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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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巨灾保险制度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对于“新国十条”的部分理解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接连遭受巨大的自然灾害,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民政部补贴,和微弱的商业保险补偿。大灾之后,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因此,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是一项艰巨且迫切的任务。
关键字巨灾保险经济补偿
一.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
(一)对经济补偿的理解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
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
而给付的保险金;
3、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4、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
(二)我国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1.经济补偿功能的定义需要完善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合同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无法估价,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属于给付性质。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不容置疑,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是否具有给付性质,或者说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保险界、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2.建议将“经济补偿功能”改为“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直接体现,而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针对非寿险而言的。显然,经济补偿功能主要适用于非寿险。
3.限制我国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
当前我国居民倾向于购买带有储蓄性质、投资功能的寿险,因此与保险的经济给付功能相比,阻碍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较多。据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统计,我国近几年每年受灾人口有2亿多人,
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左右。
主要因素有:居民风险意识淡薄;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保险诈骗破坏了经济补偿功能;过分宣传经济补偿功能,防灾防损不到位;(三)如何完善经济补偿机制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制订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和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继续落实寿险费率改革政策,积极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统筹考虑交强险改革,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促进保险业务模式、经营机制、风险管控等创新。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让保险业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让保险资金、保险对应产品与中国养老产业实现双赢对接,充分发挥商业保
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大力深化保险监管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自主权,加强和改进监管,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偿付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运用现代技术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推进监管制度机制改革,提高监管实效,强化监管制度执行力,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动监管职能转变,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利用保险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经济补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燃眉之急,但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灾害面前,即使对被保险人再多的经济补偿,损害事件已经发生了,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人的生命已经受到了威胁,甚至无法再修复。因此,未雨绸缪才是最积极的做法。所以,保险公司不但要提供经济保障,还应积极参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在损失发生前积极预防,在损失发生后及时补偿,避免出现承保之后坐等理赔的情况。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及难以建立原因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以洪涝、干旱和地震的危害最大。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强度大、损失严重,素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之说。而且,时空分布广,灾害的地域组合明显。随着近年来灾害的频发,从1998 年的特大洪水灾害全国29 各省市自治区遭受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特别是2008 年以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08 年1 月中旬南方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