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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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练习-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练习-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基础过关练题组一历代户籍制度演变1.战国时期,秦国较早确立起一套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根据人们的职业、出身分别立籍,种类大致有民籍、市籍、宗室籍、官籍、吏籍、弟子籍等。

这一制度( )A.巩固了官僚政治B.有利于对社会的治理C.加快了人员流动D.刺激了商品经济发展2.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户口检查,“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并奖励人民互相检举,凡亲属自“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

其目的是( )A.扩大统治基础B.杜绝人口瞒报的现象C.抑制土地兼并D.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3.(2022山东枣庄一中期中)宋仁宗曾下诏:“自今后客户起移,不须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取,各取稳便……如主人非理拦阻,许经县论详。

”这一规定有助于( )A.增强契约法律效力B.改变农村阶级结构C.减弱人身依附关系D.缓和土地兼并现象4.(2022吉林长春月考)元代的户籍分类管理制度即“诸色户计”,将全国的人户以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户计,分别立籍进行管理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

这一措施有利于( )A.缓和土地兼并B.遏制社会贫富分化C.发展商品经济D.强化社会控制5.《大明会典》载:“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它还规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

”明朝的这些规定意在( )A.变革元朝的户籍制度B.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C.规范户籍登记与管理D.严格限制人身自由6.明朝户籍册称为黄册,从洪武十四年到崇祯十五年,共27次编制黄册。

清初户籍基本沿袭明制,但雍正帝后户籍再没有修正过。

其原因是( )A.经济发展迟滞B.赋税制度变革C.地方管理松弛D.政府重农抑商题组二历代基层组织与社会治理7.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时建立的乡村基层组织即乡里什伍制,后世王朝大多保留或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如汉朝的乡里什伍制、唐朝的乡里保邻制、宋朝的保甲法、明朝的里甲制等。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试论北宋皇陵的等级制度

试论北宋皇陵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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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园陵“ 皇堂之制,下深四十五尺,上高三
& ’ ! 十尺。陵台再成,四面各长七十五尺” 。北宋
为等级制度上的特制。 皇后称园陵,一般皇后的谥号为两个字,园 陵不起陵名。但对于一些地位特殊的皇后,还有 不同的等级安排。如曾/临朝听政的皇太后、太 皇太后谥号加两字,在崩死之日已为太皇太后 的,陵墓自然改称为山陵。如仁宗慈圣光献皇后 曹氏,死于神宗元丰三年( !%&% 年) ,尽管她遗 诏称园陵,但从一开始,治丧活动中就君臣一致 地称为 山 陵 ;同 例 的 还 有 崩 于 哲 宗 元 佑 八 年
% " 略小 ! ,比前述孝明后皇堂深度 $% 尺整深了一
史》 所载,应该是可信的。这种明显与后世制 度不符的行为,表明了太祖时当制度草创阶段, 带有初创时期的特点和帝王个性张扬的特点。第 二,在安排太祖丧礼时,所能依据的只是安陵的 制度。 《 宋会要辑稿》 礼三七之四, “ 太祖永昌 陵条” 记载: “ ( 开宝九年十一月) 十四日,卤 簿使言:诸司吉凶仗,周世宗庆陵及改卜安陵人 数有异,未审何从。照( 诏) 并依安陵例,用 三千五百三十人” 。周世宗是前朝君主,自然不 再适合作为宋朝仿效的对象。安陵虽然可作故 事,但赵宏殷并非真正的帝王。这件事情从一个 侧面说明,在太祖去世的时候,宋朝并没有严格 的山陵制度。到了太宗下葬的时候,人们意识到 以改卜安陵例来葬太祖是不合“ 礼” 的: “(至 道三年四月) 二十八日,礼仪使言:永昌陵仪 仗用三千五百三十人,考之礼令,全不及大驾卤 簿之半,今若全依礼令,则用万八千九百三十六 人,必虑道涂往复为难,今请除太仆车辂仍旧止 用玉辂一、革车五外,凡用九千四百六十八人, 合大驾卤簿半数。诏依。 ” 因此,永熙陵皇堂深
一点与唐代陵墓中出现的某些号墓为陵的特殊情

浅析北宋族田义庄产生的原因_历史师范

浅析北宋族田义庄产生的原因_历史师范

浅析北宋族田义庄产生的原因_历史师范
北宋时期,社会结构逐渐演变为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社会。


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族田义庄制度的产生可以归结为以下原因。

一、土地私有化
在北宋时期,土地大规模的私有化已成为主流。

贵族、地主等
占有了大量土地,而许多农民却失去了耕种的土地。

为了维护生计,许多农民开始聚居,并形成了由同一个家族或姓氏组成的部落。


些部落的成员拥有共同的祖先,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族”的概念。

二、族群间竞争
在经济基础上,北宋时期的社会还存在种种矛盾和冲突。

各种
族群之间为了争夺土地和资源,经常发生激烈的争斗。

为了防范外
来的侵略,很多族群开始对自己的领地进行保护。

三、政权调节
北宋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对族田义庄制度的形成起到了调节的作用。

政府通过明确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种族群的权利和义务,以
维护社会的平稳。

四、文化传承
族田义庄制度的形成还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密切相关。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讲究强调家族和渊源,追溯祖先和宗族关系。

这种文化传承在北宋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弘扬。

由于文化传
承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族群通过建立“义庄”形式,强化族群凝聚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宋朝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监狱管理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一、宋代监狱的设置与管理1.御史台狱2.大理寺狱3.地方监狱二、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1.犯人的收押与看守2.监狱的安全稳定3.悯囚制度三、宋朝地方管理制度1.州、县两级地方官制2.路、州、县三级制度3.知州、知县的设立四、宋朝市场管理制度1.政府积极参与市场管理2.市场的繁荣与监管3.对后世的影响正文(篇1)宋朝监狱管理制度宋代监狱管理制度是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置与管理旨在保证犯人的安全稳定,以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宋代的监狱既是刑事被告人、未执行犯人和佐证之人的看守所,又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收容所。

在监狱设置与管理以及悯囚制度等方面,宋代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和成熟的经验。

一是御史台狱。

宋朝建国之初,太祖认为中央监狱设置在大理寺不太妥当,有用法之失之疑。

于是一改前朝的遗制,将中央监狱建在御史台,史称台狱。

御史台狱关押的大臣不是一般的大臣,而是一些位高权重的朝廷重臣。

也有的是望族钦点之囚犯。

二是大理寺狱。

隋唐时,中央监狱均设置在大理寺,把大理寺的职责专定为办理天下所奏的疑案,不设狱。

大理寺办理的案件不负责听讯之事。

元祐三年,罢大理寺狱。

宋朝设在京畿的监狱,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目的是确保犯人的安全和稳定。

在监狱管理方面,宋朝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

犯人的收押与看守、监狱的安全稳定、悯囚制度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这些制度的实施,保证了犯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确保了监狱的正常运转。

宋朝地方管理制度也是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初是州、县两级地方官制,宋太宗以后发展为路、州、县三级制度。

宋代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县,设县令为其长官。

由于常常派京官带本官的职衔去掌管一县之事,称知某县事,简称知县。

还有县尉,负责一县的治安。

县之上为州,州的长官是朝廷委派文职京官前来知某州事的,所以又简称知州。

为了吸取唐末地方藩镇割据的教训,加强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又由朝廷派通判到各州,名义上是知州的副手,实际上一切州事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方才有效。

试论宋代对死亡士卒的收瘗及管理

试论宋代对死亡士卒的收瘗及管理

试论宋代对死亡士卒的收瘗及管理作者:钱俊岭来源:《文物春秋》2013年第03期【关键词】宋代;死亡士卒;收瘗;漏泽园【摘要】大战之后,收瘗、掩埋阵亡士卒遗骸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北宋前期有就地掩埋、责令寺僧收瘗和护送返乡等几种方式,至宋徽宗时开始建立专门埋葬阵亡士卒遗骸的园区——漏泽园。

本文依据文献资料所载,对宋代收瘗、掩埋阵亡士卒的几种方式进行了考察,并借鉴已有的考古成果,重点论述对漏泽园的管理、监督及其数量、地点等问题,对漏泽园的规模及其中军人墓穴的数量、规格、军种、番号、掩埋方式等问题均有所阐述。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战争是人类暴力行为极端化的表现之一,其残酷性、破坏性是人类其他行为所无法比拟的。

大战后战场上遗留下的大量阵亡士兵遗骸必须得到妥善的处理,否则不仅是对亡灵的不敬,“亦损天地之和气”,而且尸体经“春晴熏蒸化为疠疫”[1],会对百姓的生活环境带来一定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尸横遍野的凄怆景象会严重影响军心士气,降低军队战斗力。

因此,收瘗、掩埋阵亡士卒遗骸就成为战后亟待解决的重要工作。

有宋一代,宋廷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战争频仍,伤亡众多,这更成为统治者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本文依据文献资料所载,对宋代收瘗、掩埋阵亡士卒的几种方式进行了考察,重点论述创于宋徽宗时、专门埋葬阵亡士卒遗骸的漏泽园的诸多问题,并借鉴已有的考古成果,对漏泽园的规模及其中军人墓穴的数量、规格、军种、番号、掩埋方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斧正。

一、北宋前期收瘗遗骸的方式自宋朝建立伊始,就始终与周边政权征伐不断,战后妥善处理阵亡者遗骸,不仅可起到慰藉士卒心理、维护军队内部稳定的作用,亦可安抚当地百姓,提高统治者的公信力,“此古之帝王所以既用人之力,必恤人之身,非徒恤其生而必恤其死也”[2] 。

是凡大战后,宋统治者总是在第一时间内发布诏令,收瘗士卒遗骸,并对其家属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告慰逝者,抚恤生者。

北宋皇陵制度研究

北宋皇陵制度研究

北宋皇陵制度研究
北宋皇陵位于今河南省巩义市,这里共埋葬有宋太祖至宋哲宗等七位皇帝,以及被追封为宋宣祖的赵匡胤之父赵宏殷,故称“七帝八陵”。

笔者以考古资料和史书记载为依托,借鉴前人的研究观点,对北宋皇陵的营建制度、礼仪制度、保护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索和论证。

本文综合史料记载和前人的研究成果,对北宋皇陵的营建制度、礼仪制度、保护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探究了负责营建北宋皇陵的职官制度,对职官的设置时间、演变过程及具体分工进行了论证。

通过阐述北宋帝王严格遵守“七月而葬”的古制、祔葬及陪葬制度、皇帝上陵及公卿巡陵制度等,论证了北宋皇陵制度中的礼仪制度。

根据史料记载与考古资料对濮安懿王园陵的具体位置进行了推理分析,对诸陵区的屯兵方式和数量进行了论证。

唐宋义仓制度比较研究

唐宋义仓制度比较研究

唐宋义仓制度比较研究作者:周方高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年第05期[摘要]唐宋义仓在继承隋代义仓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和各自的时代特征。

就义仓粮的征收原则而言,在唐朝主要是按亩征收,651至736年一度改为按户等纳粟;宋朝义仓粮则源于正税之外的另项输纳。

在管理体系方面,由于机构建置的不同,唐宋两代差异较大,但管理均较严密。

在功能方面,赈济是义仓设置的原始目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唐代首创义仓赈贷职能,在宋代发展成为了赈粜的功能。

[关键词]唐宋,义仓,制度,异同[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0-0022-04义仓是我国古代用以备荒赈济的重要仓储制度。

它始于隋,历经唐、宋、元、明、清数代而不衰,在救荒保民、稳定封建政权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

其中,唐宋两代是义仓制度发展的两个重要阶段。

关于唐宋义仓,不少学者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但关于二者的相似之处以及各自的特点,却关注较少,笔者在吸收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拟从管理制度与功能两方面对之作一初步探讨,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唐宋义仓的管理制度(一)谷物的征收原则义仓米粟来源于北齐时的“义租”。

它在隋初时是由民户以“劝课”即半自愿的方式交纳的。

在唐宋,主要通过国家颁布法令对社会各阶级进行强制征集。

就征收方式而言,唐朝主要采用按亩征收的原则,前期,主要为每亩纳二升,元和以后主要提取地税以充粮源,即为两税斛斗的2/10,但在651-736年,一度曾改为按户等纳粟的原则;而宋朝义仓粮源,于正税之外的另项输纳,即主户按政府规定在二税之外按比例交纳。

1、唐朝义仓粮征收原则有唐一代,义仓粮主要是采取按亩征收的原则。

不过,不同时期征收方式变化较大。

在前期,“义租”主要是“亩纳二升”,贮州县以备凶年,采取官为举掌的管理方式,这决定了义仓的命运与吏治状况息息相关。

当时,朝廷要求王公以下,据所占有的官田,每亩纳粟二升,或纳麦、粳、稻等类,随当地的出产物而定。

宋朝的赋役制度

宋朝的赋役制度

宋朝的赋役制度
宋朝的赋役制度是指政府对农民征收赋税和强制劳役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宋朝得到了广泛的实施,成为了宋朝政治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的赋役制度分为两个部分:赋和役。

赋是指政府对农民的财产征收的税款,包括田赋、户赋、口赋等。

役则是指政府对农民的强制劳役,包括劳役、徭役、夫役等。

宋朝的赋役制度虽然对国家财政和军事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农民不仅要承担高额的赋税,还要被迫进行长时间的劳役,导致他们无法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和劳动力,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尽管宋朝政府在赋役制度上进行了多次改革,但这些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直到宋朝末年,赋役制度才得到了彻底的改革,农民才得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宋朝的赋役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这一制度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但也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族田义庄的历史故事

族田义庄的历史故事

族田义庄的历史故事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

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田,也叫祭产、祀田。

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

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

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

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

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

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岁减半。

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

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

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

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

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

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

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

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

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

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

(朱瑞熙)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

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

江苏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吴县,见诸记载的义庄,明代以前只有数处,有田不超过万亩;清代已达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亩。

江南五府一州数十县厅,族田义庄田额从低估计也有数十万亩。

江西省族田义庄也很多,据乾隆二十九年(1704)调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处,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从低估算每族姓按两百亩计,也达一百三十四万多亩。

七年级历史两宋时期知识点

七年级历史两宋时期知识点

七年级历史两宋时期知识点两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南宋政权开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的新时代。

同时,两宋时期也是中国文化的繁荣时期,产生了许多杰出的文化人士和文化成果。

以下是七年级历史两宋时期的知识点。

一、两宋时期的政治制度1. 两宋时期的政治制度是宰相管国,皇帝常退。

宰相是皇帝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2. 宋廷设立了有司、侍御史、观察使、巡抚等多种监察机构,加强了对官员的管理,提高了政府的运作效率。

3. 在两宋时期,官员制度变得更加完善,进士制度更加重要。

科举考试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官僚团队越来越强大。

二、两宋时期的军事制度1. 宋代坚持军功为官的制度。

军人只要获得了战功,则可以直接升官。

2. 南宋时期,设立了镇守使,增强了对边疆的控制和管理。

3. 又在两广、福建、闽浙等处设立了水师,以保障南方海疆安全。

三、两宋时期的经济状况1. 北宋时期,存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繁荣。

到了南宋时期,继续发展了海外贸易,经济突飞猛进。

2. 铁浇铸技术逐渐变得成熟,铸造的铁器数量变得非常大。

3. 纺织业和制瓷等手工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生产出了很多高品质的产品。

四、两宋时期的文化发展1. 宋代士大夫们非常重视文化教育的发展,提倡文化艺术的繁荣。

2. 两宋时期涌现出一批杰出的文化人士,如朱熹、陆游、欧阳修、王安石等。

3. 两宋时期也出现了大量的文学作品,如《南渡记》《庐山谣》等,这些文学作品都体现了宋代时期的文化特色。

五、两宋时期的科技发展1. 两宋时期成为了中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时期,出现了许多杰出的科学家和科技发明家。

2. 其中最有名的是数学家李冶和物理学家沈括。

他们的科技成果为中国科技发展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3. 两宋时期的科技发明也非常多,如海上航行和货币活动的发展、火药的使用等,为中国的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总之,两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充满活力的时期,对中国历代的政治、文化、经济、科学技术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

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

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唐宋时期丧葬礼制的特点
二、唐宋时期丧葬礼制的法令规定
三、唐宋丧葬礼制对社会的影响
正文
在我国历史上,唐宋时期是一个政治稳重、经济繁荣的时代,这一时期的丧葬礼制也因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而具有显著的特点。

首先,唐宋时期的丧葬礼制有着鲜明的等级性。

在这一时期,丧葬仪式被明确地分为不同的等级,从皇帝、贵族到平民,各有不同的丧葬规格。

这种等级性的丧葬礼制不仅体现在仪式的规模和隆重程度上,也体现在随葬品的数量和质量上。

其次,唐宋时期的丧葬礼制有着严格的法令规定。

当时的政府对丧葬礼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丧葬的程序、仪式、随葬品等各个方面。

这些规定不仅在《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等法典中有明确的记录,也在《丧葬令》等专门的法令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唐宋时期的丧葬礼制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强化了社会的等级观念,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它也促进了文化、艺术的发展,留下了许多珍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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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

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

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摘要:一、丧葬礼制的历史背景二、唐宋时期的丧葬礼制概述1.唐代丧葬礼制2.宋代丧葬礼制三、唐宋时期丧葬礼制的配套法令1.唐代丧葬法令2.宋代丧葬法令四、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的影响正文: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丧葬礼制概述、配套法令及其影响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丧葬礼制的历史背景丧葬礼制起源于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演变,丧葬礼制逐渐形成了一套繁琐的仪式。

到了唐宋时期,丧葬礼制已经相当成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唐宋时期的丧葬礼制概述1.唐代丧葬礼制唐代丧葬礼制继承了前代的传统,同时吸收了部分外来文化。

在唐代,丧葬礼制分为三个阶段:初丧、葬礼和终丧。

初丧阶段包括招魂、沐浴、饭含等仪式;葬礼阶段主要是出殡、下葬、立碑等仪式;终丧阶段主要是丧家进行的一系列悼念活动。

2.宋代丧葬礼制宋代丧葬礼制在唐代的基础上有所简化,但仍保留了唐代的大部分内容。

宋代丧葬礼制同样分为初丧、葬礼和终丧三个阶段。

初丧阶段的仪式与唐代大致相同,而葬礼和终丧阶段的仪式则有所简化。

三、唐宋时期丧葬礼制的配套法令1.唐代丧葬法令唐代丧葬法令对丧葬礼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丧葬规定。

此外,唐代还规定了严格的墓地管理制度,禁止在特定的区域内埋葬。

2.宋代丧葬法令宋代丧葬法令相较于唐代更为严格。

宋代不仅对丧葬礼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对丧葬用品、墓地选择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同时,宋代还实行了丧葬补贴制度,对贫困家庭提供一定的丧葬援助。

四、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的影响唐宋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对我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体现了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加强了封建统治的稳定。

其次,丧葬礼制及其配套法令对民间的风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有一些传统习俗沿袭自唐宋时期。

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doc

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doc

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上)张邦炜张忞所谓义冢,简而言之,即掩埋无主尸体或战死军人的公墓。

义冢又称义阡,在宋代还有个独特的名称,叫漏泽园。

对于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前人语焉不详,近人只是在论述当时的火葬习俗时附带提及。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略加探讨。

一、始于何时义冢制度始于何时,人们历来看法不一。

宋人徐度《却扫编》卷下断言:漏泽园之法,起于元丰间。

清人顾炎武《日知录》卷15《火葬》则认为: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

这两种说法虽不无道理,但并不确切。

徐度、顾炎武二人的说法有相同之处,他们都认为漏泽园之法即义冢制度始于宋代。

宋代号称“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

”[1]应当承认,两宋王朝为解决贫民死无葬身之所的问题,曾采取措施并费力不小。

绍圣年间,苏轼《惠州祭枯骨文》称:朝廷法令,有掩骼之文;监司举行,无吝财之意。

[2]绍兴年间,监登闻鼓检院范冈上奏说: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

[3]从中不难看出,北宋建立之初就有允许无地贫民死后安葬于官地的规定。

同时按照《宋刑统》的有关条文,“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掩埋,令其暴露”,将受到“徒二年”的惩处。

[4]直到南宋中期,《庆元条法事类》卷77《服制门·丧葬》一方面严禁亲死不葬:诸父母亡,过五年,无故不葬者,杖一百。

另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无偿为贫民提供葬地:诸客户死,贫无葬地者,许葬系官或本主荒地,官私不得阻障。

这类笼而统之的规定毕竟缺乏可操作性,于是两宋王朝推行义冢制度。

但徐度、顾炎武之说并不确切,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可证。

首先,义冢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东汉。

汉安帝时,河南尹周畅“收葬洛阳城旁客死骸骨万余,为立义冢。

”[5]建和三年(149)十一月,鉴于“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汉桓帝下诏: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

宋代丧葬制度

宋代丧葬制度

宋代丧葬制度
宋代的丧葬制度是一个比较完善的系统,与其它朝代相比有很多创新和改进。

首先,宋代规定了一套比较严格的丧葬礼仪,包括各种祭祀、守灵、抚恤等环节。

而这些礼仪的具体内容和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不同等级和身份的死者所要遵循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此外,宋代还规定了一些禁忌,例如对于在战争中阵亡的士兵,不能进行太过隆重的葬礼,以示对战争的谴责。

其次,宋代还特别注重安葬的地点和形式。

一般来说,宋代人认为墓地应该选在山水秀丽、环境清幽的地方,同时还要注意墓地的朝向和布局。

而在墓葬的形式上,则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其中火葬因为需要大量的木柴而较为昂贵,因此一般只有达官贵族才有条件进行。

最后,宋代的丧葬制度还注重强调家族和祖先的重要性。

在丧葬中,族人要一起参与,表达对逝者的怀念和悼念之情,同时还要进行祭祀、祈福等仪式,以求得祖先保佑后代。

此外,宋代还规定了许多与祖先有关的礼仪和节日,如祭祖、农历清明节等。

总的来说,宋代的丧葬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和改进,使得整个丧葬仪式更加规范、庄重、有序,同时也强化了家族、祖先的观念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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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

宋代的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

宋代的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运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对后世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先来说说宋代的赋役制度。

宋代的赋役制度较为复杂,主要包括赋税和徭役两大部分。

在赋税方面,宋代继承了唐代两税法,但又有所发展和变化。

宋代的田赋分为夏秋两季征收,征收的物品除了粮食,还有钱和绢帛等。

此外,还有各种附加税,如支移、折变等。

支移是指将赋税运输到指定的地点,增加了百姓的负担;折变则是将征收的实物按照官府的需要折换成其他物品,往往导致百姓受到额外的剥削。

除了田赋,宋代还有商税、盐税、茶税等税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税在宋代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城市中的商业活动繁荣,政府在各地设立税务机构,对商业交易征收税款。

盐税和茶税也是重要的财政来源,政府对盐业和茶业实行专卖制度,通过控制盐茶的生产和销售来获取税收。

在徭役方面,宋代主要有职役和夫役。

职役是指百姓轮流担任政府的基层职务,如里正、户长等。

这些职务责任重大,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给百姓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夫役则是指百姓被征调从事各种劳役,如修筑城池、河道疏浚等。

为了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宋代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例如,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免役法等。

青苗法规定在青黄不接时,政府向农民发放贷款,以缓解农民的资金困难;免役法则是由百姓出钱,官府雇人服役,减轻了百姓的徭役负担。

接下来谈谈宋代的军事制度。

宋代实行“重文轻武”的政策,军事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宋代的军队分为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

禁军是中央直接掌握的精锐部队,主要负责保卫京城和征战;厢军则是地方上的杂役部队,多从事各种劳役工作;乡兵是由当地百姓组成的民兵,平时务农,战时参战;蕃兵则是由少数民族组成的军队。

宋代实行“更戍法”,禁军要定期更换驻地,将领也不固定,以防止将领拥兵自重。

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军队的控制,但也导致了“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局面,影响了军队的战斗力。

义绝制度产生原因浅思

义绝制度产生原因浅思

义绝制度产生原因浅思义绝制度是古代中国一种惩罚犯罪的方式。

在中国历史上,这种制度曾经出现过多次,其中较为著名的就是明朝的义候制度。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法制制度和人性本质三个方面浅析义绝制度的产生原因。

社会背景中国历史上的义绝制度主要出现在政治乱世和社会动荡时期。

社会动荡导致了人民生活的不稳定和城市治安的恶化,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民心,采取了非常手段来处置犯罪分子。

义绝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例如,在明朝时期,王振举起的“靖难之役”导致了王振、刘伯温等人掌握了大批兵权,使得江南地区成为社会动荡的重灾区。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维护城市治安和社会秩序,开始推行义候制度,将犯罪嫌疑人交给民间组织执行死刑,以起到儆效惩罚的作用。

法制制度在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和制度并不完善,司法机关的职能也很有限。

因此,一些地方上出现了以武力相向的义候组织来处置犯罪分子,并渐渐形成了将义候制度纳入法律体系的趋势。

对于这种情况,明代法律学家李时中表示支持,认为义候制度“使治安大将辟”,有助于稳定社会局势。

同时,这也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降低审判和执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在当前司法体系无法完全覆盖社会的情况下,引入义候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人性本质不可否认,人性本质中存在着对于报复的本能。

特别是在社会动荡时期,流氓、惯犯等人又容易趁机作乱,威胁整个社会的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政府和民间组织会采取一些极端手段来打击犯罪,以防止一部分人的犯罪行为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尤其在古代封建社会,一些地方上常常存在以义候为代表的民间组织,以自卫、维护领土安全为名义,使用各种手段对手,致其于死地。

在义候制度的实行过程中,犯人被严惩、民选执行人却因崇义行善而光耀声名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既激发了人们的正义感,也呼唤了司法正义的到来。

总结义绝制度曾经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应对乱世和动荡的一种体现。

在社会背景、法制制度和人性本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既然久存不衰,其合理性与否需要我们反思。

从漏泽园墓志砖看北宋陕州社会

从漏泽园墓志砖看北宋陕州社会

从漏泽园墓志砖看北宋陕州社会作者:郭婷来源:《收藏与投资》2023年第10期摘要:漏泽园是宋代重要的慈善救濟机构,更是作为一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它的形成有着独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北宋陕州漏泽园墓地出土的墓志砖为考察北宋时期漏泽园制度以及陕州的社会生活提供了重要依据。

关键词:漏泽园;北宋;墓志砖;陕州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朝廷开始下诏在各地设立漏泽园,用以收埋寺观寄留的无主槥椟、野外暴露的遗骸和死亡的贫乏军民[1]。

漏泽园的名称来源于《汉书·吾丘寿王传》的“德泽上昭,天下漏泉”,其实质是宋代朝廷用于安葬无主或者因贫困而无法安葬之人的义冢。

它与安济坊、居养院都是宋代重要的官方慈善救助机构。

漏泽园在宋代不但是义冢,还作为一种制度在国家范围得到了推广,有着较为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制度。

漏泽园制度虽然形成于宋代,但它与中国古代官方助葬行为密不可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它们的影响。

历史文献中很早就有关于掩埋无主死尸行为的记载,如《礼记·月令》中的“[孟春之月]掩骼埋胔”。

《周礼》也记载了曾经名为“蜡氏”的官职,专门负责掩埋死于道路上的流民,并且将这些人的标识之物保存方便亲属认领。

西汉时期政府会将无力安葬的灾民以棺木安葬,已安葬者给钱助葬。

东汉时,政府还对因贫困而无力安葬的百姓给钱助葬,对没有亲属的人员,政府还会选择空地安葬,《后汉书》还有关于官府设置义冢,并对死者记录姓名,设祠祭奠的记录,但此时这种活动多为政府的临时性政令。

魏晋南北朝时期,受战争频仍、社会动荡的影响,官方的助葬活动主要由地方官员来完成,而民间宗族和宗教性团体才是助葬活动的主体。

隋唐时期,史料上也有不少官方收葬阵亡士兵的记载。

可以说,宋代以前这些官方的助葬活动虽未形成制度,但对漏泽园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宋代社会环境的变化为漏泽园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宋朝采取“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从而加剧了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这使得许多农民破产后进入城市,客观上促进了城市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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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上)张邦炜张忞所谓义冢,简而言之,即掩埋无主尸体或战死军人的公墓。

义冢又称义阡,在宋代还有个独特的名称,叫漏泽园。

对于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前人语焉不详,近人只是在论述当时的火葬习俗时附带提及。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略加探讨。

一、始于何时义冢制度始于何时,人们历来看法不一。

宋人徐度《却扫编》卷下断言:漏泽园之法,起于元丰间。

清人顾炎武《日知录》卷15《火葬》则认为: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

这两种说法虽不无道理,但并不确切。

徐度、顾炎武二人的说法有相同之处,他们都认为漏泽园之法即义冢制度始于宋代。

宋代号称“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

”[1]应当承认,两宋王朝为解决贫民死无葬身之所的问题,曾采取措施并费力不小。

绍圣年间,苏轼《惠州祭枯骨文》称:朝廷法令,有掩骼之文;监司举行,无吝财之意。

[2]绍兴年间,监登闻鼓检院范冈上奏说: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

[3]从中不难看出,北宋建立之初就有允许无地贫民死后安葬于官地的规定。

同时按照《宋刑统》的有关条文,“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掩埋,令其暴露”,将受到“徒二年”的惩处。

[4]直到南宋中期,《庆元条法事类》卷77《服制门·丧葬》一方面严禁亲死不葬:诸父母亡,过五年,无故不葬者,杖一百。

另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无偿为贫民提供葬地:诸客户死,贫无葬地者,许葬系官或本主荒地,官私不得阻障。

这类笼而统之的规定毕竟缺乏可操作性,于是两宋王朝推行义冢制度。

但徐度、顾炎武之说并不确切,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可证。

首先,义冢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东汉。

汉安帝时,河南尹周畅“收葬洛阳城旁客死骸骨万余,为立义冢。

”[5]建和三年(149)十一月,鉴于“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汉桓帝下诏: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

[6]足见义冢制度绝非始于宋代,尽管与前代相比,两宋的义冢制度较完备。

其次,就宋代来说,义冢既不起于元丰,也不起于蔡京,早在北宋初期已有其雏形。

其史实依据,下面将陈述。

二、发展过程两宋的义冢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草创阶段:北宋初年至元丰二年(1079)。

北宋初期已有义冢的雏形,前面所引苏轼的文章、范冈的奏疏,即是其明证。

至于宋真宗曾推行义冢制度,更是证据确凿。

据《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记载: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

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

其经费来自左藏库,后因财政方面的缘故,“臣僚奏请裁减,事遂不行”,[7]以致“死者暴露于道,见者闵伤。

”[8]嘉祐七年(1062)二月,宋仁宗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

[9]经费从哪里来,是否仍然来自左藏库?墓地是固定的,还是具有临时性?这些都不得而知。

当时,开封以外,有的地方也曾推行义冢制度,河东路就是个突出的例子。

宋仁宗时,并州(治今山西太原)知州韩琦建立义冢,目的在于改变火葬习俗。

其继任者继续执行“官营墓域使葬”的措施。

如庞籍免除了义冢的地税,孙贲责成三所寺庙持义冢并为此而“岁度一僧”。

[10]但是“人遂以焚尸为耻”之说并不可信,还是“弊(应作美)俗如故”[11]这一说法比较接近事实。

此外,熙宁二年(1069),苏轼在知徐州任上,著《徐州祭枯骨文》:嗟尔亡者,昔惟何人,兵耶氓耶,谁其子孙,虽不可知,孰非吾民,暴骨累累,见之酸辛,为卜广宅,陶穴宽温,相从归安,各反其真。

[12]显而易见,徐州这时有义冢。

义冢制度在这个时期,处于草创阶段,经费来源不落实,制度又不健全,问题不时出现。

如熙宁七年(1074),汉州(治今四川广汉)“灾伤户绝之家有骨骸未葬者三十四户、九十八人。

”问题居然拖延五年之久,到元丰二年二月,朝廷才批准了成都府路监司提出的方案:“人给钱二千收瘗,鬻绝户田宅以偿官。

”[13]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治标不治本,无法解决百姓死无葬身之所的问题。

(二)形成阶段:元丰二年至崇宁三年(1104)。

元丰二年二月,开封府界提举常平等事陈向在陈留(今河南开封东南),亲眼看到“积骸蔽野,皆贫无以葬者委骨于此。

”他“恻然哀之,明日具以所见闻,请斥官地数顷葬之。

”朝廷“即日报可”。

[14]宋神宗为此专门下诏:开封府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负久暴露。

其令遂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葬。

无主者,官为瘗之。

民愿得钱贷之。

每丧毋过二千,勿收息。

并且授权陈向“主其事”。

[15]陈向建议采取两条措施:第一,在经费上,“以户绝动用钱,经瘗埋之费”;第二,在管理上,“选募僧守护,量立恩例。

”所谓“恩例”其具体内容为: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

[16]宋神宗一概予以批准。

“紫衣”是指紫色袈裟,僧人赐紫始于武则天时。

陈向赓即做了两件事:首先,建立义冢,“凡得遗骸八万余,每三十为坎,皆沟洫,什伍为曹,序有表,总有图”;其次,确定主管,“规其地之一隅,以为佛寺,岁轮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

”[17]可见,寺院不仅主持火葬,而且主办土葬,朝廷还依靠他们推行以改变火葬习俗为目的的义冢制度。

陈向推行义冢制度,堪称尽心竭力。

当时人沈括称赞他:能推朝廷之惠,及于朽骨。

[18]对此,《宋史》卷15《神宗本纪二》有记载:诏给地葬畿内寄菆之丧,无所归者官瘗之。

鉴于此前已有义冢,《宋史》并没有像徐度那样把这件事作为宋代漏泽园之法的开端。

徐度格外强调陈向的政绩,那是由于他是陈向的外孙。

其实,这时尚无漏泽园这个名词。

何况义冢制度尽管比从前具体,但仅限于开封府界,并未颁行于各地。

宋神宗关于义冢制度的诏令虽然不曾要求各地一律加以执行,但地方官员参照执行者有之。

如元丰四年(1081),徐州(今属江苏)知州孙某“遣校吏,拾野中遗骸,得一百八十余躯,葬于城南官之废地,为之祭告而后掩焉”;[19]绍圣二年(1095),惠州(今属广东)建立义冢,苏轼作《葬枯骨铭》,并留下嘱托:后有君子,无废此心,陵谷变迁,复棺衾之。

[20]此外,像宋哲宗时,李昭玘在潞州(治今山西长治)通判任上,鉴于“潞民死多不葬”,他“斥官地,画兆竁,具棺衾,作文风晓之。

”[21]此文题为《潞州戒焚死榜》,至今仍保存在《乐静集》中。

[22]宋徽宗即位之初,孙贲在河东转运使任上,要求地方官吏“常加禁约,无废前规。

”[23]所谓前规,是指韩琦当年建立义冢时所拟定的规矩。

陈向离任后,开封府界推行义冢制度的情况不详。

根据有关记载,河东路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义冢建立在城市附近,只能解决城内及城郊的问题,而“僻小州军、穷乡远道之民未举葬者,势不能相及”;二是即使城内及城郊,“官围地有限,葬且无余”,而“肯于官围地杂葬者多”,[24]需要与可能的矛盾相当尖锐。

这两大问题有带普遍性。

还应当看到,义冢制度建立容易坚持难。

孙贲要求河东路官吏“无废前规”,即是这里难于坚持的反映。

无怪乎在经历了宋哲宗统治时期之后,到宋徽宗时又不得不“推广先志”。

(三)健全阶段:崇宁三年至北宋末年。

《宋会要》食货68之130记载,崇宁三年二月三日,中书言:州县有贫无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伤恻。

昨元丰中,神宗皇帝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

今欲推广先志。

建议“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得到宋徽宗认可。

二月四日,中书就健全漏泽园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加强管理:“诸以漏泽园葬瘗,县及园各置衅籍,令厅置柜封锁。

令佐赞移,以图籍交授;监司巡历,取图籍点检。

”第二,统一规格:“应葬者,人给地八尺,方砖二口,以刻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

”“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

”第三,允许移葬,今后亲属“乞改葬者,官为开葬,验籍给付。

”第四,妥善保护:“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

”第五,方便祭祀:“量置屋以为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

”宋徽宗当即予以批准,“并著为令”。

此外,还责成各路提举常平主管其事。

因此,后来朱熹说:崇宁之制,凡安济坊、漏泽园之政,皆领属常平使者。

[25]安济坊是给贫病者以医药之处。

对于这件事,《宋史》卷30《徽宗本纪一》有记载:崇年三年二月“丁未(即三日),置漏泽园。

”李埴《十朝纲要》、王称《东都事略》、陈均《编年备要》诸书都有此记载,只是《十朝纲要》将此事系于戊申即四日。

两种系日,都有道理。

当时蔡京独相,因而顾炎武认为:“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

”此说之不妥,清代史家赵翼《陔余丛考》卷27《养济院·育婴堂·义冢地》指出:义冢之法,蔡京前已有之。

蔡京“踵其法”,只不过替它取了个新名称。

据《汉书》卷64上《吾丘寿王传》记载,汉武帝时,光禄大夫侍中吾丘寿王称赞西周“德泽,上昭天,下漏泉。

”颜师古注曰:“漏,言润泽下沾,如屋之漏。

”漏泽园即取名于此。

不过也应当承认,与元丰旧法相比,崇宁新法确有发展。

不仅规章制度更完备,而且前者仅适用于开封府属,后者则通行全国各地。

宋徽宗当时便“立法,郡县官违戾者、驰慢者、失检察者皆置之法。

”[26]接着又专门下诏,要求“监司守令奉行无忽”。

[27]诏令下达后,各地相继建立漏泽园。

如明州(治今浙江宁波)虽远离京城,但闻风而动,所属鄞县、奉化、慈溪、定海、象山、昌国六县当即设置漏泽园。

潭州(治今湖南长沙)也曾在“崇宁间,推行漏泽园,埋瘗无主死人。

”[28]靖康元年(1126),蔡京贬死潭州,即“藳葬于漏泽园。

” [29]但是,北宋晚期在推行漏泽园制度的过程中,弊病甚多。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弄虚作假。

朝廷规定守园僧人“以所葬多为最,得度牒及紫衣”,守园僧人当中“遂有析骸以应数者”,[30]以便冒领“恩例”。

更有甚者,某些地方官吏居然“责保正长以无病及已葬人充”。

葬了又葬,问题不大;无病便葬,即是活埋。

如此草菅人命,一经发现,按照法令,仅“杖一百”。

[31]惩罚这样轻,歪风怎能纠正?二是敷衍塞责。

按照规定,“凡漏泽园收瘗遗骸,并深三尺。

”某些地方官吏应付差事,“或不及三尺而致暴露者”,葬了等于不葬。

对于这种做法,尽管朝廷一再下令指责“但为文具,未尽加法”,要求“监司觉察,按劾以闻”,[32]可是收效甚微。

三是胡乱开支。

漏泽园制度作为一项扶贫措施,理当精打细算。

然而某些地方官吏“奉行颇过”,[33]在“葬日及岁时,设斋醮,置吏卒护视”,以致“常平所入,殆不能支。

”[34]宋徽宗为此在宣和二年(1120)六月,下诏纠偏:漏泽园除葬埋依见行条法外,应资给者斋醮等事悉罢。

[35]连“资给”亦“悉罢”,漏泽园不免名存实亡。

四是园地丧失。

宋金开战以后,此事更是无人过问,“漏泽园地多为豪猾请佃”,以致“已死者衔发掘之悲,而后死者失掩埋之所。

”[36]《(嘉泰)会稽志》卷13《漏泽园》称:自军兴多故,遂益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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