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国家为何很少出现像国内一样的执行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美国家为何很少出现像国内一样的“执行难”?
美国的法律制度(the legal system of United States),是在英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英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诉讼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etem)国家,其法律制度有两大特点,以分散制为原则(decentralization),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各州有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包括成文法和制定法,但以“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为主。前总统艾森豪威尔在1964年布朗案后感叹:尊重联邦宪法和法律,那是最高的法律。
人民并非总是自觉主动地接受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必须与社会大众在相互充分理解与尊重的基础上,在各类议题上达成共识,可能携手共进。——Stephen Breyer
一个重要案例是:历史上著名的“布朗案”。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果断的利用宪法的立法原意与普适价值观,扩大了宪法范畴以保护黑人不受歧视与隔离的权利。“布朗案”判决形成伊始,其意义远超过一部普通的判决书,它使种族平等不再是一纸空文。但无论最高法院怎么表态,南方白人都是强烈抵制种族融合的裁决。1957年,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福伯斯(Orval Faubus)公开违抗最高法院,迫使不情愿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他从未支持布朗案的裁决——派
遣联邦军队101空降师1000人前去小石城中区高中(Central High
School),贯彻象征性的种族合校。如同在新奥尔良、纳什维尔、夏洛特和许多其他城市一样,小石城愤怒的白人走上街头骚扰和威吓走在上学路上的黑人学生。1964年,即在布朗案裁决10年后,只有不到2%的黑人学生在南方公立学校与白人同校。
在中国法院文书难以执行的原因不外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被执行人的公然对抗等。有到中国访问的美国法官听后笑着说:“在美国的历史上,我们同样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地方保护和个人对抗根本就不是对手,单凭我们法院,哪有这么大本事?”
美国是联邦与州二元体制,各州法律自成体系,民事执行涉及联邦与州、州与州、县与县之间的判决认证问题。复杂性可想而知。为何执行不难,我们认为司法权威是保障、执行制度是关键。
具体来说,藐视法庭、财产开示与判决留置是三大杀手锏。
藐视法庭与司法权威
在美国民事执行体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便是执行救济的司法权威。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及第三方可处“民事藐视法庭”civil contempt,并判决监禁,或附条件的监禁或处以罚金,直至触犯者同意遵守法院的命令,其目的在于强制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当然,藐视法庭的制裁不及于无力偿债的当事人。它针对的是蓄意违反法院执行命令的人员。
比如第三方(如银行)拒不配合或者债务人妨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法院可以针对债务人直接发布禁止令;若第三方或债务人拒不履行禁止令,则可以处“民事藐视”。
为了避免“误伤”与司法专断,一般而言,民事藐视法庭制裁前会有申明理由的听证。也就是说,在美国,不要说公然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阻碍,哪怕是更加轻微的不配合行为都可以被处于监禁、罚款与社区劳动。
毋庸置疑,民事藐视法庭的制度设计确保了司法权威。它成为高悬在败诉方与第三方头顶上“达摩克里斯之剑”。司法权威是美国具体民事执行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
财产开示制度
财产开示property discovery制度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就规定胜诉方“可以要求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人开示判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也许有读者会有疑问说,那败诉方不配合、隐匿财产怎么办?大家不要忘了前面提到的“民事藐视法庭”的兜底保护了。也就是说,如果败诉方不按照法庭命令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将面临法院严惩。纽约州就明确规定:胜诉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传票的方式要求败诉债务人提供有关财产的相关信息,且若收到传票的人员虚假陈述或是拒绝回应都可能因为藐视法庭罪而受到处罚,甚至的监禁。财产开示传票的时间为7天。在新泽西州,债务人回复财产开示传票的时间为14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填写财产信息,会被视为藐
视法庭而受到相应处罚。
如果遇到极端的败诉方,宁愿坐牢也不愿意配合开示财产怎么办?没关系,财产开示还可以及于败诉方之外的任何人,如债务人的雇主或者银行等。
同样以新泽西州为例,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开示自己的财产。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第三方,如银行发送信息传票,由银行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详细信息。第三方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命令,也将面临藐视法庭的处罚。
可见,财产开示制度最大限度解决了执行中“信息不对称难题”,极大促进了民事判决的执行。然而,如果没有“藐视法庭”这一维护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财产开示也将举步维艰。
判决留置制度
判决留置制度property lien被视为美国民事判决得以执行最为有效的方式。
它是指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之后,胜诉一方在败诉一方财产上依法设置的留置权。绝大多数州规定,判决留置权需要在特定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只有相当有限的州规定判决后留置权自动生效。
由于在败诉方的不动产和动产产权证书上做了有关留置权的标注,败诉方任何转让行为都必须在留置权标注撤销之后,因此,债务人就有意愿来积极履行债务。
与等待被留置财产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相对应的是,胜诉债
权人可以直接执行留置财产。
另一个重要案例是:最高法院在“关塔那摩囚犯案”中一系列判决。在此期间最高法院驳回布什总统的提议,同时判处国会立法违宪。布什总统并不像当年杰斐逊的表态,他说:“我们会
遵循法院的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同意这么判。”此案中最高
法院就立法原意扩充人身保护令的使用范畴以保护战俘的人身
自由。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法院的判决被逐渐认可,并得到有效执行。法院也逐渐行使司法审查权,以保护人民宪法权利。是历史,而非法律原则,教导国人如何逐步接受法院的判决。
当然,以上三个制度只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片断。美国执行体系是一套复杂的法律制度,其内涵远非小编列举的三大制度可以概括。更为重要的是,中美之间的司法制度有较为显著的差异,脱离制度背景的简单移植也不可取。
不过,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可以参考——高度倾向于胜诉一方。
我们发现,整个美国民事执行体制以司法权威(藐视法庭)为依托,以最大化帮助判决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出发点。这才是认识美国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关键密码。
同时在距不服从判决时,美国法院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配合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