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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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对城市主政者来说,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审美图景无疑是很有吸引力的,但这种与市民日常生活相悖的审美秩序,终究阻拦不了内在于市民生活的自发秩序,坊市制最后还是不知不觉间瓦解了。

北宋政府承认既成事实,在自发生长的市民社会之前,克制住权力的冲动。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如果我们有机会鸟瞰隋唐的长安与北宋的汴梁,将会发现,这两座城市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格局与气质。

长安城方正、规整,街道笔直如削,以直角交错,将城廓分割成一百零八坊(居民区)与东西二市(商业区),宛如一个个工整的方格。

以皇城外的朱雀大街为中轴线,全城的坊、市、道路、城墙均呈左右对称。

白居易形容长安“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很传神。

毫无疑问,这是严格按照图纸,凭借权力的巨大动员力量,以浩大的人工堆砌出来的。

为追求恢宏大气、整齐划一的审美效果,长安城的规划甚至宁可与平民的生活脱节。

以致到了盛唐之时,长安城内南部各坊,居然还“率无第宅,虽时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垦种植,阡陌相连”。

相比之下,北宋的汴梁就显得不怎么规整了,不但城墙不很端正,街道也不再一味追求平直,斜街、斜巷处处可见。

汴河斜斜穿过城廓,借着河流带来的交通便利、货物往来与人烟凑聚,沿河一带慢慢演变为城内最繁华的街市之一。

所有的街市看起来都是那么拥挤、喧闹、嘈杂,但又富有生气。

城墙之外,自发形成的热闹市镇与城内连成一片,所谓“十二市之环城,嚣然朝夕”。

这样的城市格局,与其说是行政权力“规划”出来的,不如说是民间社会“生长”出来的。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

唐代的长安保留着古老的“坊市制”,即居民区与商业区分开,有坊墙相隔离。

街道是不准摆摊开店的,要做生意,只能到东西二市。

两市实行严格的开闭市制度,“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

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散市后即关闭市门;而且“居必求其类”,官民分居,秩序森然;又有“夜禁”之制,城门“昏而闭,五更而启”,禁止市民夜行,“诸犯夜者,笞二十”。

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宋代 的 “ 城管 " 与拆 迁
口 吴 钩
对城 市主政 者来说 ,整 齐 j 一 、井 然有序 的 审 美 图景 无 疑是 很 有吸 引力的 ,但 这种 与 市 民 日常 生 活为敌 的 审 美秩序 ,终 究 阻拦 不 了内在 于 市民 生活 的 自发秩 序 ,坊 市制 最后还 是 不 知不 觉 间 瓦解 了。北 宋政府 承
成 的热 闹市 镇与城 内连成一 片 ,所谓 “ 十二市
与 《 清 明上河 图 》形成强烈对 比的是今 日 网友P s 出来 的一组恶搞 图片 《 清明上河 图之城 管来 了 》:画面 中 ,不知从 哪里来 了一 队如狼 似 虎的 “ 城管”பைடு நூலகம்,商贩抱 头 鼠窜 ,原来繁华 似
之环城 ,嚣然朝夕 ”。这样 的城 市格局 ,与其 锦 的汴梁街头 ,立 即变得 空荡荡 ,只留下一地 说是行政 权力 “ 规划 ”出来的 ,不如说是 民间 狼藉 ,以及涂在墙壁 上刺眼 的 “ 拆 ”字 。这组
然那 时候 不叫 “ 城管 ” ,叫 “ 街 道 司”。他们 的工作是 维持城市街道 的卫生 、整修与 日常秩
序 ,而不 是成 天 驱逐 小 商 贩 ,追鸡 撵 狗 。不 为适应蓬勃 发展起来 的街市 ,宋政府还在 过 ,如果汴梁 的商贩 占道经营 ,严 重妨 碍 了交 街道两旁测量距 离 ,竖立 “ 表木 ” ,作为禁 止
城 与生俱 来 的性格 。因为坊市制所代表 的严厉 管制 已经 失效 ,商业 的力量必然引导着人们往
连线之 内 ,中间 留出通行 的过道 。这样 ,既 照 顾 了商贩 的生计 ,也不致妨碍公共交通 。 热 闹的地 方汇聚 ,竞相 开设 商铺 、侵 占街道 , 各种 “ 违 章建 筑 ”层 出不穷 ,在 当时 ,这 叫做 最后 ,对 皇城扩建 、皇帝 出巡 可能导致 的 “ 侵街 ”。因为侵街严重 ,以致 “ 坊无广巷 , 拆迁 ,宋代君 主表现得 比较克 制。如雍熙三年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时期(960年-1368年),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从宋朝开始,致力于制订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便在法律上保护民众免受骚扰和侵害。

然而,在元朝建立后,国家君权主义逐渐显现,法律制度开始朝着愈加严厉、统一的方向发展。

尽管它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但它们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是独具特色,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比以前更为系统。

在北宋,赵普制定了《大宋律疏》,该法典包含了刑法、民法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大宋律疏》分为五卷,是一部详细而复杂的法律规定书。

除此之外,宋代还有《生世》(民事法律)、《开宝验》(钦定法律)和《武定王法》等书。

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唐律疏》和《唐会要》的。

在此基础上,严格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犯罪分为轻重,有不同的刑罚,并有着从轻到重的处理方式。

其中,宋代《大宋律疏》还对家庭、婚姻、土地和契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契约的地位不管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除了《大宋律疏》以外,还有一些扩展法律规定和刑法,以帮助宋代社会在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如《慈幼宫律》和《房产法》等文件。

此外,宋代杨时颐撰写的《急就篇》是一本关于民事方法的著作,该书记录了各种法律流程和程序,让人更加了解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

宋朝时期,法律制度注重监督和审查,对于官员和人民都要求普遍遵守法律。

每个县都设有律师、判案庭和监狱等机构。

同时,也规定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私自逮捕、拷打、审问和处决人犯,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就处以严厉的处罚。

元朝法律制度元代法律制度也是深受宋代法律制度影响。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一些法律条款在《元典章》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典向行政领域、经济领域、刑事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也成为激励商人、优化国家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元典章》是元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共有五十卷,包括法律、律法、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规定。

宋代城市管理制度对新时代城市治理的启示

宋代城市管理制度对新时代城市治理的启示

023史海钩沉宋代城市管理制度对新时代城市治理的启示宋代城市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城市治安秩序的管理制度。

北宋初期,商业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出现官员和商贩勾结,哄抬物价,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此外,城内存在大量无业游民及逃兵组成黑社会,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城市治安秩序。

对此,宋代统治者设置“厢”这一军事单位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建立厢坊制度。

厢的办事衙门称之为厢公事所,是专门性的城市管理机构,下设巡检使一名,为厢官长,是基层治安结构,相当于今天的派出所。

厢坊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分区治理,每个基层厢下分管着二至二十多个坊,再由军巡辅(由禁军充任)负责本厢治安行政,是基层治安机构(介于后世派出所和“治安警亭”之间) ,其数量根据所管辖的坊数和户数的多少而设置,有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动。

军巡辅的职责很广,主要负责各个街区坊巷的日常巡逻、防火防盗等维持治安。

对商业经济的管理制度。

在北宋初年,统治者实行恤商政策,免除部分商税,极大提高了商人从事商品贸易活动的积极性,家产超10万贯文的富商比比皆是。

为监督和牵制商人的垄断行为和走私贸易,统治者通过招募牙人并规范这一群体,制定牙人制度,使牙人成为政府管理商业经济的有利手臂,减少了贸易纠纷,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同时也出现了商贩占道经营的“侵街”现象和生活垃圾随处丢弃在城市街道。

对于商贩的“侵街”现象,宋朝统治者在街道两侧测量一定距离,竖立表木,以木头为界限,不准商户跨越此界限,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经济秩序,维护城市治安与稳定。

对城市人口的管理制度。

在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进行商业劳动,人口流动非常大,这就加大了管理人口的难度,为了加强对人口的管理,维护城市治安,统治者对常住人口的管理实行户牌制,其方法是在每户门前设置一个粉牌,注明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当家里增减成员时需标注清楚,且将来往客人的信息记录在内,将这些变化都登录在薄,定期便会有巡检官员查证核实。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8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化规划布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快配套建设、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等。

本次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对于棚户区拆迁政策将产生何种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拆迁法律工作的专家——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记者:2013年7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时隔一年又发布了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通知》,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又将会有何种意义?赵健律师:《通知》指出了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这是官方所说的出台文件的原因。

不过大家都知道,近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轻微的下滑现象,所以在这个时候出台《通知》,很多人猜测可能有这方面的因素。

的确,棚户区改造在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可以预见,《通知》出台后各地将会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棚户区改造;短时间来看,中国房价出现大跌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记者:近几年来,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得如火如荼,老百姓对于棚户区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但到底什么是棚户区,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界定?赵健律师:棚户区实际上只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棚户区。

不过,在2012年的时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其中就明确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界定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三).民事立法较发达
1.佃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 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两宋政府均“不抑兼并”,取消了对民间田宅买卖的限制。宋规定了确认田宅所有权的 “红契” 制度。红契是国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土地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
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1).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及“原主离
2.地方州上设路。路为中央派驻监督地方军政、财赋和司法事务的机构
提点刑狱司
简称提刑司、宪司,负责本路审讯囚徒,详覆案牍,监督州、县司法,弹劾失职的县长官,制裁失职的司法佐吏
司理参军:负责收集证据 司法参军:负责检法议罪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审级与管辖 刑事案件:县:杖刑以下→州:徒刑案件→刑部:流刑以下案件→皇帝:死刑案件 民事案件:县→州→监司→户部(终审机关) 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 3.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 4.鞫谳分司: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职能分开 5.翻异别勘制度: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
折 杖 法
二 十 二 十 三 年 二 十 一 年 十 八 一 年 十 七 一 年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二 十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一 十







②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 ③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蒙古帝国
蒙古帝国(1206年—1368年),是一个历史上横跨欧亚大陆的 大帝国,为原大蒙古国的延伸,其也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帝国与国 家,蒙古帝国最大疆域的面积高达3,300万平方公里(1,270万平方 英里),占了世界土地面积的22%,超越了五分之一,为20世纪时 苏联的1.5倍,现今俄罗斯的1.9倍,含盖了当时疆域内1亿的人口, 蒙古帝国由蒙古人铁木真(成吉思汗)建立,国号大蒙古国,创始 于蒙古地区,通常认为创建时间约为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各部落, 始有“成吉思汗”之称号时的1206年,期间在13世纪中叶忽必烈和 阿 里不哥争位以后分裂为中亚、西亚的四大汗国与在东亚、中国地区 的元朝(大元帝国、元本部),其中四大汗国已经各自分裂和独立 了,各自为政,原“大蒙古国”已不复存在,后四大汗国又陆续分 出 其他的小汗国,而元朝灭亡于明朝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时的1368 年,其后明朝长期和四大汗国与其他分裂出来的汗国各自为政,直 到16世纪所有大小汗国完全灭亡时。

北宋的法律

北宋的法律

北宋的法律司法机构北宋前期,实行增设新机构以夺旧机构职权,六部寺监职权大多为相应的新机构所夺,但涉及司法的刑部、大理寺,保留较多的职权,这在北宋前期的省、部、寺、监中是少见的。

刑部作为朝廷司法政务机构,宋初掌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掌覆天下大辟(死刑),举其违失而驳正之”,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

设详覆官六员、法直官一员。

淳化二年(991),从“中书五房”的刑房分出职权,设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详)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这是在刑部复核后再复议。

淳化四年,改为“大理寺所详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详覆”①,刑部详覆权被夺,详覆官随后也减为三员。

景德三年(1006),刑部“别增(详覆官)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

是对“断讫公案”,从银台司降到刑部极刑案库存档前,还要“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封驳”。

这是在大理寺依据各地“奏狱”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断后,直接送审刑院详覆,“勿复经刑部详覆”的规定以后,刑部新增的死刑案最后详覆封驳权。

熙宁四年(1071),还规定“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磨勘一年”的奖励;如“失覆”一人,要“展磨勘一年”,累计失覆四人则要被罢官①,说明直至元丰改官制前,死刑案件终审、详覆后仍须由刑部作最后详覆。

咸平三年(1000),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审刑院又分得对各州府“旬奏禁状”的详覆权,但主要仍由刑部详覆。

大中祥符四年(1011)起,“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刑部)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②,刑部在这方面权力更扩大了,而且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也始终由刑部掌管。

综上所述,可见北宋前期的刑部仍保留较多的职权。

大理寺是朝廷司法事务机构,北宋前期并不直接审案,“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计,但掌天下奏狱(也称奏案,指需要上奏朝廷裁决的案狱),送审刑院详(覆)讫,同书以上于朝”,也就是“谳天下奏狱而不治狱”。

赵健律师--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完善

赵健律师--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完善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上升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

拆迁量连年上升,拆迁补偿安置欠妥引发农民不满和失落,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尽管还不完善,但毕竟有一个规范性法规。

但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所以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非常迫切的从深层次进行剖析,有其制度性的根源,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缺乏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条规定明确将土地的使用情况分为国有和集体的两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使用本条例“,从而对国有土地(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了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未列入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对未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也未涉及。

因此,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时,就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学习现象。

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没有法律明确进行规范,一旦发生纠纷,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加以调整。

山西省拆迁系列:另辟蹊径,一条走到了国务院部门的维权之路

山西省拆迁系列:另辟蹊径,一条走到了国务院部门的维权之路

山西省拆迁系列:另辟蹊径,一条走到了国务院部门的维权之路 2013年12月02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省国土资源厅的不作为之诉成为依法维权的制胜之举【案情简介】家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镇云冈镇云冈村的刘成(化名)、牛志(化名)等村民,祖祖辈辈都居住在闻名遐迩的云冈石窟旅游景点周边,虽然村民们日子过的并不富裕,但是毕竟靠着旅游景点,维持生计还是绰绰有余,许多年来村民们在这里过的倒也舒心。

没想到大同市云冈石窟景区环境治理项目的启动,打破了村民们平静的生活。

突然有一天,大家收到了一份强拆通知书,该强拆通知书落款为大同市南郊区拆迁工作领导组。

没有公示和公布任何征地审批手续,未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未依法召开强拆听证会,村民们甚至还没有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事情,2009年7月10日凌晨五点左右,浩浩荡荡的公安、防爆警察、城管、不明身份暴徒等1000余人,严密封锁,翻墙而入,如狼似虎,像强盗似的将村民们拥有合法所有权、几代居住的房屋强行拆除。

愤怒的当事人誓要讨回公道,他们商量之后派代表来到了北京,与赵健律师团队详谈了事件的始末,赵健律师亲自出马,和当事人一起走上了维权之路。

【办案掠影】维权第一季,诉讼之路崎岖难行赵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决定先走常规的诉讼途径。

当事人收到的强拆通知书落款为大同市南郊区拆迁工作领导组,拆迁工作领导组作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受南郊区政府的委托行使行政权力,故应当由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作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于是,一直诉状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告到了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 月13日接受了当事人的材料,但是拒不立案,也不出具任何不立案的书面裁定。

赵律师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仍未作任何处理,这直接导致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石沉大海,音信杳无。

当事人开始心灰意冷了,在他们看来,法院和政府是一个鼻孔出气的,他们想要讨回公道肯定是没有希望了。

说一说宋朝的城管

说一说宋朝的城管
到了 唐朝, 城市化进 程 大大 加速, 拥有当 时世界 上 最繁 华的国际大 都市, 万国 来朝 。贸易发达 ,城管 的工 作更显重要了。《旧唐书》 中记 载:“监市 践于衙 ,理 市治 序。”“践 于衙” 是指 属于 衙门管,比 衙门官 吏的 社会 地位要低一 些,他 们的 任务就是“理市洽商”。
宋代 城管 执法, 是有 法 可依的。
《宋刑统》 规定:“诸 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 也就是说。对占道经营的, 打七 十棍 ,这是 相当 厉害 的 处罚了。对乱倒垃圾、影响 环境卫生也有规定: “其有 穿穴垣 墙以出秽污之 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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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 罪。 主司不 禁与同 罪。” 把 尿屎 垃圾弄 到街上 ,影响 了 公共 卫生,不 只当事人 倒 霉,连“城管队长”都跟着 挨杖打。
当然 。古代城 管法最 狠 的是 明代, 《明会 典》除 了 规定 对占 道经营 、乱 丢垃 圾 进行严厉处罚外,就连随地 大小 便, 被抓住 了, 也可 能
“枷号一个月发落”,戴上 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
‘‘露 鸱p与1均 巴竹如何 平衡 唐、宋城市化进程很
快,但跟唐朝不同的是,宋 朝是一个市民社会蓬勃发展 的黄 金年 代。 唐朝实 行严 格 的坊市制,老百姓要想破墙 开店。那是坚决不允许的。 但北 宋的 首都汴 梁, 坊墙 已 被推 倒, 坊市 制瓦解 了, 人 们沿 河设 市, 临街开 铺, 到 处都 是繁华而 杂乱的商 业 街,官民杂处,商民混居。
宋朝 的城管 真的也是 这 般凶悍吗?
士兵害串域管 古代 公务员 数量控 制
得更 厉害。 因此古 代的“ 城 管”,基本上都是临时工, 宋朝 甚至还 让士兵 客串城 管 工作。
当然。 城管早在 宋朝 前就 出现了。这 个职业 的出 现。前提当然是先有城市。 《庄子·知北游》中有记 载: “正获之问于监市履猫 也。 每下愈况。 ”这里 面说 的“ 监市”。即 市场的 监管 者,类 似今天的城管 。可 见, 在庄子那个 时代, 已有 繁华 的城市。自 然也有 了口 碑不 太好的城管 。

古代城市管理

古代城市管理

古代城市管理古代城市管理是指在古代社会中,对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古代城市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是古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古代城市管理的历史背景、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城市管理制度、城市安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古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但是在中国,古代城市管理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春秋战国时期到唐代,这个阶段的城市管理以城墙的建设和城市规划为主;二是宋代到清朝,这个阶段的城市管理则以市政设施和城市管理制度为主。

春秋战国时期到唐代的城市管理主要是以城墙的建设和城市规划为主。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城市数量开始增多,城市的规模也逐渐扩大。

为了保护城市的安全,人们开始修建城墙,城墙的高度和厚度也逐渐增加。

同时,城市规划也开始得到重视,城市街道的宽度和规划也开始规范化。

宋代到清朝的城市管理则以市政设施和城市管理制度为主。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大幅增长,城市中的人口也开始增多。

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市政设施开始得到重视,例如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医疗设施等等。

同时,城市管理制度也开始得到完善,例如市政府、警察、消防等机构的建立,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

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古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城市规划主要是以城市街道的宽度和规划为主。

在春秋战国时期到唐代,中国的城市规划开始规范化,街道的宽度和规划也逐渐规范化。

在宋代到清朝,城市规划进一步得到完善,例如北京的城市规划就是在明清时期进行的,北京的城市规划以城墙为中心,分为内城和外城两部分,内城是皇城,外城是京城,城市街道的宽度和规划也非常规范化。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为了使城市更加美观、舒适、便利和安全。

在古代,城市规划的重点是以城墙为主,城墙的建设可以保护城市的安全。

同时,城市规划也要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需求,例如城市街道的宽度和规划,可以使人们的出行更加便利,同时也可以美化城市的形象。

古代“城管”综合执法那点事

古代“城管”综合执法那点事

史海钩沉古代“城管”综合执法那点事□陈华娟唐宋时,长安、洛阳、开封等大城市 人口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可以想象,人 声鼎沸、车水马龙的场面肯定随处可见,商贩占道经营、制售假货、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城市病”自然也少不了。

比如,北宋汴梁城(开封府),商业繁荣,商贩云集,商铺林立。

违章搭建和占道经营问题严重,当时叫“侵街”,以至偌大的京城,竟然找不到一条稍宽的巷子, 街面上马车更是无法通行,古人形容“坊 无广巷,市不通骑”。

占道经营如此严重,百姓自然怨声载道,也直接影响皇帝和高官出行,这还得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城管队员执 法,是难以想象的。

古代城管究竟何时出?城管队员职责是啥?城管执法是否有法可依?古代 城管有暴力执法吗?何时有城管?早在2500年前的春秋战国就已出 现,《庄子》一•书中提到,战国时代各国都 有“监市”,“监市”承担的职责,就是当下的城管职责。

古代城管究竟属于哪个部门管理?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古代早期城管一般由士兵充当,即军人管理。

比如,东汉末年,曹操刺杀董卓未遂,逃难到小县城,城门口的士兵会上前盘查,履行的就是城管职责。

北宋东京,政府便设有城管队,当时叫“街道司”,执法队伍由500 名兵士组成,以保持开封的正常交通秩序、治安问题和环境卫生。

城管何以由士兵担任?这是因为古代城市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为了军事防御,自然由军人把守。

到后来,当城市功能不仅是为了军事防御,而且还承担经济金融、文化教育等功能时,城管工作才从军队士兵掌管 逐步转移到政府衙役胥吏来承担。

清朝,北京就专门设置了“督理街道衙门”,由政府官吏担任各项职务,其职能与当下城管局接近,主要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用设施等。

到了晚清,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 引入中国,又改由警察承担城管职责。

如天津警察厅,除了管理城市治安外,还 负责市容市貌、交通、市场秩序的管理。

城管人员究竟承担哪些职责?从秦汉到明清,一直实行的是“大部 制”,不像当下分得很细、各管一块,足见当下机构改革任重道远。

古代法律如何惩罚暴力拆迁的

古代法律如何惩罚暴力拆迁的

强制是最近几年网络比较热的词语,众目所见,纷纷扰扰,心中别有说不清酸甜的滋味。

在城市发展和改建的过程中,拆迁在所难免,在政府公权力与百姓合法权益的博弈中,百姓往往处于劣势。

杀死“*拆”者不受惩罚相比于今天,古代拆迁过程更为暴力,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家要用哪里就用哪里。

即便如此,随着古代法律的逐步健全,保护百姓合法居住权益的规定日趋完善,这一社会思潮在文学作品中就有所体现。

《西游记》中A用金箍棒将八戒老巢云栈洞洞口打得稀烂。

八戒大怒,走出来如此责骂B:“你这个弼马温。

着实惫懒!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故事虽是虚构,但其社会背景却是真实的。

打破人家大门而入,历朝律法对此处罚甚严。

中国多个朝代都立法明确保护私宅不受侵犯,汉代禁止官吏夜入民宅,无故入人室宅庐舍,被主人杀死,主人无罪。

这一立法精神,后来XX、宋都两朝都基本继承下来。

在C写作《西游记》的明代,《大明律》就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

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

”古代版“拆迁补偿条例”不仅如此,宋朝甚至出台了古代版“拆迁与补偿条例”,比现代社会早了近千年。

北宋元丰六年,即公元1083年,开封XX推官祖无颇起草了一部拆迁补偿条例,D批准执行。

该条例规定,对拆迁户,给予实物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实物安置:由XX负责测量待拆住宅,户部和左藏库拨款,将作监在别处建同等面积住房,供拆迁户居住。

关于货币补偿的具体事项,由一个称作提举XX所的机构,负责估算待拆房屋的价格,取房契上原价和房屋时价,折中作为补偿标准,由户部及左藏库出资补偿。

此年六月,开封XX拆迁户120家,共获得补偿“二万六百缗”,亦即20600贯(一千文为一贯),平均每户能补偿171.16贯。

171.16贯在京城开封XX能买到多大的房子呢?开封府房价的具体数值现在已难查实,但以E弟弟F在广东买房的价格,可推测一二。

F贬官至XX(今属广东),当时朝廷规定,贬官不得借居寺院道观,F只得用剩下的积蓄5万钱买民房大小10间。

古人是如何解决“城管”难题的

古人是如何解决“城管”难题的

古人是如何解决“城管”难题的城管,维护城市良好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却屡屡成为引发矛盾、频发冲突的“火药桶”。

近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终于结束了城市管理执法长久以来的法律制度缺失。

其中“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须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条款更是引人关注。

其实,早在几千年前,“城管”难题就已经存在,历朝历代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办法,有的甚至还写入了法律。

古代“城管”身兼数职,“综合执法”职权大说到城管,首先得说一下“城市”。

从现代考古发现来看,中国至少在夏商周时期就有城市了。

但和现代功能较为接近的城市,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出现,如齐国的首都临淄,当时就有7万户人家。

汉长安城比同时代欧洲最大的发达城市罗马面积大三倍以上,有8万多户。

到了唐代,1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个,空前繁荣,其中又以长安、洛阳两京最为繁华。

长安设有东西二市,会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东市失火,一下子烧掉了4000多家门市,而这仅是市场的一部分,足见长安之大之盛。

城市大了,人口多了,治安、卫生、交通等一系列问题也就多了。

在这种情况下,古代“城管”应运而生。

《庄子》一书中提到,战国时代有“监市”,这个监市便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城管”的雏形。

不过,古代“城管”与现代城管的概念和职能并不完全一致,古代“城管”的职权范围相对较广。

从史料上看,古代“城管”除负责环卫、拆除违章建筑、禁止占道经营外,还得“防火缉盗”,就像现代的消防队员、联防队员一样,还有管理市场物价、维持公平交易的职责。

可以说,古代“城管”兼有现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职能,是真正的“综合执法”,权力也比现代城管大。

那么,古代“城管”都是些什么人呢?古代的城管队员叫法不少,或称“胥”,或称“卒”,还有称“市吏”“监市”等。

但事实上,古代并没有像现代城管局这样的专职机构,自然也无城管队员一说。

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军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当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员来当城管。

宋代用律法保障上访百姓

宋代用律法保障上访百姓

谢信,也很高兴,以为程昉在河 块地给向氏,要求“四邻田庐” 情理大有屈抑,官司敢为容隐”,
北的工作做得非常出色,却不知 赶快拆迁,让给向氏修寺。被拆 当事人可越诉。三、司法不合程
道程昉原来搞了截访的把戏。
迁的人家不服,跑到开封府告状。 序的时候。宋朝要求诉讼结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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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气吞声,便决定进京告状。闻 冤屈或权力侵害的老百姓,有机 闻院。”即除非发生“官典犯赃、
讯大惊的程昉急忙将几个县的县 会直诉于朝廷,获得司法救济。 袄讹劫杀、灼然抑屈”这类大事,
令叫来:“你们是怎么做工作的? 这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有点像直 否则,必须一级一级上诉,如果
怎么让一群刁民跑到京城上访去 诉法院,凡有诉状,原则上都要 直接就跑到鼓院告状,那叫做“越
叫两个吏人送到京师登闻鼓院就 效果呢?宋哲宗绍圣年间,开封 置杖不如法,决罚多过数,伤肌
行了。”就这样,河北乡亲的上 府大户向氏想在自家祖坟附近修 肤,害钦恤政”,受害人可以越
访便很富戏剧性地流产了。京城 建慈云寺。向氏是向太后的娘家, 诉推勘官及行杖人。二、司法不
的王安石看到登闻鼓院转达的感 时任户部尚书的蔡京便圈了一大 公的时候。“民间词诉,……苟
的时候。“现任官员收买饮食服 ‘故入人罪’坐之”。禁止被民 五十。”对越级上诉的草民,不
用之物,并随市值,各用现钱。 众控告的官府另立名目、罗织罪 管有理无理,先打几十大板再说。
不得于市价之外更立官价,违者, 名打击报复。古代诬告一般要“反 唯独宋代“广开越诉之门”,这
许人户越诉”。八、发现官员贪 坐”,即如果控告不实,告状人 一点确实非造出具“断由”,“如 污腐败的时候。“命官犯入己赃, 反坐其罪,例如诬告他人杀人,

高中历史热门阅读古人是如何解决“城管”难题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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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如何解决“城管”难题的城管,维护城市良好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却屡屡成为复杂矛盾、频发冲突的”火药桶”。

近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终于结束了城市管理执法长久以来的法律制度缺失.其中"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须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条款更是引人关注。

其实,早在几千年前,”城管"难题就已经存在,历朝历代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办法,有的甚至还写入了法律。

古代城管身兼数职,”综合执法”职权大说到城管,首先得说一下"城市”。

从现代考古发现来看,中国至少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就有城市了。

但和现代功能较为接近的城市,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出现,如齐国的首都临淄,当时就有7万户人家.古代城管兼有现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职能,是真正的“综合执法”,权力也比现代城管大汉长安城(今西安),比同时代欧洲最大的发达城市罗马,面积大三倍以上,有8万多户。

到了唐代,1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个,空前繁荣,其中又以长安、洛阳两京最为繁华。

长安设有东西二市,会昌三年(公元843年)六月二十七日东市失火,一下子烧掉了4000多家门市,而这仅是市场的一部分,足见长安之大之盛.城市大了,人口多了,治安、卫生、交通等一系列问题也就多了。

在这种情况下,古代城管应运而生。

《庄子》一书中提到,战国时代有”监市”,这个监市便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城管的雏形。

不过,古代城管与现代城管的概念和职能并不完全一致,古代城管的职权范围相对较广。

从史料上看,古代城管除负责环卫、拆除违章建筑、禁止占道经营外,还得"防火缉盗",就像现代的消防队员、联防队员一样,还有管理市场物价、维持公平交易的义务。

可以说,古代城管兼有现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职能,是真正的”综合执法",权力也比现代城管大.那么,古代"城管”都是些什么人呢?古代的城管队员叫法不少,或称”胥",或称"卒”,还有称"市吏”、”监市”等等.但事实上,古代并没有像现代城管局这样的专职机构,自然也无城管队员一说.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军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当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员来当城管.如汉唐时相当于现代首都市长的”京兆尹”,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城管执法.在明代的北京,由相当于今天北京卫戍区或武警部队的”五城兵马司"来承担城管的大部分职能。

古代城市管理机构

古代城市管理机构

古代城市管理机构古代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人类社会组织形式的重要体现。

城市管理机构是古代城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古代城市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和演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古代城市管理机构概述古代城市管理机构是指在城市中负责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促进城市发展的政府部门或组织。

在古代中国,城市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官府设立的城市管理机构,如城隍庙、城市巡捕等;另一种是由商人、居民自行组织的城市管理机构,如商会、居民委员会等。

二、古代城市管理机构的组成1. 官府设立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古代中国,官府设立的城市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城隍庙、巡捕等。

城隍庙是古代城市中的重要宗教建筑,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机构之一。

城隍庙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城市安宁,保护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巡捕是由官府设立的特种警察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城市治安,打击犯罪活动,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商人、居民自行组织的城市管理机构商人、居民自行组织的城市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商会、居民委员会等。

商会是由商人自行组织的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是维护商人的利益,促进商业发展。

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自行组织的民间组织,主要职责是维护居民的利益,促进社区发展。

三、古代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1. 维护城市治安城市管理机构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城市治安,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古代城市中,巡捕是维护城市治安的主要力量,他们常常在城市街道上巡逻,发现犯罪活动及时制止。

城隍庙也是维护城市治安的重要机构之一,城隍庙的神像被认为是城市的守护神,在城市遭受自然灾害、瘟疫等灾难时,城隍庙也会发挥重要作用。

2. 维护城市卫生城市管理机构还负责维护城市卫生,保障城市居民的健康。

在古代城市中,城市卫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城市管理机构会派遣清道夫清理城市垃圾,清洗城市街道,保障城市卫生。

3. 促进城市发展城市管理机构还负责促进城市发展,推动城市经济、文化的繁荣。

古代城市监管一职

古代城市监管一职

古代城市监管一职的重要性古代城市监管一职是指负责城市管理和维护城市秩序的官员。

在古代,城市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城市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城市监管一职的存在,保障了城市的安全、卫生和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对于古代城市的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古代城市监管的职责古代城市监管的职责包括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等方面。

城市规划是城市监管的基础,城市监管官员需要制定城市规划,规划城市的道路、建筑、公共设施等,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

市容环境是城市的门面,城市监管官员需要监管城市的卫生和环境,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市政设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监管官员需要监管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设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转。

公共安全是城市的重要保障,城市监管官员需要维护城市的治安和安全,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古代城市监管的实践古代城市监管的实践可以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城市管理中找到。

例如,中国古代的城市监管官员被称为“城正”,他们负责城市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在唐代,城正的职责包括城墙、城门、街道、桥梁、河渠、市场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在宋代,城正的职责扩展到了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的管理,他们制定了城市规划,规定了建筑的高度、宽度、间距等,规范了市容环境,保持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在欧洲,中世纪的城市监管官员被称为“市长”,他们负责城市的管理和维护城市的秩序。

市长制定了城市规划,建设了城市的基础设施,规范了市容环境,维护了城市的治安和安全。

在英国,市长的职责扩展到了城市的经济和文化,他们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古代城市监管的现代意义古代城市监管的现代意义在于,它提供了城市管理的经验和方法,为现代城市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现代城市管理需要维护城市的安全、卫生和社会秩序,促进城市的繁荣和发展,这与古代城市监管的职责是相似的。

现代城市管理需要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市容环境,建设市政设施,维护公共安全,这些都是古代城市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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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对城市主政者来说,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审美图景无疑是很有吸引力的,但这种与市民日常生活相悖的审美秩序,终究阻拦不了内在于市民生活的自发秩序,坊市制最后还是不知不觉间瓦解了。

北宋政府承认既成事实,在自发生长的市民社会之前,克制住权力的冲动。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
如果我们有机会鸟瞰隋唐的长安与北宋的汴梁,将会发现,这两座城市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格局与气质。

长安城方正、规整,街道笔直如削,以直角交错,将城廓分割成一百零八坊(居民区)与东西二市(商业区),宛如一个个工整的方格。

以皇城外的朱雀大街为中轴线,全城的坊、市、道路、城墙均呈左右对称。

白居易形容长安“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很传神。

毫无疑问,这是严格按照图纸,凭借权力的巨大动员力量,以浩大的人工堆砌出来的。

为追求恢宏大气、整齐划一的审美效果,长安城的规划甚至宁可与平民的生活脱节。

以致到了盛唐之时,长安城内南部各坊,居然还“率无第宅,虽时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垦种植,阡陌相连”。

相比之下,北宋的汴梁就显得不怎么规整了,不但城墙不很端正,街道也不再一味追求平直,斜街、斜巷处处可见。

汴河斜斜穿过城廓,借着河流带来的交通便利、货物往来与人烟凑聚,沿河一带慢慢演变为城内最繁华的街市之一。

所有的街市看起来都是那么拥挤、喧闹、嘈杂,但又富有生气。

城墙之外,自发形成的热闹市镇与城内连成一片,所谓“十二市之环城,嚣然朝夕”。

这样的城市格局,与其说是行政权力“规划”出来的,不如说是民间社会“生长”出来的。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

唐代的长安保留着古老的“坊市制”,即居民区与商业区分开,有坊墙相隔离。

街道是不准摆摊开店的,要做生意,只能到东西二市。

两市实行严格的开闭市制度,“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

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散市后即关闭市门;而且“居必求其类”,官民分居,秩序森然;又有“夜禁”之制,城门“昏而闭,五更而启”,禁止市民夜行,“诸犯夜者,笞二十”。

而在北宋的汴梁,坊墙已不知什么时候被推倒,坊市制瓦解了,人们沿河设市,临街开铺,到处都是繁华而杂乱的商业街。

官民杂处,商民混居,“夜禁”也被突破,“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

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

一种更富有商业气息与市民气味的城市生活方式,正在兴起。

今天我们展开《清明上河图》长卷,那种繁华气息仍能扑面而来:东京城内外,店铺鳞次栉比,商贩旅人云集,酒楼歌馆遍设,商业广告满街,瓦舍勾栏布于闹市。

与《清明上河图》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今日网友PS出来的一组恶搞图片《清明上河图之城管来了》:画面中,不知从哪里来了一队如狼似虎的“城管”,商贩抱头鼠窜,原来繁华似锦的汴梁街头,立即变得空荡荡,只留下一地狼藉,以及涂在墙壁上刺眼的“拆”字。

这组在网上流传甚广的PS图片戏谑地讽刺了一把当前社会的“城管现象”,令人拍案叫绝。

在会心一笑之余,有心人大概也可想一想,城市秩序当如何维持。

这个问题不是今日才有,也困扰过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宋代社会。

不管是设“城管”,还是“搞拆迁”,无非是在“自发的繁荣”与“管制的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一些网友抚今追昔,以为宋朝没有“城管”。

其实不对,宋代是有“城管”
的——当然那时候不叫“城管”,叫“街道司”。

他们的工作是维持城市街道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而不是成天驱逐小商贩,追鸡撵狗。

不过,如果汴梁的商贩占道经营,严重妨碍了交通,街道司是可以干涉的。

宋朝也有“拆迁”。

作为具有“自发成长”性质的商业城市,拥挤与喧哗似乎是汴梁城与生俱来的性格。

因为坊市制所代表的严厉管制已经失效,商业的力量必然引导着人们往热闹的地方汇聚,竞相开设商铺、侵占街道,各种“违章建筑”层出不穷,在当时,这叫做“侵街”。

因为侵街严重,以致“坊无广巷,市不通骑”。

面对商业城市发育初期的秩序混乱,宋朝政府专门设立“街道司”,介入对城市秩序的维护,乃至动用强制手段拆除侵街的建筑物,都是可以想象的。

因此,北宋汴梁的拆迁记录在文献资料中并不鲜见。

比如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宋太祖便“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

据文献记载,我们可以总结出北宋政府“搞拆迁”的几个特点,这对今日的城市治理不无启示。

首先,对侵街的权贵并不姑息。

权贵掌握着权力资源,是北宋初期率先侵街的一批人,比如太平兴国五年(公元980年)七月,八作使(相当于城管队长)段仁诲在家门前修筑了一道垣墙,侵占景阳门街。

宋太宗大怒,“令毁之,仁诲决杖(处以杖刑)”。

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二月,因为“京城衢巷狭隘”,宋真宗诏令谢德权“广之”,即负责拆迁工程。

谢德权“先毁贵要邸舍”,以致“群议纷然”,连皇帝都顶不住了,下诏叫停,谢德权坚决不从,说:“今沮事者,皆权豪辈,吝屋室僦资(租金)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诏。

”碰上这种牛脾气,宋真宗也拿他没办法,只能“从之”。

于是谢德权将权贵的侵街邸舍一概拆除,然后恢复“禁鼓昏晓之制”。

禁鼓,即街鼓,是从前坊市制的配套设施,昏晓各敲响一次,提示坊墙城门的闭启时刻。

其次,对侵街的升斗小民,宋政府一般能够考虑到他们维生不易,而顾全其生计。

如真宗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开封府请撤民舍侵街陌者,上以劳扰不许”。

又如元祐五年(公元1090年),给事中范祖禹上书宋哲宗,说虽然“百姓多侵街盖屋,毁之不敢有怨”,但“有司毁拆屋舍太过,居民不无失所”,所以,他要求皇帝下旨,“除大段窄隘处量加撤去外,无令过当拆屋”。

为适应蓬勃发展起来的街市,宋政府还在街道两旁测量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的红线。

红线之内,允许设摊、开店,但不得侵出红线之外。

现在看《清明上河图》,在虹桥两头,就立有四根“表木”,桥上两边,小商贩开设的摊位,都在“表木”的连线之内,中间留出通行的过道。

这样,既照顾了商贩的生计,也不致妨碍公共交通。

最后,对皇城扩建、皇帝出巡可能导致的拆迁,宋代君主表现得比较克制。

如雍熙三年(公元986年),宋太宗“欲广宫城,诏殿前指挥使刘延翰等经度之,以居民多不欲徙,遂罢”。

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宋仁宗“车驾行幸”,尽管当时街道狭窄,仁宗却没有下令拆迁、封路什么的,而是简化了仪式,“侍从及百官属,下至厮役,皆杂行其道中”,“而士庶观者,率随扈从之人,夹道驰走,喧呼不禁”。

在等级森严的皇权时代,这简直有点不可想象。

不管是设“城管”,还是“搞拆迁”,无非是在“自发的繁荣”与“管制的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放在宋代的时代背景上,这里还隐藏着一个历史性的博弈:是退回到坊市制所代表的井然秩序中,还是顺应时势之发展,尊重市民社会之形态,并忍受一定的代价。

对城市的主政者来说,那种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审美图景无疑是很有吸引力的,所以宋初曾试图恢复坊市制,如谢德权重
设禁鼓,便有此意。

但这种与市民日常生活相悖的审美秩序,终究阻拦不了内在于市民生活的自发秩序,坊市制最后还是不知不觉间瓦解了。

生活在仁宗朝的人们突然发现,“二纪(近二十四年)以来,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掌禁鼓的官职)废矣”。

到北宋中后期,宋政府对市民的侵街建筑,也很少有“过当拆屋”的行为了。

这意味着,北宋政府已经承认既成事实,在自发生长的市民社会之前,克制住权力的冲动。

《清明上河图》所展现的北宋繁荣景象,就是这样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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