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见死不救”也犯法
饱, 可适当增加食物, 以此达到既使顾客能吃饱, 又不浪费的目的 据统计, 自日本流行此举后, 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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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 学 校 及企 业 食堂中 , 浪费 粮食 的 现象 几 乎“ 绝 迹” 日本 的 不 仅 如 此, 日 本 处 处 都 体现着 节约 意 识。 在商 场里, 为 节 约空间 常 设有只 容 一个 人 通过的 走 ‘ ‘ 定量菜单’ ’
在 日本 , 食品 浪 费现 象一 度 非 常 严 重 , 很 多地 区 出现 粮 食 短 缺 为呼 吁 民 众 珍 惜 粮 食 , 日 本 的
餐厅 、 学校 、 企业 食堂纷 纷推 出 “ 定量 套餐”, 号召 大家 “ 消灭”剩饭 剩 莱 “ 定量 菜单 ”便是 餐厅
根据 顾 客填写 的性 别和 体 重数字 来预估饭 量 , 量 身定制 合理 的饭 菜搭配 和份量 。若顾 客 觉得 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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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人 任 当 然 置 在 , 如 意 果 大 你 利 觉 、 得 西 这 班 事 牙 儿 、 法 无 国 法 等 胜 国 任 家 , 或 , 者 “ 好 会 撒 对 玛 自 利 己 亚 造 人 成 法 损 ” 害 也 规 也 定 可 , 以 你 不 有 救 义 。 务 但 帮 在 助 德 遭 国 遇 “ 困 见 难 死 的 不 藿 : 一 。 曩 一 。 。 一 ’
日, 有 民间传统 节 日, 有 国 家纪 念 日等等 。例如 , 元 旦节 、 主显节 、 狂欢 节、 情人 节 、 解 放 日、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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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 方 的 很多 国 家, 有 一条 关于 见义 勇 为 的 免责 法律 : 好 撒玛利 亚 人 法。 在美 国 和 加拿大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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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节 曰, 主要 为庆祝 圣母升 天 , 几乎 各地 都要 举办 专业的舞 蹈表 演。同时 , 全 国分八 月上 半 月和 下
扬善惩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由于他们对一名休克的老人熟视无睹,致使病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身亡……倡导“救死扶伤”公德事件发生在德国埃森市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大堂,一名82岁的老年人在提款期间突然休克,晕倒在地,生命垂危。
这天是礼拜日,大堂内没有职员值班。
尽管前后有4名顾客经过,但全都没有施以援手。
有的甚至从倒地的老者身上跨过,走到自动柜员机前面继续提款。
20分钟后进来的第5位顾客报警求助,但由于延误救援,老人送院后不治身亡。
埃森市警方认为事态严重,性质恶劣,决定立即追捕这4名见死不救的旁观者,起诉他们违反“好撒玛利亚人法”。
德国《基本法》第二条明确提出,“人人有生存权”,公民在必要情况下有义务提供急救。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 C项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
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陷于困境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时,若有人需要救助,而在场人员具备施救条件,尤其是施救行为对自身无重大德国刑法实际上规定了一条“见死不救罪”,在很多领域都适用。
例如,在德国驾校,首先要上急救课,通过考核确认掌握了紧急救助知识之后才能获取驾驶执照,目的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别人施救。
司机驾驶过程中发现路边有人出了车祸,必须停下来施救。
如果不知道如何急救,就得打电话报警。
倘若扬长而去,事后有人举报,肯定要吃官司。
对于德国医生来说,“见死不救”将成为一条罪状。
急救分为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两大类,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力也有义务为患者实施急救。
治病救人是第一要务,即使在飞机或火车上,也可以建议驾驶员就近着陆或停车。
“无论任何情况遇到病人都要施救”,已经成为支撑德国医生职业的道德基础。
其中有一条规定十分明确: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如果病人不同意,医生不能自作主张进行医治;但8小时之外遇到病人,要随时随地进行救助,在病人无人担保的情况下,医生将自动成为“担保人”,肩负救人和监护的双重责任。
在德国,只有医德合格才能获得医生“执照”。
医学院校非常重视医德医风教育,不断加以强化。
家属没签字,国外医生怎么办?(一)
另外,德 国医生实施急救 是有法律依据寻 求法 院的 支持 。比如 , 医院 遇 二条 规定 , 人人有 生存 权 。德 国刑 法规 定 ,意外 事故 、公共 到身份不 明的病人 ,需要马上 动手术,但病 人本人神 志又不清 危险或 困境 发生时需要救 助,根据行为 人当时的情况 急救 有可 醒, 自己无 法判 断是 否 同意 手术 ,这 时 医 院可 以打 电话 到法 能,尤其对 自己无重大危 险且又不违背其 他重要义务 而不 进行 院征 求 意见 。而当地 法 院会 有 专 门的工 作 人员 负责 处理 此 类 急救 的,处 1 年 以下 自由刑或罚金 。 事宜 ,他们会根据 实际情 况,从病人 利益 出发 ,签 发 同意 委托
在 美国 ,生 命权至高 无上,救死 扶伤是 医生的职责 ,危急 法律责任 。
德 国:” 见死 不救” 是条罪状
在 德 国 ,患者 在 手术 前通 常 也要签 字 ,但 分几 种不 同情
关头 医生见死不救 的事情绝 对不允许 发生,而 且当事 医生要 负 况 。
第一 种情况是 ,成年患者有判 断能力和签字 能力 的 。医生
为 了保护病 人的生命 权 、被救 助权和手术权 , 以及 为了保 在手术 前必须 向患者详细说 明手术的风 险以及 用药后可能带 来 证 医院在救死扶 伤过程 中没有后顾之 忧,联邦 政府 和地 方各级 的副作用,如果 患者 同意签字 ,医生可 以为他 实施手术 ,如果 卫生 部门都制 定了一系列 的法 律 、法 规和相应 的 ” 国家担保 ” 制 患者 不同意签字, 医生必须 尊重患者的决定 。 度 。这 些保 障措 施使得 医院和医生在 治病救人 时有 法可依 ,有 第二 种情况是 ,患者没有 判断能力和签字 能力,而患者 又 规可 循。 没有处 于生命危急状 态, 医生必 须 向患者家属说 明手术 的风险 在 美 国,不 管是公立 医院,还 是私人诊所 ,只要有病 人送 以及 用药后可 能带 来的副作用 ,由家属决定 是否做 手术 。通 常 来 ,都要在第 一时间进行 救治 ,哪怕病人 没有 医疗保 险,甚至 情 况下,医生必须尊 重家属的选择 。 付不 起 医疗费 。如果 医生需要对病 人进行手术 ,而病人 头脑清 第三种情 况是,患者没有 判断能力和签 字能力,但处 于生 楚 时,只要病人签字 就能手术 ,家属的签字 只能起 辅助作用 。 关系和可能 发生的情 况明 确告诉病 人及其家属 ,必要 时还要求
“见死不救”要立法惩治吗汇总
“见死不救”要立法惩治吗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震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小纬说事,我是小纬。
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
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最后不治身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
不仅广东官方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意见,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
尽管也有许多人对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不以为然,但这次媒体报道中,普遍都提到这是参照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那么,这外国的经,到底是不是解决“冷漠”问题的良方为什么国外存在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大陆法系:普遍设有“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在更大的层面上叫做“见危不助”。
目前,在刑法典中规定见危不助罪的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
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8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323条c(不进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芬兰刑法典》第21章“侵害生命与健康罪”第15条不予救助:凡明知他人处于致命的危险或者丧失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但并未给予或促成救助,鉴于行为人的选择自由和当时的状况,该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以不予救助罪论处,处以罚金或者6个月以下的监禁。
很明显,这些刑法条文确实是针对“见危不助”的。
然而,人们通常的理解里,刑法的目的是禁恶,而并非引人向善,刑法针对的,通常是特定主体违反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虽然,刑法上也有“不作为犯”的说法,但这是因为特定人群有其应该做的义务,对于一般的人来讲,“见危不助”明明是一个道德问题,怎么能用刑法来规范呢?不过,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不是惩罚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观点,而是要惩罚“对个别成员或法律共同体造成危害或危险的行为”。
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刑法关于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刑事处罚(2011-11-14 14:19:14)标签:德国刑法“见死不救”不作为刑事处罚可期待性杂谈1. 法条规定:针对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 项(下称“323条c项”)。
该条译文如下:“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且救助根据当时情况是可期待的,尤其对其自身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Wer bei Unglücksfä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ä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ö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需要提醒的是,323条c项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群体,而非特殊人员或群体(如消防员、车祸当事人等)。
针对后者,有其他法律上的特别义务(如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的车祸当事人的救助义务)。
2. 适用前提n 存在困境适用323条c项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困境,包括意外事故、公共危险和公共困境。
意外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身或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根据以往判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其他事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难产、自杀(对此的认定有较大争议。
但德国律师同行的建议是此时以提供救助为佳,以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作者:谢鹤馨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国内近几年,关于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司法案件的审理由于立法状况不明确和定性的模糊而变得纷繁复杂。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一些法学家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初探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必要性;威慑力一、背景及民众意见国内近几年道德沦陷的事情层出不穷,98年经营旅游业的吴某的女儿把船租给六名游客,上岸后发现有两名游客下落不明,在其余游客向吴某求救时,吴某断然拒绝,鉴于此类现象,2001年全国人民大会上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遭到诸多反对。
2010年的小月月事件——广州佛山两岁的小月月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压后的五分钟内,十余名路人路过,竟然无一人施以援手,最后被一位拾荒阿姨救起,最终还是死亡。
此事件一出,立即轰动全国,使“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一时又成为焦点。
针对这种现象,民众对“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主流观点分两种,第一种是支持见死不救入罪,第二种是反对见死不救入罪。
支持入罪的专家认为:见死不救的屡见不鲜,一再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约束已收效甚微,需要有强制性特征的法律来加以惩治这种对社会危害程度很大的现象。
反对入罪的专家认为,不应该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问题,将其法律化,就意味着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法律的本质与目的,也会增加伦理道德法律化后的执法成本。
二、国外相关立法范例在国外,将见死不救纳入法律范畴并不罕见,许多国家对见死不救的诸多情形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并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以50万法郎罚金。
[1]”《德国刑法典》第323条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德国,见死不救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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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崇 尚男 女平等 的政府官 员等 人负责 接 听 电话 。这些 人有男 有女 , 他 们都 会 在 接听 电话时 , 保 证发牢骚 者的 隐私不 会泄露 。起初 , 很多女 白领在发牢骚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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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抢 救 为 耽 3 周 搁 后 太 不 久 治 , 这 身 位 亡 8 。 2 岁 事 的 件 老 被 媒 人 在 体 曝 医 光 院 各 国 为 地 方 了 让 政 府 人 们 都 会 能 对 更 辖 好 区 地 内 救 的 助 全 别 体 人 居 , 德 民
后, 舆论一 片哗 然。埃森市长库芬表 示 , 这是 一起 “ 既令 人悲哀 也 引人深思 的事 进行 急 救 培训 。特 别是 在 德 国 的 中小 学, 小学一年级 的学 生就 知道拨 打 l 1 O 和
患进行急救 , 且 对 自己无重大危 险 、 又不 违背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进 行急救的 , 处I
在德 国 , 人们 经常 可 以看 到这 样 的 场景 : 昏倒 的病 人被路人救 助 ; 车祸 现场 被陌生 人 自发保护 , 当事人被救 出 ; 发生 歹徒 作 案时 , 有人奋 不顾 身 ……这些 见 义 勇为 的事 , 在 德 国法 律 中有详 细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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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见死 不救 会判刑
德 国犯罪 学家 费尔 特斯 教授 表示 , 这4 人 违 反 了《 德 国刑 法典》 第3 2 3 条 的 规定 。该 条款规定 , 在意外事故 、 公共危 险或 困境发 生时 , 若 有人需要救 助 , 行 为 人( 即 目睹事件发 生的路人 ) 本可 以对伤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作者:陈超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由于“见死不救”行为屡屡发生,引发了社会道德危机,能否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虽然国外有将“见死不救”入刑的先例,但是我国是否也应该将“见死不救”入罪却值得思考。
本文通过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概述、域内外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对见死不救入罪有无可行性表达明确的态度。
关键词:见死不救立法规制可行性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述(一)“见死不救”的概念“见死不救”行为通常是指负有消除实现危险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危险结果发生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看,“见死不救”就是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予施救的情形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正是一个亟需探讨的课题。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对“见死不救”这一不作为的行为只是一种普遍的事实评价,而从社会道德学来看,对“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则上升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评价。
“见死不救”基本上是一个道德用语,需与法律领域中的“不作为犯罪”划清界限。
(二)“见死不救”行为所产生的原因1、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尤其是2006年南京的“彭宇案”中人民法院对于是否为见义勇为案件的处理结果,给社会群众留下了恐慌的心理。
当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并根据公平原则让当事人来分担损失,所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让每一个人在决定救助他人前都要先想下问题,例如有没有证据来证明你的救助行为。
“彭宇案”一审判决经受的基于法理学、证据法学和法社会学等多种视角的批判,反映出主审法官专业素养和司法理念仍然存在不足。
2、道德层面的原因,包括信任危机和公众冷漠。
只有在一个互相信任的社会环境中才谈得上信仰、道德、文化等。
互信的损失往往是恶性循环,导致许多人做好事都会引起受益人甚至他人的恐惧。
信任危机导致道德危机,这是“见死不救”现象出现的一种逻辑解释。
公众冷漠可能会直接导致“道德杀人”。
各国法律关于见危不救
法国2002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扣7.5万欧元罚金。
”同时规定,“任何人对于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7.5万欧元罚金。
”而判刑的罪名为“怠于给予救助罪”,俗称“见死不救罪”。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的“见死不救罪”有一个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
比起对见死不救的谴责和惩罚,法国人更热衷于对于那些见义勇为的英雄给予赞赏。
今年7月的一个夜里,一名法国女子在地铁里被一群匪徒抢劫,刚刚下夜班的中国人张为民挺身而出,救助这位法国女子,并抓住其中一名劫匪交给警察。
张为民在经警察简单问询后便继续乘车回家,临走时几名警察向他竖起大拇指致谢,他的见义勇为得到了巴黎警察以及华人朋友的交口称赞。
好撒馬利亞人法在不少歐美國家都有訂立,但條款不盡相同。
馬律師介紹,在美國,就整個國家而言,並沒有像法國這樣規定見死不救為犯罪,要求旁觀者在傷病者遇險時必須採取行動施救的法律。
「但美國有一條法律規定,當有人處於危險情況,旁觀者出手相救,但不慎越幫越忙,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見義勇為者,你可以為自己的行為做無罪辯護,可以免除過失造成的相關責任。
」訂立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根据美国某些州法律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
科普:好撒马利亚人法(也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原名为Good Samaritan law,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普遍实施的法律,因国家和地区略有差异,但其核心均为鼓励对伤者和病人提供自愿救助并免除可能由于救治不当而对提供救助者带来的法律上的麻烦,除非救助行为会伤害到自身。
从义务角度透视见危不救中旁观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从义务角度透视见危不救中旁观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摘要]见危不救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历来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当仅靠道德谴责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将这一道德问题纳入法律的范畴实属必要。
而在这一转化过程中,作为义务是一个关键性的考察因素,构成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前提。
文章通过分析见危不救的法律性质和国外法中对于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指出见危不救情形下的旁观者义务及其限制,以此论证其侵权责任的实质。
[关键词]见危不救;不作为侵权行为;旁观者一、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定位(一)理论争议见危不救是指受害人处于危难的情境之中而旁观者不予救助,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事实的行为。
在见危不救这种“不作为”是否可以构成侵权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典型观点。
持肯定观点的代表者詹姆斯·巴尔·艾米斯指出:“任何人,当其他人面临重大的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危险时,如果他在对其本人根本不存在不方便之处时不去救助他人,他人因为其不作为而遭受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的后果,既应当在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对受到损害的一方或死亡一方的遗孀或其子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按照艾米斯的观点,如果对受害者的救助并不会让见危不救者遭受不便,或者只是遭受很少的不便,那么应该对见危不救者的不作为进行惩罚。
②然而,持否定态度者如霍姆斯认为:“如果某人并非基于自愿去干预其他人的事务,那么该人完全有权旁观他人的财产被毁损,或者旁观他人因为自己的不予救助而死去,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民事侵权责任。
”③具体而言,否定的理由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传统理论认为旁观者对于受害者的救助属于道德范畴,应该由人们的内心确信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调整。
其次,一个人仅有不侵害他人的消极义务,却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积极义务。
再次,如果在法律上将救助义务赋予无特定义务的一般人,这无疑会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害。
④(二)小结笔者认为,纵然自由以及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能不加以限制。
_见死不救_的刑事责任分析
“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Ξ孙昌军,张辉华(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对“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从“见死不救”者所负的义务,“见死不救”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方面来确定。
“见死不救”者如果负有法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由于受害人的求助并产生的信赖与期待,为维护社会内在秩序而形成的义务,当为而不为,应负刑事责任。
但由于在不同情况下,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差异性,应分别以杀人罪或不救助罪处罚。
[关键词]见死不救;故意杀人罪;不救助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5)01—0114—06Analysis of Criminal R esponsibilities ofSeeing Someone in Mortal Danger without S aving HimSU N Chang 2jun ,ZHAN G Hui 2hua(Law School ,Hunan U 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China ) Abstract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seeing someone in mortal danger wit hout rescue would be as 2certained f rom two aspect s :t he obligations of people seeing someone in mortal danger wit hout saving him ,causalities between t he failure to act and t he victim ’s deat h.If people seeing someone in mortal danger wit hout saving him have obligations wit h law ,job or vocational and obligation resulting f rom before behav 2iors or reliance and expect f rom victim ’s seeking help ,t he formed obligations for up holding t he social in 2herent orders.But wit hout doing ,people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Owing to t he causalit y difference between failure to act and t he extent of injury in t he different circumstance ,we convict t hem of a murder crime or a no -saving crime. K ey words :seeing someone in mortal danger wit hout rescue ;murder crime ;no -saving crime 有关“见死不救”的报道近段时间频频见诸新闻媒体,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论“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制
论“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制作者:皮立城付京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摘要2011年10月的“小悦悦”事件将“见死不救”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一个法律人,从法律角度思考对“见死不救”问题进行规制是职责所在。
在这里本文从剖析“见死不救”的类型出发,探讨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制。
关键词“见死不救”类型法律规制作者简介:皮立城、付京章,兰州大学法学院。
一、“见死不救”的类型通过对社会上出现的“见死不救”现象进行研究,本文的思路就是通过分析不同种类的“见死不救”的特点来阐述不同种类的“见死不救”哪些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制,哪些不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制,以及该由什么类型的法律进行规制。
“见死不救”的类型划分如下:1.有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这种“见死不救”一般法律都规定了不救助者相应的作为义务,但是不救助者并没有履行这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这种“见死不救”一般由于不救助者的职业或业务要求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救助者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例如大连6.20事件——大连警察见死不救3.有先行行为的“见死不救”。
这种“见死不救”说的是见死不救者的先行行为引起了某种危险,这种危险致使危难者处于危险当中,见死不救者对这种情况下的危难者“见死不救”。
4.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这种“见死不救”说的是见死不救者先前与相对人有某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约定了见死不救者的某种义务,见死不救者没有履行约定,因而对相对人或其亲属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去救助。
例如保姆坐视不理致重病幼儿死亡被批捕。
5.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见死不救”。
这种“见死不救”说的是不救助者和受危难人有某种密切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情侣关系,一方陷入紧急危险,另一方不救助的情形。
例如妻子服毒自杀丈夫见死不救案。
6.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
国外如何惩处见死不救
国外如何惩处见死不救作者:肖保根来源:《高中生·青春励志》2012年第08期欧洲:最高判刑5年,罚款将近百万“见死不救”,欧洲人通常把它叫做“见危不助”。
欧洲共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处以75 000欧元罚金(约合人民币80万元)。
《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芬兰刑法典》规定:凡明知他人处于致命的危险或者丧失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但并未给予或促成救助,鉴于行为人的选择自由和当时的状况,该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以不予救助罪论处,处以罚金或者6个月以下监禁。
美国:不搞全国统一,各州自行制定真正推动美国人立法来惩处见危不助的是这样两个案子:第一个是1964年纽约皇后大道凯瑟琳·吉诺维斯谋杀案,她在一段时间内被人连刺数刀。
调查者发现,有38名邻居听到了她的呼叫声,甚至看到了袭击场景,但是没有人采取行动去帮助她。
第二个是1983年的一个轮奸案。
在马萨诸塞州新贝德福德酒吧中,一位妇女被群奸。
情况又是如此,没有人帮助这个妇女,即使许多客人都目睹了罪行。
为此,明尼苏达州、马萨诸塞州、罗德岛州、威斯康星州和夏威夷州都通过法律规定人们有义务提供某种紧急救助。
美国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
见死不救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一些州还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而受到惩处。
日本:见死不救,犯遗弃罪“见死不救”在日本法律中被称为“遗弃罪”。
日本刑法第217条至219条对“遗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
“见死不救”的法律界限思考_1000003924195611
〔摘要〕“见死不救”从道德视角可分为三种:“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和“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
“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入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一定程度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以入刑;“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并不违背基本道德要求,可不入刑。
〔关键词〕“见死不救”,法律界限,“损人利己”,“利人利己”,“损己利人”〔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6-0131-04聂长建(中南民族大学,武汉430073)2011年10月13日,年仅2岁的女童小悦悦在佛山被两辆车碾压,18名过路人无一施以援手,连个报警电话也没有,最后还是一位捡垃圾的中年妇女陈贤妹抱起小悦悦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最后还是不治而亡。
在18位路人于鲜血直流的小悦悦身旁漠然而过的摄像视频播出后,人们在异口同声地谴责这18位麻木路人的同时,也对社会道德江河日下深感震颤和不安,很多人主张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以挽救加速颓废的社会道德。
但也有很多人认为“见死不救”入刑是以道德干预法律,是对法治建设的破坏,因此“见死不救”尽管为道德所谴责,却不能由法律介入。
主张“见死不救”入刑者多是从道德的外在视角看待法律,而反对“见死不救”入刑者则是从法律自身的内在视角看待法律,其实这两种视角虽然对立,但仍然有中间交叉地带,这交叉地带既不属于“此”又不属于“彼”,所以要走出“非此即彼”的认识误区,不能笼统、绝对地坚持或反对“见死不救”入刑,而应进行类型化分析,澄清哪些见死不救的情形当入刑或不当入刑。
道德和法律都反对损人利己,对此二者是重合的;道德主张损己利人,法律没有此主张,对此二者是分离的;法律保护利人利己,道德也不反对利人利己,对此二者是交叉的,正是这交叉的地带,是“见死不救”是否入刑的争论地带。
比如,对于小悦悦事件,之所以令人痛心,因为小悦悦并非落在惊涛骇浪里或悬崖峭壁中,可以说救助小悦悦是利人并不损己的正常人所能做的事,但那么多的旁观者却不能成为救助者,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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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见死不救要坐牢模板范文整理著名吃早饭后,德国埃森市已经82岁的老人约翰揣着银行卡,拄着闪闪发光的拐杖从家里动身,预备去埃森市商业银行取近期的生活费用。
渐渐腾腾地到达银行,约翰站在自动取款机前面,从袋子里取出银行卡,准备把卡插入机器取款。
约翰左手拎着拐杖,右手握着银行卡,在上前伸手插卡的片刻,拐杖突然绊住他的脚,导致他倒在自动取款机前的地板上,立即昏迷过去。
由于当天是德国的公共假期,埃森市商业银行全体人员放假,没有工作人员值班,在老人突然倒下后,自然没有银行的人员帮忙。
在约翰偶然跌倒后,间续有人来到银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他们都是行色匆忙的,仿佛没有观察倒在地上的老人。
仅仅在0余分钟时间里,就有4名顾客从约翰的身边经过,惋惜没有哪个主动帮忙他,尤其出乎意料的是,竟然还有人从他的身上迈过去取款,对他视而不见。
直到20分钟后,第五名顾客来银行取款,发觉约翰摔倒在地面,看起来状况非常糟糕,才赶忙拨打医院的急救电话,几分钟后抢救车来把老人拉走。
在医院的急救中心,医生对约翰极力抢救,只是他的年龄很大,摔倒后拖延的时间较长,在医院抢救3个星期后,他还是不幸离开人间。
进入银行取款的4个人宓特、沃克、乔治和尼卡没有准时地救助约翰,已经違反《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的规定,他们的冷漠行为不行原谅。
警察提取银行监控录像,紧锣密鼓地在全国绽开抓捕行动,很快在几个地方把4个人抓获,随即到埃森市检察院起诉。
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约翰生命危在旦夕,宓特、沃克、乔治和尼卡对他麻木不仁,导致他抢救无效死亡。
对生命有危急的约翰袖手旁观,4个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对案件仔细分析后,最终法官作出打算,分别判处宓特、沃克、乔治和尼卡入狱2个月,每个人惩罚4000欧元。
在他人有生命危急的状况下,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与救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不仅要受到社会的责备,而且还要担当法律责任,对受伤者进行抢救时消失的失误,赐予责任上的赦免,对造成的损害不用担负法律责任。
国外如何鼓励见义勇为见死不救要受惩罚
国外如何鼓励见义勇为见死不救要受惩罚见死不救要受惩罚《参考消息》驻法兰克福记者文史哲报道在德国,法律明文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
德国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立法由来已久,早在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中就规定“以现金奖励拯救他人生命者”,奖金由政府资金和基金会的捐赠而来。
此后德国对见义勇为问题的处理经过不断的调整与变动,在20世纪初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形成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权益受损的受害人和救助者,都可以从国家得到赔偿。
对见义勇为者是否对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法律也作出了回答。
《德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了“为免除危险而管理事务”的情形,设立了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除外的豁免。
“事务管理以避开可能对本人发生的急迫危险为目的的,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归责于管理人。
”这些法律让德国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少些后顾之忧。
而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有可能急救,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以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罚金。
”这条规定不仅在德国适用,在很多欧洲国家也适用。
德国的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去履行“见义勇为”的“义务”。
2013年圣诞节,前德国国脚库兰伊在度假过程中发现海边有一名年长的溺水妇女,立刻下水施救,该妇女成功获救,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广泛报道。
柏林的一位医生在机场路上曾看见一起车祸,他立刻停车进行救援,事后他对记者说,如果不停下抢救,警察很可能通过监控录像或其他车辆司机的举报找到他,闹不好自己就会坐牢。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公民很多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在危险发生之前。
例如,德国的地铁与火车站一般都没有安检措施,但当乘客发现有人携带危险物品或表现异常时,则有义务尽快报警。
在法兰克福美因河南岸的萨克森-豪森区域,几十年前曾是贩毒犯罪的密集发生地,但当地居民自发行动起来,“全民皆兵”,发现蛛丝马迹即进行阻止或报警,现在这里已经是广受年轻人欢迎的安全居住区了。
国外的“见死不救罪”
国外的“见死不救罪”国外的“见死不救罪”来源:《今日文摘》来稿者:蒋林美国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
《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
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
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
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欧洲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新加坡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
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论德国刑法典中的“不实施救助”罪
论德国刑法典中的“不实施救助”罪
王钰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4)003
【摘要】从德国刑法第323c条"不实施救助罪"的法律性质、处罚基础、保护
的法益以及构成要件来看,其处罚的不是违反风序良俗的行为,也不是保护人类之间的团结一致,而是保护身陷紧急状态下的个人或公共法益。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前提已经存在,立法疑虑也可以通过对德国刑法第323c条的分析
得以排除。
所以我国应该参照德国成功的立法例设立见危不救罪。
【总页数】7页(P33-39)
【作者】王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1
【相关文献】
1."反腐败"的刑事政策:对法哲学的重新思考--关于中法《刑法典》中"贪污、贿赂罪"的比较研究 [J], 韩小鹰
2.我国刑法典中伪证罪之主体范围应当扩大--再论民事诉讼伪证惩罚 [J], 张剑
3.对“罪”的解读——从贝哈尔特.施林克的最新小说《周末》读德国反思文化 [J], 赵韧
4.论违法性认识的本质及其在责任概念构成中的地位——以《德国刑法典》第17
条为视角 [J], 周国文
5.澳门刑法典中的诽谤罪和侮辱罪 [J], 郭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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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生见死不救要坐牢加拿大品水师的饮水建议
龙源期刊网 德国医生见死不救要坐牢/加拿大品水师的饮水建议作者:来源:《养生保健指南》2011年第02期德国医生见死不救要坐牢文/青木我的好朋友尼古拉斯,在法兰克福市立医院做心内科医生,一个月前,准备乘火车前往慕尼黑。
然而,就在他即将登上火车的一刻,突然站台广播说,有乘客突发急病,急需医生处理。
出于职业本能,他立刻掉头奔向病人所在的候车厅。
病人是急性心肌梗死发作,在尼古拉斯的抢救下转危为安,之后被赶来的急救车送往医院。
不过,这样一来,尼古拉斯却耽误了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
对于他的“自觉行为”,我有些吃惊。
但他却严肃地对我说,在德国,医生“见死不救”是条罪状。
德国《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人人有生存权。
德国《刑法》规定,在事故、危险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时,若有人需要救助,且在场人员有施救条件,若施救行为不对其构成重大危险,拒绝施救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刑罚或罚金。
急救的情况分两大类,即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的紧急状态。
在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患者实施急救。
总的原则是,治病救人是第一要务。
甚至在飞机上、火车上,医生可以建议驾驶员就近着陆或停车。
其实,对于德国医生来说,法律的约束仅仅是个生硬的形式要求,“任何情况遇到病人都要施救”的信条,才是支撑医生这个职业的道德基础。
实际上,在医学院学习时,德国未来的医生们就已开始接受“医德医风”的教育。
在德国著名的洪堡大学医学院学习的苏珊对我说,德国医学院非常重视对新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其中一条规定了,医生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如果病人不同意,不能自作主张进行医治;如果八小时之外遇到病人,要随时随地进行救助,遇到无人担保的病人时,医生将自动成为“担保人”,担负起救人和监护的双重责任。
大学期间,这种要求会不断得到强化。
按要求,学生们一共要通过4次国家考试,每次都有“医德医风”的试题,包括法律知识、急救内容及急救训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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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关于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刑事处罚(2011-11-14 14:19:14)
标签:德国刑法“见死不救”不作为刑事处罚可期待性杂谈
1. 法条规定:
针对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 项(下称“323条c项”)。
该条译文如下:“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且救助根据当时情况是可期待的,尤其对其自身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
“Wer bei Unglücksfä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ä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ö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需要提醒的是,323条c项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群体,而非特殊人员或群体(如消防员、车祸当事人等)。
针对后者,有其他法律上的特别义务(如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的车祸当事人的救助义务)。
2. 适用前提
n 存在困境
适用323条c项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困境,包括意外事故、公共危险和公共困境。
意外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身或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根据以往判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其他事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难产、自杀(对此的认定有较大争议。
但德国律师同行的建议是此时以提供救助为佳,以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
)。
公共危险是针对较大数量人群的人身、生命或重要财物的确定的危险,如铁轨上有异物、有毒化学气体的泄露。
而危险是否属于突然发生,则不重要。
公共困境是指对针对大众的确定的严重的困难情形,如社区忽然断水断电或洪水。
困难情况必须事实存在(经得起事后审查)。
n 需要救助
适用323条c项的第二个前提是需要救助。
对此,需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如果在场有多人可能施救,则单个个体不能以他人能施救为由来为自己开脱。
每个在场的可能的施救者都应该尽力以使施救得以完成。
n 施救可期待
适用323条c项的另一个前提是施救是可期待的。
对于“可期待性”认定,较为复杂。
个案中,常需结合以下因素考虑:
a.可能施救者的个体情况,
b.可能施救者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c.可能施救者的生活经历(如医生的施救可能性大于一般人)。
在以下情况下,则不具备上述的“可期待性”:
a. 违反自身的重大义务(如飞机场导航员必须呆在工作岗位),
b. 可能的施救者本人需冒很大风险。
n 未施救,即不作为
即在满足了上述客观条件的情况下,未提供必需的和可期待的施救行为。
n 主观要件(故意)
适用323条c项的前提除了上述客观要素外,还要考虑主观要件,即可能施救者的故意。
也就是说,可能施救者在困境时需施救,其也能施救,但因个人原因,未施救。
2011年11月14日星期一,乔文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