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七章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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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商事代理的独立性? 2.居间商、行纪商与商事企业雇员处于何种不同法
律地位? 3.商事代理中的代理商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再 见!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讲解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比较 深入地分析和阐释商事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 关系,同时一般性地介绍各种类型的代理商,从而使学 生能够清晰、透彻地理解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联系与 区别,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商的种类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商事代理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 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提供服务, 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一)商人性 (二)职业性 (三)独立性 (四)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五)有偿性 (六)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
三、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根据协议、法律,代理商 不再具有代理权的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终止的 最直接后果是代理商失去了代理权。
1.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在与代理商曾经介 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利益。
2.代理商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
3.依据各种相关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代理 人应当给予补偿。
协助。 3.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
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二、代理商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代理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缔约时,该合 同就是第三人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 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其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 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第七章 商事代理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商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初步了解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清晰掌握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 同时一般性地了解代理商的主要种类。
制 (七)连续性
第二节 代理商
一、居间商
居间商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的促成活动的 商事主体。
二、行纪商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交易行为,但行纪商的 行纪行为所产生的交易结果不是为行纪商本人,而 是为了委托人。
三、商事企业雇员
是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的隶属关系,其代理权限 由法律加以规定,并由其业主明确授予代理权。
《商法学》教学课件
第一编 商法总论
说明:Fra Baidu bibliotek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 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 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 商法的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 3.由于代理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种信任关系,代理商
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
(二)代理商的权利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享有佣金请求权。 2.代理商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活动予以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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