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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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巨灾保险制度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对于“新国十条”的部分理解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接连遭受巨大的自然灾害,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
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民政部补贴,和微弱的商业保险补偿。
大灾之后,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随之而起。
因此,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是一项艰巨且迫切的任务。
关键字巨灾保险经济补偿
一.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
(一)对经济补偿的理解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
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
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
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
而给付的保险金;
3、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4、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
(二)我国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1.经济补偿功能的定义需要完善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合同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无法估价,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属于给付性质。
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不容置疑,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是否具有给付性质,或者说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保险界、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2.建议将“经济补偿功能”改为“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直接体现,而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针对非寿险而言的。
显然,经济补偿功能主要适用于非寿险。
3.限制我国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
当前我国居民倾向于购买带有储蓄性质、投资功能的寿险,因此与保险的经济给付功能相比,阻碍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较多。
据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统计,我国近几年每年受灾人口有2亿多人,
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左右。
主要因素有:居民风险意识淡薄;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保险诈骗破坏了经济补偿功能;过分宣传经济补偿功能,防灾防损不到位;(三)如何完善经济补偿机制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制订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和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
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继续落实寿险费率改革政策,积极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统筹考虑交强险改革,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促进保险业务模式、经营机制、风险管控等创新。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让保险业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让保险资金、保险对应产品与中国养老产业实现双赢对接,充分发挥商业保
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大力深化保险监管改革。
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自主权,加强和改进监管,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加强偿付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运用现代技术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推进监管制度机制改革,提高监管实效,强化监管制度执行力,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动监管职能转变,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利用保险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
经济补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燃眉之急,但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灾害面前,即使对被保险人再多的经济补偿,损害事件已经发生了,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人的生命已经受到了威胁,甚至无法再修复。
因此,未雨绸缪才是最积极的做法。
所以,保险公司不但要提供经济保障,还应积极参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在损失发生前积极预防,在损失发生后及时补偿,避免出现承保之后坐等理赔的情况。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及难以建立原因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以洪涝、干旱和地震的危害最大。
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强度大、损失严重,素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之说。
而且,时空分布广,灾害的地域组合明显。
随着近年来灾害的频发,从1998 年的特大洪水灾害全国29 各省市自治区遭受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
特别是2008 年以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从08 年1 月中旬南方爆发
的冰雪灾害、5.12 四川汶川大地震、还有洪灾、台风、旱灾等等一系列的自然灾害肆虐,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型风险处理手段,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巨灾风险的投保人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风险损失。
(一)现状
商业保险缺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了目前国内救灾减灾领域中存在的三大不足,并特别强调,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在救灾减灾领域发挥的作用不足。
市场机制的不足,以商业保险的缺位尤为突出——一方面,中国的商业保险在持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另一方面,在国内发生的大灾面前,商业保险的赔款又严重不足。
从全球范围来看,2011年是巨灾重创之年,2012年是极端天气灾害年,2013年全球各大洲频发的洪水和恶劣气候引发各种灾害损失,保险业在分散灾害风险和灾后损失补偿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备受关注。
2013年,在全球有关灾害损失补偿的统计中,来自商业保险人的灾后损失赔款占全年灾害损失的36%以上,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标更是高达80%以上。
但中国的这一指标却很低。
来自第五届“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与可持续发展”论坛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在几次大灾和巨灾之后,商业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08年我国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而保险赔付为19.74亿元,占比仅为1.3%;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保险赔付248.9亿元,占比2.9%。
国外的大
型保险公司都设有专门的防灾减灾部门。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恢复不久,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同样设有专门的防灾防损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防灾防损工作;但进入本世纪之后,国内保险公司在整体架构上出现设置欠缺,整个保险行业几乎不再具有防灾防损功能,这样的缺失越来越明显。
保险业承保的各种风险几乎都把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雪等特大灾害排除在外,以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即使承担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是经过了层层的严格限制之后给予的微薄的赔付。
专门针对各类灾害的险种设计寥寥无几,既有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标准又显得过于严苛,大大弱化其保障功能。
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
而且,针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自然灾害损失理赔额偏低。
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处置的现状是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
在发生巨灾后的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灾后的救援工作主要是靠
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的捐赠,主要是用于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
的住房恢复重建,补偿层次较低救助范围小,一般公众和企业的财产
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
巨灾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却
是巨大的,各种保险公司根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
如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 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自然灾害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自然灾害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自然灾害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
从国际自然灾害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自然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自然灾害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自然灾害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对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直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自
然灾害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自然灾害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自然灾害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自然灾害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
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自然灾害保险的问题。
三.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意见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在充分吸收国外自
然灾害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总结出如下建议:1.加快自然灾害保险的立法工作,切实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以及自然灾害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的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自然灾害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法律制度。
2.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再保险具有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能够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
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
再保险的基本功
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
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
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
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
这种分担机制可以由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3.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用,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自然灾害保险市场。
因此,我国政府作为重要的承保主体之一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部分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等。
4.引入自然灾害风险债券
自然灾害风险债券又称为自然风险债券或保险连结型债券,它以高收益的债券将自然灾害风险证券化,把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SPR)来发行自然灾害债券。
自然灾害债券发行后,未来债券本金与债息是否偿还,完全依据“触发事件”是否发生。
债券的偿还是
附有条件的,一般在债券合同中规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触发”,那么债券持有人将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利息收入,而作为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将获得一笔相应的资金,作为保险理赔的基础。
如果在期限内没有发生“触发事件”,保险公司将返还投资者的全部本金,另外还要支付较高的投资回报,作为使用其资金以及承担保险风险的补偿。
5.加强自然灾害的防灾防损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
在地震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和强化“防重于赔”的防灾防损理念,通过改善社会基础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降低财产和人身的出险率及损失程度。
全社会应重视防灾救灾规划,减轻灾害发生后的损失程度,抗灾防灾规划包括城市生命线规划(水、电、气、交通、通讯)以及医院和学校等重点工程。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对于承保的重点单位、企业的房屋、厂房、库房等定期进行防灾安全检查,向客户提示风险,防患于未然,降低出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