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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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批复
【标 签】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批复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财税﹝2008﹞22号
【发文日期】2008-03-21
【实施时间】2008-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函》(并政
函〔2008〕11号)收悉。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你市拟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适用税额进行了认真审核,具体批复情况详见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太原市)》。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没有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线街道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土地的范围。
自2007纳税年度起,严格按照本批复确定的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确保税款依法足额入库。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及划分土地范围的批复》(晋财税〔2004〕47号)中对太原市的批复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太原市)(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