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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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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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团简介
赵健律师团成立于2008年,主要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征地维权案件,研究方向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

赵健律师团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技巧捍卫着法律的尊严和被拆迁人的权益,团队坚信中国的法制的进步需要每个人的推动,征地拆迁维权之路虽荆棘密布,但其一直在路上!
赵健律师团大事件:
1、2010年和2012年两次与中国土地法和行政法知名教授进行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立法的研讨;
2、2011年起草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法赵健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
3、分别代理了中国首位自制火炮护田杨友德先生,“空中楼阁” 事件当事人,雅安地震拆迁补偿案件等多起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代理的案件也得到了中央电视台、新浪网、腾讯网、《经济观察报》等国内外重大媒体的专访和报道。

4、曾经创下一天为企业争取拆迁补偿4000万元,公房租赁拆迁补偿20万元,集体土地拆迁提高15倍补偿多项维权记录,并在江苏集体土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推动地方政府修改地方性规章的维权先河,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安徽拆迁:市政府接连逃避履行职责,省政府复议书全部确认其违法

安徽拆迁:市政府接连逃避履行职责,省政府复议书全部确认其违法

安徽拆迁:市政府接连逃避履行职责,省政府复议书全部确认其违法文章来源:李霞【案情简介】当事人李艳(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房地产开发面临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征收或拆迁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还利用其亲戚将李女士的丈夫骗至拆迁办,软硬兼施、连哄带骗地让其在一纸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随即赶到的李女士借看协议之机将空白协议撕毁。

李女士的丈夫也立刻反应过来,这个事件的后果很严重,虽然拆迁方口头承诺的很好,可是为什么不写在协议上?而且见李女士将协议撕毁,非常慌张地抢回那份空白协议。

这次协商未果之后,拆迁方竟然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名强拆了李女士的房屋。

自此之后,李女士每天都为此事犯愁,食而无味还经常失眠,弄得自己精神恍惚,记忆力严重下降。

勤劳的李女士不仅要照顾自己幼小的孩子同时还经营着一家旅馆,自从房子被强拆以后她心烦意乱,做什么事情都无法专心,生活和经营都受到极大的影响。

后来邻居给她推荐了北京一位在拆迁领域口碑颇高的律师——赵健律师。

李女士经过一番网上查询发现,原来赵健律师带领的是一个团队,他们专业代理拆迁领域的案件,似乎是看到希望的李女士,毅然下定决心要去北京见见这些律师。

接待李女士的是赵健律师团队中资深的王炳峰律师,通过交谈,李女士发现王律师确实非常专业,一开口询问她的全都是案件关键点所在,还仔细地将拆迁方的违法点和针对李女士的维权思路分析了一遍,听完之后,李女士已经下定决定要委托赵健律师团队来代理自己的案子,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办案掠影】赵健律师团队介入后,决定由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王炳峰律师、赵健律师和年轻有为的李霞律师具体负责此案。

主办王炳峰律师与首席咨询赵健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立即开始部署启动调查取证程序。

李律师连夜起草了针对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范围内进行征收和拆迁相关的审批文件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这些为维权提供重要证据的十几份文件发给了当事人。

赵健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

赵健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亮点颇多,最主要内容之一的是行政强制拆迁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对于房屋拆迁中的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却没有规定,而饱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有着明确的规定,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都是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

实践中,无论是小本生意承租人,还是经营企业的承租人,他们邂逅房屋拆迁的情况很多。

那么,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是新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具体关于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条文,但承租人的权利也应当获得政府对他们的合理补偿。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虽然《国务院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征税人,但承租人应当从政府获得合理的损失补偿,理由如下:1、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的性质应当为其丧失物权的损失补偿,而物权的功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租赁合同实际上是所有权人将物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权能过度给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基于有效的合同受让物权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全能,其收益当属合法,应当与所有权人一道收到法律的保护。

在租赁期内,因征收拆迁不能进行履行租赁合同,征收拆迁的主体政府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事实上,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税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之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之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当没有租赁事实存在时,所有权人获得两项补偿并无异议,但有租赁事实时,都让所有权人获得显然显失公平。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8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化规划布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快配套建设、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等。

本次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对于棚户区拆迁政策将产生何种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拆迁法律工作的专家——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记者:2013年7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时隔一年又发布了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通知》,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又将会有何种意义?赵健律师:《通知》指出了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这是官方所说的出台文件的原因。

不过大家都知道,近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轻微的下滑现象,所以在这个时候出台《通知》,很多人猜测可能有这方面的因素。

的确,棚户区改造在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可以预见,《通知》出台后各地将会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棚户区改造;短时间来看,中国房价出现大跌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记者:近几年来,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得如火如荼,老百姓对于棚户区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但到底什么是棚户区,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界定?赵健律师:棚户区实际上只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棚户区。

不过,在2012年的时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其中就明确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界定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赵健律师《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为何屡禁不止?》

赵健律师《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为何屡禁不止?》

赵健律师《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为何屡禁不止?》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现象严重。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改善农村人居条件成为必然趋势,农村改、建新房屋进度日益加快。

因农村年轻人口生存幸福观念已发生改变,在改、建新房屋时纷纷向城镇边缘或平坦地迁移。

因为从正规渠道(责任制长期不变,村民小组没有空地调配地基,到小城镇挂牌购买地基又受制于经济条件和生产管理)得不到建房地基,建房者或向迁移地村民私自购买地基,或占用平坦地区的责任田、土作为地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现象大量涌现,并存无法遏制之势。

笔者所在的农村县,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每年大约立案40余件,去年有一个镇一年需要查处的违法占地建房案件就达10件,现积存在法院的拆除违法占地房非诉执行案件达130余起,都是应“自行拆除非法占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事实上因无法拆除房屋而积压的案件。

一村或一地存在一栋违法占地房未拆除,类比效应十分明显,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就十分突出,大量耕地被侵占和毁坏。

农村违法占地建房遏制难。

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存在三难:首先是“发现难”,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住房修建自主性强,申报管理制度缺失,加上建筑面积小、建筑周期短,不易被国土管理部门发现。

农民对侵占土地行为态度冷漠,对违法侵占土地行为根本不予举报和干预: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使用权存在模糊认识,将土地的责任制等同于所有制,把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视为在其个人所有的土地上的正常利用行为,同时,这种私人行为以后还很可能发生在自己家庭,为自己今后侵占土地留下后路,“我不举报你,今后别人也不会举报我”;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低下,远逊于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打工的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城镇化大量依法征用土地的负面影响,农民对土地失去了应有感情,故任由他人侵占本来属于集体的土地。

其次是制止难。

即使发现了违法侵占土地建房,具有管理和处罚职能的土地管理部门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也是力不从心,收效甚微:一是土地管理法规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制止权缺乏操作性,即违法建房人不停止施工,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相应的强制制止措施;二是国土执法力量不够,难以应付辖区内大量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案件。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北京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多,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分别在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

然而,北京著名强拆律师也分布在这三个地区之中的律所里。

强拆案件全国非常普遍,许多面临强拆的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威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因为只有北京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全国最著名的强拆律师。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1、罗永波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12年执业至今,代理过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对征地拆迁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同时在工程建设、工伤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案件,也有大量成功案例。

2、燕薪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燕薪律师自1999年起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文薪拆迁律师团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丰富经验。

3、王兴华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凭借其法院实践经验,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其撰写的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

其观点独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

4、赵健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获得中国人民大学EMBA学位赵健律师,1994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999年考取律师职业资格证,并先后就职于法院和报社。

2007年正式介入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研究和实务操作,至今直接承办或指导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达近千件,是我国业内最早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之一。

5、杨波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征地拆迁与房地产专业律师,20年的律师生涯在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婚姻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物权不动产纠纷领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6、王卫洲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后专攻土地拆迁领域,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坚持“稳打稳扎、勇于开拓、恪尽职守”的办案办案思路和利用多种力量集中维权的原则,曾承办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及其引线工程占地纠纷案件、重庆渝宜高速公路占地拆迁纠纷案件、孔庆丰等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山东拆迁系列:街道办未批先占被查处,被占耕地得以保全

山东拆迁系列:街道办未批先占被查处,被占耕地得以保全

山东拆迁系列:街道办未批先占被查处,被占耕地得以保全高鹏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安先生等38人是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某街道的村民,并在自己的村上承包有耕地,进行农业生产。

当地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进行招商引资,引进了某电器公司和某建材公司,选址确定在安先生村的土地上。

加上村委会修建的幼儿园共有三块土地,需要占用村民的耕地140余亩。

安先生等38人的耕地正好在征收范围内。

在补偿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街道办强行占用了安先生等人的土地,进行项目建设。

安先生等人无奈只能先暂时接受街道办不公平的补偿。

之后安先生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街道办侵犯,感到十分的愤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安先生等人随后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

【办案经过】京平拆迁律师团队通过对安先生等38人土地被征收的真实情况的客观分析,决定由资深拆迁律师赵健和葛容搭档,强强联手代理维权。

两位律师决定首先对街道的征地行为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彻底调查。

在律师的指导下,安先生等人向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各级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材料,要求公开与征地相关的信息,对征地的合法性展开了调查。

果然不出律师们的意料,在东明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中得知安先生等38人的土地都是在没有被批准征收的情况下被占用,街道的用地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因此,两位律师通过对征地行为合法性的调查很顺利就发现了重大违法点,可以说是“一杆中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要经过上级有权的政府批准。

对于街道办这种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律师们决定请求相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两位律师以最快的速度起草了查处申请,指导安先生等人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申请。

请求依法对街道办的违法用地案件查处督办,归还申请人的承包土地。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申请书反映的情况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随即向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通知,要求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立案查处,并向被申请人公开,接受监督。

赵健律师--拆迁不该有不能说的秘密

赵健律师--拆迁不该有不能说的秘密

【事实概要】李兴(化名)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东村X号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多年来在他的观念中总是存在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思想,以为只要自己安分守己就能独守一方属于自己的天空。

然而天不遂人愿,李兴的房屋却在大连市的拆迁范围内,更是令人气愤难平的是,他的房屋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行拆迁。

顷刻间,承载着自己多年心酸和努力、幸福与快乐的房屋就化为一片废墟。

为了让自己的房屋不被拆得“不明不白”以及核实房屋拆迁的合法性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兴决定来到北京本团队委托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和王光辉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办案第一辑:渺无音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和王光辉律师受当事人李兴的委托之后,随即开始了解本案件的始末,通过分析案情,他们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此次房屋被拆迁的合法性问题。

而要理清这方面的思绪必先了解李兴房产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东村X号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文、红线图、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征地方案等相关政府信息。

2011年9月2日李兴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书面公开李兴房产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东村X号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文、红线图、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征地方案等相关政府信息。

9月3 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一天天的过去,当超过15个工作日,却未予公开以上信息,也未作出任何回复。

这无疑使得本案的进展陷入瓶颈期。

然而是什么原因使得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不作为律师们已经无意于纠结于此,但当事人李兴的合法权益不应该就此终结。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终揭谜底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和王光辉律师考虑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不公开李兴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不是意味着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呢?带着这样的疑问,同时本着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李兴的利益,三位律师决定于2011年10月13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公开。

赵健律师:强制拆迁

赵健律师:强制拆迁

什么事拆迁
-------京平律所赵健律师强迁,是指房屋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事由与房屋拆迁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执行裁决决断,房屋拆迁人执行裁决强行拆迁被拆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局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

强拆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1)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要件。

(2)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5)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浅谈非法强拆的形式及救济

浅谈非法强拆的形式及救济

浅谈非法强拆的形式及救济作者:赵健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2018年第7期我们在追求建立和谐社会,但违法强拆的案件时有发生。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和遵守,维护拆迁民众的利益,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超范围拆迁,强制断水、断电等违法的拆迁行为,仅仅是我国几年来大江南北拆迁热潮的一个个案缩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 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拆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于2013 年3 月25 日由最髙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 月3 日起施行。

此文件是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所作出的批复,该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这里牵涉一个问题,即使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作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那此批复一经做出,岂不是剥夺了部分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政府部门违拆、实施具体行政造成了阻碍?但是,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赵健律师--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完善

赵健律师--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完善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上升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

拆迁量连年上升,拆迁补偿安置欠妥引发农民不满和失落,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尽管还不完善,但毕竟有一个规范性法规。

但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所以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非常迫切的从深层次进行剖析,有其制度性的根源,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缺乏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条规定明确将土地的使用情况分为国有和集体的两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使用本条例“,从而对国有土地(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了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未列入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对未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也未涉及。

因此,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时,就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学习现象。

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没有法律明确进行规范,一旦发生纠纷,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加以调整。

赵健律师解读最高院通报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赵健律师解读最高院通报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赵健律师解读最高院通报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司法公正是法律救济中权利保障的根本2014年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征收拆迁案件一直都在行政诉讼受案排行榜的前三位。

近三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案件平均在7000到8000件左右,2013年增长较大,达到8600件,未来此类案件态势也基本稳定在高位。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通报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律师。

记者:赵律师您好,我们知道您在征地拆迁领域可谓是资深首席顾问了,是我国业内最早的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之一,很多的被拆迁人都称您为“拆迁维权第一律师”。

那么作为一名资深专业拆迁维权律师,您是如何评价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这一事件的?赵健律师: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十个典型案例中,有关于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的;有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主选择权的;有关于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的;有指出补偿决定必须满足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方面的;还有关于违建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等等具有很大审判实践指导意义的案例,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十大经典案例,大多数都更加偏向于保护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为那些依然漂浮在维权苦海的人们设立了新的灯塔,也为那些面对众多指向官方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而纠结的审判人员指明了方向。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通报,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对广大被征收被拆迁人而言无疑是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的,这将开启广大被征收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新里程。

记者:一般提起拆迁,很多人都会联想到“强拆”,到底发生强拆的原因是什么呢?赵健律师:纵观我国征收拆迁历程,可谓是一部充斥着暴力与血泪的史书,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备受指责的行政强拆退出历史舞台,然而网络与媒体上时不时还是会出现与暴力野蛮甚至血腥捆绑在一起的“强拆”新闻,这些还只是被曝光的,还有不少非法强拆事件是大众所没有目睹的。

赵健律师翻越立案难高山拆迁维权诉讼一马平川

赵健律师翻越立案难高山拆迁维权诉讼一马平川

赵健律师:翻越立案难高山,拆迁维权诉讼一马平川案情简介:江苏省扬州市的董先生是一名大学教师,他在曲江街道办新星村黄陵组1号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59平米。

2010年3月份,该区域进行拆迁,董先生收到的拆迁通知书上对拆迁事由的表述却模糊不清,一会说是外滩项目,一会又说是棚户区改造,这让警觉的董先生对这个项目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拆迁方在与董先生谈判的过程中提出了非常不合理的赔偿价格,这让董先生如何都无法接受,决意不签订这份不公平的补偿协议。

另一方面,项目的拆迁方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知道董先生不会这么轻易妥协后放弃了最初的谈判策略,开始步步紧逼,意图迫使董先生屈服,让董先生签订这份补偿价格严重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他们开始采用非法拘禁、停职绑架等方式迫害董先生及其家人,在这期间,董先生多次接到威胁电话,并遭受了多次明目张胆的无故殴打,他甚至还听说了发生被拆迁户自焚的事件。

但是,董先生没有被他们的淫威吓到,他寻求了一些救济途径,还向拨打了好多媒体的电话控诉拆迁方的暴行,扬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也对拆迁方的罪恶行径进行了报道,但是,收效甚微,董先生一时陷入了无奈的境地。

2011年11月份,经一位朋友介绍,董先生了解到了赵健律师代理过的扬州地区一位巴西华侨拆迁维权的案件,案件涉及的也是《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即臭名昭著的59号令,这重新燃起了董先生的希望,遂决定请赵健律师介入,用法律维权。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介入:第一步:初次立案受阻2012年2月份,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正式介入案件,马上,二位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制订了详细的维权方案。

针对拆迁方强硬的态度和之前采用的卑劣手段和案情紧急的现实情况,二位律师决定直接起诉项目的拆迁方——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在律师的指导下,董先生开始向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没想到他们竟然沆瀣一气,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发生立案难这样的情况,两位律师早已预料到了,也准备充分的应对策略,这坚定了董先生的信心。

江苏拆迁: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行

江苏拆迁: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行

江苏拆迁: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行文章来源:高鹏超【基本案情】徐先生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柴米村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浴室经营。

由于政府拆迁,徐先生的房子被在拆迁范围内,在商谈补偿的时候双方发生纠纷。

徐先生没有见到过任何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因而怀疑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政府公正补偿,徐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

【办案经过】拆迁律师团队由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和资深拆迁律师邸顺红强强联手代理了此案。

两位律师们结合案件事实又根据多年的拆迁维权经验和良好专业素养决定首先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收集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之处。

根据政府征收土地的程序和需要的不同的法律文件批文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

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徐先生将申请书向有关行政部门一一邮寄出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但收到申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没有任何回复。

管委会的反应更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有很大的隐情。

两位律师抓住信息公开中管委会的不作为启动了第一个追责程序。

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徐先生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很顺利淮安市人民政府接受了徐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淮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了复议决定。

淮安市政府在复议决定书中认为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违法,要求其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申请。

赵健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介入案件小试牛刀取得了复议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胜利,为接下来的维权打开了局面。

【律师说法】在拆迁维过程中,之所以被拆迁人维权的过程非常艰难。

一个重要的困难就是被拆迁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信息的掌握非常有限,也没有维权所需的证据。

而反观政府除了掌握着行政权力还把大量的政府信息抓在手中,可以说双方力量悬殊。

拆迁维权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解决了这个难题,扭转了局面。

浅谈律师对地方政府拆迁合法化的作用

浅谈律师对地方政府拆迁合法化的作用

浅谈律师对地方政府拆迁合法化的作用——以泰州市拆迁维权案例为视角2008年9月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泰政发[2008]119号文件,成立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这一事业单位的成立,于无形中宣告了泰州市高港区片区性拆迁的开始。

自2009年4月开始,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先后接受高港区近60户住户的拆迁法律事项代理委托。

介入发生在这个有着凤凰城美誉的城市里的片区性拆迁之后,王律师与赵律师先后提起了确认江苏省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之诉、确认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核发立项文件之诉、确认泰州市规划局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确认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先后核发第ⅰ号、第ⅱ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其性质为拆迁行政许可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确认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作拆迁裁决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确认泰州市人民政府所作强拆令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确认高港区辖下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确认高港区辖下某镇政府拆除违章建筑行为违法之诉等八类行政诉讼逾200件次。

当时间的纵轴线延伸到2010年5月,这200件次有余的诉讼中近三分之二捷报频传:泰州市规划局自动撤销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自动撤销其核发的第ⅰ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泰州市人民政府自动撤销其作出的强拆令;受案法院判决确认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作拆迁裁决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被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的第ⅱ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也被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而在这些捷报的催化之下,泰州市人民政府更是废止了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泰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转而依据发生在这爿土地上的系列拆迁诉讼所指向的违法点重新修正颁布泰州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赵健律师拆迁户自力维权与专业律师法律维权的结果差异

赵健律师拆迁户自力维权与专业律师法律维权的结果差异

【事实概要】多年以来,李宇秋(化名)等5户居民一直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元南路60号。

2007年12月,石家庄市建设局作出《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元南路地区被划入石家庄市国泰住宅小区项目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自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6月11日。

拆迁人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估价公司经评估确定该地区市场基准单价为3410元每平方米,对于该补偿标准,李宇秋等5户居民均认为偏低,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李宇秋可谓是一个先知先觉的人,其强烈的维权意识指导其自学相关拆迁法律规范以及网络案例的操作规程后毫不迟疑地踏上法律维权之旅。

2008年1月30日,李宇秋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2月25日,李宇秋再度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请求撤销石家庄市建设局为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相继作出四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果完全雷同——予以维持。

自力救济以全线失败告终以后,李宇秋决定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挽救其“溃不成军”的维权大作战计划。

2008年3月上旬,王优银律师与杨在明律师正式成为李宇秋的拆迁维权代理律师。

同年4月中旬,另外四户居民亦成为王、杨二律师的委托人。

一年半载有余的睿智维权行动如繁花似锦般纷纷扬扬展开之后,五位委托人均满意而归,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采取了房屋产权置换结合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100平米左右房屋产权置换,不找差价,另每户补贴5—8万元。

【办案掠影】王优银律师与杨在明律师介入案件后,抵达拆迁事发地进行了一番造访,了解到国泰住宅小区中的楼盘一部分将用于河北省公安厅的家属楼,另一部分则将作为商业楼盘进行赢利。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赵健【当事人-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永国程雅琼【代理律所】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赵健【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质证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赵健之母卢化兰在谢家村拥有住宅一处。

2018年12月16日,卢化兰与济南高新区东区建设安置指挥部、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谢家村委会签订《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辛庄安置区一期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另赵健不是谢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名下有房改购房一套,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登记时间为2004年2月27日。

还查明,2019年11月22日,高新管委会向案外人赵红作出《关于赵健户安置补偿问题的答复》,载明“您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关于赵健户在东区谢家村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经转办至我单位。

赵健律师《被撤销的二拆迁许可证》

赵健律师《被撤销的二拆迁许可证》

赵健律师《被撤销的二拆迁许可证》【事实概要】——前期背景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02年5月下旬取得座落于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230号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单一住宅。

曹庆磊(化名)、师京言(化名)、肖国平(化名)、杨开元(化名)与吴森(化名)五人原本承租于230号楼,同样于2002年按国家房改房政策购买了其各自承租的房产,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6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下达2003年自治区各部门自有资金第五批基建项目计划的通知》,项目中包括内蒙古环境检测中心站享有大土地使用证的230号楼,并明确项目起止年限是2003年。

2004年6月11日,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在“拆除房屋申请表”中的“规划部门意见”一栏上签注了“同意拆迁其地界范围及道路中心线一半的建筑物”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

2006年6月7日,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向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颁发了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范围为新城区呼哈路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230号楼,拆迁期限自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2日,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再次向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颁发拆许字(2007)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面积及拆迁实施单位均与拆许字(2006)第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同,拆迁期限为2007年1月12日至2007年5月31日。

——委托前后根据拆迁人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曹庆磊、师京言、肖国平、杨开元与吴森等五被拆迁人按房屋楼层可获货币补偿的标准为1576元每平方米、1593元每平方米、1691元每平方米、1708元每平方米四等。

由于同位置房地产市场价格逾3000元每平方米,曹庆磊等五被拆迁人均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要求货币补偿标准至少不低于3000元每平方米。

就补偿标准的高低问题,拆迁双方当事人终究未能达成合意,而肖国平与吴森二被拆迁人则先后接到了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裁决书》。

赵健律师经典拆迁案例

赵健律师经典拆迁案例

赵健律师经典拆迁案例之:承租企业遇拆迁需谨慎,解除租赁关系背后的阴谋写在案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的祝先生曾经是当地的一名村干部,任职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

改革开放初期,为响应国家号召带领村民致富增收,祝先生一手创办了村办企业——扬州市大桥水泥厂,但天不遂人愿,和当时的大多数村办企业一样,工厂成立后由于经营环境等因素不理想,始终未能走上盈利轨道。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为缓解地方财政紧张的状况,企业改制大潮席卷中国,大桥水泥厂的改制也提上了日程。

虽然已经从村干部的职位上卸任,一方面,为配合改制工作,另一方面,祝先生不忍看自己辛苦创办的企业就此走向终点,遂与村委会协商承担该厂以前的债务,带领职工自负盈亏接收了该厂,至此,工厂彻底和村集体脱离了干系。

2002年5月17日,以祝先生作为投资人的扬州市广陵区大桥水泥制品厂在旧厂原址成立。

2008年由于城市发展规划所需,祝先生的工厂所在地列入了拆迁改造的地块范围内。

2009年伊始,村委会便开始与祝先生洽谈拆迁补偿事宜,但是由于补偿数额过低,双方一直没能达成合意,谈判一时陷入僵局。

2011年11月,村委会突然一纸诉状将扬州市广陵区大桥水泥厂告上法庭,起诉解除与水泥厂的租赁关系。

祝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看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立马明白了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背后隐藏的阴险目的——把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变更为与村委会就厂房、土地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如果法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那么祝先生就被彻底排除在了征地拆迁的谈判桌之外,并且祝先生还要为此支付巨额租赁费。

祝先生冒出一身冷汗,此事绝不能草率应付,为了采取反制措施,祝先生决定聘请专业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探,祝先生找到了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代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介入案件后,二位律师立即根据祝先生发来的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制定出了完备的维权方案。

从2012年2月份开始,两位律师接连向扬州市、广陵区两级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以及扬州市住房与保障局,江苏省国土局发出了针对开发立项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拿到了批准拆迁的立项文件——扬州市发改委下发【2008】808号《市发改委关于下达“扬州鼎讯颐景苑”一期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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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土地违法概述拆迁人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开发的基础,没有土地谈不上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开发的最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承办案件的经验,拆迁中最大的违法行为就是土地违法,并且国家对土地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是最大的。

全国性、大范围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多次,特别是近几年年开始,以取消经营性土地的协议出让、强化土地出让方式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制止非法征地、圈占土地等为标准的最新一轮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措施严格、声势浩大。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各地查处了大量土地违法案件,应该说,连续几年的清理整顿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然而,在如此严厉的整顿措施之下,土地违法的数量及违法用地面积并没有明显的减少、有些地方甚至呈几何上升趋势。

就其深层次的原因,无外乎是“利益”两个字。

项目建设获得土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拆迁人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文件也有两种——土地批复文件及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或者是土地使用证。

并且,上述文件是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文件之一。

如果拆迁人未获得合法的上述文件,那就意味着其无权使用拆迁土地,更谈不上拆迁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了。

我们之所以能够住在我们的房屋内,是因为我们对房屋及土地拥有使用权。

拆迁其实就是因为项目建设方通过国家的审批获得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准备用钱购买或者其他位置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使用权罢了。

另外一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利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提起复议由上一级政府受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也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二)土地违法的种类海霞律师简单的给大家讲一下土地违法的种类,大家可以对号入座,看看你所面临的拆迁项目存在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

1、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先行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与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权。

现行《土地管理法》的45条规定,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进行征收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但许多地方政府经常对耕地化整为零、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以及出台地方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等。

海霞律师承办的滦县司家营铁矿征地拆迁案件,工程拆迁涉及5个村,共计3969户村民,占地1039.6129公顷,其中涉及农用地836.39公顷(含基本农田455.4663公顷,但没有经过国务院审批。

该项目的被拆迁人已经就建设方的违法用地问题向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举报。

2、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以租代征也是地方政府想出的绕开征地审批和计划控制障碍的“高招”。

所谓的“以租代征”就是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默许企业和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形式占用、使用集体土地。

这种租赁合同的特点就是租赁期限往往约定为“永久使用”“永久租赁”等,且租赁费用一次性交付。

被租赁的土地往往被用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建造商品房、工业园区、工厂等等。

表面上看,租赁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流转,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以无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因为租赁合同是长期的,所以实质就是一种征收行为,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违法代表。

3、土地供用方式违法海霞律师已经讲过,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

一般对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军队用地等采用划拨方式。

对于经营性用地法律规定要采用公开的招牌挂方式出让。

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8月31日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禁止采取协议转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但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者弄虚作假、倒签时间等规避这一规定。

海霞律师承办的五大连池成业公司非法拆迁案件中,成业公司就是未采用招拍挂方式而弄虚作假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的。

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项目建设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但在实际案件中,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现象比较常见。

海霞律师代理的北京昌平区北京金隅凤山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建设的度假村项目就存在上述情况。

该宗土地原用途为工业用地,是经过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授权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经营。

后,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转授权给北京金隅凤山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使用建设度假村项目,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即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

5、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近几年,开发区已经成为圈地运动的代名词,各地地方政府圈地建设什么所谓的工业园、创业园、大学城,名目繁多,只叫人眼花缭乱。

这些开发区大都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所以征收价格非常低。

这些违法、违规建立的开发区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政绩工程、增加财政收入甚至是权钱交易的工具。

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的背后就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家园、流移失所、成为无家、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人员。

6、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

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但这样的流转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不改变土地用途及性质的情况下,具备农村生产能力的农户之间流转,万万不允许将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但实际中,地方政府往往打着“旧城改造”“撤村建居”“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联建、参建等方式变相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交易。

所开发的房屋一小部分用于安置村民,绝大部门上市交易,造就了全国大规模的所谓的“小产权房”。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了土地征用程序。

(三)土地违法的原因分析1、高额利益的驱动就从规范土地市场的目的上来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目的是不一样。

中央政府还是希望能够建立起一个规范有序、健康稳定的土地市场,地一些方政府更多的是考虑如何从土地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近几年,房价居高不下,屡屡创历史新高,而中央政府出台的各种旨在平抑房价的宏观政策却屡屡“失效”,难起作用。

其实,房价居高不下最大的获利者只用两个:一个是政府,一个是开发商。

房价升高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利润增加,而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得开发商需要更多的土地储备,土地需求的增加获得必然提高土地的价格。

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在加上高价售房,在开发商获得高额暴利的同时,政府也获得了高额的财政收入。

所以,高额利益的驱动不仅是征地规模不断扩大的主观原因,也是政府经常不惜采用违法手段去强行征地的直接原因。

当然,这个高额利润不仅仅是指“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大程度上还是指政府官员的私利。

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不愿采用获得更多土地收益的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而采用也许出让价格低很多的一对一的协议出让方式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开发商靠实力能够在拍卖市场上竞得土地,他们还会拿出厚厚的一打钱送给某些主管官员吗?所以,协议出让中,更能做到慷国家之慨肥自己腰包。

2、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率,政府领导错误的政绩观不知从何时开始,为人民服务已经不再成为考核政府领导升迁的“硬指标”,招商引资、GDP 增长率、形象工程等悄然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标准。

为了所谓的政绩,最快的办法就是征地搞开发建设,所以数不胜数的政绩及形象工程纷纷上马,不仅可以迅速扩大城市化进程和规模,关键的是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财政收入。

便宜征来的土地可以招商引资,这样政绩有了,还可以有高额的提成。

征地开发建设,可以拉动GDP增长幅度,而GDP增长率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也是提拔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追求个人事业的进步,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政绩标准本身出现错误,甚至把一些不合理的标准与官员的个人仕途联系起来就是很可怕的。

政绩越大给老百姓带来越大的危险,领导的升迁如果是以社会资源过度消耗、老百姓沦为失地失家失工作的悲惨境地换得,这样的政绩及升迁还是越少越好。

3、土地立法存在漏洞《土地管理法》正如它的名字一样,是一部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法律,它主要突出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土地使用权者甚至是所有者的权利涉及极少。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际中,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所以,立法就出现了天大的漏洞——形成了政府自己管自己的境地,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土地产权的代表,也是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

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审批权上收到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无论谁审批,具体的征收行为最终还是由地方政府完成,更何况地方政府还采用非法手段规避审批权的划分规定,立法和实践严重脱节。

国务院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合法代表,并不直接行使土地处分权,而审批权又非常容易被规避和违反,土地真正的合法代表者在决定土地命运的过程中并无最终决定权。

法律过于强化地方政府额管理职能,而真正的土地权利人又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有时,还怠于行使监管职能。

海霞律师曾经就滦县司家营铁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向国土资源部投诉,国土资源部收到投诉函已经半年了,至今未有任何答复。

作为土地管理者的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土地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本无法保障,难道你还会期望着政府自己管自己吗!4、行政权力缺乏制衡机制立法的漏洞造就了政府自己管自己的境况。

海霞律师上周在广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刚开过一个行政诉讼庭,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涉案的拆迁项目作出了一个复函,拆迁人居然将该复函作为立项批准文件使用。

在庭审中,市府办公室在庭审中口口声称自己有立项审批权。

我们的政府有时真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管,庭审中的海霞只能表现出很无奈,一个区法院的行政庭这有胆量撤销市政府的行为吗?。

但更可悲和可怕的是这种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

其实,我国不乏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什么人大监督、上级监督、组织监督、司法监督等等,但这些监督措施在行政权力面前太弱不禁风了。

海霞律师代理的桂林秀峰区潭琴岩村12户村民不服拆迁行政裁决案件,秀峰区人民法院居然拿着政府的尚方宝剑,做出行政裁决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村民诉讼的行政裁定书。

这种情况下司法监督还有什么意义,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呢?同样是这个案件,在上述12户的强拆听证会上,所谓的人大代表如雕像一般,一言不发。

如果一个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又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有效的制约,权力的天平必然发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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