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管理办法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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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牧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牧场管理制度范文1. 目的和应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牧场的运营和业务,确保牧场的安全、顺利运作。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牧场员工和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

2. 员工责任和权利2.1 员工应遵守牧场的运营和安全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与调度。

2.2 员工有权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3 员工应积极配合牧场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升自行业素质和技能。

3. 安全管理3.1 牧场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教育体系,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3.2 牧场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巡视和隐患整改,防止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3.3 牧场要建立有效的火灾防范和灭火设施,并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应急演练。

4. 生产管理4.1 牧场要确保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和畜禽的饲养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牧场要建立健全的畜禽疫病防控制度,确保畜禽的健康和产品的安全。

4.3 牧场要合理编制养殖计划和生产计划,确保畜禽的合理饲养和繁殖。

5. 财务管理5.1 牧场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记录和账务核算。

5.2 牧场要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和财务报表编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

6. 环境保护6.1 牧场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合理利用资源和减少浪费。

6.2 牧场要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确保牧场周围的环境质量达标。

7. 纪律和奖惩7.1 牧场要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7.2 牧场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员工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

8. 审查和修改8.1 牧场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其与牧场实际情况相适应。

8.2 本制度的修改和修订,需经过牧场负责人的批准,并及时告知员工。

本制度是牧场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对于牧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至关重要。

所有牧场员工和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

如有违反,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牧场管理制度范文(2)1. 牧场管理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牧场的高效运作,保证牲畜的健康与安全,提高牧场的生产效益。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牲畜运输管理制度

牲畜运输管理制度

牲畜运输管理制度一、引言牲畜运输是畜牧养殖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动物福利、肉品质量以及市场供应等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牲畜运输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动物福利、提高肉品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和提升养殖行业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一个完善的牲畜运输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二、牲畜运输前的准备工作1. 畜群体检在进行牲畜运输前,必须对畜群进行全面的体检,确保畜群没有传染病、寄生虫等潜在健康隐患。

同时,对已确诊患有传染病的畜群必须进行隔离治疗,以免在运输过程中传播疾病。

2. 运输车辆检查在牲畜运输前,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车身、车厢、通风系统、喂水系统等设施的运转情况,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保障牲畜的运输安全。

3. 运输路线规划在确定运输路线时,应充分考虑道路情况、交通流量、气候、温度等因素,避免在运输途中出现拥堵、高温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牲畜的运输安全和福利。

4. 运输人员培训运输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包括牲畜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动物行为学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运输人员能够有效的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三、牲畜运输中的管理措施1. 牲畜装载在装载牲畜时,必须根据畜群数量、种类、体型等情况,合理设计装载密度和方式,确保每头牲畜都能够获得充足的活动空间和通风量,避免在运输途中出现踩踏伤害等情况。

2. 运输途中的监测在牲畜运输途中,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和牲畜的监测,确保车辆的运转情况良好,同时关注牲畜的饮水和饲料供应情况,避免在运输途中因为饥渴而导致的牲畜伤亡情况发生。

3. 运输途中的紧急处理在牲畜运输途中,可能会发生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必须制定应急预案,训练运输人员在突发情况下的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而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四、牲畜运输到达后的管理1. 卸载和放养在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必须谨慎安排牲畜的卸载和放养过程,避免因为混乱而导致牲畜伤害和逃逸情况发生。

农村养牛管理制度细则

农村养牛管理制度细则

农村养牛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养牛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养牛效益,规范农村养牛管理行为,保障养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养牛行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养牛场地选址、牛群管理、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动物福利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养牛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尊重动物福利,保障养牛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经营、虐待牛只等行为。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对农村养牛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升养牛者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二章养牛场地选址管理第五条养牛场地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规划控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禁止养殖的区域设置养牛场或者超范围养殖。

第六条养牛场地应选址合理,通风良好,地势平坦,水源充足,且离居住区、水源等有一定的距离,保证牛只的生活环境和饮水质量。

第七条养牛场地应建立规范的围栏和舍房,确保牛只的安全和舒适。

第八条养牛场地应定期进行卫生清理,保持干净整洁,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三章牛群管理第九条养牛者应对牛只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包括牛只的年龄、性别、体重、疫苗注射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养牛者应根据牛只的生长情况和用途,制定合理的饲养计划,科学地进行饲料配比,保证牛只的营养需求。

第十一条养牛者应加强对繁殖牛的管理,做好配种、产犊等工作,并对新生犊牛进行精心照料,保证犊牛的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养牛者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牛只健康,并做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四章饲养管理第十三条养牛者应根据牛只的生长发育情况和不同季节的需求,合理配饲,提供优质的饲料和饮水,保证牛只的健康。

第十四条养牛者应建立规范的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定时喂养、搭配饲料、合理供水等,确保牛只的饲养需求。

第十五条养牛者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品,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疫病防控第十六条养牛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牛只进行定期疫苗接种和体检,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巴林左旗禁牧管理办法

巴林左旗禁牧管理办法

巴林左旗禁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全旗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和巴林左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长期禁牧舍饲的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旗实行长期禁牧,在巴林左旗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须遵守、执行禁牧舍饲政策以及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禁牧畜种范围包括牛、马、驴、骡、羊。

搞冷配的母牛在配种期内准予在指定的草场组群放牧,准牧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11月1日。

第四条旗政府对全旗禁牧工作负总责,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及国有林场是本辖区内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及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是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

将禁牧工作纳入苏木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管理,旗政府与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及国有林场签订《巴林左旗长期禁牧工作责任状》,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与嘎查村签订《长期禁牧工作责任状》。

第五条旗林业局为禁牧工作的主管部门,由旗林业局局长兼旗生态监管大队大队长,旗生态监管大队与旗森林公安分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旗森林、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生态监管大队以林业局为主、农牧业局参与,旗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要组建有林业、草原、司法等人员参加的生态监管中队,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服从旗生态监管大队的监督和管理,国有林场的生态监管中队接受国有林场和旗生态监管大队的双重领导,与森林公安派出所共同配合开展工作。

生态监管中队接受生态监管大队委托行使执法权。

生态监管大队及其授权的苏木镇生态监管中队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禁牧舍饲有关规定的案件行使处罚权。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农医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

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

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通用7篇】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通用7篇】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通用7篇】养殖场的管理办法篇1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鄂政办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和屠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牲畜(主要指猪、牛、羊,下同)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肉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生猪的屠宰、流通、消费和安全,国务院专门公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牛、羊屠宰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要求。

我省一直把肉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重点,强化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牲畜的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仍存在一些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做好定点屠宰和“放心肉”市场管理工作。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商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屠宰管理机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切实加强牲畜屠宰、流通、消费的监管,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和食用安全(一)优化屠宰企业布局,促进屠宰产业升级。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制订出符合我省实际的牲畜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牛羊屠宰厂(场)设置的有关条件和审批程序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

要大力压缩生猪屠宰厂(场)数量,力争到2008年底,全省屠宰厂(场、点)数量压缩到1000个以下,所有县(市)城区全部实现机械化屠宰,有条件乡镇实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畜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草畜平衡的管理。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和现状我国拥有广袤的草原资源,是全球最大的畜牧业国家之一。

畜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升。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草畜平衡的缺乏认识和管理,导致了过度放牧、草原退化等问题的出现。

过度放牧是指牧民放牧的牲畜数量超出了草原承载力的范围。

这不仅导致草原草量减少,还引发了土壤侵蚀、水源丧失、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的生态问题。

同时,过度放牧还影响了草原的恢复和再生能力,使得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了限制。

二、草畜平衡管理原则为了解决过度放牧和草原退化的问题,制定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合理利用:根据草原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合理的畜牧养殖规模,确保草原草量的可持续供给。

2.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严禁超载放牧和破坏性开垦,促进草原的恢复和再生能力提升。

3. 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的草畜平衡管理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合作,形成统一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

三、草畜平衡管理措施1. 草原资源调查和评估:通过对草原的调查和评估,科学划定畜牧业区和保护区的范围,确定每个地区的合理放牧量和保护措施。

2. 改善畜牧业管理:加强对畜牧业的引导和管理,推动农牧民转变观念,采用科学的养殖技术,提高畜牧业效益。

3. 提高草地质量:通过合理的放牧管理、人工草场建设等方法,提高草地的质量和产量,增加草原资源的供给。

4. 加强监测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对畜牧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五、草畜平衡管理效益有效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能够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效益:1. 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减少草原退化的风险,提高草原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2. 优化畜牧业结构,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农牧民收入的增加。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讲义PPT课件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讲义PPT课件
畜牧业健康发展。
政策宣传与培训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 管理人员和牧民的政策意识和执
行能力。
政策执行与监督
加强政策执行和监督工作,确保 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草地畜牧业的
规范发展。
03 草畜平衡的管理措施
草原保护与建设
草原保护
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禁牧、轮牧等措施,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放牧 和人为破坏。
详细描述
该牧场采用分区轮牧的方式,根据草原的实际情况和牧草 的生长周期,合理安排放牧时间和区域,优化资源配置, 实现草畜平衡。
总结词
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牧民积极性
总结词
强化技术培训,提高牧民素质
详细描述
该牧场建立了一套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补贴等措施,调 动牧民参与草畜平衡管理的积极性。这些激励措施提高了 牧民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草原建设
推广草原改良、人工种草、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草原生产力和生态功能。
草场合理利用
草场分类管理
根据草原类型、生态状况和利用方式, 将草场划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管 理。
限制放牧
制定合理的放牧制度,控制放牧家畜 数量和放牧时间,避免过度利用草场 资源。
草原执法与监督
草原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草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草原保 护的意识。
政策宣传
加强对草畜平衡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
政策执行
政府应加强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发挥政策效应。
技术创新与管理模式创新
技术研发
01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草畜平衡相关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
技术水平。
管理模式创新
02
探索适合草畜平衡发展的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草原法细则》、《****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在全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五条促进和保护草畜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

草原监理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

牧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草畜平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工作。

第六条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对超载过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草畜平衡核定第七条草畜平衡核定由草原监理部门和草原站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应当每两年举行一次。

草畜平衡核定应当对饲草饲料总贮量进行测算,并确定适宜的载畜量。

第八条草畜平衡核定对象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

未承包经营的草原和机动草原以具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进行核定。

第九条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必须根据草地类型、植被状况,规定适宜的利用率。

**县草原的利用率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第十条根据草场利用率、平均产草量、草场面积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可以表示为:载畜量=平均产草量(公斤/亩)×可利用草原面积(亩)×草地利用率(%)/羊单位日采食量×365(日)羊单位折算:一只成年绵(山)羊=一个羊单位,一头(匹)大畜=五个绵羊单位,当年仔畜不折算绵羊单位。

第十一条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必要时对牲畜头数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

第九条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xxx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xxx实施草原法细则》、《xxxx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在全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五条促进和保护草畜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

草原监理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

牧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草畜平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工作。

第六条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对超载过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草畜平衡核定第七条草畜平衡核定由草原监理部门和草原站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应当每两年举行一次。

草畜平衡核定应当对饲草饲料总贮量进行测算,并确定适宜的载畜量。

第八条草畜平衡核定对象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

未承包经营的草原和机动草原以具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进行核定。

第九条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必须根据草地类型、植被状况,规定适宜的利用率。

xx县草原的利用率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第十条根据草场利用率、平均产草量、草场面积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可以表示为:载畜量=平均产草量(公斤/亩)×可利用草原面积(亩)×草地利用率(%)/羊单位日采食量×365(日)羊单位折算。

一只成年绵(山)羊=一个羊单位,一头(匹)大畜=五个绵羊单位,当年仔畜不折算绵羊单位。

第十一条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必要时对牲畜头数进行核实。

牲畜管理办法

牲畜管理办法

牲畜管理为加强林带禁牧工作,切实有效地保护林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发挥生态环境在农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白碱滩区园林局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一下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放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对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耕地进行禁牧管护,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或者限制放牧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二条:人民政府与负责人签订牲畜放牧等管理责任状,明确政府及负责人在牲畜管理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德瑞园艺公司可采取制定公约,签订协议等形式,对村民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各农户加强对农地、林地的管理,严禁牲畜啃食农作物、林木,切实管理好牲畜。

第三条:成立林地、耕地禁牧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林业负责人担任,纪检委、林管站、动物防疫站、司法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动物防疫站,配备 2 名工作人员。

第四条:组建乡林地、耕地禁牧牲畜管护执法队。

乡管护执法队负责全乡林地、耕地禁牧禁牧的巡查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乡林业、畜牧部门是禁牧工作的执法责任主体。

负责对乡禁牧管护执法队的依法委托;指导乡管护执法队对违反禁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各类案件的协调处理,负责督查乡禁牧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汇报督查情况,为责任追究和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第六条:乡财务所负责提供罚款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返还乡管护执法队上缴的罚款,并对罚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司法所、边防派出所对违反禁牧政策、屡教不改的行为依法打击,对妨碍公务、辱骂殴打、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禁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八条:乡封山禁牧巡查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封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乡开展工作。

乡禁牧稽查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封禁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各类案件。

处罚违法案件应执行以下标准:(一)对第一次在乡集体林、退耕还林地、冬麦地放牧者,对畜主或放牧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每只羊每次处罚100 元,每只大牲畜每次处罚200 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村干部和乡纪检委对耕地庄稼测产,由畜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次的对小畜处以300 元,大畜500 元的罚款。

福海县草畜平衡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方法

福海县草畜平衡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方法

福海县草畜平衡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方法摘要:在畜牧业发展中,会存在诸多影响因素,而区域所提供的草场生产力直接决定牲畜的养殖数量,如果二者比例维持均衡,是可以很好推动畜牧业稳定发展的。

但是,从具体情况而言,畜牧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持续增大,相对于农业经济而言,畜牧业经济收益更多,更多人从事牲畜饲养,饲养规模和饲养数量都在呈现增长趋势,然而区域所拥有的草场是有限的,导致二者开始呈现出不平衡,造成草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直接影响到畜牧业稳定发展。

为保障畜牧业稳定发展,维持牧民经济收益,应当制定合理措施,维持草畜平衡。

本文通过对福海县草畜平衡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以此为当地畜牧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福海县;草畜平衡;管理方法引言: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保障是草原,其发展情况和草原间存在密切联系。

草和牲畜本身存在关系,这源于草场内的饲草产出量往往决定可以保障多少牲畜获取到有效的营养物质。

要想保障畜牧业稳定发展,就需要实现畜草平衡,既可以实现草原生态和保护草原资源的目的,也可以实现畜牧业良好发展[1]。

但是,从区域当前畜牧业发展情况而言,呈现出牲畜多草场少的局面,导致草场退化非常严重,造成各类地质灾害频繁产生。

如,水土流失、荒漠化等[2]。

因此,要想保障福海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应当协调好饲养者、牲畜、草场三者的平衡,从而保障牧民经济收益实现,也可以保护生态环境稳定。

一、福海县草畜平衡存在的问题从福海县现阶段草畜平衡情况而言,过量牲畜养殖造成草原生物数量持续减少,植被覆盖率降低,天然草场退化非常严重,除过高中带夏季草场退化不显著外,其他草场区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

结合福海县草场生态环境调查数据,整个畜牧养殖区域的草场退化面积较大,基于这种情况下,草场退化趋势明显,产草数量持续下降,牲畜数量逐年增加,草畜矛盾日益突出,导致草场生态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到草场可持续使用和畜牧业良好发展[3]。

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是源于四个方面因素引起的。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引言草畜平衡是指农牧业中的草原资源与牲畜的数量之间的平衡关系。

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对于草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草畜平衡管理的意义,以及实施草畜平衡的原则和方法。

草畜平衡管理的意义草畜平衡管理是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能够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平衡。

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能够实现以下目标:1.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通过科学地控制牲畜数量,避免过度放牧,减少草原的退化和土壤侵蚀;2. 提高草原生产力:合理的放牧压力有助于优化草原植被结构,促进草原植被的更新和生长,提高草原的产草能力;3. 提升畜牧业效益:通过草畜平衡管理,可以保证牲畜的良好生长发育,并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益;4. 促进草原经济发展:合理管理草畜平衡能够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当地农牧民的收入水平。

草畜平衡管理的原则为了实现良好的草畜平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合理的牲畜数量:根据草原的承载力和生产能力,确定合理的牲畜数量,避免过度放牧;2. 采用科学的放牧方式:合理安排放牧时间和区域,轮牧或间断放牧,以保证草原植被的恢复和生长;3. 加强草原监测和评估:定期对草原植被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放牧计划,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4. 实施草原防护措施: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合理的禁牧区和牧道,遏制过度放牧造成的草原退化;5. 推广科学的草原管理技术:积极推广科学的草原管理技术,提高农牧民对草畜平衡管理的认知和能力。

草畜平衡管理的方法为了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草原调查与评估通过对草原的调查和评估,了解草原的植被情况、土壤状况等信息,为制定合理的草畜平衡管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放牧计划根据草原的草量和质量特点,合理分派放牧时段和区域,确保草原得到充分的休养和恢复,避免过度放牧。

3. 建立禁牧区和牧道通过建立禁牧区和牧道,限制放牧面积和范围,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和更新。

牲畜交易市场规章制度牌

牲畜交易市场规章制度牌

牲畜交易市场规章制度牌第一条、市场管理及服务:1.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每天清理市场卫生死角,定期对市场进行彻底清洁,并及时处理市场内出现的垃圾、污水等问题,保障市场卫生环境的整洁卫生。

1.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和兽药管理人员,严格管理牲畜的检疫和兽药使用,保障交易市场健康安全。

1.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经营者定期进行市场规模、产品类型、价格等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向市场相关部门进行报送公告,做到市场公开透明。

第二条、市场秩序维护2.1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杜绝违规交易、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内设置监控设备,并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内交易行为的监督,保证市场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2.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及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内交易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市场信用管理3.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者信用档案,并进行定期更新和评估。

3.2对于市场内交易者的信用行为,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警示和警告,对于恶意欺诈、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公开曝光。

3.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市场交易者的信用教育和宣传,提升市场交易者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

第四条、市场价格管理4.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牲畜交易市场价格管理政策,不得有损公共利益的价格行为。

4.2市场交易价格应当符合供求关系,合理适当,并受到市场管理部门的定期监管。

4.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场内交易活动的价格行为进行协调与约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市场环境建设5.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大市场环境的改造和提升力度,并围绕市场内交易活动的特点,加强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市场的交易环境。

5.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环境的绿化、美化和通风降温工作,提升市场环境的舒适程度。

5.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市场内的用地、建筑,提升市场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修正)(1996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22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屠宰上市生猪和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四条屠宰生猪,除自宰自食的以外,必须到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

禁止在定点屠宰场点外屠宰。

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组织进货,并索取肉品检疫证明;从外省进货的,必须具有货源地农牧部门防疫机构或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出具的猪肉品运输检疫证明。

无检疫证明的猪肉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和加工。

第五条全省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由各级贸易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贸易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指导、监督定点屠宰规范生产和生产质量,推广屠宰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

各级农牧行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屠宰环节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具体负责可以自宰自检的国有屠宰厂、肉联厂以外的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做好当地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同级贸易和农牧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工作。

第七条屠宰场点的设立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施和条件,同时兼顾其他中小企业。

第八条开办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厂)址远离居民区,距饮用水源500米以外,周围无有害污染物;(二)有充足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间、待宰圈、病畜禽隔离圈、急宰间、检验室,屠宰间和急宰间为水泥地面并有不低于一米的水泥墙裙;(四)有粪便、污物、污水和尸体、病肉处理设施;(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门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和受过专门训练的屠宰技术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兽医卫生、消毒制度和屠宰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管理制度。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解读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解读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作者:来源:《家禽科学》2021年第02期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085(2021)2-0056-031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办法》自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曾在2015年7月20日进行过第一次修订,这次是《办法》的第二次修订。

可以说,《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殖生产、强化指导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畜牧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禁养区优化调整、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有关条款,亟需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

所以,2019年以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局组织对《办法》逐条逐项梳理,结合各地反映日常工作实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出了修改意见。

期间,广泛征求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畜牧兽医部门以及部分畜牧养殖企业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公布实施。

2 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有哪些政策利好的内容呢?这次修订,除了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规范机构部门名称外,重点修改了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方面的内容,包括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等内容。

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来说,可以说选址要求更宽松、备案管理更便捷、养殖档案更合理。

现在,只要养殖场户通过农用设施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就可以投产经营。

3 《办法》修订实施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朋友,确实是件大实事大好事。

选址要求更宽松,对于养殖场户意味着有哪些變化呢?选址要求更宽松,主要是指《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修改。

第九条,禁养区划定依据,明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前言为了加强牲畜市场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市场的设置第一条大牲畜交易市场,要本着有利于生产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设置。

第二条距离大牲畜交易市场较远的农贸市场,有条件的可附设牲畜交易场地。

二、交易范围第三条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自有的牲畜,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回本地市场出售。

到集中产区采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城市郊区(镇)非农业户的闲散人员自养自繁的大牲畜(包括奶牛)允许上市交易。

第六条为搞好耕畜调剂,供销社可从外地购进大牲畜到本地市场出售,也允许从当地市场购买运往外地出售。

第七条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饲养的大牲畜,自用有余和调换品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交易手续第八条凡农村社队或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上市交易,都须持有三证(畜照、检疫证和大队介绍信)。

成交后须经畜牧部门检疫再办理交易手续,凭交易票换取新畜照。

第九条有疫情地区到非疫区出售大牲畜,除持三证(畜照、检疫证、大队介绍信)外,还须经所到地畜牧部门重新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条成交后,按成交额的百分之一由买卖双方各纳百分之零点五交易费,并按规定缴纳检疫费和税金。

四、市场管理第十一条大牲畜交易市场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它部门不准开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大牲畜交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不准搞地区封锁,只要手续健全,符合有关规定,就允许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大牲畜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不准搞黑市活动。

第十四条公安、畜牧、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管好大牲畜交易市场。

五、市场服务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大牲畜市场的建设,搞好市场卫生,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开展大牲畜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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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牲畜管理办法
为加强林带禁牧工作,切实有效地保护我乡林地资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发挥生态环境在农业、农村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放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对乡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耕地进行禁牧管护,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或者限制放牧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二条:乡人民政府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牲畜放牧管理责任状,明确乡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在牲畜管理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各村民委员会可采取制定公约,签订协议等形式,对村民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各农户加强对农地、林地的管理,严禁牲畜啃食农作物、林木,切实管理好牲畜。

第三条:成立林地、耕地禁牧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林业负责人担任,纪检委、林管站、动物防疫站、司法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动物防疫站,配备2名工作人员。

第四条:组建乡林地、耕地禁牧牲畜管护执法队。

乡管护执法队负责全乡林地、耕地禁牧禁牧的巡查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乡林业、畜牧部门是禁牧工作的执法责任主体。

负责对
乡禁牧管护执法队的依法委托;指导乡管护执法队对违反禁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各类案件的协调处理,负责督查乡禁牧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汇报督查情况,为责任追究和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第六条:乡财务所负责提供罚款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返还乡管护执法队上缴的罚款,并对罚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司法所、边防派出所对违反禁牧政策、屡教不改的行为依法打击,对妨碍公务、辱骂殴打、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禁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八条:乡封山禁牧巡查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封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乡禁牧稽查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封禁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各类案件。

处罚违法案件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对第一次在乡集体林、退耕还林地、冬麦地放牧者,对畜主或放牧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每只小畜处罚100元,每只大牲畜处罚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干部和乡纪检委对耕地庄稼测产,由畜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次的对每只小畜处罚300元,每只大畜处罚500元。

屡教不改者,将其牲畜没收并进行变卖。

畜主在五天内拒不接受处罚或不认领牲畜的,按无主畜处理。

(大畜:牛、马、驴、骆驼、牦牛等;小畜:羊)
(二)对违反规定乱放牧并享受低保的畜主给予停发半年低保补
助的处理,并责令完成春季植树造林多于其他人2倍的任务。

(三)放牧者属于退耕还林户的,停止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款。

(三)发现违反规定放牧的村,每只扣除该放牧者户口所在村财政转移支付200元。

(四)发现放牧1群5只以上的,扣除该放牧者户口所在村主管及分管村干部工资200元。

第九条:实行优惠政策和奖励制度。

乡政府对禁牧工作好的村给予大力扶持,在品种改良、圈舍建设、饲草种植加工等方面投入资金。

在封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乡政府进行奖励;对于举报违法放牧有功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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