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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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关于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刑事处罚(2011-11-14 14:19:14)

标签:德国刑法“见死不救”不作为刑事处罚可期待性杂谈

1. 法条规定:

针对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 项(下称“323条c项”)。

该条译文如下:“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且救助根据当时情况是可期待的,尤其对其自身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Wer bei Unglücksfä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ä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ö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需要提醒的是,323条c项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群体,而非特殊人员或群体(如消防员、车祸当事人等)。针对后者,有其他法律上的特别义务(如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的车祸当事人的救助义务)。

2. 适用前提

n 存在困境

适用323条c项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困境,包括意外事故、公共危险和公共困境。

意外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身或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根据以往判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其他事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难产、自杀(对此的认定有较大争议。但德国律师同行的建议是此时以提供救助为佳,以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

公共危险是针对较大数量人群的人身、生命或重要财物的确定的危险,如铁轨上有异物、有毒化学气体的泄露。而危险是否属于突然发生,则不重要。

公共困境是指对针对大众的确定的严重的困难情形,如社区忽然断水断电或洪水。困难情况必须事实存在(经得起事后审查)。

n 需要救助

适用323条c项的第二个前提是需要救助。对此,需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在场有多人可能施救,则单个个体不能以他人能施救为由来为自己开脱。每个在场的可能的施救者都应该尽力以使施救得以完成。

n 施救可期待

适用323条c项的另一个前提是施救是可期待的。对于“可期待性”认定,较为复杂。个案中,常需结合以下因素考虑:

a.可能施救者的个体情况,

b.可能施救者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c.可能施救者的生活经历(如医生的施救可能性大于一般人)。

在以下情况下,则不具备上述的“可期待性”:

a. 违反自身的重大义务(如飞机场导航员必须呆在工作岗位),

b. 可能的施救者本人需冒很大风险。

n 未施救,即不作为

即在满足了上述客观条件的情况下,未提供必需的和可期待的施救行为。

n 主观要件(故意)

适用323条c项的前提除了上述客观要素外,还要考虑主观要件,即可能施救者的故意。也就是说,可能施救者在困境时需施救,其也能施救,但因个人原因,未施救。

2011年11月14日星期一,乔文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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