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现代刑法思想的变迁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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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变化.

德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变化.

德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变化【作者】周密【作者简介】周密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刑法代表团应德国学术交流中心之邀,并在其资助下于1995年10月14—29日访问了德国11个城市,考察了DAAD(德国学术交流中心)总部、洪堡基金会总部、联邦外交部、司法部、联邦最高法院、马普研究所、弗莱堡大学、图宾根大学、奥格斯堡大学、巴伐利亚洲司法部、幕尼黑检察院、柏林自由大学、柏林司法部行政管理局、监察局、柏林少年监狱、洪堡大学、联邦法院柏林分院、联邦总检察长、联邦法院大律师、法思堡监狱和柏林少年监二十一个单位。

其间与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瓦尔德·欧德斯克、总检察长迪特·璃曼以及联邦司法部副部长、有关大学的教授和政府各级官员、狱卒等进行了座谈。

还旁听了最高法院的审判。

通过上述活动使我们对德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变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立法德国的刑事法律从二战以后的1945年开始,为削减第三帝国过于膨胀的经济刑法,经过八、九年的努力,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后经1957年制定《卡特尔法》,1960—1962年制定了《刑法典》,1976年和1986年又陆续制定了两部经济刑法。

就我们1991年秋第一次访问德国后到这次访德的四年多的时间内,德国不只修改增补了惩治议员犯罪的专条,而且还制定了《德国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毒品交易与其他表现形式的对策法》(即反有组织犯罪法》)〔1〕的特别刑事法律。

它全面、大幅度地修改了《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刑法典实施法》、《经济刑法》和《麻醉法》等等。

这不仅进一步完备了其刑事法律体系,而且大大地加大了刑罚打击力度。

在我们1991年访德时同联邦司法部官员座谈中,曾谈到《刑法典》何以未规定“议员犯罪”条款?他们解释是:其一是立法时的疏忽;其二是立法者议员们不愿规定惩治立法者自己的条款。

因而在西德合并后议会讨论定都柏林或波恩的投票时,有人向巴伐利亚洲某议员行贿造成一票之差而定都柏林。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一)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一)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一)关键词:犯罪论犯罪概念不法责任内容提要:德国刑法教义学历史悠久,同时也是德国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在德国,犯罪概念的发展颇具特色,各种概念的基本内容有时候彼此补充,有时候又相互交织在一起。

本文有选择地论及某些不同的犯罪概念,阐述了到目前为止的犯罪概念和犯罪体系的发展情况;将“归责”作为思考的起点,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犯罪理论的粗线条的梳理,尤其探讨了对于犯罪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不法与责任的分离问题。

最后,文章对权力理论的犯罪论进行了说明和展望。

一、犯罪是刑法中的归责对象将归责理论发展成为刑法教义学⑴的中心问题的是普芬多夫(Pufendorf),是他首先提出了“归责”(Zurechnung,拉丁语是imputatio)一词。

根据普芬多夫的归责理论,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是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之上,并可以按照道义世界的标准加以评价时,该人才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普芬多夫将作为道义世界本源的人的行为自由与自然世界的自由行为相区分的做法,康德(Kant)在其《道德的形而上学》引论中写道,“归责……的道德意义是评价,评价的基础在于某人被视为被称为犯罪行为并且已经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如果行为有法律后果,也许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责任,否则便只是评价的责任。

有权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归责之人叫做法官,或者叫做法院……”根据康德的观点,“对其行为具有责任能力者,是主体。

”凯尔森(Kelsen)对责任的描述略有不同:责任是“一种完全独特的要素的连结。

”费希特(Fichte)则同时论述归责与罪过:“除了对于制定法而言以外,罪过和归责没有任何意义。

强制社会利用人为的外力,以便阻止他的对大众的安全不利的动机之人,便是有罪过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之人。

”由于归责的复杂性,因此,归责概念的背后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例如,有时候“归责”只是部分地与行为有关,从一开始就意味着放弃责任归属。

有人则从个性结构中寻找归责的对象。

德国刑法典的重大变化及其解读 附德美量刑制度启示

德国刑法典的重大变化及其解读 附德美量刑制度启示

一、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在德国刑法学界,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与有组织犯罪,迄今为止似乎尚未出现一个为学界与法律所承认的定义。

但对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基本特征,无论是学界还是刑事实务部门,其观点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而且两者对于上述犯罪之基本特征的观点,存在相当多的交叉部分。

(一)有组织犯罪在德国,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概念界定,学者们往往使用司法一警察工作组于1990年5月发布的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定义。

根据该工作定义,有组织犯罪是指,由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旨在有计划地实施特定犯罪,意图获取金钱或者权力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特征:(1)使用职业的或者商业的组织;(2)使用暴力或者其他使人感到害怕的手段;(3)对政策、媒体、公共管理、司法或者经济施加影响。

根据这一定义,恐怖主义犯罪明显不属于上述范畴。

根据联合国2000年11月15日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协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犯罪属于具有跨国特征的有组织犯罪:(1)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犯罪的;(2)虽在一个国家实施犯罪,但犯罪的准备、计划、领导或者控制的决定性部分是在另一个国家进行的;(3)虽在一个国家实施犯罪,但一个在多国实施犯罪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参与其中的;(4)虽在一个国家实施犯罪,但其重要影响发生在另一国家的。

(二)恐怖主义犯罪与有组织犯罪一样,为恐怖主义犯罪确定一个为全体学者都能接受的概念几乎是不可能的。

同样,德国刑法中也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之概念的规定。

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德国立法机关于2009年7月30日在《德国刑法典》分则第一章第三节“危害民主法治国家“中新增加了3个刑法条款(第89条a、第89条b和第91条),但是,这3个新增加的刑法条款并不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而只是涉及“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定义。

因此,从语义上说,受到刑罚威慑的并不是“恐怖主义犯罪”本身,而是作为恐怖主义犯罪表现形式的具体犯罪行为,诸如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杀人(第211条及以下几条)、伤害(第223条及以下几条)、损坏财物(第303条及以下几条)、参加恐怖组织(第129条a、第129条b),或者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犯罪的预备行为(第89条a、第89条b、第91条)。

德国刑法的发展——浅谈《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

德国刑法的发展——浅谈《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

《 德 国刑法教 科 书》 中。 有 效地 被使用 在控 制员 工 明显 有 误 的行 为 上 。即 应 当 考 虑包 括 组 关 于 刑法体 系论 的讨 论 ,作 者 还 着 重强 调 以下 重 要 结 果 :刑 织 内部 的一般 性注 意规 范 以及 对一 般道 德规 范的 扩展 。 法 概念 并不 是先 天 就 给 定 的 ,而是 随着 时 间 的 流逝 而 变 化 ,而 且 4 .3 比较 刑法 可 以通 过适 当 的定 义 有 针对 性 地 加 以 明 确 。因此 ,刑 法 的 理 性 就 目 前 ,德 国刑 法 比较 整 体 上存 在 不 足 ,与 民 法 相 比 还缺 乏 单 在 于它 的概 念构 成 以及体 系 论 都 以 刑 罚 目的 为导 向。德 国刑 法 体 独 的刑 法 比较 教科 书 。虽 然在 刑 法 案 例 中越 来 越 多 地 牵 涉 到涉 外 系的优 点在 于对 在标 准 体 系 中呈 现 的教 义 问题 存 在 大量 的解 决 方 关 系 ,但 刑法 比较 在 法 学 教 育 中并 没 有 引起 足 够 的 重视 。不 过 , 法 ,一 代又 一代 的德 国刑 法 学 家拟 定 出解 决 方法 ,并 对 这 些 方 法 些德 国大学 已经 开始在 法学 教育 中将法 律 比较予 以制 度化 。 论 进行 理论 审核 ,再 在 实 践 案 例 中予 以检验 。而它 的另 一 个 优 点 5 结 论 则 在于 其远 离政 治 性 ,也 可 称 之为 政 治 中立 性 。德 国 的犯 罪 论 体 希尔 根多 夫教授 从 六 个 方 面对 德 国 刑法 从 传 统 到 现代 的变 化 系 是以法 治 国 为 目的 而 设 定 的 ,这 就 意 味 着 预 先 设 定 审核 结 构 , 作 了大致 的分析 说 明 ,也列 出 了时 下 德 国 刑法 学 界 相 关 的热 门问 法庭 判决 也要 符合 这种 结构 ,以尽 可能 地排 除法律 适用 的恣 意性 。 题 ,为我 们勾勒 出了德 国刑法学 界 的现状 。中 国是一个 有 着特 殊历 史 、文化和政治体 制的大 国。它与 西方 的体 制有 着本 质 区别。所 以 , 3 互 联 网和 计算 机刑 法编 在过 去 的 2 O年 中 ,计算 机及 网 络刑 法 逐 渐发 展 成 为刑 法 中一 并不是所有德 国的法律体 系都 可 以被 接受并适用 于 中国。而 与分论相 个新 的分 支 。当今 科 学 和技 术 的进 步 对社 会 的意 义重 大 ,人 们 经 比,刑法 总论 的结构与教 义阐释更容 易被 中国刑 法学界接 受。德国是 常直 接称 当今社 会 为 “ 知识社会 “ 。 因此 ,人 们 认 为 ,所有 形 式 欧洲的核心 , 而 中国则是则是 日益崛起 的 国际力 量 , 所 以不论 是德 国 的知 识 中 ,如传 统 知 识 、宗 教 知识 、某 些精 英 的特 殊 知 识 等 ,有 亦或是中国 , 都对刑法 的国际和和谐化有着特殊 的责任 。 深 厚 基础 的科学 知 识 具 有 最 为重 要 的意 义 。在现 代 的背 景 下 ,信 参考 文献 : 息 法 的首要任 务就 是新 技术 的发 展要符 合有 效 的法律 ,在 这个 过程 [ 1 ] 埃 里克 ・ 希 尔根 多夫 : 《 德 国刑 法学 :从 传 统到 现代 》 ,北 中,人们试 图把握和理解重 要的新 的法律 问题 ,对 其进行 分析并 以现 京 大 学 出版 社,2 0 1 5年 版 ,第 1页。 有生效为基础对这些 问题进 行解答 。信 息法 的第二 个任务在 于使得技 [ 2 ] 埃 里克 ・ 希 尔根 多夫 : 《 德 国刑法 学 :从 传统 到 现代 》 ,北

韦尔策尔 德国刑法

韦尔策尔 德国刑法

韦尔策尔德国刑法摘要:1.韦尔策尔的简介2.德国刑法的概述3.韦尔策尔对德国刑法的贡献4.韦尔策尔的观点对现代刑法的影响5.结论正文:1.韦尔策尔的简介韦尔策尔(Wilhelm von Humboldt)是19 世纪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

他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德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

韦尔策尔主张个人自由和权利平等,并倡导国家应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德国刑法的概述德国刑法是一部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法律,起源于中世纪。

经过多次修订,德国刑法已成为一部具有现代性的法律,分为两部分: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基本原则和各类犯罪行为,特别刑法则针对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定。

3.韦尔策尔对德国刑法的贡献韦尔策尔对德国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刑法应具有谦抑性,即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应使用刑罚。

这一观点在德国刑法中得到了体现,德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对犯罪行为的精确规定,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韦尔策尔还强调刑法的人道主义,主张对犯罪者进行改造而非报复。

这一观点在德国刑法中体现为对犯罪者实行教育、改造和康复的措施,以期使犯罪者重返社会。

4.韦尔策尔的观点对现代刑法的影响韦尔策尔的刑法理念对现代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罪刑法定原则、谦抑性和人道主义观念被许多国家的刑法制度所接受和借鉴。

这些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结论韦尔策尔的刑法理念具有前瞻性和普遍性,对德国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不仅在德国刑法中得到了体现,还对现代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doc

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doc

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德国的刑事程序历来被认为是现代讯问制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备受关注。

一百三十年以来积淀的深厚法律传统直至今日仍在支撑着德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

刚刚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权保障理念的弘扬、犯罪形式的嬗变、诉讼模式之间的交融都在悄然但迅速地进行。

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回应这些新局面?在过去十年中德国刑事程序法的发展走向如何?回答这些问题,十分有助于我们全面同步地了解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特别是在我国启动刑事诉讼法第二轮修改之际,对于丰富立法资料,把握立法方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出于这种考虑,2004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组织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欧盟项目考察团对德国进行了为期10天的考察,先后访问了科隆、法兰克福、福来堡、慕尼黑四个城市的知名法学院与法学研究机构,并参观考察了所在城市的法院、检察院与律师协会等司法实务部门。

此次考察访问的主题主要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十年来的更新、德国刑事司法近期发展与未来走向、卷宗移送制度、律师职能定位与权利保障等内容,以下是对此次访问主要内容与成果的整理与总结。

一、《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典》中译本的更新《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系根据德国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文本进行翻译的。

10年期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不少的更新,为详细了解德国法典的变化,此次考察计划中列入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近十年的变化”这一主题,得到了诸多德国学者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回应。

概括起来,相对于目前的中译本而言,德国法典至少增加了以下20 处新规定:1、增加五十八条a 通过视听设备录音进行的证人询问对证人的询问可以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

对下列证人的询问可以进行录音:(1)当被害人为16岁以下的人时;(2)担心证人在主审判程序中不能出庭作证,而该证人的证言又是发现案件真实所必需的;只有出于刑事追诉的目的,并且为发现真实所必需时,才允许对证人证言的询问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

德国死刑的概念

德国死刑的概念

德国死刑的概念德国死刑的概念是指在德国境内对犯罪分子实施极刑的惩罚制度。

在德国历史上,死刑曾经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惩罚手段,但自1949年起,随着德国宪法的建立和对人权价值观的重新定义,德国正式废除了死刑,成为一个无死刑国家。

以下将详细探讨德国死刑的历史背景、废除死刑的原因以及现行的法律制度。

德国死刑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这个时期,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对于重罪犯和政治犯。

不过,在18世纪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关于生命权的讨论逐渐兴起,人们开始质疑死刑是否符合人权的理念。

在20世纪上半叶的德国,纳粹上台后采取了大规模的死刑措施。

在纳粹德国的统治下,死刑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犯、犹太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实施了大规模的种族灭绝行动,导致数百万人丧生,其中包括大量的平民和无辜者。

这些灾难性的事件对于德国社会的思想触动非常深刻,后来成为德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

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是德国社会对人权价值观念的重视和法治原则的确立。

1949年德国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关键步骤。

德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通过法律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权利”。

这一宪法条款通过肯定生命权的基本价值,将死刑视为对尊严和人权的极度侵犯。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的法治原则。

德国的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减少对个体权益的侵犯。

死刑作为一种极刑,往往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因此容易产生误判和冤案。

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保护公正和平等的法律执行非常重要。

废除死刑也是为了避免这种可能的冤假错案,并保护个体的生命权。

在德国废除死刑后,其法律制度中对死刑的禁止得到了广泛奉行。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和《德国刑事法典》,德国境内所有形式的死刑都被禁止。

这一禁令适用于德国国民和德国境内的任何人,不论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的犯罪行为都受到禁止。

此外,德国还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旨在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禁止死刑。

在国际上,德国也积极推动废除死刑的运动。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犯罪理论在德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德国的犯罪理论也不断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就德国犯罪理论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并对当前德国犯罪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阶段初期的德国犯罪理论主要受到古典犯罪学的影响。

古典犯罪学以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家贝凡德·瓦雷尼为代表,他主张刑罚应该依法而定,以确保公正和有效的惩罚。

古典犯罪学认为犯罪是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犯罪者应该根据其自由意志受到惩罚。

二、积极学派阶段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德国犯罪理论逐渐从古典犯罪学转向积极学派。

积极学派强调犯罪是社会问题,根源在于社会环境和结构。

其中最重要的代表是恩利克·埃默里希。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必须通过社会干预和改造来进行防治。

三、思维心理学派阶段二十世纪初,思维心理学派成为德国犯罪理论的主流。

思维心理学派认为犯罪是个体的心理过程造成的,要从心理因素上分析和解决犯罪问题。

心理学家查尔斯·劳顿·赖特代表了这一学派,他强调犯罪是人类的行为选择,与个体的心理因素密切相关。

四、社会学派阶段二战后,德国的犯罪理论又开始转向社会学派。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性的,受到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阿尔伯特·雷恩和尼科·伊斯特等学者在社会学派的理论框架下,将犯罪与社会失调、社会控制等问题联系起来。

五、综合犯罪学阶段近年来,德国犯罪理论开始向综合犯罪学倾斜。

综合犯罪学着眼于多种学科的交叉融合,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于犯罪问题的解决上。

这一趋势得益于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当前,德国犯罪情况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传统犯罪如盗窃、抢劫等仍然存在,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

此外,随着社会转型和移民潮的影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问题也成为德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变化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变化

• 协商最先是避开公众进行的。诉前程序的协商,不 会向外界透露任何消息,因为这本来就是秘密进行 的 • 协商制度产生与诉讼经济原则密不可分,德国犯 罪率的上升,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刑事司法 体制也不堪重负,而协商实践所要解决的就是如 何减轻司法负担,在2005年,德国北威州对洲内所 有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主审法官和部分检察官及 辩护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95. 5%的受访者 表示自己在经济犯罪诉讼程序中参与过协商谈判, 而且57. 4%的人表示在2004年他们超过一半的案 件最终是通过协商处理的, 81%的受访者表示赞成, 甚至有54%的人对此表示完全赞成
• 上世纪80年代,被害人保护在德国出现了深刻变革 • 1984年召开的德国第55届法律人大会上,人们围 绕“犯罪被害人之法律地位”的主题进行了探讨 • 1986年《被害人保护法》 • 1994年《犯罪抗制法》 • 1998年《证人保护法》 • 1999年《确立刑事程序中犯罪人和被害人冲突和解 法案》 • 2004年《被害人权利改革法》 • 2009年《被害人权利改革第二法案》
• 来自私密范围的信息在原则上是不可以使用的,但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利益权衡后可以使用 • • 在德国,秘密监听室外的私人谈话,叫“小型窃听性攻击”,秘密监 听私人住宅里面的谈话,叫“大型窃听性攻击”,大型窃听性攻击, 在1998年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典》的扩大,增加了允许大窃听的规定, 但在2004年联邦宪法法院宣布为无效,因为只有在特别严重的案件中 才可以侵犯私人住宅,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等严重的案件也 允许对住房监视。
2、协商制度的内容
• 协商制度的总规则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加入了新的第257c条的 规定。 • 第257c条规定如下: • (1)法院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与诉讼参与人就下列条款规定的诉讼进程和诉讼结 果达成协议。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保持不变。 • (2)可协商的事项限于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即判决的内容和相关的判决结果以 及其他构成侦查程序基础的相关性程序措施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自白 是协商的必要条件。但有罪判决以及保安处分措施不属于可协商的事项。 • (3)法院应当公布协商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法院应当在对案件的所有情节和 一般的量刑考虑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告知被告人可能被处予的最高刑和最低 刑。诉讼参与人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如果被告人和检察官同意法官 提出的协商意见,则协商正式成立。 • (4)如果法律上和事实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被忽略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使得 法院确定协商中所承诺的量刑范围与被告人的行为和责任不相适用时,则协商 对法院失去约束力。当被告人将来的诉讼行为与法院预期的行为不一致时,协 商对法院也同样失去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形下,被告人做出的自白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法院必须将此背离协商的行为尽快告知当事人。 • (5)被告人应当被告知法院依据第4项背离之前做出的承诺的前提及结果。

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现代西方哲学讲义(doc 11页)

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现代西方哲学讲义(doc 11页)

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现代西方哲学思潮背景【内容提要】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新古典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犯罪论体系以及目的理性体系的发展演变,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为这种发展演变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

加强对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的研究,对于把握犯罪论体系的全貌和发展规律,促进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德国犯罪论体系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不少学者主张借鉴德国犯罪论体系来改造或重构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但平心而论,我国刑法学界对德国犯罪论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于犯罪论体系演变的哲学背景缺少深入的考察和反思。

然而,“犯罪理论在20世纪的发展,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刑法内部讨论的结果,而是有着哲学和思想史的发展背景的”。

⑴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演变,在当代占主导地位的则是新古典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犯罪论体系。

而在犯罪论体系的形成和演变背后,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西方哲学思潮的“魅影”。

这里所言的现代西方哲学,是指黑格尔之后的西方哲学。

现代西方哲学包括唯意志论、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等众多流派,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哲学思潮,极大丰富了人们的哲学思维,增强了哲学向其他学科渗透的能力,使哲学与刑法学等社会人文科学学科之间形成了更为密切的互动关系。

德国犯罪论体系是现代刑法学研究的“奇葩”,对其发展演变背后的哲学脉络加以考察,有助于我们把握犯罪论体系的全貌和发展规律,对促进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证主义与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形成实证主义是建立在近代自然科学巨大成就基础上的现代西方重要哲学思潮,它19世纪30年代最早出现在法国,代表人物包括法国哲学家孔德及英国哲学家穆勒、斯宾塞等。

罗可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

罗可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

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对刑法的综合阐述与思考一、引言罗可辛的《德国刑法学总论》是一本经典的法学著作,对德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该著作为中心,探讨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核心思想,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

二、德国刑法学总论概述《德国刑法学总论》是罗可辛对德国刑法学的一次总结与系统化的阐述。

该著作主要包括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等内容。

罗可辛通过对德国刑法学的总结与梳理,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核心思想1.刑法的基本任务:罗可辛认为,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

刑法旨在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制与惩罚,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基本任务的指导下,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2.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罗可辛将刑法规范分为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大类。

实体规定是指关于犯罪行为与刑罚的规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与幅度等内容;程序规定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罗可辛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法治原则强调刑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犯罪与刑罚的明确和确定,禁止对犯罪行为的追溯性违法化;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实现公正与合理。

四、对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思考与评价1.德国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方法:罗可辛在该著作中运用了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既注重理论的深度,又注重实践的应用。

这种研究方法使得德国刑法学总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2.德国刑法学总论的理论创新:罗可辛在该著作中对德国刑法学的理论进行了创新性的思考与阐述。

他提出了刑法保护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的基本任务,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德国法的发展历程和特点蒋明

德国法的发展历程和特点蒋明

德国法的发展历程和特点25010108 蒋明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为德意志王国。

公元919年,萨克森公爵一世创立了德意志封建王朝,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

自公元11世纪至12世纪以后,德国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封建领地,到13世纪,境内形成全面封建割据状态。

与这种分裂割据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德国在1871年统一前,始终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为主要特征。

中世纪德国法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

一、14世纪以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1)这一时期,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邦法)。

13世纪时,开始编纂习惯法法典,较为著名的有:①《萨克森法典》,又名《萨克森明镜》,于1220年前后编成,主要论述了法院适用的刑事、民事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土地关系的采邑法。

其立法水平不及同时代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

在内容上,它吸收了教会法的某些规范。

②《士瓦本法典》,原名为《帝国国法和封建法合编》,约1275年著成,主要汇集了德意志南部地区的习惯法,还收入了查理大帝的敕令和罗马法、教会法的内容,因偏重士瓦本地方习惯法而闻名。

(2)14世纪前后,随着城市的兴起,开始出现城市法,它们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关商品货币关系的法规。

二、15世纪以后全盘继受罗马法时期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

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这种继受日渐广泛。

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各邦法院也加以正式援引,从而导致德国法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

15世纪末叶,涌现了许多罗马法学家,他们特别偏重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且注重创造出了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学派,他们根据《学说汇纂》拟定法律的编纂体系,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

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

德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特点及其借鉴价值

德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特点及其借鉴价值
( 1. Shandon A dm in istration Institute, Jinan, 250014 China; 2. Jinan U niversity, J inan 250022, Ch ina) Abstract: A s the b irthplace and the prosper ity prosperous place, G erm any s crim ina l po licy theory is pro found and abundant. M o reove r, the pr inc iple of governm ent by law, the hum anity princ ip le, and the feasib ility pr inciple run through the G erm an cr im inal activ ity po licy, wh ich causes the m ode rn G erm any s penalty system le isure ly to be light on the who le w ith com bina tion between heav iness and ligh tn ess. K eyword s: G e rmany; C rim ina l po licy; C rim inal System
( 二 ) 人道原则 人道原则首要的要求就是要尊重人, 其次还要 求保护人和教育人。体现在刑罚领域则是重点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 尤其是对监狱受刑人的保 护和教育。此外, 对监狱受刑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 也格外重要, 不能对监狱受刑人施以暴力体罚。 18 世纪末欧美一些国家采取了狱政改革措施, 大部分 国家的改革都以保护善待监狱受刑人, 保障其人权 为主。德国受这一趋势的影响比较深, 并对之进行 有重点变通。德国监狱系统的人道主义变革更强调 监狱受刑人的再社会化, 使罪犯重返社会的思想替 代了刑罚的过分压制态势, 从而使罪犯从此受到了 人道的尊重和待遇。此外, 德国的民族精神理念相 当深重, 强烈的同胞责任意识也要求人道主义不仅 要强调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教育, 还要扩大对全社会 的救济措施, 从而从根本上抑制潜在的犯罪人。这 样一方面能减轻监狱的压力, 使其集中人力物力和 财力专注于进行狱政改革; 另一方面也能防微杜渐, 使德国民众免于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 从而提高刑 罚的效益和价值。 ( 三 ) 可行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刑事政策的可行性不仅是指其可适 用于实践, 还包括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都要符合刑 事政策的目的和任务, 而且刑事政策也要适度。适 度只是指刑事政策不能过于宽缓或严酷, 不能太偏 激, 并非否认刑事政策两极化的理论而追求绝对的 中间状态。另外, 刑事政策可行性中的适度还包括 适用范围的适度。前文所说的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

german penal code 修正案

german penal code 修正案

德国刑法修正案德国刑法修正案是指对德国刑法进行的修改和更新。

德国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德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通过对刑法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背景和历史1. 德国刑法修正案的历史德国刑法修正案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矛盾和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德国政府感到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

2. 德国刑法修正案的背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新的社会问题和犯罪形式层出不穷,传统的刑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德国政府通过不断的修正和更新刑法,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二、德国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和影响1. 修正案的内容德国刑法修正案主要包括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完善。

针对新出现的犯罪形式和社会问题,德国政府通过修正案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刑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 修正案的影响德国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对社会和司法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修正案的实施使刑法更加科学和完备,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我对德国刑法修正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德国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是德国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通过不断的修改和更新刑法,德国政府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变化和犯罪问题,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我认为,德国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其他国家借鉴和学习。

总结:德国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是德国政府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修正案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德国政府能够继续通过修正和完善刑法,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德国刑法修正案是德国政府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修正案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修正案的实施下,德国刑法更加科学和完备,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

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

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一、引言德国刑法是一种有体系的刑法,主要通过以判例为根据,也就是根据过去已经作出判决的真正案件来与其他法律制度加以区别。

在刑法的基础中,人们不可以过高地评价这个区别,但也不可以过低地评价这个区别。

一方面,德国刑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通过立法和学术,而且是通过司法判决来向前推动的;《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一套多达50卷的汇编,是每个刑法学工作者,同时也是学生们经常使用的。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的最高法官们不是在自由地创造法律,他们也需要以法律为根据,也需要以在一种所谓的刑法体系中加以总结的一般犯罪原理的基本原则为根据。

一个体系,就像我们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所说的那样,是一个“根据各种原则组织起来的知识整体”。

[1]因此,一般犯罪原理的体系,就是试图把可受刑事惩罚的举止行为的条件,在一个逻辑的顺序中,作出适用于所有犯罪的说明。

对法定规则的系统化和对学术和司法判决所发现的知识进行系统化的科学,就是刑法信条学。

在德国,刑法信条学有着久远的传统。

[2]把一般犯罪的条件加以体系化的优点,在于能够使人看清决定一个案件的原理是什么,同时,能够把这种原理引人一个有意义的合理的关系之中。

运用这种方法,就能创设出一种牢固的、能够在具体案件中经受住考验的刑事可罚性条件的顺序。

运用这种顺序,就能保证对各种案件的同样处理,避免遗漏重要的观点。

二、刑法体系中的三个中心范畴大约一百年以来,在德国和世界的广大地区――除了盎格鲁一美利坚的法律界之外――就已经建立了一种刑法体系。

这种体系是在三个中心的并且是顺序发展的范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这就是:行为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

[3]借助“行为构成”这个概念,可以对具体的犯罪进行描述和标记。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行为构成符合性,那么,接下来就要审查:行为人的这个举止行为是否也是违法的。

虽然,对这一点的典型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这种“违法性”的确能够被正当化根据所排除。

刑法未遂理论在德国的发展

刑法未遂理论在德国的发展

刑法未遂理论在德国的发展德国作为一个跨国法系的国家,其刑法未遂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自19世纪初以来,德国刑法未遂理论的发展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其核心在于如何界定犯罪未遂与完成之间的界限,以及刑法对于未遂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判断。

在德国刑法未遂理论发展初期,法学家们普遍采用行为违法性原则来界定未遂犯罪和完成犯罪的界限。

即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基本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未遂犯罪。

然而,这种界定方式容易忽视未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无法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随着德国法学家们对未遂犯罪和完成犯罪的界限不断探讨,逐渐形成了“罪和罚的基本单位相同”的原则。

即在德国刑法体系中,未遂犯罪和完成犯罪应该受到相同的惩罚力度。

因此,德国刑法未遂犯罪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即行为违法性和行为可罚性。

只要行为具备这两个要件,即可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

但是,德国刑法未遂理论的发展并未停留在这个阶段。

在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们开始关注犯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和惩罚力度问题。

于是,德国刑法学界逐渐形成了包括物质未遂和形式未遂的未遂犯罪构成,以及把未遂犯罪行为分为三个等级的分类惩罚制度。

具体而言,德国的未遂犯罪分类制度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行为来区分的。

物质未遂犯罪意味着犯罪人已经完成了行为,但没有达到后果;而形式未遂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没有完成行为,但已经开始实施犯罪。

而在惩罚力度方面,未遂犯罪行为被分为三个等级:有罪的未遂犯罪、无罪的未遂犯罪和特别重要的未遂犯罪。

惩罚力度的区分依据则是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态度。

总的来说,德国刑法未遂理论的发展体现了一个不断适应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过程。

在发展过程中,德国法学家们不断探讨犯罪未遂和完成犯罪的界限,以及对未遂犯罪的分类和惩罚力度的判断。

这些探讨旨在为德国刑法中未遂犯罪的认定和惩罚提供更为准确、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德国 刑法 书籍

德国 刑法 书籍

德国刑法书籍(实用版)目录1.德国刑法的历史背景和特点2.德国刑法对社会的影响3.德国刑法相关书籍的介绍4.对德国刑法的评价和建议正文德国刑法的历史背景和特点德国刑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中世纪,德国的刑法主要是基于习惯法和封建法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依赖于地方领主和教会的权威。

然而,在 19 世纪初,德国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以建立一个更加统一和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这些改革包括了德国刑法的现代化和体系化。

德国刑法的特点是其严谨的逻辑结构和精细的分类。

德国刑法将犯罪行为分为两类:重罪和轻罪。

重罪包括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而轻罪则包括盗窃、欺诈等相对较轻的犯罪。

此外,德国刑法还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犯罪者的改造,而非单纯地惩罚犯罪者。

德国刑法对社会的影响德国刑法对德国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德国刑法的实施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生活更加安宁。

通过制定和实施刑法,德国政府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权益。

其次,德国刑法对德国的经济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法律体系为德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德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使得德国的经济秩序更加规范和公正,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德国刑法相关书籍的介绍对于对德国刑法感兴趣的读者,以下是一些值得推荐的书籍:1.《德国刑法总论》:该书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海因里希·科宾所著,全面介绍了德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

2.《德国刑法分论》:该书是由德国刑法专家埃里希·瓦尔特所著,详细解读了德国刑法中的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3.《德国刑法案例分析》:该书收录了大量的德国刑法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德国刑法。

对德国刑法的评价和建议总的来说,德国刑法是一个严谨、科学和公正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德国 刑法 书籍

德国 刑法 书籍

德国刑法书籍【原创实用版】目录1.德国刑法的历史背景和特点2.德国刑法对社会的影响3.德国刑法相关书籍的介绍和推荐正文德国刑法的历史背景和特点德国刑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革。

德国统一后,于 1871 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刑法典》,这是德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德国刑法以严谨、系统、逻辑性强著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系完整:德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原则,分则详细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德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刑。

3.客观主义:德国刑法强调客观主义,即判断犯罪行为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非主观动机。

德国刑法对社会的影响德国刑法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规定经济犯罪行为,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促进了科技和文化的创新发展。

德国刑法相关书籍的介绍和推荐对于有兴趣深入了解德国刑法的读者,以下是一些值得推荐的书籍:1.《德国刑法总论》:作者详细介绍了德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等内容,对于初学者而言,是一本很好的入门书籍。

2.《德国刑法分则释义》:本书详细介绍了德国刑法分则中的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解析,适合有一定基础的读者阅读。

3.《德国刑事诉讼法》:本书介绍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于想了解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读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总之,德国刑法以其严谨、科学的体系和实用性,对国内外法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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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代刑法思想的变迁与影响》之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
时间:5月19日至6月1日
地点:法学院二层会议室
主讲人:柯耀程
主题:德国现代刑法思想的变迁与影响
柯老师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大学,在德国学习十余年。

德国法学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我们有目共睹,而柯老师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细致入微的课程讲述,使我明白,想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提到三阶层,首先要讲到学者Beling(1866-1932),通常被译为贝林格。

他认为进入到刑法评价中需要经过三个流程,才能称其为可罚性,以可罚性为基础才能决定他的法律效果。

贝林格认为,刑法的规范应该是一种对客观行为事实的类型化规定,因此提出一个概念“事实法律上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这个概念就是这样提出的,在德国法律中成为“事实的要件”。

构成要件及其具体内容、属性和本质成为贝林格刑法理论的核心,刚刚提出时,这个体系非常完美,贝林格的思想体系认为:客观存在的行为事实是客观的行为,不能当作是评价阶层的范围,只是接受评价的对象。

,一个行为要成为评价的对象要经过客观类型化的解释和客观法律的判断,必须经过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法律秩序意义的评价。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刑法的评价已经进入一个体系性的评价,这个叫做三阶层的评价体系,至此,三阶段的评价体系初步形成。

最原始形成的完整的评价体系叫做古典犯罪理论;后来产生了一些变化,叫做新古典犯罪理论,之后又演变为目的犯罪理论,再之后的变化就和最初的理论大相径庭了,评价理论体系原来的三阶段已经全部被推翻了,原本的认定方式和现在的认定方式已经完全不一样,这是理论形成和演变的过程。

在其他几天的讲座中,具体讲了每一个阶段的每一次演变以及这些理论的代表人物。

如麦兹格的理论,迈耶的理论,以及考夫曼的相关理论。

对三阶层从开始都后来的演进做了详细的讲解。

使我对构成要件这一基础理论知识有了非常深入的学习。

这次讲座学到的不仅仅是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更让我明白了基础理论知识的重要性。

越是基础的概念,基础的理论越难学清楚,而只有弄清基础理论的由来和发展,才能触类旁通,有自己的领悟,才能使现有的理论知识做延伸有发展。

因此,要想再法学的道路上走的更远,必须脚踏实地,踏踏实实弄清法学的每一个基础理论知识,每一个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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