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七章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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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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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代理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代理
总结词
案例二: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总结词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详细描述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依据不同: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2)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而委托代理适用于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3)行使权利不同: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时具有独立性,其行为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认;而委托代理人在行使权利时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和追认。(4)终止条件不同:法定代理关系因法定原因的出现而终止,如未成年人成年、监护人死亡等;而委托代理关系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取消委托或死亡等原因而终止。
商事代理行为的种类
商事代理行为的效力
总结词:商事代理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对内效力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效力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05
商事代理的终止
CHAPTER
பைடு நூலகம்
商事代理终止的原因
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案例一:越权代理的效力问题
VS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详细描述
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4)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在实践中,如果符合以上要件,则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的后果。

《商事代理》课件

《商事代理》课件
法律效力。
商事代理的法律责任
商事代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等。
商事代理的法律责任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 的商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因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 损失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代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指因 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刑事处 罚。
专业化趋势
商事代理行业逐渐细分,专 业化的代理服务越来越受到 市场的青睐,如知识产权代 理、税务代理等。
信息化趋势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商事代理 提供了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手段,如在线代理、电子合 同等。
规范化趋势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行业 自律的加强,商事代理行为 逐渐规范化,提高了行业的 公信力和服务质量。
代理需求和利益。
选择合适的代理人
被代理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情 况,选择经验丰富、专业能力 强的代理人。
合同约定
在代理合同中明确代理范围、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以便 在出现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 据。
监督与评估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
行为。
商事代理风险的法律救济
合同救济
根据代理合同约定,追究代理人的违 约责任,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救济
在代理人因过失或故意给被代理人造 成损失时,被代理人可通过侵权之诉 寻求救济。
仲裁或诉讼
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选 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制度的完善
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商事代 理行为的规范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05
商事代理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商事代理的发展趋势

商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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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机制不同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意志自由不同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效益原则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程序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未经设定者不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主体类型。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如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这些制度的目 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 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 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商主体的内容法定
法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组织关系和 财产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 设非属于法定范围的组织或财产关系。
3、商主体的程序法定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严格按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商主体存续期间必须以法 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效益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定型化规则 3、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我国商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 法律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只在有过 错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商事代理中, 由于代理人是一类独立的商人,从事专门的营利活动,所以在 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 大的风险和责任,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某些特殊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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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商事代理中的主体、代理行为或者结果中至少有一项 在国外,即具有涉外因素,这是国际商事代理的显著特征 ,也是它与国内的商事代理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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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复代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 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 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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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Leabharlann 6.1.3商事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事代理——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 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 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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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商人性,商事代理人必须先取得商人资格才能从事商事代理 ;
②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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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 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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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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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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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o 英美法 §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未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隐名代理: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我国法的现状
1 .制度设计——第三种方案(兼容)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63条) 行纪合同(合同法421条) 未显名代理(合同法402条) 隐名代理(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 司代理出口。
o 假设1. 乙公司以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 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o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 订了销售合同。
国际商事代理法
相关问题
o 谁与丙(第三人)有合同关系? o 谁直接履行合同?甲能不能直接向丙要求付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一)大陆法制度设计
1.“双重合同”结构 o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
承担合同义务。 o 代理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本人后,本人
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国际商事代理法
2.立法特点
o 采用名义标准 o 遵循公示原则 o 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
3.利弊分析
国际商事代理法
讨论案例
o 货物到达美国后,美国代收行未收到款项即 放单,致使 B公司在未付款情况下将货物分 两批提走。期间,国内银行与美国银行多次 交涉未果。国内企业遂诉至法院。
o 运用隐名代理规则,提出本案的处理意见。
国际商事代理法
o 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
对该合同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 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 承担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未显名代理:公开代理关系402条
o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 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代理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代理
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代理人
受托代为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或组 织,根据本人的授权行使权利和义务 。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代理权
本人授予代理人代为从事商事活 动的权利,包括代理行为和转委
托代理权。
代理行为
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的商事活 动,包括代理销售、代理采购等。
商事代理终止的原因
期限届满
代理期限届满,代理关 系自动终止。
提前终止
双方可以协商提前终止 代理关系,但需提前通
知对方。
法定终止
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代 理关系自动终止,如代 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
约定终止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
商事代理终止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保密义务 通知义务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代理
目录
CONTENTS
• 商事代理概述 • 商事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 商事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 •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 商事代理的终止 • 商事代理的案例分析
01 商事代理概述
CHAPTER
商事代理的定义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委托合同授权给他人,由他人代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应将因代理而获得的财产返还给被代 理人。
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任。
即使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仍需对在代理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代 理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应将终止事宜通知与代理关系相关的 第三方。
商事代理终止后的义务与责任
代理权的终止
商事代理权可以随时终止, 但应当遵循法定或约定的 通知义务。

《商事代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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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和情报。 4、被代理人改变其所委托代理商代理的业务内容,
应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代理商。
商事代理的特别权利
代理留置权
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 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 产。
(二)商事代理人的义务 核心原则:忠诚义务
1、代理人的义务 (1)亲自履行代理职责。 (2)以正常的技能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3)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4)不得泄露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
3、性
4、职业性
5、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的
限制
6、连续性
二、国际商事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按照 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 事与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为其他国际商事 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 效力的一种商事行为。
世界著名货运代理公司
美国邮政 德国邮政 美国联合包裹运输 德国联邦铁路 法国国营铁路 联邦快递 日本JR会社(铁路
运输)
(三)外轮代理 外轮代理是承运人(船公司)的代理人。 E.g.中国深圳外轮代理(China ocean shipping agency
Shenzhen ) 主要经营散杂货船舶、油轮、液化汽船舶、集装 箱班轮的代理业务:
世界船运精英
英国半岛东方航运 中国 中远集团 中国香港东方海外轮船
中国外运 日本大坂三井商船
法国达飞轮船
德国胜利船运 韩国 韩进
有关法规、规章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
《实施办法》 2、《外国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
规定》 3、《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
国际商事代理特征 (1)“国际性” (2)“商事性” (3)“代理性”

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本章思考题:
1. 如何理解商事代理的独立性? 2. 居间商、行纪商、与雇员处于何种不同法律地位? 3. 商事代理中的代理商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再 见!
第二节 代理商
一、居间商
居间商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的促成活动的 商事主体。
二、行纪商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交易行为,但行纪商的 行纪行为所产生的交易结果不是为行纪商本人,而 是为了委托人。
三、商事企业雇员
是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的隶属关系,其代理权限 由法律加以规定,并由其业主明确授予代理权。
协助 3. 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
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二、代理商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代理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缔约时,该合 同就是第三人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 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其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 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讲解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比 较深入地分析和阐释商事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 律关系,同时一般性地介绍各种类型的代理商,从而使 学生能够清晰、透彻地理解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联系 与区别,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商的种类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商事代理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 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 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一)商人性 (二)职业性 (三)独立性 (四)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五)有偿性 (六)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七)连续性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PPT 82页)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PPT 82页)
案例
Summers V. Solomon案
1857年,被告雇用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 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以在该商店转 买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名 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应对被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 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 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 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
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必须承担责任,主 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或者没有代理权。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 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 保
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 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 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 过协商以1800元 的价格出售给乙。
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 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 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 此发生争议。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 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 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据英美 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 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 须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 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 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 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 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 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 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 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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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pptx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pptx

3
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商事代理的分类
01
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不同,商事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独家代 理。
02
根据代理人的身份不同,商事代理可分为自然人代理和法人代
理。
根据代理行为的内容不同,商事代理可分为购销代理、运输代
终止的效力
代理权消灭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再享有代理权,其行为不再对被代理 人产生法律效力。
责任免除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解除 ,互相不再承担责任。
善后事宜处理
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好善后事宜,如代理费用的结算、代理业务交 接等。
终止后的责任
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处理
对于代理关系终止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事务,代理人应当继续处理完毕,以免造成损失。
05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终止的原因
代理期限届满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通常存在一定的 代理期限,期限届满后,代理关系 自动终止。
代理事务完成
当代理人完成被代理人的委托事务 后,代理关系终止。
当事人协商一致
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商一致,可 以提前终止代理关系。
法定事由出现
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如代理人死 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代理关 系自动终止。
03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被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权授予
被代理人有权将商事事务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由 代理人代为行使被代理人的商事权利。
代理权撤销
被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范围内撤销代理人的代理 权,终止代理关系。
监督权
被代理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确保代理 行为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商法学 全套课件

商法学  全套课件
商事特别法又称商部门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商 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例如大陆法各国普遍存在的公司 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商事习惯法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 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其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 业性规则形式,对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商法和其它部门法 的关系的关系
一、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性)
我国多数商法学者的观点:
商法由于所调整的领域及其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独立 性,完全可以独立于民法而单独存在,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法 律部门。同时,商法只是对商事关系作出规定,其具体适用还 必须依赖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又属于特 别法。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规制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利 性 营业活动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其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是私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相比,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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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1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2
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1
总结词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交叉。
02
详细描述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密切
的联系和交叉。具体来说
03
1.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商事关系中同样适用。
同时,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制度和规则,这些
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
商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诉讼管辖
法院对商事纠纷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得异议。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 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应遵循 法定程序。
证据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遵循 证据规则。
上诉与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 上诉或申请再审。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
力。
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
裁决。
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
01
02
03
04
仲裁协议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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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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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第七章 商事代理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商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初步了解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清晰掌握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 同时一般性地了解代理商的主要种类。
三、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根据协议、法律,代理商 不再具有代理权的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终止的 最直接后果是代理商失去了代理权。
1.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在与代理商曾经介 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利益。
2.代理商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
3.依据各种相关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代理 人应当给予补偿。
制 (七)连续性
第二节 代理商
一、居间商
居间商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的促成活动的 商事主体。
二、行纪商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交易行为,但行纪商的 行纪行为所产生的交易结果不是为行纪商本人,而 是为了委托人。
三、商事企业雇员
是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的隶属关系,其代理权限 由法律加以规定,并由其业主明确授予代理权。
《商法学》教学课件
第一编 商法总论
说明: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 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 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 商法的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 3.由于代理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种信任关系,代理商
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
(二)代理商的权利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享有佣金请求权。 2.代理商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活动予以支持和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 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提供服务, 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一)商人性 (二)职业性 (三)独立性 (四)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五)有偿性 (六)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独立性? 2.居间商、行纪商与商事企业雇员处于何种不同法
律地位? 3.商事代理中的代理商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再 见!
协助。 3.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
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二、代理商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代理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缔约时,该合 同就是第三人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 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其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 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讲解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比较 深入地分析和阐释商事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 关系,同时一般性地介绍各种类型的代理商,从而使学 生能够清晰、透彻地理解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联系与 区别,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商的种类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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