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集粹
12366发票开具相关热点问题
12366发票开具相关热点问题1.购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项目是否可以填写办公用品?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据实开具发票。
票面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2.向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给事业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12366热点问题及答案二
一季度热点问题及答案一、问:货物销售后,由于种种原因,购买方没有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目前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请问如果发生退货,是否可以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必须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超过期限没有认证的,所购货物发生退货时,税务机关无法受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如果购买方所退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不能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
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1期问题一: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答: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答: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四: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一、个人所得税相关。
小伙伴们,个人所得税可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事儿呢。
好多人都在问专项附加扣除。
比如说子女教育这一块,只要你家有年满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娃,每个娃每月都能扣1000元呢。
这可是国家给咱有娃家庭的福利呀。
再说说继续教育吧,要是你自己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那每个月能扣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最长能扣48个月。
要是你考个职业资格证书呢,拿到证的当年可以一次性扣3600元。
住房贷款利息这方面,你要是首套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不过要注意哦,夫妻双方只能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呢。
住房租金的话,根据你所在的城市不同,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像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扣除1500元;除上面这些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也有规定,如果你的父母年满60岁,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呢,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是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二、社保相关。
社保也是大家经常问的热点哦。
有人问社保断缴了怎么办呀?如果是因为换工作等原因断缴了一小段时间,其实不用太慌。
像养老保险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只要你累计缴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能领取养老金。
不过医保断缴就有点麻烦啦,断缴期间可能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了。
如果断缴时间不长,赶紧补缴上,有的地方还能恢复待遇。
还有人问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呢?一般来说,是根据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如果你的工资低于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那就按照下限来缴;如果高于上限,就按照上限来缴。
三、增值税相关。
对于一些小老板或者做小生意的朋友,增值税是个很重要的事儿。
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很多优惠政策呢。
比如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2366纳税服务平台问答精选
12366纳税服务平台问答精选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5期问:纳税人提供代理进口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2016年11月4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问: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问:对何种状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暂停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12366客服面试题目
12366客服面试题目
1、若是遇上了难缠的客户,您将怎么处理?
在沟通中先了解客户遇到了怎样的难题,并且想要得到怎样的处理方案,让客户觉得自己受到了重视,然后再根据客户的意见,迅速给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代表公司向对方表达歉意。
这种问题主要是考研面试人员在处理问题时是不是够冷静,能够有条不紊地解决难题。
2、您对加班有什么样的看法?您个人愿意接受加班吗?
回答提示:实际上很多公司并非只是在招聘客服岗位时,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您遇到这个问题时要明白,公司并非一定会经常加班,只是想要了解您个人愿意为公司能够做出多大的奉献。
此时您回答的话,可以选择如果工作需要的话,会义不容辞加班,当然个人也会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减免不必要的加班。
3、您对客服这份工作还有什么问题要问的吗?
回答提示:这个问题虽然看上去挺普通的,似乎可有可无的样子。
但其实很关键,企业一般不喜欢招聘说“没有问题”的人。
因为客服岗位本身就要求员工有比较强的个性和创新能力,如果一个面试人员从头到尾都是没有一点自己的想法,那也是很难在求职中脱颖而出的。
12366热点问题汇编
12366热点问题汇编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版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2月目录一、营业税1、自2010年1月1日起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何变化? (1)2、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取得收入如何征营业税? (1)3、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如何征税? (1)4、2010年以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如何规定? (2)5、国际运输劳务有何营业税免税政策? (2)6、个人自建建筑物是否征收营业税? (3)7、建筑物进行养护的工程作业如何征收营业税? (3)8、担保业务收入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3)9、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3)10、我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派遣驾驶人员把客户购买的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4)11、债券买卖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4)12、地下管道销售应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5)13、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所有收入都征收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吗? (5)14、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历教育”指什么?“学历教育的学校”又指哪些学校? (5)15、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在计算营业税时差额计征? (6)16、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能否差额计征营业税? (6)17、个人转让域名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 (7)18、境外公司租赁境外网络给境内公司使用,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吗? (7)19、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如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7)20、公司房产出售,营业税如何征收? (8)21、股权或产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 (8)22、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在计算营业税时,原价如何确定? (9)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9)2、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10)3、A企业是债务人,因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债权人B公司就原债务1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B公司同意让步,只收款80万元。
12366问题解答-12页精选文档
1、某公司员工参加公司聚餐晚会,抽奖取得现金200元,此奖金应当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员工因在该公司任职、受雇才有资格参加聚餐并抽奖,因此,取得的奖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单位员工因为着装不符合单位要求,企业处以一定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是否要并入实际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种罚款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因此,个人应按自己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罚款没有发给个人不需要并入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有何具体规定?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4、农作物补偿费是否可以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开发商购置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农作物补偿费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江苏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一)
江苏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一)1、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营改增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余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3、汽车装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4、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什么发票?答:普通发票5、房产营销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6、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7、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8、培训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9、有形设施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如果这个有形设施属于有形动产即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是有形不动产的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0、邮电通信光缆维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1、建筑安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2、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净化工程设计属于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则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3、营改增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2月底吗?答: 不可以。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
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如果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 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 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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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 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 号) 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
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 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 完的予以退税。 因此,您公司不可以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但 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8.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江西国税 12366 解答营改增的 10 个热点问题 1.请问哪些类型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以 1 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规定?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 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 增值税,未满 36 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桐乡财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标识和宣传语ft憔境标识薜量?1.林强磔*123g年为坡诗主题.N由.竽与“水浅”的结包.0祉人人醉粮.JW水汇成江河.SM社童.I-6'字与.电偌^的靖台・用飞’字晶里就为电话新网.体里耨证书话的揖色和餐务点式品衽色,姓.他“翻统”拒象假.缸色率征牡急大众蟠猊的然情.发标识黑用卡通、典味的ift讨年流.耀升潮段椎意的亲和力,背轲于M找的■及宣传,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推出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统标识和宣传语。
12366,听得见的纳税服务”被确定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宣传语。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服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的重要措施。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中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1 .“12366”作为标识的设计主题。
象征着一年12个月366天,全程为纳税人服务。
2 .“6”字与“水滴”的结合,象征人人纳税,滴水汇成江河,造福社会。
3 .6”字与“电话”结合,用“6”字形象化为电话听筒,体现热线电话的概念和服务方式。
4 .弧线,把“热线”形象化。
红色象征社会大众纳税的热情。
5 .标识采用卡通、趣味的设计手法,提升纳税概念的亲和力,有利于纳税的普及宣传12366热点问题解答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进度原因造成了延期交房,按照商品答:关于罚款的税前处理,应首先区分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
咨询热点问题汇编
咨询热点问题汇编(共3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2007年11月修订)目录税政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营业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企业所得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个人所得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地方税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综合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征管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税务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个税专题)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个税专题)发布时间: 2019-11-05一、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或采取其他形式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递延?解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兄弟姐妹间房屋赠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解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2366热点问答】生活服务有关的增值税政策(一)
【12366热点问答】生活服务有关的增值税政策(一)1.生活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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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五)
1、企业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能否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因此,企业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的,视同转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2、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扣押的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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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09年第2期淮安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7月目录一、营业税1、我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照总包收入减去分包金额计算营业税?2、请问,我承包本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企业要求我自行申报营业税是否有依据?3、出租房屋,收到承租方预付的下个年度房租,是否征收营业税?4、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6、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7、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8、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计税时应归于代理业还是其他?9、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交税,税率为多少?10、民办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11、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代开票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2、请问,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3、请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4、请问,我公司直接拨付工会的工会经费只有银行的进帐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5、2008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6、我单位是货物运输企业,2008年度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7、请问,2008年我单位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但搬迁工作仍未结束,今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8、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能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10、环保局每月收取的噪音超标排污费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1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12、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据实计算并加计扣除?13、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
请问,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14、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15、本企业一辆运输车辆因事故报废,应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报送哪些材料?16、音像制品销售不出,超过三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17、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否要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才能税前列支?18、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19、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21、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2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2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25、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26、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往年有哪些方面不同?27、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所得税?28、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交所得税吗?29、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31、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3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我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33、2007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同时在汇算清缴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34、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35、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怎么处理?2008年按照2.5%计提了费用,年报怎么处理?36、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3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38、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39、我公司2009年采用现金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请问按税法规定应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收入总额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收入?40、企业补缴前几年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吗?41、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42、借给关联企业现金,是否要算利息收入?如果算,是按存款利率还是按贷款利率算?是否有政策规定?43、我公司办了一个食堂,食堂买的菜和其他生活用品大都没有发票,请问在公司财务上怎样处理,食堂又不能不办。
44、企业支付给内部职工的集资款利息需凭什么票据在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在支付利息时,是否需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要求利息收入的个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利息收入的发票?45、出口企业根据苏财企[2008]217号《关于拨付出口企业退税差额补贴的通知》文件收到的退税差额补贴,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6、亏损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可否全额扣除,亏损可否弥补?47、对财产转让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及固定资产达到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损失是否要报批?48、企业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1、请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需要自行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怎么计算?2、请问:(1)年收入超过12万元申报的截止日?(2)公司老总是外地总公司派驻淮安工作,在淮安的年薪超过12万元,该老总已经委托总公司在总公司所在地办理了12万元以上申报,那么还需在淮安申报吗?3、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的口径是如何规定的?4、请问,在商场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得到一只电饭煲,商场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有规定吗?5、请问:我将自已的小房子赠给我的侄子,要不要征个人所得税?6、请问: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7、2004年4月,我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住房,购买价是1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0万元。
最近,我因工作调动把这套住房卖了,销售价是20万元。
截至售房之月,我合计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利息1.836万元。
我在申报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时,已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费用吗?8、本人于2006年将业余时间钻研取得的非专利技术交与企业使用并获得了20万元的收入,那么请问,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9、我们单位编辑出版了一种内部报刊,主要刊发内部干部职工的一些作品。
干部职工的作品被刊发以后,也会获得一些稿费,其标准大致为每千字400元,请问:这些稿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10、我在工作之余因推销某公司的商品房而一次性获得其支付的包销补偿款20万元。
当地的地税部门认为我的这笔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要求我限期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税。
请问:地税部门的决定有政策依据吗?这笔包销补偿款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11、画家个人在转让自己的作品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人将租来的房产转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支付给原业主的租金?13、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14、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15、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6、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优惠吗?17、同一作品连载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8、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19、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20、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2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22、我公司2009年2月起开始为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养老保险,请问对投保的补充养老保险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3、请问,我在饭店消费取得发票,奖区显示中奖1000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交应交多少?24、个人出差报销,取得出差补助是否要缴纳个税?是否有标准?25、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是按5%还是还按20%缴纳?26、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7、企业跨省份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28、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如何理解?29、职工领取的工伤保险赔偿金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30、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项目?31、个人成立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32、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33、个人一次性取得几个年度(含以后年度)的财产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34、请问:个人将房屋装修后出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装修费用和贷款利息?四、城建税1、缴纳查补的“三税”是否需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五、房产税1、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库存商品存在的,而不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存在的,为什么租金收入还要交纳房产税呢?2、请问,建筑安装企业在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交房产税?3、请问,我单位安装应急设备所使用的活动房屋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4、老板将私房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或办公场所是他人无偿给提供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如何计算缴纳?5、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6、住宅小区内共有经营性房产由谁缴房产税?7、“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8、单位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六、土地使用税1、请问,我单位搬迁后原来的场地没有使用,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2、单位使用的是集体土地,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如何界定?乡镇个体租赁经营者应当交纳吗?4、某公司于2008年9月购买生产用地,并办理好相关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