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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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电动车的法律后果(3篇)

醉酒骑电动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动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醉酒骑电动车这一现象却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驾驶者的生命安全,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醉酒骑电动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电动车驾驶者。

一、醉酒骑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

虽然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但醉酒骑电动车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醉酒骑电动车:1.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2. 饮酒后乘坐电动车;3. 饮酒后为他人驾驶电动车。

二、醉酒骑电动车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此外,醉酒骑电动车还可能面临吊销电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 刑事责任醉酒骑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若醉酒骑电动车造成重大事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醉酒骑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醉酒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信用记录醉酒骑电动车被查处的,将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违法记录。

这些记录将影响驾驶者的信用记录,对个人的出行、就业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2023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一)

2023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一)

2023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一)2023年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背景随着电动车的普及,酒驾的危害也不容忽视。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酒驾的打击力度,2023年将出台新的处罚标准。

电动车司机酒驾处罚标准1.饮酒后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且扣3至6个月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000元,并且扣6个月驾驶证。

如果造成轻微以上交通事故,处罚将提高至拘留10至15日,同时吊销驾驶证。

3.原则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饮酒后被查处,将依法处理其监护人。

同时,未成年人醉酒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且吊销驾驶证6个月至1年。

总结2023年的电动车酒驾处罚标准的发布是加强对电动车酒驾打击力度的重要举措,希望能够对电动车酒驾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宣传教育除了处罚,宣传教育也是预防电动车酒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1.设立电动车酒驾专项宣传栏,向市民普及电动车酒驾的危害和法律法规。

2.开展电动车酒驾示范活动,引导市民养成安全合法的驾车习惯。

3.将电动车酒驾宣传纳入中小学交通安全课程,并通过班讲、微课堂等形式进行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市民对电动车酒驾的认知和催生对安全驾车的意识。

同时,积极推广安全和环保的出行方式,让电动车不仅是一种时尚的选择,更是一种文明的行为。

结语电动车酒驾危害不亚于通用车的酒驾行为,其危害性与恶劣后果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3年出台的处罚标准必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酒驾的打击力度。

希望更多的市民加入到宣传教育和行动中,共同营造道德和法制意识浓郁的社会环境。

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

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

【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一、引言超标电动车醉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在2021年,相关处罚标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并撰写高质量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

二、了解超标电动车醉驾1. 超标电动车:指的是车辆的电动机滞留不低于48V,超过700W以上的电动车。

2. 醉驾: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 2021处罚标准:2021年颁布的相关法规对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处罚标准有了新的规定。

三、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探讨1. 了解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危害性:超标电动车醉驾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带来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 分析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对超标电动车醉驾的监管,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文章内容1. 规范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的必要性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的规范是为了杜绝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尤其是在城市中,超标电动车醉驾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市民的出行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了规范超标电动车醉驾的行为,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处罚标准。

2021年,相关处罚标准进一步升级,对超标电动车醉驾者除了罚款外,还可能面临一定的刑事处罚。

2. 深入解读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处罚标准根据最新的相关法规,对于超标电动车醉驾者的处罚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

超标电动车醉驾者将会面临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可能。

对于电动车的超标情况也有了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如罚款、车辆强制报废等。

3. 个人观点和理解笔者认为,加强对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一项积极的举措。

通过严格的处罚标准,可以有效遏制超标电动车醉驾行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读者对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应该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这个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交通安全负起责任,遵纪守法,做一个文明的市民。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 被告人张长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实测车速为 30 千米/小时,空载重 量为 73 千克, 属于电驱动两轮轻 便摩托车类型, 即属于机动车范 畴。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长友负 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 张长友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 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长友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 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 后,被告人张长友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长友对公诉机关指 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表示 自愿认罪。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长友醉酒驾 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已 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 名成立。 被告人张长友在案发后如 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依法可从轻处 罚。 被告人张长友在庭审中当庭自 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 罚。 被告人张长友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发后拒不配合 民 警 检 查 ,应 酌 情从 重 处 罚 。 综 合 上 述量刑情节, 决定对被告人张长友 予 以 从 轻 处 罚 。 据此 ,依 法 以 危 险 驾 驶罪判处被告人张长友拘役 2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2500 元。
一审判决后, 公诉机关未抗 诉, 被告人张长友未提出上诉,一 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的普及
案例 014 参考
案例
12/2012
性,本案一审判决后,引起媒体和 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醉驾电动自行 车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一个热门 话题,公众的不解、赞成、担忧等情 绪均有流露。 笔者拟结合本案案 情,就此问题分析如下:案例Fra bibliotek12/2012
案例 参考 文/李文华 苏 杰 013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算不算酒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算不算酒驾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
朋友间聚会或者应酬喝点酒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是属于酒驾或醉驾的,那么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
1、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些省份,电动车是被视为机动车的,有的省份则不是。

2、例如沈阳市公安局交警⽀队:2010年1⽉1⽇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技术条件》中,将40公⽄以上、时速20公⾥以上的电动⾃⾏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机动车范畴。

如果酒后骑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将以机动车酒驾进⾏处罚。

⼆、机动车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酒后驾车属于危险⾏为,为了⾃⼰和他⼈的安全⼀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命远离酒驾啊!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也欢迎到店铺来咨询专业律师。

超标电动自行车醉驾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超标电动自行车醉驾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2021 年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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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醉驾论处,便成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醉酒驾驶入刑的再思考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纳入
了刑法的规制范围,醉驾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的问题引起 了巨大的争议。最高法院强调达到醉驾标准也不应一律入罪, 与之相对应,公安部则表示达到醉驾标准一律予以刑事立案, 最高检主张符合醉驾标准的应当一律予以起诉。这种分歧的核 心在于是否能够直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来对情节较轻的 醉驾行为进行出罪,理论根据涉及抽象危险犯和我国关于情节 犯的相关法理。一般而言,关于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的定性基 本上没有争议,只是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 定、危险驾驶罪之作为公共安全客体的体系定位以及刑罚的威 慑性的考量等,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2]。然而,部 分学者认为:一方面认为醉驾行为是抽象危险犯,另一方面又 认为司法者对醉驾的危险认定要根据个案具体情节作具体判断 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的 [3]。与“醉酒驾驶不能一律入罪”的观点 相对应,除了公安部与最高检分别明确了相左的观点以外,也 有不少学者发表了“醉酒驾驶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比如有 的学者就认为,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 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 [4]。
本来关于醉驾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的争论已经止戈散 马,但是如果要探讨电动车的醉驾入刑问题,就必须重新再对 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厘清醉驾行为入刑的实质根据,是明确 刑事制裁之边界的前提。首先,对于醉酒驾车之抽象危险犯 的属性,涉及到对抽象危险犯的理解。“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 认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就是 抽象危险犯。[5]”抽象危险犯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具有侵害 法益的危险;二是为类型化之后的概念。对于第一点,“当进 行实质的违法性判断时要考虑对于法益侵害、危及的结果无价 值,特别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之中要承认法益的关联 性。[6]”这也是抽象危险犯概念得以成立的根基。对于第二点, “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 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 是‘类型’”[7]。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并不能直接在司法上进行具 体判断,所以只能借由“类型化”的路径实现对相关值得规制 的危险进行概括。对于抽象危险犯,有学者将其与行为犯放在 一起理解,并认为:“危险犯是行为犯之一种。[8]”当然也有学 者在区分二者的基础上,认为二者的关系是可以兼容的,比如 有学者认为:醉驾犯罪既是行为犯,同时又是抽象危险犯 [9]。 但是,抽象危险犯是类型化思维的产物,类型化思维只是一种 补助思维方式,抽象危险犯的存在的根据仍旧是危险的存在。 也即,对于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存在是其本质,类型化只是其 存在的形式。并且,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属于拟制的危险而是 属于推定的危险,对此,应当允许反证危险不存在而出罪的情 形 [10]。在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抽象危险是可以反证其不存

浅议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

浅议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

浅议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作者:王献英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2期摘要:醉驾入刑后,关于酒驾机动车的问题无疑得到了较好的处理。

但是对于超标电动车来说,实践中以危险驾驶罪来规制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做法恐怕存在一些疑问,应当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的方式来更好地在刑法上对醉驾超标电动车的行为进行规制。

关键词:醉驾;超标电动车;危险驾驶罪一、醉驾超标电动车刑法规制现状醉驾入刑以来,实践中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主要是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

从国内判例来看,2011年5月泉州市交警支队决定开展常态化的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将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1]同样是在2011年,江西广丰县被告人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致自己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危险驾驶案。

[2]从上面的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将醉驾超标电动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依据在于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

二、以危险驾驶罪规制醉驾超标电动车存在的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的行为大部分是以危险驾驶罪来处罚的,但实际发生的电动车交通事故不但没有减缓,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说明这种规制方式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这种做法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刑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强调法律文本的确定性与一致性,并坚持司法克制与严格法治。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我国曾经出现了数个相关规定。

200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了拟于2010年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犯罪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犯罪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结合体,⽋缺其中任何⼀个要件就不成⽴犯罪。

在现实⽣活中,电动⾃⾏车已成为公众常⽤交通⼯具,数量⼤,且绝⼤多数都是“超标”电动⾃⾏车,如果醉驾“超标”电动⾃⾏车⼊罪呈常态化,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将有⼤幅度上升。

那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条、《刑法》第⼀百三⼗三条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个⽉以上六个⽉以下。

第四⼗三条【拘役的执⾏】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在执⾏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每⽉可以回家⼀天⾄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因为只要在道路上骑电动⾃⾏车的⼈被查处时⾎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且所骑电动⾃⾏车属“超标”,就会构成犯罪,法院不会因为被告⼈辩解其对规定确不知情⽽⽹开⼀⾯,所以极易造成公民在⽆意识的情形下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对于公民的影响⽆疑是巨⼤的。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追逐竞驶。

⼀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为⼈在道路上⾼速、超速⾏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之,只要追逐竞驶⾏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本罪⾏为不要求发⽣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在道路上。

电动车醉驾出事会怎么处理

电动车醉驾出事会怎么处理

电动车醉驾出事会怎么处理
一、电动车醉驾出事会怎么处理
1、如果驾驶的电动车,其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驾驶的电动车没有达到机动车标准,醉酒驾驶电动车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骑的电动车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的话,那么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如果没有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话,这种情况就会非常轻微的处罚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非机动车酒驾算犯罪吗

非机动车酒驾算犯罪吗

非机动车酒驾算犯罪吗非机动车酒驾算犯罪吗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这意味着如果达到醉酒标准,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

相反如果酒精检测结果为不是醉驾则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违法。

酒后驾驶的危害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

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关于酒后驾驶的相关处罚规定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按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来区分的。

按现行标准,血液酒精浓度在0.2—0.8mg/ml(不含0.8)之间,属于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事故如何处罚如下:1、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骑电动车酒后驾驶怎么处理电动车酒驾怎么处理

骑电动车酒后驾驶怎么处理电动车酒驾怎么处理

骑电动车酒后驾驶怎么处理电动车酒驾怎么处理一、电动车酒驾怎么处理法律常识:电动车酒驾的处理如下:1、首先要看电瓶车是否属于超标电动车,如果属于超标电动车,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罚;(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如果不属于超标电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法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酒驾处罚标准如下:1、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的危害如下:1、触觉、操作能力下降;2、判断、识别能力下降;3、视觉、反应能力下降;4、极易引发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如果证明人体酒精含量超标,并且驾驶普通电动车,则可以认定为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属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轮椅等都做出了不得醉酒的规定。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安全驾驶。

电动汽车驾驶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醉酒骑电动车处罚标准

醉酒骑电动车处罚标准

醉酒骑电动车处罚标准
醉酒骑电动车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

因此,针对醉酒骑电动车的处罚标准
也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酒骑电动车的处罚标准主
要包括罚款和行政拘留两种形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骑
电动车的处罚标准是罚款200元至500元,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
处罚。

这是对醉酒骑电动车行为的一种严厉惩罚,旨在通过法律手
段约束醉酒驾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因醉酒骑
电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
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醉酒骑电动车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后果非常严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醉
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
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更加强调了对醉酒骑电动车行为的严厉打击,一旦因此造成了重大损失,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醉酒骑电动车的处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不仅包括罚款和行政拘留,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切勿酒后驾车,更不要醉酒骑电动车,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尊重。

让我们共同遵守交通法规,共建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那么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呢?接下来就有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下吧。

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百三⼗三条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处拘役,并处罚⾦: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管理⼈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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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车驾驶证不吊销采取降级处理案例

醉驾超标电动车驾驶证不吊销采取降级处理案例

醉驾超标电动车驾驶证不吊销采取降级处理案例案例背景随着电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对电动车的管理和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某市,城区内电动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近期发生的醉驾超标电动车引起了广泛关注。

问题的严重性及引发的后果醉驾超标电动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在导致交通事故的同时,也给行人和其他车辆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

然而,当前的执法措施并没有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更为令人担忧的是,相关部门并未对这类违法行为采取应有的处理措施,让人不禁产生了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目前的处理措施缺陷目前,对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处理主要依靠交警部门的执法行动。

一旦被查处,驾驶员的电动车将被暂扣,但驾驶证却不会被吊销。

这一处理方式的缺陷显而易见,也是醉驾超标电动车问题无法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这种处理方式的不合理性与过度宽松让一些驾驶员产生了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被查处,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进一步激发了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增加了道路的安全风险。

提出的解决方案强化执法力度要解决醉驾超标电动车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加强执法力度。

交警部门应加大对醉驾超标电动车的查处频率,建立专门的巡查组,并配备必要的设备以提高有效率。

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这一问题的各个方面。

吊销驾驶证目前的处理方式并没有能够有效地震慑驾驶员,对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处理必须更为严厉。

建议将驾驶证吊销作为必要的惩罚措施,这将直接影响到驾驶员的交通出行,让其意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降级处理针对初犯、醉酒程度不严重的驾驶员,可以考虑采取降级处理的方式。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轻描淡写,而是给予驾驶员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降级处理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对驾驶员进行一定期限的驾驶证暂扣,以限制其交通出行。

2. 强制参加交通安全教育课程,使驾驶员了解交通法规和安全意识,并改变不良驾驶习惯。

3. 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违法行为记录和惩罚制度。

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

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

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据统计,电动车已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随着电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相关交通安全问题也愈发突出。

其中,超标电动车醉驾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政府部门一直在加大对超标电动车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1年,关于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更是做出了新的调整,以更有效地遏制此类违法行为。

我们需要对超标电动车和醉驾行为进行明确定义。

超标电动车是指未经注册登记或未取得相应牌照的电动车辆,其超出法定排放限值。

而醉驾行为则是指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驾驶行为。

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已经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2021年新调整的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

1.罚款金额的提高根据最新规定,超标电动车醉驾的罚款金额将得到显著提高。

具体来说,对于超标电动车醉驾行为,罚款金额将不低于5000元且不超过20000元。

这一调整意在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对违法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增加违法成本,让驾驶人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

2.行政拘留的加重对于超标电动车醉驾行为,行政拘留处罚也将得到加重。

根据新规定,一旦被查处超标电动车醉驾,将面临最长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这一举措的实施,将更有力地打击超标电动车醉驾违法行为,强化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3.吊销驾驶证和行业限制对于醉驾行为的严惩也将进一步加大。

一旦被处罚为超标电动车醉驾,将吊销其驾驶证并且限制其从事交通运输、驾驶职业等相关行业。

这一措施将直接影响到违法者的个人和职业生活,增加其对违法行为的代价认知,更有效地遏制此类违法行为。

4.社会监督加强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外,社会监督也将成为遏制超标电动车醉驾行为的重要力量。

政府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社交评台等渠道,广泛宣传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危害性和严厉的处罚标准,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鼓励市民举报违法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合力。

第894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894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894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94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林某危险驾驶案[第894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曾琳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林某危险驾驶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

2012年10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04毫克/100毫升。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三、裁判理由实践中,对于汽车、货车等常见车型认定为机动车没有异议,但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较大。

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主要理由是:(1)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电动车因快捷⽅便,已成为⼈们代步的重要交通⼯具之⼀,随着保有量的逐步增加,醉酒驾驶电动车的⾏为也随着增多,在实践中相当⼀部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定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在⽬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且相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纳⼊机动车管理之前,不应将此⾏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不应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罪属于⾏政犯,对“机动车”的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政法规保持⼀致,不能随意扩⼤解释。

⽬前,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政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为了定罪,往往委托第三⽅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做出鉴定,⽽鉴定意见据以认定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的依据是标准⽂件《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虽然根据该标准⽂件对摩托车的规定,部分电动车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似乎属机动车,但《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车不属于摩托车。

退⽽⾔之,即使《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该标准⽂件的法律性质和效⼒也存在疑问,从其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体系结构、名称与内容等形式要件判断,该标准⽂件属于规范性⽂件,不属于⾏政规章、法规及法律范畴。

因此,依据该标准⽂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对于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有⼀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刑事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

在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未将电动车纳⼊机动车管理之前,不应⽚⾯地以超标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技术条件》的规定为由,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如此认定,属不合理扩⼤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在交通管理⾏政执法的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纳⼊机动车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未对超标电动车颁发过⾏驶证和驾驶证,在交通管理执法实践中都⽆权对超标电动车⽆证⾏为按机动车进⾏⾏政处罚,更何况说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为进⾏刑事处罚。

以案说法: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构成刑事犯罪

以案说法: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构成刑事犯罪

以案说法: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构成刑事犯罪案情简介:2021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云和县某餐饮店回其住处。

车辆行驶至其住处附近停车时,翻倒并压伤吴某某的腿部。

附近邻居听见呼救声后,前来将其扶起。

吴某某主动要求报警,遂邻居帮忙拨打110报警电话。

后救护车将吴某某送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急救,民警前往医院采集血液样本。

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吴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酒驾带来的危害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比起酒后禁开汽车的“常识”,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却似乎成了不少人安全意识中的“盲区”,变成了无关紧要的小事。

本案提醒我们,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是小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很多公众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像汽车管理严格,不会被抓、被罚,其实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像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可能会受到刑罚。

超标电动车认定: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

2011年5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国标电动车必须满足:(1)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2)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3)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4)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5)车速达到15km/h时发出提示音;(6)鞍座长度不大于0.35m;(7)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8)电机功率必须不高于400W。

(9)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只要有一项规定不满足,都属于超标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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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

醉驾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所谓行政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立的犯罪,即行为本身不具有罪恶性,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使之成为犯罪。

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所谓行政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立的犯罪,即行为本身不具有罪恶性,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使之成为犯罪。

但是,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
没有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现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对机动车作扩大解释,不能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从道路行政管理来看,国家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根据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上路行驶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查,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做上述工作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交通管理部门在现阶段根本做不到。

退一步讲,如果交通管理部门克服困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管理,超标电动车领证后可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将会出现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汽车、摩托车在有限的机动车道上抢行,而超标电动自行车因为其本身的产品劣势,会大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从普通百姓的角度看,老百姓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老百姓之所买电动车一方面是因为电动车便捷,停车便捷,充电便捷,随停随走;另一方面是因为使用电动车手续简便,无需考证、挂牌、交保险可以省很多事。

因此,老百姓愿意购买电动车,在老百姓看来电动车就不是机动车,当有些电动自行车
超标时,老百姓仍然不认为其是机动车。

因此,老百姓认识不到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老百姓不知道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会构成犯罪。

我们讲犯罪有两个特点: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而在社会危害性里又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相统一,强调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明知,而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罪上,老百姓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故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超标的电动车明显就不是机动车,因此不存在此类不成文的情况,如果自己需要索取赔偿,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合理有效的解决,否则自己的事情处置就会丧失一定的积极性,不过不需要过度的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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