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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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

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

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学校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赞誉。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我校特别制定了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以表彰和奖励在科学研究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团队,提高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树立学校的优良形象和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各个领域开展的科研活动和成果,并对因科研成果而产生的相关奖励进行规范。

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二)优先发现、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三)质量为首、数量为辅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第四条奖励的种类(一)学术论文奖励在特定领域发表论文以及取得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影响力的学者,可获得学术论文奖励。

(二)科技成果奖励在科技研究领域,成功发明、创造出有实用价值、新颖性、技术先进的成果并已得到实际应用的人员和团队,可获得科技成果奖励。

(三)科研团队奖励在科研领域具有较高创新、研究、实践及管理水平的科研团队,可获得科研团队奖励。

(四)研究生科研奖励在学生发表论文、参加大型科技赛事、取得科研项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科研奖励。

第五条奖项的级别(一)学术论文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二)科技成果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三)科研团队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四)研究生科研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奖杯、奖章和证书的颁发(一)学术论文奖励、科技成果奖励、科研团队奖励、研究生科研奖励获得者可获得奖杯或奖章一件,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二)奖杯或奖章的具体类型和颁发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第七条奖项的评选、公示和颁发(一)奖项评选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进行,每次评选按照奖项级别、奖项种类设置评审小组,主要由具有该领域高级专业职务或资格的人员组成,以专家组评审和在线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长江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部、教育部、湖北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3、软科学研究成果。

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三条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学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政策,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登记、奖励等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鉴定或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XX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不断发展,全面落实科研兴校、内涵发展和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各类结题项目、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从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教师须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发表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项目立项、项目结题、获奖成果、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横向课题须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且有XX师范大学的署名,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是我校在编、在聘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科研成果(项目)的奖励。

第五条奖金由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科研成果(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成员,则对排名最前成员进行相应额度的奖励,团队成员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学术专著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专著,是指本校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的独著(专著)、译著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业书籍。

第八条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经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每10万字奖励2000元;经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每10万字奖励1000元;译著必须是学术译著,且按相应出版社每10万字奖励金额减半;工具书奖励范围限于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10万字奖励1500元。

第九条凡学校或其它形式资助出版的各类学术著作,均不予奖励。

第三章学术论文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学术论文,是指本校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管理等学科领域的论文。

发表的范围包括: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收入国内外学术会议并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ISBN号)、省部级及以上报纸。

通讯、广告、译文、复制(部分转载)文章不作学术论文处理。

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激发科研工作者的自主创新热情,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XX师范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职在岗人员。

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科研奖励由学校另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研奖励实行校、院(系、处级单位)两级管理。

学校各院(系、处级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奖励办法。

二、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奖励条件: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指我校正式在职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通过科研机关鉴定或审批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

以上各类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必须为XX师范学院,奖励对象为第一署名人。

对第一署名单位不是XX师范学院,但注明第一作者为XX师范学院教职工的,按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范围:1.在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译)著、工具书、教材、软件、音像制品等(学术专著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在国内、国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报)刊发表(或转载)的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译)文、艺术作品等:⑴在报纸理论版、人文社会科学刊物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⑵在自然科学刊物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⑶在艺术类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

⑷被SCI、EI、ISTP、SSCI、A&HCI、《新华文摘》、《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检索或收录的学术论文。

3.经省厅级及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含科技发明、实用技术、设备装置、材料工艺等)。

4.经专利备案的各类专利成果。

5.获、部(委)、省(市)级等科研奖项的科研成果。

6.科研管理奖。

第六条奖励标准1.著作类:由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规划教材原则上每部奖励10000元(币,下同);由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译)著、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艺术作品集、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等,原则上每部(件)奖励4000元;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编(译)著、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艺术作品集等每部(件)奖励2000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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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长师院办…2007‟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师生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全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各类创作作品及专利。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品奖、科研项目奖、学生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全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条例申报有关奖项。

第五条本条例颁发的奖金从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所有申报成果奖项须是事先在科研处及有关部门登记核查过
的成果。

第二章著作奖
第七条凡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奖励标准为:单独CIP数据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内的2500元/部,20万字以上的3500元/部;单独CIP数据的编著1500元/部;丛书类专著、自编教材、译著、工具书和科普读物等1000元/部。

第八条教育部和省(市)教育厅规划统编并经学校同意主编的教材,国家级奖励4000元/部,省级奖励2500元/部。

教材申报著作奖时,必须向科研处交验本人手稿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开出版的个人或集体论文集(主编为我校教师)、个人创作作品集、习题集、教辅资料,奖励800元/部。

第三章论文奖
第十条凡发表在英国《NATURE》和美国《SCIENCE》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讯》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2000元/篇;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的学术论文,奖励6000元/篇;发表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奖励4000元/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分A、B 两类奖励。

A类奖励3500元/篇;B类奖励2500元/篇(以科研处公布的刊物A、B类标准为依据);发表在《SCI》和《CSSCI》源刊上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和一般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篇;发表在其他省级公开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奖励300元/篇。

第十一条被综合性索引或文摘《科学论文索引》光盘版(SCI)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6000元/篇;《工程索引》(EI)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科学论文索引》扩展版(SCI-E)和《科学会议论文引文索引》(ISTP)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篇。

被综合性索引或文摘《新华文摘》目录中标题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0元/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目录中标题转载论文,奖励6000元/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篇;人大复印资料摘要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1500元/篇。

第十二条在大陆境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奖励300元/篇,但必须交验论文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表在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只列入科研成果统计。

若被转载或获奖,则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第十四条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论文必须在2000字以上,理工科类不少于一个版面。

若少于2000字或低于一个版面的学术短论、学术补白等,则按照原相应奖励条款的50%奖励。

第四章获奖成果奖
第十五条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奖成果,按国家奖励标准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获省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文艺奖)、“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特等奖奖励30000元,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获地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特等奖奖励2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800元。

第十八条市教委、科委等部门的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可参照第十七条按50%执行。

第十九条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上的获奖成果,只列入科研成果统计。

第五章应用成果奖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项。

第二十一条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按本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10%—50%奖励科研单位或个人;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创作作品奖
第二十二条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奖励5000元/部;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3000元/篇,短篇1500元/篇;在其它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600元/篇,短篇400元/篇,微型小说200元/篇。

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及《诗刊》、《散文》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600元/篇,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150元/篇(须与从事的教学与研究方向直接相关,否则只作成果统计)。

第二十三条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按国家级(A、B类)专业刊物2500元/件或1500元/件、非专业刊物1000元/件;省级专业刊物300元/件、非专业刊物150元/件给予奖励(若作者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只按一件奖励)。

美术作品参加国家级综合届次展,5000元/件次,国家级单项届次展2000元/件次;省市文化局、教委、美协美展200元/件次(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一件奖励)。

第二十四条创作作品的特别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章科研项目奖
第二十五条凡获省(市)级以上并有下拨经费,且第一主持人为本校教师的纵向项目,学校除给予配套经费外,在项目结项后,凭结项材料和证书另行给予课题组奖励,标准为: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和各种国家级重点基金项目,奖励12000元/项;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部级重点项目,奖励6000元/项;主持部级一般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奖励3000元/项;省级一般项目,奖励2000元/项。

对获得横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奖励。

第八章学生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从事科研活动。

对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本条例按教师奖励额度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含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九章评奖程序
第二十七条论文、著作、作品奖励以成果发表(出版)日期的为准,专利奖励以专利取得时间为准,获奖成果奖励以成果获奖时间为准,项目奖励以项目结项时间为准,论文反响奖励以收录时间为准。

每年春期对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校属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格式打印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查签
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一份,同时提交规范的全部科研成果复印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科研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须交科研工作总结和统计材料各1份),由科研处进行归类、初审,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获奖材料存入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所获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按本条例奖励的成果必须是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除当年引进的人才外)且以本校师生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若第一完成者为外单位人员,本校第二完成者按30%、第三完成者按20%、第四完成者按10%奖励。

排序第五及其以后的完成者成果只作统计。

第三十二条获奖作者在颁奖时已调离本院,所获成果不再奖励。

当年引进人才,当年的成果若署名原单位,则按该成果档次的50%奖励。

第三十三条除所获成果的奖励与获奖成果类可以兼得外,单位或个人同一成果只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三十四条科研成果的奖励,涉及到多位作者,由署名最前者领奖分配。

第三十五条科研成果奖励结果公布后,争议期为3天。

第三十六条各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单独制定本单位科研奖励政策和方案,并报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科研处动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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