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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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现通知如下: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要依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要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要注重改造水田,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按要求注重补充耕地,在“十三五”时期全国合力建成4亿亩、力争建成6亿亩高标准农田,共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扩大补充耕地途径,严格上图入库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各类途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要求,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来源。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土地分局:为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占补平衡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协议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设区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各省设区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经征得所涉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

省辖市内部的易地补充耕地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设区市。

本办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为他市补充的设区市。

第五条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设区市范围内有耕地储备资源的在本市范围内解决,没有耕地储备资源的方可申请跨市易地补充。

(二)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陕国土资办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8〕7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85号),切实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为规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成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喻建宏总工负责,耕地保护处牵头,统一征地管理处、资金资产处、发展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等处室共同负责,建立统一安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

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要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要严格审核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耕地开垦费和挂钩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责任单位,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收缴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严格按项目规范管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等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青自然资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QHFS12-2020-0003青自然资规〔2020〕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9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以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在汲取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验基础上,现就持续规范做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一)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而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统筹落实本地区补充耕地任务。

同时应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

(二)补充耕地方式坚持以“县域内平衡为主、市(州)域调剂为辅,国家重点项目省级统筹”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补充耕地的方式可采取自行补充、缴费补充、购买指标三种方式。

具体补充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本市(州)域内平衡,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以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向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平台申请指标交易进行补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9•【文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统筹安排好规划期内补充耕地工作。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

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

今后,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好的省份,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要按照资金性质核定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面积。

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资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4年第4期国土资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坚持耕地保护红线(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体现了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战略定力,体现了深化改革创新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鲜明态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必须充分认识到,尽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粮食生产的实有耕地面积并未增长,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耕地保护工作绝不能放松;我国经济已经到了必须在发展中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时期,粗放扩张、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经过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存量大、利用效率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不仅十分必要,也已具备条件。

(二)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续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耕地保护内涵,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优质耕地(一)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要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

要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原有高等级和集中连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3•【文号】国土资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现就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核定范围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

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按照本文件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真实、准确。

二、统一核定条件新增耕地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等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备要件。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有关要求,各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

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项目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

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

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和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

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赣国土资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6〕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节约集约利用耕地,高效利用零星耕地后备资源,缓解耕地占补平衡矛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16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5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范围内实行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范围和指标归属(一)明确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及社会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

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经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烟草等部门的国家千亿斤粮食增产工程、种粮大户粮田建设工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标准粮田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项目有新增耕地的均可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指标归属。

各类项目的管理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类项目新增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归属县级人民政府。

社会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分收益不分指标,其收益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准确(三)优化项目立项。

项目选址时,要依据现有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充分挖掘区内后备资源,合理选定项目区域和规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doc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doc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

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

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

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实施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

QINGHAIGUOTUJINGLUE
青海国土经略・政策关注
要充分利用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土壤,改良新开垦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六)严格项目验收、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时,负责验收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项目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明确新增耕地面积、水田或旱地等耕 地类型,统一使用利用等标准评定耕地质量提升程度,确保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通过监管平台上 图入库。实施旱地改造并经过验收的新增水田,应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在今后年度变更调查中不 得擅自变更为旱地或其他地类。 四、规范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七)明确补改结合适用范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 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在确保补足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 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按照部有关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 可对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进行承诺;其他建设项目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可对通过提质改造落实 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进行承诺。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先行实施提质改造,实现“失改后占”。 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关于 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 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规[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好今年中央《关于
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落实和完善耕地占 补平衡制度,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 旱地改造为水田(简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简称“补改结合”)落实占 补平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工 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作用,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通过耕地补改结合,既 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又确保工业化、 城镇化用地需要,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满足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需要,部研究制定了《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

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2012年12月7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方案按照2011年部第97次专题会议精神,以及2012年研究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会议和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的要求,为确保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更新全国范围内的耕地质量等别状况,掌握年度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变化情况,保持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数据的现势性,逐步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一)定期全面评价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的要求,依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采用《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的技术方法,每6~10年为周期,对所有现状耕地的质量等别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县级、省级、国家级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及综合监管平台,建立耕地数量质量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2•【文号】国土资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

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8]2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8]2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
意见豫国土资规[2018]2号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17
【摘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313号)精神,进一步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211
【相关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J], 国土资源部
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和单项获奖单位的决定(豫国土资发[2012]8号) [J],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7]1号 [J], ;
5.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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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新国土资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0〕1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强调对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全面全程监管,依托土地利用“一张图”和用地、补地项目报部备案系统,从“补、备、核、用、考”五个环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制度,现转发你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为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做好全国19个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的用地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和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台帐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建立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和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表,依据耕地的补充、储备、占用和占补平衡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耕地及占补平衡工作底数清晰、实时监管。

二、继续做好新增耕地指标储备的入库工作。

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前提下,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以及引导企业和个人利用自筹资金,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指标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的任务,做好新增耕地的入库储备工作。

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新增耕地,属于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外的相关图件标示过新增耕地,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验收等程序,项目验收后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备案的,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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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39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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