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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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本节重点介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证券公司的义务及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与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有关内容的阐述中,参考了《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法规概述(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证券市场领域有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于2008年4月23日由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为执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1.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历史较短,市场结构及功能有待进一步优化,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及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均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为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有必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2.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是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以及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

只有在证券公司各项经营行为充分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维护证券交易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3.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任何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均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证券公司也不例外。

企业证劵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证劵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证券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证券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四条企业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证券发行第五条企业发行证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企业发行证券,应当向企业证券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发行证券的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三)发行证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五)发行证券的审计报告;(六)发行证券的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意见;(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证券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发行证券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企业发行证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发行证券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低于股票面值或者债券面值;(二)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五)发行证券的企业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企业证券交易第九条企业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十一条企业证券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交易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操纵市场;(二)交易量应当符合市场规律;(三)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企业证券交易,应当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一)内幕交易;(二)操纵市场;(三)虚假陈述;(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企业信息披露第十三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会计、资产重组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依法行使知情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不得参与操纵市场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法履行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幕信息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报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及时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三章财务会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财务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资产重组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其利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资产重组方案,维护各方利益平衡,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和改善法律法规,其中《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就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二、主要内容《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1. 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交易方式以及市场的开设和关闭等。

2. 证券发行和上市规范:对证券发行的条件、程序和审核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证券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证券交易的监督管理: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场所与时间、交易方式与程序、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4. 投资者保护: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明确了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非法集资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了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证监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等。

三、实施效果《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 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规范管理,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增加了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审核监管力度,有效遏制了虚假陈述和信息欺诈行为。

3. 健全了对证券交易的监督管理机制,维护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4. 加大了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提高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5. 完善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提高了监管的效能和效果。

综上所述,《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7月5日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教程答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教程答案

正确1.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2.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3.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___________进行审查。

1. A 毕业学校2. B 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3. C 信用备案4. D 国籍信息正确4.证券公司可以在信任的基础上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5.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6.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有关信息,其中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错误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以下信息不正确的是:1. A 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工作人员2. B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3. C 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银行服务机构4. D 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正确8.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___________进行审查。

1. A 毕业学校2. B 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3. C 信用备案4. D 国籍信息正确9.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高管的四大看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高管的四大看点

条例事关⾼管的看点:扩⼤了独董适⽤范围、拓展了⾼管范围、设⽴合规负责⼈、规定任职资格 2008年4⽉23⽇,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6⽉1⽇起施⾏,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针对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些突出问题,如证券市场准⼊条件、客户资产保护、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等进⾏了详细规定,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条例》关于⾼管⼈员有四⼤看点,这主要体现在其中的第三章。

扩⼤独董适⽤,强化监督职能 独⽴董事制度在我国本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项制度,最早见于1997年12⽉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董事”。

2001年8⽉,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独⽴董事制度。

此次出台的《条例》将独⽴董事制度引⼊证券公司中来,《条例》第19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独⽴董事,证券公司的独⽴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客观判断的关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条例》将独⽴董事制度的适⽤范围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证券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证券公司被要求“应当”设⽴独⽴董事,并且独⽴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此要求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致。

⽽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应当”被“可以”所替代,且独⽴董事的⽐例也未规定。

似乎,《条例》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更为宽松。

但《条例》第20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由独⽴董事担任。

”⽽且,《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经纪、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的,董事会必须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

01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

01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

考点7-10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 业务审批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

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注册资本• 禁止同业竞争、控制风险、分支管理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考点7-11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 严格审查• 及时备案• 禁止提供给他人考点7-12 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包括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客户的委托资产等。

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财产,不得随意挪用和侵占。

考点7-13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1. 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的情形(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从业资格必知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必知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必知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合法合规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证券从业资格必知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与转让等活动的法律框架。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熟悉该法律法规的内容,理解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与运行机制。

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机制及内部治理,对于公司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以便正确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

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从业人员需了解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他们还应关注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避免触犯相关规定。

四、《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重要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投资范围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了解该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深入理解该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职责,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证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和处罚措施。

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条例

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条例

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条例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条例对于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分享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券发行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9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9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9篇第1篇示例: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复杂而又风险巨大的领域,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众多的监管条例。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因为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和中介机构,其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对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近期我进行了对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的学习,感触颇深,特在此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我学习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证券公司日常经营的全方位监管,囊括了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这也提醒我们证券公司员工,要时刻关注公司制度建设和内控体系的健全性,严守规章制度,做到合规经营,从而避免因违规操作而给公司和客户带来风险。

我还学习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执业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从公司资本充足、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公司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升公司的金融监管能力等。

这些要求意味着证券公司需要在资本实力、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加大对业务的监控和风险的识别能力,同时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和投资者教育。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监管条例对于证券公司的严格要求和标准,这是出于对市场和投资者的保护,也是出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要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从而为公司和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稳健的投资环境。

监管也要求证券公司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通过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为更多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和更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这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积极践行金融普惠的理念,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使更多的投资者受益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的营业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期货证券交易、发行与承销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及其他依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客户的信息和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的营业标准和客户要求开展营业活动,维护证券市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营业范围内除上述经营类型外,不得从事与客户资金或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经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联合客户参与股票、期货及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投资经营活动误导客户投资。

第五条证券公司须严格按照证券法规定核查客户的身份和资金出入情况,确保客户的资金得到妥善保管,客户的资产不受损害。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成交,不得做出隐瞒客户信息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捣毁客户信息的行为;不得借用客户的资金作为发行承销业务的违约金,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投入单位经营。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营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区及数据处理等规定,维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确保数据传输、处理及存储安全。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措施破坏市场秩序,不得利用自身投资者的优势地位,通过变盘和议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控制市场价格,对抗市场供求规律。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管理内部账户、现金管理和结算支付等结算机构,增加内部控制力度。

第十条证券公司营业活动期间,应当保持客户与本公司账户之间的独立性,并定期向证监会报告客户的资金账户状况及交易纪录,便于对客户资金的及时监控。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以忠实的表现开展有关的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及内部控制服务,按要求进行证券营业总管审计报告备案、披露财务报表及其他资讯并且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二条遇到客户存在投资风险或损失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对客户损失进行解释和认可,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客户的损失第十三条任何一家证券公司非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大规模参与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业务,也不得开展与其职责不符的任何经营。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考点一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理应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理应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证券公司理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客户认为相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能够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理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理应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对应措施。

(5)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6)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8)证券公司理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公司理应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经营亏损。

考点二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的股东理应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理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理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0•【文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年4月10日)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咨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来信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答复如下: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并未全面禁止购买。

根据该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有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购买。

目前,关于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公司主承销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不得参与与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发行人发行或与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承销商主承销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

2、根据《关于证券公司参与申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证监机构字[2006]192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证券的询价和网下申购。

3、根据《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84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

4、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从本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至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之日,不得购买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8【实施日期】201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0号)《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11月18日附件1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起草说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四十六条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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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证券
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基金、证券
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期货等交易品种,以及其他经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证券的品种。

第三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
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组织和管理证券交
易活动,促进证券交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证券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从事证券承销、证
券经纪、证券资信评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证券投资者,是指依法参与证券交易活动,购买、持有、转让证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证券交易管理
第七条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误导行为。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保障证券交
易的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察机构,加强对
证券交易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了解风险,按照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证券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章证券承销与发行管理
第十四条证券承销人应当依法履行证券承销和发行管理职责,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证券发行管理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发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经营状况有准确了解。

第十八条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内幕信息泄露等行为。

第十九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其他与证券承销和发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
制度,保障证券投资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第五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监督管
理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证券交易市
场监管职责,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证券公司监
管职责,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证券承销与
发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证券承销人和证券发行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监管职责,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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