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正>林场发[200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严格地保护各类森林风景资源是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首
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公园内进行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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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林场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目前,全国已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881处,规划面积1278.62万公顷。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弘扬传播生态文化、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与此同时,由于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一些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开发轻保护,甚至违规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国家级森林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切实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提升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能力(一)准确把握国家级森林公园功能定位。
国家级森林公园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办资字〔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不断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保障。
区划落界成果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基础,也是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工作的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我局要求,持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这对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关键环节,也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区划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切实抓实抓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界工作各地要把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作为当前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由分管负责同志挂帅,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本次落界工作,并做好工作的组织部署、技术培训、质量检查等各项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区划落界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落界成图和数据库建设。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令第27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7.16•【文号】林场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我局组织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7月16日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以下简称“林场种苗司”)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办理工作。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六条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园发字[2005]4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5.06.24【实施日期】2005.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园发字[20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该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是森林公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严格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
二、经国家林业局授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即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具体承办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主要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为国家林业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申报工作。
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做好上述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对申请事由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国家林业局决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意见为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意见应包含设立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本省(区、市)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申请人是否拥有对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同意其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2•【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二)删除第九条。
另外,将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四、《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五、《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7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删除第七条第八项。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管理,适用本办法。
ﻫ国家级森林公园得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办理。
ﻫ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得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与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得保护与利用。
ﻫ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得主体功能就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ﻫ国家级森林公园得建设与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得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与监督管理得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得建设与经营.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得规划期一般为10年。
ﻫ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得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ﻫ(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与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ﻫ(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得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得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得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与环境有较大影响得项目建设。
2023年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修订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23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23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由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文化和旅游价值的自然保护地。
为了保护和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的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1. 生态保护: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和改善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功能的完整性。
2. 科学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和监测,推动科学技术与保护管理的融合。
3. 公众教育:通过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和参与性体验,增强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三、管理原则1. 生态优先:尊重和保护自然的自发演化规律,实行最低干预原则,采取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
2.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推动与公众沟通和合作。
3. 依法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规划、保护、监管和执法。
4. 防灾减灾:加强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对措施。
四、管理制度1. 设立机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设立与个别国家级森林公园相关,由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力,开展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公众教育、执法监督等工作。
2. 规划管理: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规划、管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自然与人文要素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3. 保护措施: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技术规范,加强对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经营管理活动应符合保护目标,严禁开展破坏性活动。
4. 科学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保护管理的技术和方法。
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推动森林公园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5. 公众教育:通过公众参观、宣传教育活动、科普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建立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林场发[2006]261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景区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6〕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森林公园建设事业,是保护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为社会提供良好森林游憩服务,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文化和健康消费需求的一项重要社会事业。
做好新时期森林公园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森林公园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1.森林公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森林公园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对各类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有效保护了我国多样化的森林风景资源,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发展,在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的同时,直接推动了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区域经济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不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代价,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森林公园是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林业向社会提供多种生态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形式,是新时期我国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森林的游憩利用功能是森林具有的多种重要功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保护森林风景资源、扩大森林游憩功能利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有关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林场园字〔2018〕9号)转发给你们(以下合并简称《通知》),请高度重视,做好宣传汇报工作,并组织森林公园管理、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逐条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特别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和我区有关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对照《通知》明确的重点排查内容,逐项排查梳理,并填写《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附件3),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管理机构证明材料、人员编制证明材料、规划编制证明材料等)以公园为单位形成排查报告(一式三份,具体要求见附件4)于2018年3月23日前由各市林业局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林业厅产业处(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直接报送我厅产业处,同时抄送当地市林业局)。
联系人:熊伟;电话*************,189****5309;邮箱:*****************。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略)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略)3.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略)4.国家级森林公园排查报告要求(略)5.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略)2018年2月11日。
云冈国家森林公园范围调整对地文景观资源的影响分析
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 园管理的通知» ( 林场发〔2018〕4 号) 精神ꎮ 结合云冈 国家森林公园存在的主要问题ꎬ拟将对影响公园管理 制度落实的部分区域ꎬ尤其是工矿用地、城镇建设用 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以及拟建滑雪场用地等 调出森林公园范围ꎬ然后将公园周围适合公园管理制 度管理的林业生态用地调入森林公园ꎮ 通过调出和调 入部分区域ꎬ使森林公园的地类结构趋于合理ꎬ森林公
1 范围调整方案
拟调减总面积5 290������ 04 hm2 ꎬ占调整前公园总面 积的 33������ 44% ꎬ共涉及 18 个片区( J01 - J18)902 个小 班ꎻ拟新增总面积4 799������ 64 hm2 ꎬ占调整前公园总面积 的 30������ 34% ꎬ共涉及 7 个片区 ( Z01 - Z07 ) 1 181 个 小 班ꎻ拟保留总面积10 530������ 36 hm2 ꎬ占调整前公园总面 积的 66������ 56% ꎬ共涉及 6 个片区( Y01 - Y06)2 215个小 班ꎮ 调整后公园总面积15 330������ 00 hm2 ꎬ比调整前净减 少 490������ 40 hm2 ꎬ占调整前公园总面积的 3������ 1% ꎬ调整前 后公园总面积变化不大ꎮ
第 9 卷 第 12 期 201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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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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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林场发〔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林场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目前,全国已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881处,规划面积1278.62万公顷。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弘扬传播生态文化、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与此同时,由于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一些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开发轻保护,甚至违规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国家级森林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
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切实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提升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能力
(一)准确把握国家级森林公园功能定位。
国家级森林公园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权威性。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划定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按照不同功能分区的要求进行项目布局和建设。
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要把建设强度有效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以内。
必须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要从严控制机动车道、住宿、游乐设施以及人造景观建设,杜绝贪大求洋、奢华铺张的建设之风。
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区域,应将二者规划相协调,并按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严控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
要以总体规划统领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对索道、滑雪场、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和
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
要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与森林资源管理间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国家级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严禁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和行为。
除《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项目,禁止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禁止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禁止在开发建设中使用未经检疫的木材、木制品包装材料和木制电(光)缆盘。
(五)多措并举实现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规范化。
要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政策法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采取签订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等形式,落实责任主体;要采取公园自查、专项督查、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方法,逐步实现国家级森林公园日常管理的规范化;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汇报和协调,形成政府支持推动、部门间分工协作、部门内相互配合的合力,有效打击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违法活动。
对不能发挥主体功能甚至造成资源破坏损害严重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坚决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淘汰退出机制。
三、有效解决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明晰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对本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确保每个国家级森林公园的
范围和界限能准确落实到图纸、落实到全国林地“一张图”上。
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或存在误差的,以及因历史原因将城镇建设用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公园范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标准,合理确定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并按程序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
(二)明确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保护等级。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及时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划定为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逐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区划标准的森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落实补偿措施,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
(三)妥善处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采矿、采石等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采矿、采石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
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在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森林公园的范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展全面排查,将无机构、无人员、无规划、无建设的“四无”森林公园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建设的森林公园名单报送我局。
我局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程序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并对违法违规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本监督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8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