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再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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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

(一)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

1.背景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d for Natural Disaster, 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的人群的紧急援助,其中包括食物、水、避难所、医疗等等的经济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与政府管理

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3.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

Fonden基金用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具体承保期限从2006年5月到2009年,保险累积责任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元由指数巨灾债券来承担,另外的2.9亿元由指数再保险来承担。债券的发行者为CAT-Mex Ltd公司,再保险人为瑞士再保险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

1.背景

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Northridge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 000件案子。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 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 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2. 立法与强制保险

199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以成立CEA,确定CEA是地震保险的管理机构。政府并未从需求方面实行强制保险,而是从供给的角度实行强制供给,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在提供家庭财产保险保单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保单。

3. 项目资金来源

在住宅地震保险项目启动时,主要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资金,一是日常管理运作的费用,这个资金要求并不大;第二个是再保险的成本;第三个是再保险的自留额,也就是地震保险系统自己承担的风险;另外,在系统启动的开始的几年,资金积累到一定量以前,一旦发生大的赔付,基金可能不足以赔付,保险公司和政府必须提供应急资本。

美国加州CEA住宅地震保险项目创立时,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在全美国经营保险的保险公司,它们有能力提供资金和承担风险,也愿意承担风险,因为它们可以在全美国范围内分散风险。因此,目前CEA中政府基本不提供资本,而所有资本基本由保险业提供。

4. 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

表1 美国加州CEA风险转移与融资安排(2007年)

(三)台湾家庭地震保险共同体(TREIP)

1. 背景

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了集集大地震,造成了超过2 400人死亡,约五万个家庭无家可归。而当时台湾只有约20%的家庭有家庭火灾保险,其中只有1%左右的家庭有地震保险保障,九二一地震唤起了台湾当局和民众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台湾当局的财政部加快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研究和实施,该计划建立于1997年11月,包括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防范的研究。台湾财政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创立了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iwan Residential Earthquake Insurance Pool, TREIP)。

2. 立法与强制保险

台湾在2001年通过修改台湾的《保险法》,加入了第138-1条款。该条款规定成立TREIP,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台湾实行有限的法定强制保险,要求所有购买一年期火险保单的家庭同时附加地震保险批单。

3. 项目的资本来源

台湾TREIP 2001年创立之初前,政府承担绝大部分风险,主要是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启动政府地震保险计划。在计划中期,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限额的风险。

4. 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

表2 台湾TREIP风险转移和融资安排(2004)

(四)经验总结

在所有的项目中,政府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特殊地位。同时,政府还通过立法规定了是否实行强制性的法定保险。

对于巨灾保险系统,风险转移或风险融资的安排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系统中保险费是否昂贵、保单的保障范围、以及系统的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世界银行认为,一个可信的保险基金应该能够承受每150年至250年一次的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不破产(即发生概率在0.67%到0.4%之间的地震)。

墨西哥救助基金、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台湾地震保险都安排了大量的再保险或资本市场工具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甚至来还利用了其它金融工具。

我们深入研究发现,不论各国的社会制度与灾害状况如何,巨灾保险制度都体现四个方面的原则:1)赔偿灾民损失—灾民的损失在灾后能够得到迅速的赔偿,开始其重建工作;2)可负担性—保费必须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是能够被负担得起。3)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的补贴及其他形式,符合自己的国情; 4)减少灾害损失—即能够起到推动社会对灾害风险普遍认识的提高,继而采取各种灾害防御措施来减少自然灾害。

基于以上原则,各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候,政府都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支持。根据美、日、英及欧盟国家的经验,巨灾风险防范往往是举国之力构建多层次风险管理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制度,单纯靠商业性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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