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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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职 务 犯罪 批捕 权上提 一 级后 实践 中存 在 的问题
( ) 自侦 案 件 的 监 督 不 彻 底 一 对
侦 查 监 督部 门将 对本 院 自侦 案 件 的监 督 权 近乎 全
部 交 给上 级 检察 机 关 .而上 级 检 察 机关 的监 督并 未 覆
盖 侦查 过 程 的每 一 环节 ( ) 套程序 缺 少 二 配
职 务 笏 巳罪 纯 捕 仅 上 提 一 级 后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l z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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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以查 明 对涉 案 人员 应 否立 案 。 时侦 监部 门借 助这 同

工 作 机 制及 时 确 定需 要 主动 提 前 介入 的重 大 、 疑难 、
部 案件 及 时 向上 级 检 察 机关 备 案 或 上 级检 察 机 关 听取
犯 罪嫌 疑 人 、 护 律师 申诉 等途 径 进行 监 督 和 纠正 。 辩
( ) 立案 件质 量 保 障机 制 二 建
职务 犯 罪 案 件 具 有 侦查 难 、 证难 、 变 化 、 罪 取 易 犯 嫌 疑人 反 侦查 能 力强 等 特 点 。 此 。 察机 关 有 必要 建 为 检
法情 况 的 重要 参 考 2立 案 环 节 纳 入 监 督 范 围 职 务 犯 罪 批 捕 权 上 提 .

众 多 的配套 法 律 问题
《 试行 规 定 》 没有 明确 上 级 检察 机 关 批准 逮 捕 的 职 务犯 罪 案件 一 旦 出 现错 案 情 形 .错 案 责 任是 由下 级 检 察机 关 承担 还 是 由作 出批捕 决 定 的检 察 机关 承 担
级后 . 上级 检察 机关 对 于下 级检 察 机关 移送 审 查 逮捕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分级处遇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罪犯类型、刑期种类、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罪犯分成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的一项管理措施。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

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民警在采取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特别是对短刑犯和不想减刑的罪犯,分级处遇的调动作用要来的更直接、有效。

研究本课题,主要是分析当前短行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进一步挖掘分级处遇对罪犯教育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改造实效。

一、分级处遇实施的现状分级处遇的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它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随着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正在下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监狱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罪犯关注度低。

本人最近在本监狱(五年以下短刑犯监狱)抽取了两个监区400名罪犯。

对分级处遇有关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普遍性和直接性。

这次调查选取的两个监区一个是财产型监区,另一个是暴力型监区,调查的罪犯既有刚入监狱新犯也有服刑多年即将释放的老犯,调查罪犯涵盖处遇各个级别,问卷采取不记名方式,以调查结果来看,分级处遇在罪犯中的影响力绝对比不减刑假释,有75%的罪犯关注减刑、假释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减刑假释规定。

但是,只有20%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低关注度,必然带来分级处遇激励手段的低效。

监狱执行不到位。

本人在管教职能部门任职,对基层执行监管制度检查较多,从平时的工作中也发现,监狱在执行分级处遇上远不如减刑、假释进行奖惩考核来得规范、严谨,罪犯定级、升降级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罪犯定级、升降级程序没有很好做到集体合议,定时公示。

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

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

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作者:蔡兵义来源:《好日子(中旬)》2018年第01期当前,新的减刑假释规定的实施及财产刑的执行导致部分罪犯减刑无望,结合山西阳泉第一监狱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职务的特点,调整现有的分级处遇制度,才能有效激发职务犯的改造积极性。

山西阳泉第一监狱押职务犯的特点。

一、结构特点1、年龄结构特殊:截止2017年4月底两个监区共押职务犯165名,其中60岁以上的占21.5%;50岁—60岁的占44.9%;40岁—50岁的占23.9%;40岁以下的占9.7%。

在押职务犯年龄在50岁以上的近70%。

2、身体状况不好,多数罪犯身患多种疾病。

职务犯在犯罪前曾担任一定的职务,由于整天忙于各种事务和应酬,致使生活几乎无规律可循,因此绝大多数职务犯患有各种慢性病。

3、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一定的认知水平。

大专以上学历占54.1%,高中、中专学历占15.8%,中专以下占29.1%。

职务犯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认知能力较强。

4、从刑罚结构分析,短刑犯所占比例较大。

5年以下有期徒刑71人,占43.03%;5年以上,10年以下38人占23.03%;,10年以上有期徒刑56人,占33.94%.余刑3年以下的113人,占68.5%.5、多数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家庭关系稳定。

职务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捕前担任职务期间,其配偶子女一般有良好的经济收入,且因犯罪而离婚的较少,家庭关系相对稳定。

二、行为特点1、关心身体健康。

职务犯高度关注自己的身体,每天户外活动,无论天气如何都能坚持锻炼。

2、兴趣广泛、爱好学习、关注时政。

通过对在押职务犯的调查了解,几乎每名罪犯都“身怀绝技”,同时这类罪犯也较为关注时政,关注国家各类政策的出台,关注自己所在地区及行业的人事任免,并不时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3、维权意识强。

职务犯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对法律法规和个人权利义务的了解相对较多,加之服刑后自感自己处于弱势,产生了一种潜在的弱势心理,导致职务犯十分看重自己的权益。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对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的现实思考

对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的现实思考


收稿 日期 :0 0 1 — 4 2 1 — 0 1
作者 简介: 王胜 国(94 ) 天津市人, 15-, 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要从事刑法学和诉讼 法学研究 ; 陈辉(90 ) 天津市 17一, 女, 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主要从 事刑法学和诉讼 法学研究 。
察权 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 促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 问题 , 并未覆盖所有的自侦案件和侦查的每一环节 。 案件 , 促进 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 , 犯罪嫌疑 ( ) 二 配套 程 序缺 少 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踟 。但是 ,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 1 。 上一级检察机关作 出批捕决定后 , 证据在侦查 阶 提一级后 , 了一些新问题, 遇到 其中有的是亟待解决的。 段或者审查起诉 阶段发生变化 , 下级检察机关是否有权 变更强制措施 , 以及程序如何进行 , 在上提一级 的《 试行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 中并不明确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 批捕权 ; 上提一级 中图分类号 : 9 52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4 8 8 2 1 )2 0 5 — 4 1 7 — 2 X( 0 0 0 — 0 1 0
20 年 6 8日, 09 月 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 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 ) 自侦 案 件 的监督 不彻 底 一 对 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省级以下 侦查监督部 门将对本 院 自侦案件的监督权近乎全 人 民检察 院直接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 部交给上级检察机关 , 而上级检察机关 的监督并未覆盖 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并于 20 年 7 , 09 月起试行 。 该规定 侦查过程的每一环节。 第 1 条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查 的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 , 审查批捕的时间变得 职务犯罪案件 ,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的 , 由上一级人 非 常紧迫 , 改 根据《 关于省级以下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 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的 目的是为了改变检察机关对 案件 由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以下 ( 自身职务犯罪的侦查监督不力的现状 , 充分发挥上一级 简称《 试行规定》 , )犯罪嫌疑人 已被拘 留的, 当在拘 留 应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上级院对下级 后三 日内报送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下, 报 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的领导和监督 , 强化对职务犯罪案 送的时间可延长 1 日至 4日。1 天的审查批捕期限, 4 下 件侦查权 的监督 、 制约 , 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 内部 级检察 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和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从 监督制约机制 ,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 、 公 门分享 。根据规定 , 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 正行使f 】 】 。该制度的实行无论是在实践部门还是理论研 部 门移送审查逮捕 的案件要提出审查意见 , 并要及时将 究领域均认为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制度解 案件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 由于下级检察 决 了职务犯罪案件立案 、 侦查 、 逮捕、 起诉均 由同一个检 机关不是最终决策机关 ,也没有 案件质量考核上 的压 察院办理 的问题 , 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 力 , 侦查监督部门原本就缺位的对本院 自 侦部门侦查权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 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 的监督意识更 会让位 给一切交 由上级侦查监督部 门监 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阁 。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 加强侦 督裁决 的意识。但是 , 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不是同下级 自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65266439500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0.832.432.8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7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分级处遇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分级处遇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向 全 国 。 同 时 , 一 不 可 忽 视 的 背 景 是 20 另 0 5年 l 2月 召 开 的 全 国 政 法
给 予什 么程 度 的 优 惠 待 遇 和 奖 励? 这 个 问 题 关 系 到 分 级 处 遇 制 度 对 服
刑 人 员 的 吸引 力 , 接 决 定 了 它 的 实施 效 果 。 目 前 , 保 障 服 刑 人 员基 直 在
对 罪 犯 施 行 的 ~ 系 列 管 理 措 施 。分 级 处 遇 是
处 遇 体 系 的分 支 , 是 指 监 狱 对 服 刑 人 员 分 类 调 查 , 其 改 造 表 现 、 它 对 服
必须 要 澄 清 的 是 分 级 处 遇 和 分 类 监 管 的 不 同 , 级 处 遇 应 当 是 根 分 据 服 刑 人 员 的 改 造 情 况 给 予 的一 种 动 态 评 价 , 的 价 值 体 现 在 其 等 级 它 差异 导 致 的 人 员 流 动 ; 类 监 管 是 根 据 服 刑 人 员 的 初 始 状 态 处 以 不 同 分 类别 的监 管 制 度 , 然 也 包 括 部 分 服 刑 过 程 中 的 再 分 类 。 二 者 的 关 联 当 在 于 分 类 监 管 与 分级 处 遇 的 交 叉 点 , 分 类 可 能 与 分 级 重合 。 遇 措 施 即 处 的 内 容 包 含监 管 措施 部 分 。我 们 现 在 的 分 级 处 遇 划 分 标 准 就 是 分 类 监 管 的 标 准 , 之 台湾 地 区 的 分 级 标 准 , 们 既 没 有 专 门 的 规 定 , 缺 较 0我 也 少 可 操 作 性 。 除 了服 刑 人 员 的 档 案 和 判 决 书 记 载 的 信 息 , 狱 管 理 机 监
国的分级处遇制度建立在粗线 条的分级标准 之上 , 存在 分级处遇 的激 励 效果 下 降 , 犯对 此 的关 注 降 低 , 级 处 遇 的 执 行 不 到位 等 问 题 。 本 罪 分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分级处遇总结

分级处遇总结

分级处遇总结一、引言分级处遇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行为、罪行严重程度、改造表现等因素进行评估,将其分为不同的级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针对性管理,提高改造效果,减少重新犯罪率。

本文将对分级处遇进行总结。

二、分级处遇的背景分级处遇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监狱拥挤和改造效果不佳的问题而设立的。

通过将犯罪分子分为不同的级别,对其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和管理措施,可以更好地分配资源,提高改造效果。

目前,分级处遇制度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采用的一种犯罪管理制度。

三、分级处遇的级别划分分级处遇的级别划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1.低度危险级别:此类犯罪分子罪行较轻,改造表现良好,危险性较低。

管理措施较为宽松,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自由。

2.中度危险级别:此类犯罪分子罪行相对较重,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经过改造表现良好。

管理措施较为严格,需要接受一定的监管和限制。

3.高度危险级别:此类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危险性较高,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

管理措施较为严格,限制较多。

四、分级处遇的优点和不足分级处遇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提高改造效果和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分级处遇制度还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然而,分级处遇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分级标准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某些犯罪分子被错误地归类或忽视。

其次,分级处遇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因为不同级别的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待遇和管理措施存在差异。

最后,分级处遇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对监狱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论分级处遇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犯罪管理制度,能够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提高改造效果和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实施分级处遇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其存在的不足之处,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未来应该加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分级处遇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导读:本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

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

2011年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专业委员会研讨会证文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内容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司法执法的灵魂,贯穿于全部刑事政策的实践之中。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执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给出路、区别对待的政策,做到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使减刑、假释制度更加完善,使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监狱刑罚执行具体适用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要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有效地管控和教育改造罪犯,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笔者就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具体适用作初步的探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体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可侵犯的一面,又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社会效果的一面,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消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也包括对顽固不化与法律对抗的严,又包括对过失有悔过表现的宽,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和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

1、《监狱法》赋予罪犯的合法权利是宽严相济的“宽”监狱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进入监狱服刑的罪犯都是严重触犯了国家的刑律,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罪当受罚的坏人。

从感情上讲,应该对其施以报复、体罚、虐待方解心头之恨,怎么也不为过。

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思考

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思考

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思考——新刑诉实施后带来的挑战200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下称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刑诉规则)第327 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制度。

这说明该项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新刑诉实施后也面临很大挑战。

本文就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进行了思考。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意义(1)该项制度实现了有效的监督。

该制度实施前,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均由同一检察院进行,尽管内部各有分工,但是权力较为集中,容易产生监督制约缺位的情况,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办理,影响检察机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由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就能有效的监督下级检察院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报捕材料是否齐备,决定执行是否到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问题;保证案件正确、公正的处理。

(2)该项制度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该项制度实施前,由于侦查手段有限,取证水平低,往往出现“以捕代侦”的办案方式,最后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审判。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院严格按照逮捕的条件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利于促使下级检察院放弃“以捕代侦”的办案方式,注重全面搜集证据,注重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存在的问题(1)时段短、任务重。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方面做出较多调整与增加,就侦查监督来说,就逮捕的条件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业务。

刑诉规则第329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在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罪犯的分级处遇工作是指对不同危险程度和犯罪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教方式和处遇措施,以达到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

而且,在新形势下,罪犯的构成和犯罪类型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罪犯分级处遇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思考和改进。

首先,应该充分考虑到罪犯的危险程度。

在新形势下,罪犯的危险性可能会有所增加。

可能会出现恐怖分子、重大犯罪分子等危险程度较高的罪犯。

对于这类罪犯,应采取更为严格的处遇措施,加强监管和管控,确保其不会再次犯罪。

同时,对于一般的罪犯,也要根据其危险程度进行事实分析,确保对每个罪犯都采取适当的管教方式。

这样才能杜绝可能的再犯罪行。

其次,应该考虑到罪犯的犯罪类型。

在新形势下,犯罪类型可能会更加多样化。

可能会出现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新型犯罪。

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应有不同的处遇措施和改造方式。

例如,对于网络犯罪分子,应加强科技防控,提高监管力度;对于经济犯罪分子,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

只有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才能更好地改造罪犯,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另外,还应该考虑到罪犯的个人情况。

每个罪犯的个人情况都可能不同,有的可能是初犯,有的可能是累犯,有的可能是年轻人,有的可能是老年人。

对于初犯罪犯,应该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引导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对于累犯罪犯,应该加强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立重新开始的信心,防止再次犯罪;对于年轻人罪犯,应加强学习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于老年人罪犯,应加强医疗保健和社会关怀,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只有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处遇措施,才能更好地改造罪犯,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最后,还应该加强罪犯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在新形势下,罪犯的就业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罪犯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分级处遇制度是指根据罪犯的犯罪情况、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其在监狱内的行为表现等,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改造教育和就业培训机会,以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分级处遇制度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分级处遇制度可以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监狱是罪犯接受改造的重要场所,通过分级处遇制度,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罪犯提供不同的改造教育措施。

对于危害性大、且犯罪心理较重的罪犯可以加强教育改造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而对于犯罪危害性较小、且具备一定改造意愿的罪犯可以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更快地融入社会。

通过因材施教的方式,可以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使其逐步回归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分级处遇制度可以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在监狱中,对于具备一定改造意愿和能力的罪犯,可以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为他们在出狱后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通过提供有偿劳动的机会,不仅可以改善罪犯的待遇,也可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与此同时,监狱可以与社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监狱内的劳动力资源与企业的需求相结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监狱经济的发展。

这不仅可以改善监狱的经济状况,还可以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最后,分级处遇制度可以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

通过分级处遇制度,监狱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

对于危害性大的罪犯,可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而对于改造意愿强烈且改造效果良好的罪犯,可以适度减少体制约束,给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和机会。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还可以增强监狱内罪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

总之,分级处遇制度对于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以及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因材施教的方式,可以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从而提高改造效果;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促进监狱经济的发展;通过有针对性的管理,可以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

新形势下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新形势下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新形势下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人忒与科#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乔志平摘要:为了让分级处遇更好地贯彻实施、达到最优的激励效果,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处遇进行动态调整,对矫正效果良好的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肯定并 兑现处遇待遇,对不按规定服刑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实施处罚,为服刑人员创造一个有序、安定的服刑环境。

关键词:服刑人员;创新;发展一、 分级处遇制度的内涵处遇是指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处置及其所处的待遇,是由国外引进的监狱学基本概念之一。

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关于预防犯罪及犯罪人处遇会议后,这一概念得到大范围推广应用。

早期,服刑人员处遇内容主要集中在生活条件方面,以穿着、食物、住宿为主。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服刑人员处遇的内涵逐渐延伸,现在己覆盖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内容,由重点保障基础生存向权利义务型转变。

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对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据处遇方式及内容分级原则,按照不同级别分别给予其不同的处遇方式及内容的制度。

该制度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行刑个性化的重要体现,对于充分调动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降低监管风险、预防服刑人员交叉感染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由于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监管环境,使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接触到更接近外界社会的服刑环境,因而能够帮助他们今后更好地回归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服刑人员分级处遇与分类处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分级处遇是指针对同一名服刑人员在服刑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给予其不同的处置和待遇,是一个纵向的概念;而分类处理是指针对所有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对其进行归类处理,是一个横向的概念。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对服刑人员分类处理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分级处遇的效果。

因此,分类处理是分级处遇的基础性工作。

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管理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系统原则。

分级处遇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科学的理论支撑、充分的基础调查、完善的处遇级别设置体系以及矫正手段等地,技术含量很高,因此需要用系统的方法进行科学审视和全面建构,在依靠计算机、数理模型等技术手段的同时,还要兼顾心理、环境等因素。

新形势下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研究

新形势下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研究

新形势下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研究作者:马丹来源:《卷宗》2013年第05期摘要:罪犯分级处遇,是指监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一定标准,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1991年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随着监狱转型发展的不断深入,文明管理罪犯的要求不断提高,对监狱的分级处遇管理也提出更高要求。

本文力求通过分析分级处遇的作用入手,分析当前分级处遇工作中的困境,并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挖掘罪犯分级处遇的激励引导作用,做一些探讨和研究,以便在实践工作中能更好的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实效。

一、理清分级处遇的意义是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前提作为监狱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分级处遇对罪犯的改造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有首先明确其设置的意义,才能做到认真落实,有序推进。

(一)激励作用。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干警在采取减刑、假释之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目前,监狱大多根据入监服刑时间和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等标准,将罪犯划分为严管级、普管级、宽管级。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实施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二)威慑作用。

对于改造情况不好、不服从管理或抗拒改造的罪犯,通过严管手段强制管理,约束行为、矫正恶习,并对其他罪犯未违规的罪犯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分级处遇既体现正义和惩罚的功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体现人性化管理理念。

我国的分级处遇不允许有任何的残酷和侮辱人格的刑罚,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处遇,这体现着人性化的光辉。

分级管理本身就是一种人文管理,可以说,分级处遇制度更好的贯彻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

二、找准问题是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关键分级处遇制度设置的初衷是逐步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这对罪犯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

三级七等处遇制初探(上)

三级七等处遇制初探(上)

作者: 林志
出版物刊名: 青少年犯罪问题
页码: 20-24页
主题词: 实践效果;分级制;分级管理;分级处遇;法律规定;管理制度;受刑人;福建省
摘要:最近,福建省劳改局在二监的梁布大队,试行制定了犯人分级管理的“三级七等”处遇制,亦叫分级处遇制(下简称分级制)。

它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对犯人执行刑罚的减轻或缓和,仅是改革狱政管理制度的一种尝试。

几个月的实践表明,“分级制”依照受刑人的改恶从善程度,分别施以适当的处遇,能诱导并鼓励受刑人改过迁善,刺激和培养犯人的上进心,调动改造积极性。

已经取得的实践效果证明,“分级制”有它一定的生机与活力。

目前试点工作仍在深化,笔者仅就“分级制”的形成与实践作些初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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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适用分级处遇制度的探索
当前,新的减刑假释规定的实施及财产刑的执行导致部分罪犯减刑无望,结合山西阳泉第一监狱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职务的特点,调整现有的分级处遇制度,才能有效激发职务犯的改造积极性。

山西阳泉第一监狱押职务犯的特点。

一、结构特点
1、年龄结构特殊:截止2017年4月底两个监区共押职务犯165名,其中60岁以上的占21.5%;50岁—60岁的占44.9%;40岁—50岁的占23.9%;40岁以下的占9.7%。

在押职务犯年龄在50岁以上的近70%。

2、身体状况不好,多数罪犯身患多种疾病。

职务犯在犯罪前曾担任一定的职务,由于整天忙于各种事务和应酬,致使生活几乎无规律可循,因此绝大多数职务犯患有各种慢性病。

3、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一定的认知水平。

大专以上学历占54.1%,高中、中专学历占15.8%,中专以下占29.1%。

职务犯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认知能力较强。

4、从刑罚结构分析,短刑犯所占比例较大。

5年以下有期徒刑71人,占43.03%;5年以上,10年以下38人占23.03%;,10年以上有期徒刑56人,占33.94%.余刑3年以下的113人,占68.5%.
5、多数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家庭关系稳定。

职务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捕前担任职务期间,其配偶子女一般有良好的经济收入,且因犯罪而离婚的较少,家庭关系相对稳定。

二、行为特点
1、关心身体健康。

职务犯高度关注自己的身体,每天户外活动,无论天气如何都能坚持锻炼。

2、兴趣广泛、爱好学习、关注时政。

通过对在押职务犯的调查了解,几乎每名罪犯都“身怀绝技”,同时这类罪犯也较为关注时政,关注国家各类政策的出台,关注自己所在地区及行业的人事任免,并不时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3、维权意识强。

职务犯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对法律法规和个人权利义务的了解相对较多,加之服刑后自感自己处于弱势,产生了一种潜在的弱势心理,导致职务犯十分看重自己的权益。

调整现有职务犯监区分级处遇制度的必要性。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就需通过“分级处遇”政策去体现。

(二)现行的分级处遇制度僵化,不能很好地反映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特别是新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实施后,专项行政奖励减少,导致很多改造表现好的职务犯因刑期、奖励等原因得不到相应的处遇。

(三)现行的分级处遇制度处遇级差不明显,不能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二级严管罪犯除了在年终评审、报减时略有体现外,其它方面亦无明显区别;普管级标准宽泛,人员众多,表现参差不齐,待遇无异,导致罪犯对分级处遇不关注,不能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

(四)职务犯刑期结构的变化要求必须丰富现有的分级处遇制度。

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职务犯的刑期结构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16年后半年以来,有期徒刑在五年以下的职务犯明显增多,加上受财产刑履行减刑受限的罪犯,现在监区在押的职务犯徒刑普遍较短,余刑三年以下的罪犯占到68.5%。

对于这类罪犯靠现有的行政奖惩、刑事奖惩及罪犯劳动报酬已经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尤其对一些遵规意识差,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消极怠工的职务犯一些民警感到束手无策,急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丰富分级处遇制度,以实现对职务犯的有效管理。

(五)从改造人的客观现实需要出发,结合职务犯的特点,需对职务犯的分级处遇进行调整。

职务犯普遍文化程度较高,具有相应的个人素养,家庭关系普遍趋向良好,暴力倾向轻微,违规违纪率较低,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能力。

对于职务犯,分级处遇应在活动自由度、文体活动参与度、亲情电话、亲情会见、亲情会餐的频次以及开放式处遇方面多做文章,以期最大限度的调动职务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调整职务犯分级处遇制度的构想
(一)监区成立相应的评级机构,每月对在押罪犯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立处遇等级。

监区在月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罪犯的一贯表现、心理状况、社会支持、应急事件、刑期等情况对罪犯进行评估,确立处遇等级。

其中严管一级、宽管级要报监狱狱政部门审批。

(二)细化罪犯日常考核奖惩,让考核的触角延伸到罪犯改造活动的方方面面,让考核的结果直接体现于分级处遇。

(三)改变原有处遇级数,制定适合职务犯的处遇内容。

《监狱法》三十九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罪犯,在处遇上拉开档次,无论在自由程度、物质待遇、文化生活待遇都要有具体差别”,为了较为完整地体现罪犯的改造表现,又为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不能将罪犯的级别分的
过多,过于烦琐。

笔者建议对罪犯设立“三等六级”,即严管、普管、宽管三等,其中分为严管一级,严管二级,普管一级,普管二级、普管三级,宽管级别六个等级。

鉴于目前监狱的物质条件限制和管理制度的不足、结合职务犯的基本特点,笔者对六级处遇的内容简单构想如下:一是严管一级。

主要指严重违规违纪,经监狱审批需要严管集训的罪犯或禁闭期满后转为训诫的罪犯。

二是严管二级。

主要指在改造中出现违规违纪,受扣分处理的罪犯。

三是普管一级。

这类罪犯在月度考核排名前11%—40%的罪犯中产生,主要享有如下处遇:接见2次/月、拨打亲情电话2次/月、会见时间40分钟/次,月度消费600元、奖休三天、可以参加晨练和晚饭后的小院散步、在奖休日或自由活动时间参加兴趣活动。

四是普管二级。

这类罪犯在月度考核排名前41%—80%的罪犯中产生,主要享有如下处遇:月接见1次、拨打亲情电话1次、会见时间30分钟/次,月度消费450元、奖休一天(奖励非节假日休息)、在奖休日或自由活动时间参加兴趣活动、可以参加晨练。

五是普管三级。

这类罪犯在月度考核排名81%以后的罪犯,主要享有如下处遇:接见1次/2月、拨打亲情电话1次/2月、会见时间15分钟/次,月度消费300元。

六是宽管级。

这类罪犯在月度考核排名前10%的罪犯中产生,主要享有如下处遇:接见2次/月、拨打亲情电话2次/月、会见时间40分钟/次,月度消费600元、奖休三天、在奖休日或自由活动时间参加兴趣活动、可以参加晨练和晚饭后的小院散步、居住监舍为4人间。

基于报应刑思想的影响,对职务犯实行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的分级处遇可能会引起社会这样那样的非议,但从客观事实出发,职务犯的犯罪性质与其他罪犯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对职务犯实行有区别的分级处遇,并不是同情或放纵职务犯罪,而是改造人的客观现实需要。

监狱的宗旨是“改造人”,终极目标是讓服刑罪犯重返社会,惩罚是手段并非目的。

对于被剥夺自由的职务犯,已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至于在改造过程中实行什么样级别的处遇是监狱为了进一步改造人而实行的管理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更加科学的管理和改造职务犯。

因此,对职务犯适用何种级别处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放纵某一类型罪犯,而是基于改造罪犯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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