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
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学校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赞誉。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我校特别制定了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以表彰和奖励在科学研究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团队,提高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树立学校的优良形象和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各个领域开展的科研活动和成果,并对因科研成果而产生的相关奖励进行规范。
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二)优先发现、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三)质量为首、数量为辅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第四条奖励的种类(一)学术论文奖励在特定领域发表论文以及取得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影响力的学者,可获得学术论文奖励。
(二)科技成果奖励在科技研究领域,成功发明、创造出有实用价值、新颖性、技术先进的成果并已得到实际应用的人员和团队,可获得科技成果奖励。
(三)科研团队奖励在科研领域具有较高创新、研究、实践及管理水平的科研团队,可获得科研团队奖励。
(四)研究生科研奖励在学生发表论文、参加大型科技赛事、取得科研项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科研奖励。
第五条奖项的级别(一)学术论文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二)科技成果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三)科研团队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四)研究生科研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奖杯、奖章和证书的颁发(一)学术论文奖励、科技成果奖励、科研团队奖励、研究生科研奖励获得者可获得奖杯或奖章一件,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二)奖杯或奖章的具体类型和颁发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第七条奖项的评选、公示和颁发(一)奖项评选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进行,每次评选按照奖项级别、奖项种类设置评审小组,主要由具有该领域高级专业职务或资格的人员组成,以专家组评审和在线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长江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部、教育部、湖北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3、软科学研究成果。
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三条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学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政策,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登记、奖励等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鉴定或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XX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不断发展,全面落实科研兴校、内涵发展和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各类结题项目、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从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教师须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发表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项目立项、项目结题、获奖成果、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横向课题须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且有XX师范大学的署名,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是我校在编、在聘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科研成果(项目)的奖励。
第五条奖金由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科研成果(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成员,则对排名最前成员进行相应额度的奖励,团队成员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学术专著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专著,是指本校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的独著(专著)、译著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业书籍。
第八条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经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每10万字奖励2000元;经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每10万字奖励1000元;译著必须是学术译著,且按相应出版社每10万字奖励金额减半;工具书奖励范围限于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10万字奖励1500元。
第九条凡学校或其它形式资助出版的各类学术著作,均不予奖励。
第三章学术论文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学术论文,是指本校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管理等学科领域的论文。
发表的范围包括: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收入国内外学术会议并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ISBN号)、省部级及以上报纸。
通讯、广告、译文、复制(部分转载)文章不作学术论文处理。
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激发科研工作者的自主创新热情,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XX师范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职在岗人员。
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科研奖励由学校另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研奖励实行校、院(系、处级单位)两级管理。
学校各院(系、处级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奖励办法。
二、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奖励条件: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指我校正式在职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通过科研机关鉴定或审批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
以上各类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必须为XX师范学院,奖励对象为第一署名人。
对第一署名单位不是XX师范学院,但注明第一作者为XX师范学院教职工的,按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范围:1.在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译)著、工具书、教材、软件、音像制品等(学术专著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在国内、国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报)刊发表(或转载)的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译)文、艺术作品等:⑴在报纸理论版、人文社会科学刊物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⑵在自然科学刊物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⑶在艺术类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
⑷被SCI、EI、ISTP、SSCI、A&HCI、《新华文摘》、《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检索或收录的学术论文。
3.经省厅级及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含科技发明、实用技术、设备装置、材料工艺等)。
4.经专利备案的各类专利成果。
5.获、部(委)、省(市)级等科研奖项的科研成果。
6.科研管理奖。
第六条奖励标准1.著作类:由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规划教材原则上每部奖励10000元(币,下同);由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译)著、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艺术作品集、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等,原则上每部(件)奖励4000元;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编(译)著、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艺术作品集等每部(件)奖励2000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
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
论文的字数为1500字以上(含1500字),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四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六条凡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所得奖励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论文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科学》、《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篇。
(四)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五)凡被EI(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六)凡在国内三大文摘杂志(《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或原文70%以上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日报》、《光明日报》、《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科研氛围,完善科研制度,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2.获得授权的专利;3.登记注册的软件;4.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学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在职教职工。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分配。
第四条其他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评审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指经学校推荐(批准)获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成果。
具体参见《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如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成果(专利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七条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奖励2000 元/ 项。
第八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学校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争取到的校外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数、科研成果的质和量、获奖情况、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情况、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九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学校对政治表现良好,业务突出,在部门、二级学院内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 2 -年度1 月1 日至本年度12 月31 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实行成果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多出高质量、高水平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我校决定设立校级科研成果奖,以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优秀科研成果奖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每人限报一项。
评奖活动由奖励评审组评审,科研处负责具体工作。
评奖活动要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正达到检阅成果、表彰先进、提高科研水平、调动科研积极性的目的,促进全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
二、评选条件
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较大的社会影响,理论上有所创新, 有独到见解,能提出新思想、新观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分析实际问题准确、深刻,有说服力、能提出对实际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或在指导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译著、译文要符合原著、原文的原意,对理论研究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奖励等级和数额
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证书和奖金。
各级奖励名额由奖励评审组根据申报情况在
评选时确定。
其奖金按等级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 I Ttj O
四、评选程序
1、科研处在每次评奖前提出具体要求,以文件和校园网两种形式发布。
为确保工作准时高效,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2、科研处审阅参评成果的资格和条件,然后报奖励评审组评审,并依据评选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科研成果。
3、将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布评选结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属科研处。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职工参与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成果奖励及分配。
第三条学院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采取证书、奖金和荣誉称号的方式对取得重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教职工进行奖励,旨在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科研与技术开发水平。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学院对以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予以奖励:1.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结题情况、重要成果的论文发表等;2.重要技术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获批、软著获得等;3.取得国家级、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与技术开发奖项的成果。
第五条被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知识产权;2.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对学院或社会具有显著贡献;3.经过评审组织的评审并得到认可。
第三章奖励方式与内容第六条获奖者将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七条奖金将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贡献度进行分配,涵盖以下方面:1.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质性;2.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转化应用能力;4.科研成果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影响力。
第八条荣誉称号将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授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称号:1.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突出贡献奖;2.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优秀奖;3.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进步奖。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申报由教职工个人或团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质量,成立科研成果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形成评审意见。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成果是全校师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学校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财富。
为调动全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总则1、科研成果专项奖励设有论文奖励、学术著作奖励、科研获奖奖励、专利奖励、艺术作品奖励等。
2、凡我校师生为研究者(作者)且研究(作者)单位署名为“**学院”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研究者没有署名“**学院”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3、合作成果如为第二署名单位、负责人、作者、受奖人享受1/3奖励标准,第三享受1/5奖励标准,第四至第十享受1/10奖励标准,其以后不予奖励。
4、各部门每年年终以单位形式上报科研成果,须将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和A4纸复印件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认定后,定期出据科研奖励发放表,获奖者到财务处领取科研奖金。
5、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奖励计,不重复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1、在《Nature》(英)或《Science》(美)两种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作者5万元。
2、在《科学通报》《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3、在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SCI (科学引文索弓I)每篇论文奖励0.6万元,EI (工程索引)每篇论文奖励0. 4 万元、ISTP (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弓I)每篇论文奖励0.2万元。
被SCI、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目录为准,所有论文均需提供完整的复印件。
4、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只奖励第一作者0. 05万元。
三出版专著(教材)奖励1、获优秀图书奖的学术专著0. 5万元/部,由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中华书局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0.4 万元/部。
2、被推荐使用的教材0.4万元/部。
四获奖的科研成果奖励1、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yc ©2、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一等奖9万元/项;二等奖6万元/项。
长江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资助与奖励办法【模板】
****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资助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成果)资助与奖励,旨在推动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科技成果的资助与奖励实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全校科研水平。
第二条成果奖励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标准第三条成果资助与奖励对象包括:1、奖励对象:科研论文,重要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国家及省部颁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奖,**大学科学技术奖。
2、资助对象:组织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在省部级成果管理部门登记的鉴定(评审)成果及动植物新品种、新产品。
第四条科研论文奖1、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每篇奖励10万元;以**大学教师为第一作者,但**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每篇奖励5万元。
2、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的每篇奖励1万元,影响因子小于3的每篇奖励0.5万元。
3、被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中国社会科学》、《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上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ISTP(国际科技会议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4、在《中国科学》(非《SCI》收录)、《科学通报》、《求是》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SCIE(光盘版)和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被SCI、EI、ISTP、SSCI、ISSHP、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及论文的影响因子,以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证明为准。
第五条重要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奖重要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被国务院采纳应用奖励2万元,被省政府采纳应用奖励0.5万元。
第六条国家及部省颁标准奖制订国家及部省颁标准,正式颁布后,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部、省标准每项奖励0.3万元。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
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XXX,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
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XXX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照其获奖等级,分别赐与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嘉奖。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嘉奖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长师院办…2007‟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师生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全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各类创作作品及专利。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品奖、科研项目奖、学生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全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条例申报有关奖项。
第五条本条例颁发的奖金从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所有申报成果奖项须是事先在科研处及有关部门登记核查过的成果。
第二章著作奖第七条凡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奖励标准为:单独CIP数据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内的2500元/部,20万字以上的3500元/部;单独CIP数据的编著1500元/部;丛书类专著、自编教材、译著、工具书和科普读物等1000元/部。
第八条教育部和省(市)教育厅规划统编并经学校同意主编的教材,国家级奖励4000元/部,省级奖励2500元/部。
教材申报著作奖时,必须向科研处交验本人手稿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开出版的个人或集体论文集(主编为我校教师)、个人创作作品集、习题集、教辅资料,奖励800元/部。
第三章论文奖第十条凡发表在英国《NATURE》和美国《SCIENCE》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讯》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2000元/篇;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的学术论文,奖励6000元/篇;发表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奖励4000元/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分A、B 两类奖励。
A类奖励3500元/篇;B类奖励2500元/篇(以科研处公布的刊物A、B类标准为依据);发表在《SCI》和《CSSCI》源刊上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和一般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篇;发表在其他省级公开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奖励300元/篇。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参照学院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方式,谁主持、谁负责,学院科研、纪检和财务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资助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含聘任制)以学校名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承担的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研究咨询报告,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的其它成果。
此外,参与国家级项目,及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期间以学院名义和就读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科研中心负责全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一)项目的申请报批、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教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申请评奖材料。
(三)教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教科研成果的归档、评审、奖励。
(五)提供晋职晋级的教科研成果考核材料。
第四条教科研成果内容(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境外学术机构认证、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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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长师院办…2007‟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师生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全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各类创作作品及专利。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品奖、科研项目奖、学生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全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条例申报有关奖项。
第五条本条例颁发的奖金从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所有申报成果奖项须是事先在科研处及有关部门登记核查过
的成果。
第二章著作奖
第七条凡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奖励标准为:单独CIP数据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内的2500元/部,20万字以上的3500元/部;单独CIP数据的编著1500元/部;丛书类专著、自编教材、译著、工具书和科普读物等1000元/部。
第八条教育部和省(市)教育厅规划统编并经学校同意主编的教材,国家级奖励4000元/部,省级奖励2500元/部。
教材申报著作奖时,必须向科研处交验本人手稿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开出版的个人或集体论文集(主编为我校教师)、个人创作作品集、习题集、教辅资料,奖励800元/部。
第三章论文奖
第十条凡发表在英国《NATURE》和美国《SCIENCE》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讯》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2000元/篇;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的学术论文,奖励6000元/篇;发表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奖励4000元/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分A、B 两类奖励。
A类奖励3500元/篇;B类奖励2500元/篇(以科研处公布的刊物A、B类标准为依据);发表在《SCI》和《CSSCI》源刊上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和一般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篇;发表在其他省级公开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奖励300元/篇。
第十一条被综合性索引或文摘《科学论文索引》光盘版(SCI)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6000元/篇;《工程索引》(EI)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科学论文索引》扩展版(SCI-E)和《科学会议论文引文索引》(ISTP)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篇。
被综合性索引或文摘《新华文摘》目录中标题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0元/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目录中标题转载论文,奖励6000元/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篇;人大复印资料摘要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1500元/篇。
第十二条在大陆境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奖励300元/篇,但必须交验论文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表在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只列入科研成果统计。
若被转载或获奖,则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第十四条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论文必须在2000字以上,理工科类不少于一个版面。
若少于2000字或低于一个版面的学术短论、学术补白等,则按照原相应奖励条款的50%奖励。
第四章获奖成果奖
第十五条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奖成果,按国家奖励标准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获省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文艺奖)、“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特等奖奖励30000元,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获地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特等奖奖励2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800元。
第十八条市教委、科委等部门的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可参照第十七条按50%执行。
第十九条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上的获奖成果,只列入科研成果统计。
第五章应用成果奖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项。
第二十一条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按本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10%—50%奖励科研单位或个人;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创作作品奖
第二十二条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奖励5000元/部;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3000元/篇,短篇1500元/篇;在其它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600元/篇,短篇400元/篇,微型小说200元/篇。
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及《诗刊》、《散文》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600元/篇,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150元/篇(须与从事的教学与研究方向直接相关,否则只作成果统计)。
第二十三条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按国家级(A、B类)专业刊物2500元/件或1500元/件、非专业刊物1000元/件;省级专业刊物300元/件、非专业刊物150元/件给予奖励(若作者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只按一件奖励)。
美术作品参加国家级综合届次展,5000元/件次,国家级单项届次展2000元/件次;省市文化局、教委、美协美展200元/件次(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一件奖励)。
第二十四条创作作品的特别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章科研项目奖
第二十五条凡获省(市)级以上并有下拨经费,且第一主持人为本校教师的纵向项目,学校除给予配套经费外,在项目结项后,凭结项材料和证书另行给予课题组奖励,标准为: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和各种国家级重点基金项目,奖励12000元/项;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部级重点项目,奖励6000元/项;主持部级一般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奖励3000元/项;省级一般项目,奖励2000元/项。
对获得横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奖励。
第八章学生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从事科研活动。
对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本条例按教师奖励额度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含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九章评奖程序
第二十七条论文、著作、作品奖励以成果发表(出版)日期的为准,专利奖励以专利取得时间为准,获奖成果奖励以成果获奖时间为准,项目奖励以项目结项时间为准,论文反响奖励以收录时间为准。
每年春期对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校属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格式打印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查签
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一份,同时提交规范的全部科研成果复印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科研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须交科研工作总结和统计材料各1份),由科研处进行归类、初审,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获奖材料存入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所获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按本条例奖励的成果必须是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除当年引进的人才外)且以本校师生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若第一完成者为外单位人员,本校第二完成者按30%、第三完成者按20%、第四完成者按10%奖励。
排序第五及其以后的完成者成果只作统计。
第三十二条获奖作者在颁奖时已调离本院,所获成果不再奖励。
当年引进人才,当年的成果若署名原单位,则按该成果档次的50%奖励。
第三十三条除所获成果的奖励与获奖成果类可以兼得外,单位或个人同一成果只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三十四条科研成果的奖励,涉及到多位作者,由署名最前者领奖分配。
第三十五条科研成果奖励结果公布后,争议期为3天。
第三十六条各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单独制定本单位科研奖励政策和方案,并报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科研处动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