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项目及执法依据详细内容

合集下载

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划转商务领域市级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

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划转商务领域市级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

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划转商务领域市级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划转商务领域市级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郑州市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文〔2020〕7号)精神,现就划转商务领域市级行政执法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依据郑办文〔2020〕7号文中关于商务部门市级行政执法职责划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精神。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郑州市商务局行使的商务领域市级行政处罚职责,即本通告附件《郑州市商务领域市级行政处罚事项划转清单》中明确的12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统一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行使。

二、上述划转事项涉及的日常监管职责仍由郑州市商务局继续承担。

郑州市商务局通过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获取的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初步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违法问题线索。

三、郑州市商务局和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对相关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协查等程序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必要时共同出台相应规范,共同做好商务领域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郑州市商务领域市级行政处罚事项划转清单》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日。

聊城商务局部门职责

聊城商务局部门职责

11
12
具体责任事项
-4-
序 主要 号 职责
U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经济开发区、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发展规划、政策。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3
负责经 济开发 区的指 导协调 工作
V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 1、《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 作。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 密的。 2、《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 W负责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 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施。 罪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 (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 X负责全区开发区的信息综合与统计分析工作。 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 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 5月通过,2012年1月施行)第一百三十四 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Z负责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 合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1、《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监察 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露秘密的。 2、《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 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 (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 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 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 5月通过,2012年1月施行)第一百三十四 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具体责任事项
-3-
序 主要 号 职责

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公布特许人名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力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收取费用的;7.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商务厅的反馈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资格初审权力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 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理由的;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超于规定职权作出转报的;5.擅自增设条件的;6、在合同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登记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初审责任: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力其相应责任:1.对符合登记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予批准未依法说明理由的;3.应当公开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决定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自由进出口技术他。

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法工作 实 际 , 定本 细 则 。 制
第 二条
重庆 市 商业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本 市商 贸 流通行 政 处罚 裁量 权基 准 。
《 庆市 商 贸流通 行政 处 罚裁量 权 基准 ( 重 试行 ) ( 附件 ) 》见 是全 市商 贸流 通 主管 部 门行使 商 贸流 通行 政处 罚 职权 的指 导性 意见 , 市商 贸流 通主 管部 门应 当依 照执 行 。 全 第 三条 第 四条 第五 条 第 六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文件
渝商委发 [0 0 2 1 ]10号 1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 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 试行 )的通知 》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商贸 流通 主管 部 门 , 部新 区商 务局 : 北 为 进一 步 规 范我 市 商 贸流 通 行政 处 罚裁 量 权 , 进 依法 行 政 , 护公 民 、 人 和 其他 组 织 的合 法权 益 , 推 维 法
施 细 则 ( 行 ) ( :重 庆 市酒 类 管 理条 例 》 《 庆 市生 猪 屠 宰管 理 办 法》 试 》注 《 和 重 正在 修 订 中 , 次未 纳 入 )已 通 此 ,
过 市政 府审 查登 记 ( 渝文 审 [ 0 1 5 2 1 ]7号 ) 。现 印发 你们 , 请认 真 遵 照执行 。
( ) 五 同一 当事 人 曾因相 同或类 似 违法 行为 受过 行政 处 罚 的 ; ( ) 六 阻挠 、 拒执 法 , 者恶 意 隐瞒事 实 、 造 、 抗 或 伪 变造 、 隐匿或 者 销毁 违法 证据 、 碍调 查 的 ; 妨
( ) 法行 为被 查处 后 , 七 违 仍继 续实 施 的 ;
善 商 贸流通 行政 处罚 裁量 权基 准 。

西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西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西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委托机关:西安市商务局受委托组织:西安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商贸业发展,加强商务行业监管,发挥商贸业服务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西安市商务局委托西安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行使有关商务行政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一、委托执法范围西安市辖区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西安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旧电气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洗染业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西安市辖区内,以西安市商务局的名义,在西安市商务局的执法权限内依法对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一)受委托组织责任1、在受委托执法范围、权限和时限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可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措施,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2、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外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加盖委托机关印章;3、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执行双人、持证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还应遵守《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4、承担以自己名义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5、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重要、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6、积极、主动、全面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7、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8、做好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衍生的其他工作。

【商务制度】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移送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定

【商务制度】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移送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定

【商务制度】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移送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定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移送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定(略)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构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其他-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某商务局)

其他-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某商务局)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没收非法财务
罚款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12
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没收非法财务
罚款、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商务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罚款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3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编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罚款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4
没有随附单或内容不全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罚款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7
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罚款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8
未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储运相关要求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7
警告、罚款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
2005-11-8
没收非法财务

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

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

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第一条为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各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的名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须立案查处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区商务局局长或主管局长决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须作出行政处罚、对证物作出处理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除(一)外,须按下列权限批准:(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由执法组负责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不含50元) 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30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责令限期改正和物证登记保存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应当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管局长批准;(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经营资格、强制执行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由商务局局长批准。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相对人后,相对人提出申请,或者执法人员认为应当给予减、缓、免缴罚款的,须经区商务局主管局长批准;超过1000元的,须经商务局局长批准。

第六条先行登记保存、没收的鲜活物品,应在24小时或保质期内予以处理,所得价款与证物一并依法处理。

二、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1、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持合法的执法检查证件,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2、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发现被检查对象有重大违法行为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科室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东营市商务局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综合执法工

东营市商务局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综合执法工

东营市商务局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综
合执法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商务字[2013]16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3.02.05
【实施日期】2013.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商务局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综合执法工作职责的通知
东商务字[2013]16号
各县(区)商务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商务部以商秩发〔2008〕503号文件出台了《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对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我市的市县(区)两级商务执法机构已经成立并开展了执法活动。

根据商务部商务执法要与商务行政管理工作分开的规
定,避免对企业重复检查,理顺市县(区)两级商务执法工作关系,现对全市商务综合
执法的工作职责界定如下。

全市商务综合执法工作由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和县(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商务综合执法中的监督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证件等)等行政行为由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和县(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实施,对外统一口径。

原职能科室不再履行此项职责。

一、市商务综合。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就《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就《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就《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就《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和《厦门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商务实际,起草了《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7日。

请于5月27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厦门市商务局秩序处。

联系人:张翔联系电话:2855833。

附件:1.《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2.《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商务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厦门市商务局2019年5月17日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与委托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立案与调查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送达与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行政区内商务主管部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 和《厦门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18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审核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法》等
19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审核
其他权力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0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对申请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审核
其他权力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2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备案
其他权力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序号
执法权项目
种类
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3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9
对有关拍卖管理法律、法规等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10
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国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办法》
23
审核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其他权力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4
对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4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4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5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7
对违反《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序号
执法权项目
种类
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3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对《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15
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6
对《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
17
对《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办法》
23
审核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其他权力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4
对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18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审核

县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县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县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提高依法行政的理论和业务水平,确保相关商务行政法规、条例办法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行政法规、条例办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化管理;忠于国家法律,履行国家赋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流通市场的各项监管职能。

三、全面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包括粮食流通、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

四、强化流通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支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净化市场环境。

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注重事实依据,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树立商务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市场监督管理事项。

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中队主要工作职责一、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认真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力,做到公正执法;二、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三、负责对全县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商务综合执法中队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全县商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坚决打击扰乱商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对商贸流通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抓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责一、主持执法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和带领全队工作人员全面贯彻县商务局和上级商务领导机关的各项决议和指示,确保各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抓好全队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做好全队业务、法律、法规培训,全面提升队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

阿荣旗商务行政处罚类清单

阿荣旗商务行政处罚类清单
章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8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警告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5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行为的处罚
警告、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3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索要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30
•【字号】河府〔2020〕59号
•【施行日期】2020.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
河府〔2020〕5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中共河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商务领域执法职责的通知》(河机编〔202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河源市商务局承担的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划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29项事项,详见附件)由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附件。

商务局行政职权

商务局行政职权

商务局行政职权2007年9月29日机构简介:一、基本情况:县商务局是主管全县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相应的发展规划及措施。

二是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寺现代流通方式,对流通企业实施行业监管。

三是研究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的相关规章,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是起草全县商品流通、物资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有关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主要生活用品的流通管理;负责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废旧物资、旧机动车市场和煤炭市场、盐业流通的监督管理。

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是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县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六是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机电产品进出口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县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

七是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八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县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审核或核准全县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项目及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共13类42项)A、生猪屠宰方面的行政处罚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拆除屠宰设施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2、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处理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4、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对不符合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处罚种类: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

处罚种类: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B、酒类流通管理7、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第一款(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所提供的酒类商品品信息不能全程溯源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资料,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没有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没有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没有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9、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标识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没有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予以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1、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C 、商业特许经营13、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行、罚款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