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讲代理产生的原因与代理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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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66条 四——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 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7条——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




(四种连带责任 教科书第114页) 不履行职责规则 转委托规则(三项基本要求规则 教科书第114页-
第115页)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规则
二、代理权的行使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 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65条三)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 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66条三)
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 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规则—— 不得代理或禁止代理的行为
(教科书第114页) 按照代理要求行使代理权 连带责任规则
三、代理关系终止
《民法通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主观原因——(一)、(二) 客观原因——(二)、(三)、(四)、(五)
二、代理权的行使
《民通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
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 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 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 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一、代理产生的原因
代理制度的作用 教科书第113页 代理制度的副作用—— 代理人利益容易遭受侵害(信托制度) 被代理人的依赖性(全权代理或委托) 违法行为的代理(犯罪行为代理误认)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二、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
三、代理关系终止
《民法通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
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 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 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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