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
违法建设,怎么拆才能避免行政赔偿
违法建设,怎么拆才能避免行政赔偿作者/杨亮1拆除违法建设是个敏感话题,有很多问题可以说,但又有很多问题不能说,干货君下笔如筛糠,思来想去,还是写一写你们最关心的,也是最没有争议的赔偿问题,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比败诉更底的底线,是不赔偿,你懂的.......2因为拆违这块工作比较专业,很多行政机关是没有接触过的,为使大多数读者看着不那么费劲,还是先从一个案例说起吧:2014年,在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巡查中,某镇政府发现某公司在设施农业用地上从事电子元件生产。
某镇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向某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15年5月27日,某镇政府以书面方式送达了告知书。
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告知书均有“拆除违法建设”、“停止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的表述,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仅有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京政农函[2013]83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上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2015年6月1日,某镇政府拆除某公司的涉案建设。
3违法建设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三个部分:违法建设本身、违建内物品以及违建拆除后的残值。
1违法建设本身相对人就违建本身的价值及利用违建从事经营、出租或另行租赁房屋等损失提出行政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结论目前无论是在法院系统还是复议系统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很多行政机关在这一问题上面临赔偿风险,原因是什么呢?很简单,就是拆错了!上述案例中,镇政府一直认为自己拆的是违建,但在各种文书中又自相矛盾,一会说是违建,一会说用于非农建设,引用的法律依据也都是国土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法规,完全没有违法建设类的法规,由此可见,镇政府在拆除该建筑前,情绪是高涨的,但内心是混乱的,完全没搞清楚自己拆的是什么,依据什么拆,有没有拆除的职责,应该依照哪些程序来拆。
如果案例中该建筑没有取得农业设施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那镇政府具有拆除的职责,应按拆除违建的程序来执行;如果该建筑具有合法的农业设施审批手续,只是挪作非农使用,那就不属于违法建设,需要按照关于农业设施的相关程序进行查处,镇政府不具有拆除职责。
赵健律师团简介
赵健律师团简介
赵健律师团成立于2008年,主要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征地维权案件,研究方向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
赵健律师团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技巧捍卫着法律的尊严和被拆迁人的权益,团队坚信中国的法制的进步需要每个人的推动,征地拆迁维权之路虽荆棘密布,但其一直在路上!
赵健律师团大事件:
1、2010年和2012年两次与中国土地法和行政法知名教授进行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立法的研讨;
2、2011年起草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法赵健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
3、分别代理了中国首位自制火炮护田杨友德先生,“空中楼阁” 事件当事人,雅安地震拆迁补偿案件等多起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代理的案件也得到了中央电视台、新浪网、腾讯网、《经济观察报》等国内外重大媒体的专访和报道。
4、曾经创下一天为企业争取拆迁补偿4000万元,公房租赁拆迁补偿20万元,集体土地拆迁提高15倍补偿多项维权记录,并在江苏集体土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推动地方政府修改地方性规章的维权先河,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赵健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赵健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从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
众所周知,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
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
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违建违法拆除该怎样赔偿,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违建违法拆除该怎样赔偿
违建违法拆除的赔偿主要是看该违法拆除造成了哪些合法权益的损害,就此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就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因无证不受法律保护,但建设房屋的建筑材料却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
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将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该项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建设人发生室内物品损失的,比如屋内家具、机器设备等物资遭到损毁,行政机关亦应当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赔偿。
二、违建违法拆除赔偿的法律依据
违建违法拆除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违建违法拆除该怎么处理
违建违法拆除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并且最好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两违建筑是否享受拆迁赔偿
两违建筑是否享受拆迁赔偿两违建筑啊,这可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咱就直说吧,两违建筑一般是没法享受拆迁赔偿的!我给您讲讲我遇到的一件事儿。
有一次我去一个小县城出差,就发现了这么一处两违建筑。
那是在一个挺热闹的街区边上,有一排破破烂烂的小平房,看起来歪歪扭扭的,周围的环境也乱糟糟。
我就好奇,跟旁边的居民打听了一下。
原来这排小平房是有人私自搭建的,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
这搭建的人啊,就是想着能占点地方,以后万一拆迁能捞点好处。
可您想想,这能行得通吗?拆迁赔偿那是给合法合规的建筑的呀。
为啥两违建筑不能享受拆迁赔偿呢?道理很简单。
首先,合法的建筑那都是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的,从规划到建设,每一步都有规矩有标准。
比如说,得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不能说你想在哪盖就在哪盖,想盖成啥样就盖成啥样。
而且建筑的质量、安全等等方面也都有保障。
可两违建筑呢?往往是违反了这些规定。
有的是占用了公共的土地,比如说公园、道路啥的;有的是违反了建筑的规划和标准,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
您说,这样的建筑要是也能享受拆迁赔偿,那对那些遵守规矩的人公平吗?再比如说,有些地方因为要修一条重要的公路或者建一个大型的公共设施,需要拆迁。
如果那些两违建筑也能得到赔偿,那岂不是会大大增加拆迁的成本和难度?而且也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最终受损的还是咱们老百姓的利益。
还有啊,要是两违建筑都能享受赔偿,那不是会鼓励更多的人去违法乱建吗?这社会秩序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说啊,两违建筑一般是不能享受拆迁赔偿的。
咱们都得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干那些违法违规的事儿。
不然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总之,对待两违建筑,咱们就得坚决说“不”。
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咱们的城市才能建设得更加美好,咱们的生活才能更加舒适和安心。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8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化规划布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快配套建设、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等。
本次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对于棚户区拆迁政策将产生何种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拆迁法律工作的专家——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记者:2013年7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时隔一年又发布了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通知》,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又将会有何种意义?赵健律师:《通知》指出了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这是官方所说的出台文件的原因。
不过大家都知道,近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轻微的下滑现象,所以在这个时候出台《通知》,很多人猜测可能有这方面的因素。
的确,棚户区改造在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可以预见,《通知》出台后各地将会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棚户区改造;短时间来看,中国房价出现大跌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记者:近几年来,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得如火如荼,老百姓对于棚户区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但到底什么是棚户区,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界定?赵健律师:棚户区实际上只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棚户区。
不过,在2012年的时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其中就明确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界定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
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土地违法概述拆迁人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开发的基础,没有土地谈不上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开发的最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承办案件的经验,拆迁中最大的违法行为就是土地违法,并且国家对土地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是最大的。
全国性、大范围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多次,特别是近几年年开始,以取消经营性土地的协议出让、强化土地出让方式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制止非法征地、圈占土地等为标准的最新一轮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措施严格、声势浩大。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各地查处了大量土地违法案件,应该说,连续几年的清理整顿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然而,在如此严厉的整顿措施之下,土地违法的数量及违法用地面积并没有明显的减少、有些地方甚至呈几何上升趋势。
就其深层次的原因,无外乎是“利益”两个字。
项目建设获得土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拆迁人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文件也有两种——土地批复文件及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或者是土地使用证。
并且,上述文件是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文件之一。
如果拆迁人未获得合法的上述文件,那就意味着其无权使用拆迁土地,更谈不上拆迁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了。
我们之所以能够住在我们的房屋内,是因为我们对房屋及土地拥有使用权。
拆迁其实就是因为项目建设方通过国家的审批获得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准备用钱购买或者其他位置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使用权罢了。
另外一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利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提起复议由上一级政府受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也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二)土地违法的种类海霞律师简单的给大家讲一下土地违法的种类,大家可以对号入座,看看你所面临的拆迁项目存在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
1、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先行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与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权。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赵健
【期刊名称】《楚天法治》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公共利益作为判定房屋拆迁合法性的正当根据,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内在限制,也是国家依法行使财产征收权的界限.在拆迁过程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是杜绝公共权力滥用的必要条件,但是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抽象法律概念,其内涵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在此,笔者试就"公共利益"问题作出研讨分析.
【总页数】1页(118)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共利益
【作者】赵健
【作者单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为视角 [J], 王爽
2.浅谈当下房屋拆迁与补偿制度——以界定公共利益为主要研究方向 [J], 龙超
3.论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J], 王敏
4.房屋拆迁与社会公共利益 [J], 杨峰
5.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与程序保障 [J], 陈清。
浅谈非法强拆的形式及救济
浅谈非法强拆的形式及救济作者:赵健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2018年第7期我们在追求建立和谐社会,但违法强拆的案件时有发生。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和遵守,维护拆迁民众的利益,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超范围拆迁,强制断水、断电等违法的拆迁行为,仅仅是我国几年来大江南北拆迁热潮的一个个案缩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 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拆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于2013 年3 月25 日由最髙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 月3 日起施行。
此文件是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所作出的批复,该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这里牵涉一个问题,即使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作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那此批复一经做出,岂不是剥夺了部分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政府部门违拆、实施具体行政造成了阻碍?但是,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拆违国家有补偿吗
一、拆违国家有补偿吗一般情况下,拆除违建,拆迁者无需补偿,但某些情形下,被拆迁者可获得相关的赔偿。
1、如果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拆迁人在拆迁违建的过程中,因拆迁给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的,应适当予以补偿。
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未到出让年限的,拆迁人也应补偿被拆迁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
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
2、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拆迁人在拆迁的过程中要注意先提醒被拆迁者,搬迁并保护好个人财产,拆迁人对违章建筑内的财产不施加任何保护措施,造成被拆迁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被拆迁人可请求相应的赔偿。
3、违建一般情形虽然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但可申请拆迁赔偿,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的,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拆违国家有补偿吗二、房屋拆迁有补偿吗首先应该区分房屋是不是属于违法建筑。
如果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一般没有补偿。
对于合法建筑,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城市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规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是不是有补偿,首先应该区分房屋是不是属于违法建筑。
如果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一般没有补偿。
但也有部分地区出于民生等方面的考虑,对于违法建筑予以适当补偿。
对于合法建筑,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城市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规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广大被征收人应当明白的是,先补偿后拆迁是征收过程中不变的铁律。
至于房屋是不是属于违法建筑,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多少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赵健律师翻越立案难高山拆迁维权诉讼一马平川
赵健律师:翻越立案难高山,拆迁维权诉讼一马平川案情简介:江苏省扬州市的董先生是一名大学教师,他在曲江街道办新星村黄陵组1号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59平米。
2010年3月份,该区域进行拆迁,董先生收到的拆迁通知书上对拆迁事由的表述却模糊不清,一会说是外滩项目,一会又说是棚户区改造,这让警觉的董先生对这个项目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拆迁方在与董先生谈判的过程中提出了非常不合理的赔偿价格,这让董先生如何都无法接受,决意不签订这份不公平的补偿协议。
另一方面,项目的拆迁方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知道董先生不会这么轻易妥协后放弃了最初的谈判策略,开始步步紧逼,意图迫使董先生屈服,让董先生签订这份补偿价格严重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他们开始采用非法拘禁、停职绑架等方式迫害董先生及其家人,在这期间,董先生多次接到威胁电话,并遭受了多次明目张胆的无故殴打,他甚至还听说了发生被拆迁户自焚的事件。
但是,董先生没有被他们的淫威吓到,他寻求了一些救济途径,还向拨打了好多媒体的电话控诉拆迁方的暴行,扬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也对拆迁方的罪恶行径进行了报道,但是,收效甚微,董先生一时陷入了无奈的境地。
2011年11月份,经一位朋友介绍,董先生了解到了赵健律师代理过的扬州地区一位巴西华侨拆迁维权的案件,案件涉及的也是《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即臭名昭著的59号令,这重新燃起了董先生的希望,遂决定请赵健律师介入,用法律维权。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介入:第一步:初次立案受阻2012年2月份,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正式介入案件,马上,二位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制订了详细的维权方案。
针对拆迁方强硬的态度和之前采用的卑劣手段和案情紧急的现实情况,二位律师决定直接起诉项目的拆迁方——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在律师的指导下,董先生开始向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没想到他们竟然沆瀣一气,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发生立案难这样的情况,两位律师早已预料到了,也准备充分的应对策略,这坚定了董先生的信心。
赵健律师《被撤销的二拆迁许可证》
赵健律师《被撤销的二拆迁许可证》【事实概要】——前期背景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02年5月下旬取得座落于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230号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单一住宅。
曹庆磊(化名)、师京言(化名)、肖国平(化名)、杨开元(化名)与吴森(化名)五人原本承租于230号楼,同样于2002年按国家房改房政策购买了其各自承租的房产,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6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下达2003年自治区各部门自有资金第五批基建项目计划的通知》,项目中包括内蒙古环境检测中心站享有大土地使用证的230号楼,并明确项目起止年限是2003年。
2004年6月11日,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在“拆除房屋申请表”中的“规划部门意见”一栏上签注了“同意拆迁其地界范围及道路中心线一半的建筑物”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
2006年6月7日,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向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颁发了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范围为新城区呼哈路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230号楼,拆迁期限自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2日,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再次向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颁发拆许字(2007)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面积及拆迁实施单位均与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同,拆迁期限为2007年1月12日至2007年5月31日。
——委托前后根据拆迁人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曹庆磊、师京言、肖国平、杨开元与吴森等五被拆迁人按房屋楼层可获货币补偿的标准为1576元每平方米、1593元每平方米、1691元每平方米、1708元每平方米四等。
由于同位置房地产市场价格逾3000元每平方米,曹庆磊等五被拆迁人均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要求货币补偿标准至少不低于3000元每平方米。
就补偿标准的高低问题,拆迁双方当事人终究未能达成合意,而肖国平与吴森二被拆迁人则先后接到了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裁决书》。
赵健律师经典拆迁案例
赵健律师经典拆迁案例之:承租企业遇拆迁需谨慎,解除租赁关系背后的阴谋写在案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的祝先生曾经是当地的一名村干部,任职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
改革开放初期,为响应国家号召带领村民致富增收,祝先生一手创办了村办企业——扬州市大桥水泥厂,但天不遂人愿,和当时的大多数村办企业一样,工厂成立后由于经营环境等因素不理想,始终未能走上盈利轨道。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为缓解地方财政紧张的状况,企业改制大潮席卷中国,大桥水泥厂的改制也提上了日程。
虽然已经从村干部的职位上卸任,一方面,为配合改制工作,另一方面,祝先生不忍看自己辛苦创办的企业就此走向终点,遂与村委会协商承担该厂以前的债务,带领职工自负盈亏接收了该厂,至此,工厂彻底和村集体脱离了干系。
2002年5月17日,以祝先生作为投资人的扬州市广陵区大桥水泥制品厂在旧厂原址成立。
2008年由于城市发展规划所需,祝先生的工厂所在地列入了拆迁改造的地块范围内。
2009年伊始,村委会便开始与祝先生洽谈拆迁补偿事宜,但是由于补偿数额过低,双方一直没能达成合意,谈判一时陷入僵局。
2011年11月,村委会突然一纸诉状将扬州市广陵区大桥水泥厂告上法庭,起诉解除与水泥厂的租赁关系。
祝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看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立马明白了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背后隐藏的阴险目的——把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变更为与村委会就厂房、土地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如果法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那么祝先生就被彻底排除在了征地拆迁的谈判桌之外,并且祝先生还要为此支付巨额租赁费。
祝先生冒出一身冷汗,此事绝不能草率应付,为了采取反制措施,祝先生决定聘请专业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探,祝先生找到了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代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介入案件后,二位律师立即根据祝先生发来的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制定出了完备的维权方案。
从2012年2月份开始,两位律师接连向扬州市、广陵区两级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以及扬州市住房与保障局,江苏省国土局发出了针对开发立项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拿到了批准拆迁的立项文件——扬州市发改委下发【2008】808号《市发改委关于下达“扬州鼎讯颐景苑”一期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
拆除违规建造给补助吗
一、拆除违规建造给补助吗
如果是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规建造给补助吗
二、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被拆迁人的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违建拆除补偿多少钱违建拆除时会补偿吗
一、违建拆除补偿多少钱违建拆除时会补偿吗《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暂无明文规定,需要根据房主的实际损失来进行确定。
违建拆除补偿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权力;区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
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
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给了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
违建被强拆是否有补偿
一、违建被强拆是否有补偿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违建被强拆是否有补偿二、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吗违章建筑不一定要拆除,也有别的的处罚办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的罚款;无法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可以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是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处罚。
这实际上也就是在说,拆除或是强行拆迁仅仅是违章建筑惩罚的对策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必须被拆除。
行政行为需遵照“最少危害原则”,也即保持依法办事要最小限度的危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三、楼房违章建筑应该怎么处理楼房违章建筑应该拆除。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非法建筑物赔偿方案
非法建筑物赔偿方案非法建筑物赔偿方案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非法建筑物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非法建筑物指的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建设的建筑物。
这些非法建筑物给城市的规划管理带来了诸多困扰,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非法建筑物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一、制订非法建筑物赔偿方案的必要性:非法建筑物不仅损害城市规划管理秩序,对环境、交通、市容市貌等带来了诸多问题,同时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非法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当事人必然要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
因此,制订非法建筑物赔偿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非法建筑物赔偿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非法建筑物赔偿以拆除为前提,旨在保护城市规划秩序和公共利益。
仅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期满审批等手续时,才享有合法赔偿权利。
2.公平性原则:赔偿应根据非法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考虑非法建筑物的面积、使用年限、价值等因素,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
3.无偿原则:对于无法证明所有权的非法建筑物,不予以赔偿,同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4.先行性原则:在非法建筑物拆除之前,可以先进行评估并支付一部分赔偿,以缓解当事人经济困境,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非法建筑物赔偿的具体方案:1.赔偿细则:根据非法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法律框架内做出相应赔偿决定。
非法建筑物赔偿细则应包括非法建筑物的拆除费用、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过渡期租金等。
2.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具体取决于非法建筑物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3.赔偿责任主体:非法建筑物赔偿责任主体应由非法建筑物的所有者承担。
同时,如果是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施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应根据非法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衡量。
对于超出街道规划限高的非法建筑物,无论其价值如何,也不能超出国家相关规定的限额。
违建拆除补偿吗
一、违建拆除补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法的建筑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违法的建筑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是没有拆迁经济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建拆除补偿二、拆除违章建筑归哪个部门管辖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现实情况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
违章建筑的定义为: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三、国家拆违章建筑新规定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都会被强拆。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拆除违章建筑会得到赔偿吗
拆除违章建筑会得到赔偿吗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否定违章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行为的违法性不等于财产的非法性。
那么拆除违章建筑会得到赔偿吗?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但是,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人仍要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
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
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
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违章建筑拆迁法补偿的法律解析拆除违章建筑,是否需要补偿,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争议颇大。
有的人认为,违章建筑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非法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的人认为:违章建筑人对于违章建筑有占有和使用权,该权利可以延续到建筑拆除时,因此,基于占有和使用权,违章建筑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笔者认为: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
●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等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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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
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
如1982年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性建筑不予补偿。
”此后各地出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此种规定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一方面当时的拆迁主要是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对房屋的拆迁和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实质上一致的,政府作为房屋的拆迁人同时又是对违章建筑实施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违章建筑的命运。
另一方面,在当时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没有补办手续一说,只有予以拆除。
这在《城市规划条例》中可以得到印证。
该条例规定对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只有拆除,而无其他处置方法。
但2001年拆迁条例中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其理由是两点:第一,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对违章建筑的处置除规定了拆除外,还规定了两种处置方式即没收及限期改正。
即对违章建筑不再是一拆了事,而是分类处置。
在这一点上,《城市规划法》比之《城市规划条例》有了很大进步。
此后各地出台的办法中对限期改正进行了细化,限期改正实际上已成了补办手续的代名词。
如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第二,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人有了新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是拆迁人,而作为拆迁人的更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企业,拆迁成为市场行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完全平等的主体。
作为民事关系一方,在拆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拆迁人是无权决定是否拆除被拆迁人的违章建筑的。
据此,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以下将对在拆迁中如何处置违章建筑进行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1.本文以下所提及的违章建筑若无特别说明,是指广义上的违章建筑,即违法建筑。
至于只是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建筑物,应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拆迁入或行政机关不应以其缺少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手续为由,拒绝补偿。
故此类建筑物不在本文以下的研究范围之中。
2.本文只涉及作为违章建筑业主的当事人,而不涉及违章建筑的施工方。
因为对施工方只存在依法处罚的问题,不存在补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