕7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按时完成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工作县级林地规划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作,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停止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各地要制定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

未完成县级林地规划文本编制的要催促编制单位尽快完成,已完成文本编制的要抓紧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正式书面反馈)。

修改后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林业局报我厅审查(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依据我厅审查意见完善后连同1:50000以上比例尺的分幅林地利用现状图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规范的规定。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的指导和审查工作。

报告应明确项目具体用途及使用林地面积,所附使用林地现状图名称、比例尺、小班号、使用林地面积等基本要素要准确齐全。

对于采石、采矿、取土类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是否涉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林地;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类型;对于可能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临时占用林地基本情况;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报告对以前的使用林地情况应加以说明并在所附林地现状图中标明以前的使用林地范围。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30•【文号】全绿字[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

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搞形象工程。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浪费了物力财力,是形式主义、奢侈之风的典型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微词甚多、深恶痛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抵制“四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一是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

大树移植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为切根截冠减少了生物量,影响了生态效益发挥,降低了原生地的森林质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拆东垒西”之举。

二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参考题之防治与减灾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参考题之防治与减灾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参考题之防治与减灾一、填空题1、《森林法》规定,__________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答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2、《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_________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答案:保护森林)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扩大监测覆盖面,逐步把__________、__________、荒漠植被及有害植物纳入监测范围。

(答案:天然次生林;灌木林)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全面实行“________责任制”,把成灾率纳入各级__________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

(答案:双线目标管理;地方政府)5、《森林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_____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____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答案:防治;检疫)6、《森林法》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_______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________支付。

(答案:林业主管部门;违法者)7、《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__________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答案:当地人民政府)8、《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__________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

(答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9、《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木,包括____和_____。

(答案:树木;竹子)10、《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____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______,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补充规定)1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______年__月__日发布。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办资字〔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不断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保障。

区划落界成果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基础,也是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工作的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我局要求,持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这对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关键环节,也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区划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切实抓实抓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界工作各地要把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作为当前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由分管负责同志挂帅,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本次落界工作,并做好工作的组织部署、技术培训、质量检查等各项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区划落界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落界成图和数据库建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3.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林资发[2011]24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林资发〔201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不同地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我局决定在全国200个单位开展以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核心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试点单位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多年来,我国虽然保持着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良好局面,但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经营水平低下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森林每公顷蓄积量仅为85.88立方米,其中人工林更是仅为49.01立方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现实中森林资源的总量和质量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用可持续的方式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在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同时,提高森林质量。

近年来,为推动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我局先后下发了《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指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但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我国地域广泛,森林类型多样,要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森林类型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必须以典型引路,大力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林护发[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资金投入等尚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需要。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8•【文号】林资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林资发〔2006〕162号)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为落实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精神,严肃森林资源管理检查纪律,针对近来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局对《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以下简称“十项纪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同时废止。

“十项纪律”适用于我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外业质量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及运输总量检查、征(占)用林地调查、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林政案件调查以及其它森林资源管理专项检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各项检查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对违反“十项纪律”的检查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国家林业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一、不准擅自改变检查方法、扩大检查范围和违反技术标准、保密规定。

二、不准虚报、瞒报和迟报检查结果。

三、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非相关人员陪同或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的外业劳动保护用品。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禁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中第三条: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

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无偿划拨国要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法规抓紧办理。

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

要抓紧制定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有关法规,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政策和法规,报国务院审定后施行。

《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包括经济林;《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因此,经济林地也属于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办安字〔2018〕171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安字〔201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近日,国内发生多起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林业改革发展,事关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司局和各有关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做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把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从严从细的要求,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有效防控各类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人到岗。

对于我局部署的各项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在限定时间内不折不扣执行。

对工作推诿扯皮、不部署不安排、责任不落实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10•【文号】林护发[2006]219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建立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对维护国家国土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一时期以来,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发生了非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等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严重干扰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威胁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自然保护区一切工作的首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二、强化法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对辖区内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或规章,通过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

三、履行职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坚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巡护监管力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规发〔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正文:----------------------------------------------------------------------------------------------------------------------------------------------------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1993年6月9日)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请示》(吉政办明电[1993]40号)收悉。

虽然该文只谈到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对《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如何理解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具体实施范围的问题。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林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我部的具体意见:一、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第十条规定“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因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其他部门不得非法干涉。

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是林业生产活动和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最基本条件,离开了林地,发展林业就是一句空话。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2019年国家林草局武汉专员办对我省开展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通报了我省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为推进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态基础,也是生态保护和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考核内容。

通报反映我省一些地方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还不到位,地方政府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重视不够,属地责任落实不力。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为契机,主动谋划,将森林资源保护融入地方发展大局。

一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贯彻新修订《森林法》关于“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要求,积极推动属地政府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机制,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县域内网格化管理,层层压实监管责任。

二是化解保护发展矛盾。

聚焦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主要矛盾,主动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评估调整等全局性工作,为科学布局地方生态空间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对新修订森林法的宣传贯彻,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谋划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努力破解资源监管难题,优化机制,整合力量,推进一支队伍执法,利用先进技术,优化监管和执法手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3.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命根子。

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核心地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主体地位。

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4.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林业《决定》为指导,以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优化结构为主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准确把握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规律,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为夺取相持阶段攻坚战的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5.总体目标和任务。

到2010年,森林资源总量明显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逐步增强,主要林产品供需矛盾进一步缓解,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分区管理的架构基本形成,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森林质量稳步提高,森林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林产品供给率大幅度提高,产权管理规范、林地管理严格、资源利用高效、综合监测到位、监督执法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建成。

6.战略布局。

对于“东扩”地区,要“支持、放活”,就是对经济林业、平原林业及林产品深加工业给予大力支持,对非规划林地上的造林和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要充分满足其采伐限额,逐步放开经营。

对于“西治”地区,要“强护、少砍”,就是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减少木材的砍伐量。

对于“南用”地区,要“规范、管好”,就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商品林基地建设,大力支持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生物质能源林的发展和低产林的改造,鼓励珍贵树种、大径级材和工业原料林的培育,促进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高效利用。

对于“北休”地区,要“限产、管严”,就是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调减到森林资源合理的承载力之内,继续严格保护天然林,使森林得以休养生息。

三、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监管7.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

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权属明确并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登记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登记发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限期做出争议调处意见,尽快登记发证。

要重点抓好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退耕造林验收合格后,及时核发林权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发证管理,及时掌握流转动态,制定有效措施,监管服务到位,确保登记手续完备、发证程序合法。

要稳定国有和集体林场的森林资源权属。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否则不能实施流转,不予核发林权证。

8.强化林地保护管理。

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抓紧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进一步完善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

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

要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林地消长、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率、补偿到位率、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等纳入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

9.依法加强森林利用管理。

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突出抓好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大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坚持凭证采伐制度,切实强化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拔交、验收等规定,严禁虚假设计和违规采伐,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

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的作用,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

要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服务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木材流通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环境。

要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抓紧修订和颁布实施森林采伐更新、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监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

10.依法加强监测管理。

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各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促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进一步增强监测的时效性和预见性。

要强化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优化方法,扩展内容,实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评价。

要进一步搞好专项核(调)查,加强组织协调,整合核查资源,加大技术含量,提高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情况检查的工作效率及成果质量。

要加快二类调查步伐,实行地方负责、国家积极扶持的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二类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并及时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抓紧做好林业基础数表的检验和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技术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加强对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报告编制、成果使用等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监测成果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外公布全国和省级森林资源主要数据;各地需要对外使用的森林资源主要数据必须以此为准。

要进一步加强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实行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做到监测单位按资质从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全面引入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系统,强化现代测量、数据储存等仪器设备的应用,支持和鼓励监测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和社会力量合作开展监测技术研发、创新和转化,积极推动建立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

11.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森林资源监督办法》,严格规范监督行为,把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各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驻在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林地非法流失、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以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采取事前介入、事中检查与事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四、大力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12.创新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积极推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适时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验范围,探索行之有效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

依法明确重点国有林区范围,根据森林资源分XXX有效监管幅度,建立健全国有林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在重点国有林区建立起产权明晰、资企分开、权责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严明、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13.稳定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全面总结三明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经验,适时在集体林区推广。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及时启动伊春国有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动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颁布实施《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促进和规范森林资源产权流转,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14.深化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改革。

按照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认真抓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森林经营管理规范。

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的水平。

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人工商品林,要依法放活、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