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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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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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2017全文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医疗期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产物,为确立、维护劳企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罹患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医疗期时间的安排如下:1. 一般工伤医疗期:一般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法定医疗期加上职工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连续治疗期间。

在法定医疗期之内,医疗期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延长医疗期时间,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 创伤工伤医疗期:创伤工伤医疗期指劳动者因患创伤工伤,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时间。

创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3. 伤残工伤医疗期:伤残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伤残工伤,在医疗期结束后,需要继续接受康复治疗,以促进康复和职业再适应的时间。

伤残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4. 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罹患恶性肿瘤,需要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三倍。

5. 职业病医疗期:职业病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罹患职业病,在医疗期结束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职业病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医疗期时间还受到地方性的劳动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不同省市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情况下,建议劳动者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申请工伤认定时了解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法规案例:张女士是乌鲁木齐市某私企单位职工,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现在生病了,要住院治疗。

单位说生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发工资。

张女士想要了解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并且询问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分析: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规定职工医疗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近年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导致需要休养期医治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一些规定来保障职工的权益,保证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发展。

下面,我将结合实际情况,来谈一下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伤期间的医疗保障1. 基本医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一般都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意味着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伤期间能够享受医保的基本待遇,例如住院治疗、门诊诊疗等。

2. 补充医保:除了基本医保以外,企业还可以为职工配备补充医保,这种保险额外包含了一些基本医保所不包含的项目,例如门诊药品费、洗牙费、牙髓减压等等。

补充医保实则是弥补基本医保的不足,让企业职工在生病期间得到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

二、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伤期间的休假与工资保障1. 医疗期: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伤期间,可以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医疗期是指职工在治疗期间暂时不能工作,需要休息治疗的时间。

在医疗期内,企业应该全额支付职工的工资,并且不能辞退职工。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职工治疗完毕后仍需要短暂休息的时间,以便更好地恢复身体。

企业应该让职工接受恢复期的治疗,并且继续支付职工的工资。

3. 年假:企业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一般都会积累年假的权益,这些年假可以用来缓解职工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用来补偿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伤期间没有工作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可以根据年假的使用情况,与职工协商年假的使用时间。

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期间的其他保障条款1. 医疗证明: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伤期间,需要出示医生开具的病情证明以及医院的住院证明等。

这些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职工确实需要休息治疗,也能够让企业对职工的医保及工资进行合理的安排。

2. 医疗费用报销: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伤期间,企业应该负责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如果职工需要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企业应该及时报销。

工伤和非工伤医疗期

工伤和非工伤医疗期

工伤和非工伤医疗期
工伤和非工伤医疗期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致伤或者患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休假期,以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

而在工伤和非工伤医疗期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工伤医疗期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尽快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及时前往医院进行诊治。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用。

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者有权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劳动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其次,对于非工伤医疗期的情况,劳动者在患病需要治疗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请假,并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病假待遇。

在非工伤医疗期内,劳动者也有权享受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应当理解和支持劳动者的治疗过程,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总之,工伤和非工伤医疗期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病时的权
利保障和应尽义务。

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和谐共赢,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劳部发[1994]47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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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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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第八条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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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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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10年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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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法规案例:张女士是乌鲁木齐市某私企单位职工,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现在生病了,要住院治疗。

单位说生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发工资。

张女士想要了解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并且询问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分析: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规定职工医疗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为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所以她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可以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女士还反映单位以她医疗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要停发她的工资。

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所以单位不能停发张女士的工资。

对于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该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下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非因工患病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一、医疗期期限及计算问题医疗期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备注:上海的医疗期另有规定。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结合本案,如果从2016年6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且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衍生解读: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1、哪些是特殊疾病?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浙江省将尿毒症也列为特殊疾病《见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2、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适用24个月医疗期是否不需要结合其工作年限:目前对该问题无统一处理意见,北京、上海、杭州等地法院倾向于认为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如杭州市中院在(2014)浙杭民终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案许芳英所患恶性肿瘤疾病,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

而深圳倾向于认为员工的医疗期应当和工作年限挂钩,不应当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故用人单位在处理该类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特别注意地方司法实践,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二、医疗期与病休期的区别实务中,这两个概念是特别容易混淆的,在劳动法法律概念中仅有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期限与劳动者工作年限有关,法律之所以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在劳动者患病时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得以有适当的治疗时间。

而病休期是指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治疗期,病休期的长短与劳动者的病情及治疗状况有关。

三、医疗期未满的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受《医疗期规定》的影响,实务处理中,很多HR认为医疗期未满的员工,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该认识存在误区,如患病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相应情形(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全国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红线: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见(浙劳险[1995]231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1、病假6个月以内的情况,发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情况,发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非因工患病员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步骤1、提前书面通知员工(建议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步骤2、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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