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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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39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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