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作者:许世兰石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7期摘要: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开展质量不高且具有较大随意性,加之部分基层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刑事办案質效的提升。
基层检察机关需深入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提高办案检察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关键词:刑事检察办案质效路径一、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重要性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1]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人民检察院怎样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要做的文章”[2]。
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主力军,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态度把每一个案件办准、办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开展不规范,阻力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随着政治体制改⾰的深⼊,我国社会、经济等⽅⾯有了较⼤发展,检察事业也得到了长⾜发展。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我院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中仍然存在着⼀定的问题,需及时改进和解决。
为⼒求探索更加科学的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现将我院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我院现有政法编制68名,⼯勤⼈员5名,实有⼲警74⼈(在岗61⼈),退休11⼈。
1、在职在编67⼈(在岗52⼈,改⾮13⼈,病休2⼈)2、在职不在编5⼈(⼯⼈)3、在职不在编2⼈(分开登记)我院设纪检监察、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预防科、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科、监所科、办公室(与检委办合署办公)、装备科、法警⼤队共14个机构。
全院⼲警⼈员少,所以,各业务科室的检察员和书记员的⽐例也⽆法做到科学配置,很难适应⼯作需要。
⼈员配置情况如下:从以上统计看出,我院政法专项编制紧缺,部分业务科室⼈员偏少,已严重影响着各项检察⼯作的正常开展。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不能满⾜基层检察院⼯作实际需求。
近年来,各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但我院政法编制增加却只有5名,形成了⼲警奇缺与业务量增⼤的现实问题。
⼆是当前我院⼲警队伍年龄⽼化现象严重,后备⼒量严重不⾜。
为解决这⼀难题,我院近年来加⼤了公务员招录和政法⼲警招录⼒度,但由于受编制数量所限,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难题。
三是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统⼀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由于多⽅⾯的原因,和许多基层院⼀样,我院也⾯临着检察官断层,尤其是办案⼀线检察官断层现象愈加突出,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不符合⼈员梯型组合理论。
三、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通过对机构编制管理⼯作的总结和思考,感到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从以下⼏个⽅⾯着⼿:(⼀)进⼀步加强编制管理的制度建设。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检法实务FAZHI ZHENG FU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余嬪李萍郭薇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作为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其职能发挥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工作流程的规范性、绩效考评的科学性、办案的效率、领导决策的准确性。
基层检察院往往因案件体量大,各业务部门长期根据传统的较为分散的案件管理模式运转等因素影响,出现案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工作配合衔接不畅等现象,制约了案管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视角,以破解基层案管职能发挥难题的探索实践为基础,浅谈基层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的见解。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实践;思维模式我国自推进案件管理改革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一改传统分散的各业务部门自行管理案件的模式,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机制,实现了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通过对办案步骤节点的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进行办案的全过程监督,从而杜绝案件流转的随意性,有益补充了检察机关部门间的监督,客观上加强了自身监督能力,有力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现阶段检察院案管职能案管工作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开展管理工作,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而展开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
其中,管理职能为通过对重要办案节点的掌握,监控案件流程,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监督职能为对收案、结案、移送和归档等主要办案流程节点适时进行监控;服务职能承担一定的与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保障办案活动高效运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谋职能为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统筹掌握一定范围内的类案办理规律、特征,检察官办案数量、效果,各业务部门工作量分配等情况,为领导宏观统筹部署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谋建议,四项职能设置的核心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
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
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
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3、转隶去留矛盾。
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去,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
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
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
2024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
2024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有幸在2024年加入了某地方检察院,开始了我的检察工作之旅。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对检察院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的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我们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保护他们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在办案中,我们要谦虚谨慎,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不能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公正判断。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其次,作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我们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业务技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善于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实践,通过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和案例分析,提升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此外,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时刻保持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职能部门,我们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严格要求自己,杜绝腐败行为。
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守底线,不做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
我们要做到廉洁自律,严守纪律,对待自己要严格要求,对待他人要公正公平。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最后,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不断开拓创新,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检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我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xx届五中全会之后,中央再一次提出了完善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办案关键性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接下来就跟着的脚步去看一下关于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吧。
检察官工作心得体会篇1今年初以来,检察院实行了管理机制绩效管理体制,在各支部管理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通过一周多来的有效运行,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更进一步加深了对绩效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一、绩效管理应把信息化建设推进做为重要手段1、信息化建设为绩效管理的同时实现搭建了平台。
推动信息化建设促进了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和信息畅通,通过信息网络,干警的工作业绩可以得到及时展示,动态考评结果可以及时公布案件流程管理、机关事务等事务工作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等等都可以及时在网际网路上发布,以最大限度的优化奖惩结果,优化考核效率。
考核后,在肯定部门和干警的工作价值的同时,不足和努力方向也会得到科学的评判,这将对和干警的工作起到极大激励作用,绩效管理的目的乃是正是基于此才得到实现。
这是信息化所特有的介面,也是其成为绩效管理不可或缺的和重要因素。
2、信息特有的刚性保证了绩效管理公开、公正、公平。
达至以信息化方式实现绩效管理,少不了应用软件这个重要核心理念。
软件系统的不可性确保了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如案件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网上案件流程控制,将法律、规章变为刚性的操作程序,克服了随意性,避免了人为因素,有效地提升了办案质量,为对办案人员进行确证绩效考核提供了科学依据。
因此,信息化建设在实现动态电子政务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除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也成为绩效运营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二、绩效管理要建立三大管理机制机制不同于制度,我们目前的管理大多积压建设在制度建设层面上,没有上升自主创新到机制创新的高度,往往以制度不断完善代替了机制建设。
因此,这里谈到的机制建设,应该是以制度为可以保证,但又不能是制度的小修小补或简单堆砌,必须形成通气一个科学的运转过程,使之产生长期、稳定的控制结果。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作者:崔峰王燕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按照上级院统一部署,基层检察院扎实推进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案财物管理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检务公开、巡回检察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等检察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本文主要阐述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索。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责任制改革;检察;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21-01作者简介:崔峰,男,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王燕,女,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
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落实情况按照上级院的统一部署,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本院首轮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进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2016年11月30日已完成首轮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遴选出40名员额检察官,9名入额助理检察员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
检察官员额符合市院规定的35%以下。
根据省院和市院的相关规定,起草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办案组织设置方案(送审稿)》。
方案总体设置是:本院政法专项编制在岗105人,在检察一线办案配置首轮遴选出的员额检察官40人;检察辅助人员总计49人(其中检察官助理27人、书记员8人、检察技术人员3人、司法警察11人);司法行政岗位配置了16人。
司法行政人员为16人,比例为13.79%,符合市院规定的基层院司法行政人员比例低于15%为合格的要求。
聘任制辅助人员配备为54人。
我院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和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未入额。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情况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四项改革”的核心,金牛区院建立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办法(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定岗及办案组织设置方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岗位职责规定(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案件承办确定办法(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流程(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机制。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的一种,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保卫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责任与权限在维护法律权益、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进行全面解析。
首先,对于维护法律权益来说,检察官具有重要使命。
他们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拥有侦查、起诉、参加庭审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可以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意见,保障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此外,检察官还可以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公正。
其次,检察官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案件中起到“法律的代言人”和“刑事执行的指挥者”的角色。
检察官积极参与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侦查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
他们还可以提起公诉,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活动,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通过参加社区矫正、监狱管理等活动,帮助罪犯改正错误,促进社会安定。
还有,检察官具有保护人民利益的责任与权限。
在公益诉讼中,他们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维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
检察官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对于可能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检察官有权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检察和公共法律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权益。
总而言之,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是多方面的、重要的。
他们既是法律的维护者,也是打击犯罪的斗争者,更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在履行职责时,检察官要坚守法律原则,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干扰,以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正、稳定,法治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XX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在人员分类管理、院领导直接办案、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体现和办案质效的进_步提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1.入额检察官数量与办案量不匹配。
我院共有检察专项编制43个,入额检察官16名,占编制总数的37.2%。
近年来,该院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数已跃升为全市前列,而我院仍是小院编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2.司法辅助人员未配备到位。
全院共有检察官助理11名、书记员7名。
检察官助理人数无法达到与员额检察官1:1的比例,除3名员额检察官单独配备助理外,其余员额检察官均共用辅助人员,且11名检察官助理中有6名是55岁以上的老检察官。
3.员额检察官无文书签发权、用印审批权。
员额检察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权,但是,员额检察官对法律文书一逮捕决定书却没有签发权和用印审批权,必须申请检察长签发和用印,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旨不符。
4.领导办案数中的“案件”范围界定过窄。
定义和评价"案件”,是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建立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基础。
但是,哪些执法活动是办案,哪些职能的履行是办案活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实体案件作为办案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5.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领导干部对案件进行组织指挥、审核决定以及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事务虽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虽然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案件,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系普通案件,不具备示范性、指导性的情况。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措施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措施作者:宋国强高卫东来源:《时代青年·视点》2017年第01期新形势下,随着惩腐肃贪力度的加大,自侦部门任务的日益繁重,规范司法行为的提出,对我们来说,办理自侦案件是一种挑战,而办案安全更是我们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生命线,事关案件成败、社会和谐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声誉以及执法公信力。
一、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的办案安全事故,给党和国家带来损失,给人民群众带来危害,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也给检察干警个人带来极大的危害,有人为此还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政法工作、检察事业也都必须要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才能适应形势发展之需要。
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传唤、拘传、批捕、起诉规定和高检院关于办案安全一系列规定,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二、办案安全事故的含义办案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
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撞墙、跳楼、割腕、自缢等方式实施的自杀、自伤、脱逃、行凶以及因其他疾患引发的事故。
二是办案人员伤亡事故。
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实施的伤害。
因此,凡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均应属于办案安全事故的范畴。
准确理解这一含义,既体现对办案人员的爱护,又有助于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三、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自侦办案是一项发现犯罪和证实犯罪的工作,是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和对抗,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不恰当的办案方法常常会加深这种对抗,这种对抗升级到一定程度则造成办案安全事故。
(一)在办案人员方面存在的原因。
一是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高,责任心不强。
没有清醒的认识到执法办案是中心工作,办案安全是前提、是生命线这一辩证关系,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因而造成责任意识比较淡薄。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
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
2007年以来,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但是,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
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决策的困境与出路
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刘燕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2期摘要: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在司法体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叠加变革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在议题范围、人员组成、机构配置、议事议案数量对比和决策过程科学性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通过正确处理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去行政化以增强专业化、规范落实议事议案范围等措施寻求科学决策路径。
關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科学决策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检委会决策机制进一步细化,在突出检察长对检委会决策影响的同时,又强调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使检委会决策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基层检察机关承担着全国检察机关80%以上的办案量,在司法体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叠加的形势下,其检委会决策面临着诸多问题,有待我们给予足够重视。
一、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决策机制面临的困境(一)司法体制改革给检委会决策带来挑战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大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其作出的决策是检委会整体的决定,不是检察长或单个委员的个人决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司法体制改革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最大限度保障检察官对其承办案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均对检委会对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作了规定,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对检察官在办案中的权限只能在检委会决策权之外进行放权。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案件办理权限在检委会和检察官之间进行明确划分,即需要明确哪些案件由检察官自主决定,哪些案件应当交予检委会集体决策。
虽然《工作规则》第8、9条对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作了尽可能明确规定,但执行起来仍然存在不少模糊地带,比如第8条中对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
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
主诉检 察官 应是 公诉人 的 优秀代 表 ,应具 备 良好 的
辽 宁 省 盘 锦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公 诉 处 处 长 【 20 0] 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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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制度 的健 康深 入发展 。 ( ) 三 主诉 检 察官待 遇 堪忧 , 为制 约主诉检 察 官 办 成
它政 府 机关 。某基 层检察 院 中层正 职有 五人 都是 通过竞
何存 位置 ?因此不 肯放权 ; 其二 , 不放 心 。认为 主诉 检察
官权 力增 大 了 , 出问题 。把放 权 于主诉 检察 官与 主诉 会
聘 , 公诉 部 门走上 其它 部 门领导 岗位 的 ,占中层 正 职 从
人数的 4%; 1 二是 公诉 工作压 力 大 , 工作 标 准高 , 没有相 应激 励机 制或 待遇 , 使公 诉人 员 “ 致 跳槽 ” 的现 象 时常存 在 ; 是各 级检 察 院进 行收 编 、 编 。市 ( ) 三 缩 分 院和基 层 院 除在 9 5年 、6年进行 了全 国检法 统 一增 编考试 , 9 吸纳一
关键 词 : 主诉 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 度 公诉 政 治素 养和 职业 道德 品质 ,具 备 良好知 识结 构和 能力 素 质 , 有 丰富 的出庭 经验 。虽然 实施 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 具
一
、
影 响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任 制度 深入 开展 的症 结
( 没 有赋 予主诉 检察 官相 对独 立 的办案 职权 , 一) 办
案行 政领 导 色彩依 然存在
任制 度 的积极 意义 之一就 是培 养 造就优 秀 的高层 次 、 复 合型 、 家 型检察 官 ,使 主诉检 察官 能够 在实 践 中锻炼 专
和发 展 ,但 这 并不 排 除 在选 任 时 要 制 定 严 格 的选 任 机
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设置与运行优化论证
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设置与运行优化论证摘要:检察官办案组是重要的检察办案组织,但F市基层院检察官办案组在运行中存在概念混淆、功能不明确、设置不灵活、流转不畅、组内机制不够优化、审批程序行政化的问题,为更好发挥检察官办案组有利于满足办案亲历性,形成专业化、集约化办案模式,拓展业务部门亮点的特殊优势,从受案范围、流转机制、固定或临时设置方式、组建形式、组内运行机制、厘清部门负责人和主办检察官关系这六个方面入手提出优化方案。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组设置运行专业化去行政化一、制度背景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是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检察组织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分别有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这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办案组这种办案组织形式。
应当明确独任检察官应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主要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办案组作为重要补充,可发挥检察官办案组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形成专业化、集约化的办案模式。
二、F市检察官办案组设置情况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F市12个基层院的检察官办案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得出以下数据:F市基层检察院2017年至今共设置了64个检察官办案组,其中19个已解散,现存的45个检察官办案组中30个固定设置、15个临时设置,共囊括办案人员187人,其中检察官124人(含主办检察官41人)、检察官助理59人、书记员4人。
检察官办案组呈现出以下问题:(一)混淆了检察官办案组与轮案组、独任检察官办案单元的概念此次改革中,基层院上报的检察官办案组共123个,经筛选,符合检察官办案组结构特征的仅64个,其他的不符合检察官办案组的或为轮案组或为“1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者书记员”的独任检察官办案单元。
检察官视角下的工作总结:责任与使命
检察官视角下的工作总结:责任与使命2023年对一个检察官来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
作为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职责重大、使命光荣。
作为检察官,我始终怀着对职责与使命的责任心,勇往直前,不断前行,脚踏实地,为社会公正与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责任使命2023年,我一直在思考作为一名检察官的责任和使命的深刻内涵,由于我工作的性质,需要在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作为国家司法的重要执行部门之一,检察机关的责任是维护国家法律和公平正义,并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嫌疑人和组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执行这些职责的同时,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使命,那就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在依法起诉犯罪嫌疑人或在司法技术中提供意见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整个司法程序中维护他们的权利。
同时,更广泛地说,我们还必须要考虑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检察官在执行自己的职责时,必须时刻关注社会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必须不断努力使他们的工作更加透明、更加有效,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检察官职责在2023年,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一直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完成了许多重要任务,包括连续执行了多起合同诈骗、经济犯罪、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十分紧急和重大的案件。
在执行这些任务时,我不仅依据法律条款行事,还注重人性,遵守“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论身份、地位如何,决不再对事实进行毁谤和攻击”的原则。
当这些任务完成后,我及时反思自身的工作表现,纠正处理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同时也善于创新,总是借鉴先进经验和创新理念,将这些先进的方法融入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以不断推进工作质量的进步。
三、对于2023年的展望与思考当我回顾过去3年的检察官生涯时,发现自己处于了一种非常具有贡献性的状态中。
现在,我对未来充满信心,认为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可以在职业巅峰上实现更高目标。
2023年,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将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职业素养,准确把握法律和社会赋予自己的的职责和工作使命,以更加自觉的身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公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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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作者:杜先祥胡庆翠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09期摘要:以Y院2016年以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例,从上会案件的数量、讨论范围、处理结果的变化,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方面存在问题,如检察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要求,检察官联席会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权限没有落实到位,案件评查制度没有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等问题。
提出加强检察官培训学习,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职责权限,实行检委会繁简分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定司法责任追究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司法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在稳步推进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检察工作模式。
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改革的最基本环节,如何贯彻落实好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实现新型检察工作模式,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成效。
下面以Y院的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例,谈谈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的问题一、基本情况(一)近三年来公诉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数据2016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28件,检委会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为14件,各占50%。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9件,相对不诉1件,起诉2件,请示2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相对不诉2件、存疑不诉3件、起诉1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2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相对不诉1件。
2017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29件,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为17件、12件,分别占比59.3%、40.7%,与上年度相比改变承辦人意见数略有下降。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10件、相对不诉5件、请示2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存疑不诉2件、起诉1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1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相对不诉3件。
2018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64件,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是37件、27件,分别占比57.8%、42.2%,与上年度相比改变承办人意见数上升上了15件,上升了125%。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15件、相对不诉21件、绝对不诉1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相对不诉2件、起诉2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16件、退查1件,由起诉变更为存疑不诉1件。
(二)对上述数据的基本分析1.从上会案件的数量来分析,公诉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量是逐年增加的,2016年是28件,2017年是29件,到了 2018年就猛增到64件。
2018年比2017年有大幅度的增长,净增加案件35件,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案件数也随之发生变化。
2. 从检委会上会案件的讨论范围来分析,承办人提出不起诉意见的案件均提交到了检委会讨论,检委会的会前审查过滤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加重了检委会的工作量,消耗了检委会委员的大部分精力。
3. 从上会案件的处理结果来分析,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案件逐年上升,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是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就可以决定,无需提交检委会讨论。
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案件呈上升态势,表明检察官的办案模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缺乏承担办案责任的勇气和能力,还没有完全适应“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改革要求。
检察官不愿、不敢承担办案责任,分担责任、转移责任的想法较为普遍地存在,放权用不好权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需要司法改革后,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以及新型犯罪案件把握不准,表现为不敢诉、不愿诉的现象,尤其是在办理网络平台诈骗和黑恶势力的新型集团犯罪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如Y院办理的鲁某某等33人诈骗案,承办人提出对其中27人作存疑不诉,理由是业务员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其中部分业务员参与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实施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是应当明知,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有的直接表现为主观上的明知,而有的则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判断推定主观上的明知即“应当明知”,不能要求每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都是直接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只要在客观上有证据链来支撑共同犯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无论是直接“明知”还是“应当明知”,就可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法律上的“应当明知”。
于是检委会对28人作出起诉的决定。
又如Y院办理的张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办案人员提出有的犯罪嫌疑人参与寻衅滋事次数较少,情节较轻,部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经检委会讨论后,认为要综合全案进行证据分析,本案应当定性为恶势力犯罪,作为集团犯罪不能割裂犯罪集团成员的行为,部分犯罪嫌疑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应当综合认定。
根据黑社会、恶势力、“软暴力”的司法解释,可以认定部分犯罪事实,因此检委会作出除1人分案外其他人均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官联席会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了顺应检察改革,加强业务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是由业务部门牵头负责召开的,针对具体案件由检察官共同参与研究,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的专门性业务会议。
它是司法改革制度下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升检察官办案质效的有效途径。
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在会前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多数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有助于提升检委会的议事议案质效。
但是,由于检察官联席会议会前准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如检委会会议的程序那么规范严谨,导致参会检察官会前对议题审议不够仔细,会议准备不够充分,发表意见不够全面,于是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参考借鉴意义不大,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权限没有落实到位以安徽省检察机关为例,2017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权限清单》对全省三级检察机关按照层级进行了划分,其中关于基层院的权限规定,检委会的决定权仅限于四类案件: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院抗诉的刑事案件,拟提请上级检察院复议的案件,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撤回起诉,分管检察长的决定权限为一般案件的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撤回起诉。
检察官有权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不起诉权,都由检委会代劳,大量案件是由检委会作出结论,导致三者之间权限混乱。
更何况有些地方已经将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权下放到检察官,由检察官作出最终决定。
可见,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的权限不明确,检委会承担了过多案件,这些都与司法改革的要求尚有距离,而相应的检察官的主体责任也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四)现有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没有起到促进作用虽然案件质量评查已经作为日常工作监督的一种固定方式,但是在案件评查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两点:一是案件评查主体不适格,在有些地方往往是未入额的检察官助理来进行案件评查,检察官助理这个群体往往是因为专业、年龄等种种原因,未能进入检察官序列,本身都不具备检察官的办案资格,只有做一些检察官的辅助工作,比如拟制法律文书等。
检察官助理来评判审查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合适吗?其评查结果能得到檢察官的认可和信服吗?这与案件质量评查设计的初衷是不吻合的。
二是现行案件评查基本上停留在案件的程序审查,对最容易出问题的实体审查和处理却没有足够重视到位,象征性地从程序上找一、两点,提出即可,没有真正起到评查的效果,对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没有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完善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路径(一)加强检察官的学习培训基层检察院案件较多,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和机会相对较少,针对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务工作中存在的业务素质差距和薄弱环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重点。
通过组织在岗学习、自学、集中业务学习、综合业务知识测试以及参加上级院培训等多种形式,结合司法责任制下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传、帮、带”和“练、学、赛、用”相结合,开展案例研讨评析、出庭公诉观摩点评、实战技能演练等活动,建立一套有效的学习培训机制,快速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1]。
(二)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司法改革后,检察官联席会议是指导业务办案的重要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程度,决定能否给检察官提供有效的参考。
因此,检察官联席会议需要规范动作,由部长或者负责人牵头,强化参会检察官的责任,会前承办检察官需要提前发送相关议题给参会的每个检察官,参会检察官了解议题、查阅资料、表达观点,对自己的意见负责,由参会检察官签字负责,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决策参考。
(三)落实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的职责权限检委会、检察长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两者在权力的范围还是存在一定的交集的。
而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来自检察长的授权[2],检察官行使一般问题的决策权,检察长行使重要问题的决策权,检委会行使重大、疑难、复杂、敏感问题的决策权,三者的权力是有层次的,逐渐上升的关系,层阶特征明显。
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三者行使的权力相结合,形成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办案权力。
权限划分应当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级别差异原则,二是突出检察官主体办案原则,三是检察官独任和办案组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分级授权原则。
具体来说,还是以《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权限清单》为例,检察官根据检察长授权对案件和事项事务性、程序性、非终局性问题行使部分决定权,比如延长审查期限,排除非法证据,提出量刑建议等程度性权力。
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则决定案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撤回起诉,以及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变更强制措施等带有终局性权力的案件。
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主要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由检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抗诉、请示和复议的案件和重大事项。
因为案件本身的特点,基层检察官行使权限的范围最广,省院、市院、基层院呈现金字塔式的权限架构。
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弱化部门负责人的审查职权,细化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审批职权,优化检委会的决策职权,引导决策权向检察官转移,顺利实现新的检察官办案模式。
(四)严格检委会上会标准,实行繁简分流检委会作为集体决策机构,并不意识着对所有问题审议讨论决策,检委会应当集中精力审议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或者重大事项,体现检委会抓大事、办难案的工作特点,检委会也不能包办属于检察官、检察长决策范围内的事项[3],要实行繁简分流。
检委会专职委员或者检委会的办事机构要严格把关上会议题标准,对于不符合议案范围而提出上会要求的,不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重大事项,向检察长建议不提交检委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