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国外台风保险及巨灾风险总结
1.日本巨灾保险(政企联手):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台风保险:1959年发生“伊势湾台风大灾害”之后,引起日本各界的重视,在“住宅综合保险”中加入台风灾害。
当时全损只支付保险金的3%。
从1984年起,在“住宅火灾保险”、“普通火灾保险”中,增加了台风灾害等保险项目。
日本台风灾害保险规定,灾害损失超过20万日元,才支付保险金。
因台风破坏的建筑物很多,如果逐一调查,太费时间。
一般保险受灾用户将灾情照片及修理经费预算表交到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核定达20万日元以上,便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2.墨西哥巨灾证券:墨西哥一直通过采用市场融资机制的自保基金为灾后恢复工作提供资金。
2006年,墨西哥在世行技术援助支持下,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巨灾债券的主权国家。
2009年10月,墨西哥发行了2.9亿美元巨灾债券(其票息或本金的支付取决于与巨灾事件相关联的标的风险的发生与否)。
结果,三类特定风险——地震、太平洋飓风(两个地区)和大西洋飓风得到了三年期保险。
巨灾债券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这为扩大投资者队伍以及降低保险费率都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增加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世行官员认为墨西哥对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示范效应不可低估,这些国家可以向资本市场转移与极端天气相关的风险,以便管理财务的不稳定状况。
3.美国巨灾保险: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
有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加州地震局、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也有州政府的再保险项目,如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
政府参与巨灾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有以再保险人的身份承担巨灾风险。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
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
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
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
目前,政府承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
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
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
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
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并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重要手段的国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
巨灾保险
引言21世纪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由于人类过度开发利用资源引起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巨灾风险给人民生命和国家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对于人民来说,各项巨大自然灾害无疑意味着灭顶之灾,威胁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国家来说,巨灾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发展。
在应对巨灾风险时,单个自然人显然无法承受如此灾难,这就需要靠社会力量分担,从而减轻各项损失。
但是由于我国抵御巨灾风险制度的匮乏,受灾地区仍然主要依靠国家救济以及社会捐赠。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必将承担巨大压力,灾后重建以及人民生活的恢复都将受到制约。
近年来几次大规模自然灾害的侵袭表明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研究构建巨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国外很多国家对巨灾保险制度涉及的时间较早,在对巨灾保险法律的制定以及再保险、区分给付问题处理中都相对成熟和完善。
但基于我国国情和现行法律体系等差异,这些国家关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对我国虽有借鉴意义,但是我们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深入研究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本文辩证分析和探讨巨灾保险问题,切实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一章巨灾保险基本理论第一节巨灾保险概述一、巨灾保险的概念巨灾是指给人民生存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的灾难,包括巨大自然灾难和巨大人为灾难,保险则是集中社会资金给被损害人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巨灾保险是指对给人民生存和财产造成损失的巨大灾难,给予经济补偿和保障的风险分散机制。
它是由投保人和承保主体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转移风险的机制。
投保人给保险公司缴纳部分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
由此,巨灾风险的承担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身上。
这样看来,巨灾保险首先是一种对巨大自然灾害和社会灾难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同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保险契约关系。
二、巨灾保险的性质(一)巨灾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一种,以概率论为条件,对巨灾危险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集合多数分散的个体或单位一起建立保险基金。
瑞再巨灾保险制度
三、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
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
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
(一)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1.背景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d for Natural Disaster, 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的人群的紧急援助,其中包括食物、水、避难所、医疗等等的经济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与政府管理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
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3.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Fonden基金用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
具体承保期限从2006年5月到2009年,保险累积责任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元由指数巨灾债券来承担,另外的2.9亿元由指数再保险来承担。
债券的发行者为CAT-Mex Ltd公司,再保险人为瑞士再保险公司。
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1.背景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Northridge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 000件案子。
美国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评析与思考
Arrad ine 三 农 金 融 g —le Fac> oet n
底 ,总 参 与率 回升 至7 % 右 。 5左
轨制 阶段 。1 3 年的 《 98 联邦农作物保 险法》决定在农业部 内设 立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 司 ( I )。由农业部部长任命 的董 FC C 事会 负责 日常管理 ,该 公司直接开展农业保险相关业务 。二是 18 ~2 0 年的双轨制阶段。针对FCI 多年运行存在的问题 , 9 0 00 C 18 年 的 农 作物保 险法 同时规定 ,私人保险公司可 以直接 90 参与FCI C的保 险和再保 险业务 。这期 间的农户 可以任 意选 择
会第 l次修订 农作物保 险法》时,明确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 2 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 ,并在全国范 围内推广 ,美国农业保险进入 快速发展期。18 ~19 年 ,农业保险承保作物种类 由3种增加 9 0 90 0
到5 种 ,农 民参 与率 从 96 上 升 至4 %,参 保 面积 也 从 l6 万 公 1 .% 0 o3
Y/ 周振 .
针对上述措施产生的不利影响,美国国会反复讨论,终于在
19 年 通 过 了新 修 正 的 《 邦 农 作物 保 险 改革 法 案》 ,农 业 巨灾 94 联 风 险 的补 偿 办法 也在 该 法 案 中得 到 体现 ,很多 条款 延 续 至今 。其 内容 主要 包 括 :一 是取 消 “ 别 灾 害救 助 计划 ” , 以消 除该计 划 特
风险 ,但是却对有偿农业保险带来了冲击。很多农户因为该计划 的实施而不去购买农业保险。到19 年 ,美国灾害救助计划的补 90
偿支出占政府总体补偿 比例 已高达4 .%,而农业保险补偿所占 29
比例只有1 .%,剩下的3 .%来 自紧急贷款。农作物保险补偿 94 73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什么是巨灾保险?巨灾保险是一种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保险形式,重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众在自然祸害和其他大规模祸害中的权益。
巨灾保险以国家作为参加者,对经济带来危害的大规模祸害进行保险。
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保护民众的经济权益在自然祸害等巨灾面前,极多人都会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保护民众在祸害面前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应对各种危机,更好地恢复和重修受灾地区的经济。
供给紧急帮助巨灾保险制度不仅供给保险,还供给帮助和其他资源,尤其在特大型祸害发生时更是如此。
这种帮助通常会加快政府的反应速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供给物资、服务和其他资源。
保障国家安全巨灾保险对于国家安全至关紧要。
在面对灾祸和其他紧急情况时,政府和市民需要有一种有效的安全保障。
巨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国家和市民的利益,并为他们供给安全性和充足的经济资源。
巨灾保险在不同国家的实施情况日本日本是世界上最活跃的地震区之一。
近来的一次地震是在2011年的福岛核灾中。
因此,日本政府实施了巨灾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多层次地震、火灾、洪水和风灾险种。
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由全民参加,每个家庭以及商业单位都必需参加此项保险。
此项保险的支出率是依据地震等祸害的严重程度来决议的。
美国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比较多而杂的,依据不同的灾祸类型,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负责。
例如,联邦紧急管理局(FEMA)专门负责在破坏性飓风或龙卷风等极端天气事件发生时为个人和企业供给支持。
与此同时,每个州也会开展不同的保险形式,以充分充足不同区域的保险需求。
中国中国是一个大型自然祸害发生率较高的国家,因此巨灾保险对于中国来说是极为紧要的制度。
巨灾保险重要有地震保险、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等。
其中,中国的地震保险是由中国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的。
该保险针对地震祸害而订立,购买方为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保险金额即受灾地区再建的直接经济损失。
小结综上所述,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民众供给经济和资产保障。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当前 , 国的 巨灾保 险 制 度 建 设 正 受到 空前 的关 注 。本 文从 域 外视 角先 后 考 察 了关 国、 国 、 国等 国 外 我 英 法 巨灾保 险制 度 的相 关概 况 , 并在 此基 础 上 , 结 出各 国 巨灾保 险 制度 共 通 性 的 经 验 : 总 巨灾保 险 运 作 模 式 大体 有 三种 ;
收 稿 日期 :0 8 l 一 1 20 一 1 l 作者 简 介 : 均 ( 9 3 ) 男 ,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研 究 生 , 供 许 18一 , 华 现 职 于 江 苏省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 行 。 ① 损失数据 来 自20 0 8年 4月 2 日在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2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二 次会 议 上 国 家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主 任张平所作的《 国务 院 关 于抗 击 低 温 雨 雪 冰 冻 灾 害及 灾后 重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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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问题 的提 出
二、 国外 巨灾 保 险 制 度 概 况
在 20 0 8这 一 年 里 , 南 至北 , 西 到 东 , 从 从 巨灾 几 乎 不 曾离 开 国人 的视 线 :12 ”南 方 低 温 雨 雪 冰 冻 灾 害 、4 “ ・5 “・ 2 ” 济 铁 路 重 大 事 故 、5 l” 川 大 地 震 、 南 方 九 8胶 “ ・2 汶 6月 省 暴 雨 洪 灾 、83 ”攀 枝 花— — 会理 地震 … …在 这 一 场 “ ・0 场 危 及 人 民 群众 生 命 财 产 的 巨灾 中 ,整个 保 险行 业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被 推上 了社 会 舆 论 的风 上 浪 尖 . 中 , 险业 其 保 在 巨灾 面 前 的 保 障 乏力 问题 也 愈 加 凸 显 。以 南方 低 温 雨 雪 冰 冻 灾 害 为 例 , 统 计 , 灾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1. 据 因 56 5亿
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制度研究
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制度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06级硕士上海201620)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摘要:巨灾保险是目前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普遍方法,但存在许多缺陷。
本文从世界灾害现状谈起,总结目前已存在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巨灾风险管理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其直接经济损失更是高达8451亿人民币。
本文在此背景下,试图通过总结前人的著述和研究成果,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进行研究,并尽可能提出有效观点和建议,以期有所贡献。
一、国内外的研究综述1、国外研究现状1.1 市场行为研究从被保险的人角度分析。
kunreuther, novemsky & kahneman (2001)通过对比试验说明要刺激和加深人们巨灾风险认识程度,就必须尽可能多提供巨灾风险相关信息,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产生巨灾防范意识,进而购买巨灾保险。
从保险人角度分析。
保险人的市场行为主要通过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的供应情况反应,从而影响一级市场-巨灾保险原始保单的供应。
以美国为例。
在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之后,在2005年到2006年6月一年期间,飓风风险保险的供给下降了70%。
同一时间,在巨灾风险暴露严重的地区,保险费率上升了250%(allan richter,2006)。
1.2 巨灾风险管理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关系在学术界有一个主流的观点,即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风险管理的唯一主体。
这种观点相信政府和市场的密切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这种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教授howard kunreuthe。
美国的应急救援体系简介
美国的应急救援体系简介美国的应急救援体系简介引言:随着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应急救援体系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
美国作为国际上一支强大的力量,其应急救援体系得到了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
本文将对美国的应急救援体系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协同合作机制以及应急救援技术等方面。
一、组织机构美国的应急救援体系由多个机构组成,主要包括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国家应急行动中心(NEOC)、美国医疗援助队(DMAT)、洪水和灾害消除管理局(FHWA)等。
这些机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联邦应急管理局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应急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灾害进行响应、恢复和预防。
FEMA负责协调、规划和实施各类紧急情况下的行动,包括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等。
2. 国家应急行动中心(NEOC):国家应急行动中心是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应对紧急情况和危机事件的主要机构之一。
它负责收集、分析和传递相关信息,并协调各类救援行动。
该机构与各州和地方政府、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组织合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一致。
3. 美国医疗援助队(DMAT):美国医疗援助队是由医疗专业人员组成的队伍,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医疗援助。
他们配备有专业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随时行动,为灾区的受伤和疾病患者提供紧急医疗救援。
4. 洪水和灾害消除管理局(FHWA):洪水和灾害消除管理局负责规划和实施洪水预防、水资源管理和相关灾害管理工作。
该机构与各州和地方政府合作,制定相应的预警系统和紧急响应计划,减少和管理各种灾害所带来的影响。
二、人员组成美国的应急救援体系人员由各级政府、军队、医疗机构、志愿者组成。
他们的角色和职责包括灾害管理、紧急救援、医疗援助、后勤保障等。
1. 政府人员:美国联邦政府、各州和地方政府均设有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各类应急救援计划。
巨灾保险总结
对上述的比较、分析、启示
共同的特点:如何分散巨灾涉及的巨额赔付额的风险,这个风险包 括两个方面<1>如何确保赔付款的及时赔付 <2>如何抗击给赔付方造成的冲击和带来的巨大风险 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模式: 1.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模式——以英国巨灾保险制度为代表 2.政府独立运行模式——以新西兰地震保险和美国洪水保险制度为代表 3.政府借贷运行模式——以土耳其地震保险制度为代表 4.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支持模式——以法国巨灾保险制度为代表 5.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运行模式——以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为代表
国 外 设 计 与 经 验
(3)日本 日本的高频率地震造就了日本较为成熟的地震巨灾保 险制度体系。 特点:(1)完善的地震再保险分散风险机制。
保险公司
B特别协议
地震保险单
投保者
A特别协议 日本政府 C协议
再保险株式会社
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共同分担责任 的结构。
(4)法国 法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主要以 1982 年颁布的《 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作为法律支撑。
1.保险公司 设 计 与 经 验
(5)土耳其
国 外 设 计 与 经 验
土耳其深受地震之害,其巨灾保险制度也是围绕 着地震灾害来确定的。其制度很有特色,是 2000 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的协助下建立起来的。
(1)所有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 (2)保险费率的厘定标准根据地区、地质结构以及建筑物 的结构来确定 (3)管理机构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学术界的代表组 成,按照市场份额分担风险,同时,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降低巨灾损失赔付额对政府的财政风险
二、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概况 国 外 设 计 与 经 验
(1)美国 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的巨灾保险计划来实施。 分为联邦计划和州政府计划两种。比较著名的联邦 计划有“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美国农业巨灾保 险”。州政府保险计划联邦政府的支持,主要依靠 摊派、再保险、借款来进行损失融资。建立巨灾保 险基金,并着力推动基金证券化是美国巨灾保险制 度比较有特色的因素,依托高度发达的证券业市场 和成熟的融资平台,借助社会的力量,使得基金保 值、增值,较好的缓解了巨灾保险赔偿的现实压力 。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我国事故灾难的发生率和损失金额等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高的。
面对巨额损失,及时有效的损失融资不仅意味着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对减少事故的次生危害和间接损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为主的巨灾防范保障体系对国家财政依赖严重,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
而如果仅仅依靠保险公司,与巨灾风险相匹配的巨额保费又使得大多数企业望而却步,不能够起到更好的分散风险的作用。
目前,发达国家已经研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并充分利用该体系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防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
一、文献综述1、巨灾保险的需求Louis & Christian(1999)认为,当期望损失相同时,若投保人倾向于厌恶风险,则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而非小概率事件进行投保是不明智的,小概率事件即为巨灾。
Bayer (2000)认为,巨灾风险损失额度、损失频率与波动难以准确估计,相应地保费中需要附加较高安全边际,因此保险价格可能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导致巨灾保险有效需求的减少。
2、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许多专家学者对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渠道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商业主导模式,李炳圭、薛万里(1997)和沈湛(2003)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基金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我国应该开展商业性巨灾保险基金;二是政府主导模式,王和(2005)认为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社会巨灾保险基金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也就是政府供给;三是混合模式,卓志、吴婷(2011)将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渠道划分为保险市场的融资、政府财政拨划的预算资金、采用巨灾保险证券化等方式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等。
宋华(2010)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均衡条件分析,将巨灾保险体系分为纯商业巨灾保险模式和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模式。
最终发现,在纯商业模式下,(投保,经营)的均衡结果不能形成。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始于1939年。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根据该法,在农业部内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该公司由农业部长任命的董事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
当时被保险的农作物只有小麦一种,以后陆续增加了棉花(1942)、玉米与烟叶(1945)、食用干豆(1948)等,到1980年前,FCIC只为美国半数地区的30种农作物提供农作物保险。
1980年,美国政府决定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要紧形式,并把保险项目扩展到所有农业占重要地位的地区。
根据1980年《农作物保险法》,私人保险公司能够采取两种方式申请参与FCIC的农作物保险与再保险:一是根据每年经营的业务量,到FCIC领取管理费与保险补贴,但是要独立承担保险缺失责任;二是只拿佣金不承担风险责任,即所谓“主人销售商”(代理人)。
针对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994年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即《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根据该法所确立的制度与原则,美国农作物保险进一步得到改善:一是取消“巨大灾害救助计划”,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这是提高农民参与率的重要措施;二是建立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在巨灾风险保险的基础上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三是为了防止逆选择,专门为要紧农作物(如大麦、玉米、棉花、花生、小麦、饲料等8种)推出集体风险保险计划,该保险项目的保额不按各别农场的产量确定,而是以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参加该保险的农户有权获得“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与“互助储备计划”等福利性计划的好处;四是为了表达公平,对FCIC不可保农作物(要紧是蘑菇、芹菜、胡萝卜、土豆、哈密瓜、花菜等23种)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
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障法》,进一步提高了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
同时,该法决定试办牲畜保险,同意购买多年性保单的农民提高其保障产量水平,进一步鼓励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营公司开发新产品等。
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架构
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架构一、巨灾保险制度保险模式的主要类型各国与各地区现行的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多种多样。
从巨灾风险的实际承担主体的角度,可以把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商业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制度模式1.英国的洪水保险制度模式。
英国的洪水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居民家庭及小企业可就其财产自愿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作为风险承担主体承担保险责任,而是投资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使洪水易发生地区的洪水风险成为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性可保风险。
在此基础上,政府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对这些地区投保洪水保险的居民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予以承保。
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英国发达的再保险市场与分入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以控制承保风险。
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可用图1表示。
图1英国的洪水保险制度模式注:图中→为投保、分保;←--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或提供保险资金;←……为以其他方式对巨灾风险或承保风险发生影响。
下同。
2.瑞士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模式。
瑞士的自然灾害保险属于非强制性的自愿保险,承保的风险限于洪水、风暴、雹灾、雪崩和山崩等自然灾害风险,而不包括地震风险。
自然灾害保险业务由加入自然灾害保险集团的各成员公司承保。
各成员公司自留40%,其余60%分给灾害保险集团,后者再按各成员公司在财产保险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在它们之间分配。
自然灾害保险集团又以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方式与各成员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
当各成员公司承保的自然巨灾保险业务的赔付率超过合同规定的自负责任比率时,超过该比率以上的赔款由自然灾害保险集团承担。
瑞士的自然灾害保险模式可用图2表示。
图2瑞士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模式(二)限额内政府独立经营模式1.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模式。
新西兰的地震保险承保地震、山体滑坡、火山爆发、地热活动、海啸、暴风雨、洪水,以及上述灾害引起的火灾等风险,实际上是一种将多种主要巨灾风险捆绑在一起的综合性自然灾害保险。
从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看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
A银 行 属 于 民 间 力 量 主 导 的 主要 参 考 文 献 : 构, 把 全 国 的 村 镇 串 联起 来 , 让 村 镇 变 成 作 性 金 融 。J 村 镇 银行 的真 正主 人 。 这样 才 能使 村 镇 银 合作性金融 , 其金 融功 能是通过一个相对 [ 1 ] 瞿振元, 大多和严 ( 日) . 中 日农村金 融 行把经营 重点放在“ 三农” 上, 使其指 导、 独立 的基层农协等部 门实现 的。而 J A银 发 展 研 究 [ M】 . 北 京 : 中 国农 业 出版 社 ,
四是不可避免性 。巨灾风险都是 由地震 、
以定量方 式对 巨灾风险进行 定义 , 如 美 洪水 、 台风和某些特殊人 为活动等不可抗力造 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提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 几种 : 国保险服务局 ; 按照 巨灾 发生地 对巨灾造成损 成的 ,人类无法通过 自 身主观努力加 以消 除。
害的处置能力进行定义, 如经合组织; 按照 巨 又由于其发生频率低, 此类风险无法通过概率
灾风险引起 的原 因进行定义 , 如瑞士再保险公 统计方式加以避免。 司。 国内对 巨灾风 险的研 究起 步较晚, 不同学 者对 巨灾风险 的定义 也不尽 相同, 但其定义上
二、 国外巨灾保 险模式概况
从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看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
口丈 /刘 培 ( 中国人 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 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 石家庄)
[ 提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
重 的几个 国家之 一, 巨灾对我 国经济与社会造
一
、
巨灾风险的界定及其特点
十几 、 几十次 的频 率而言 , 巨灾风 险发 生的频
( 一) 美国 巨灾保 险模 式。 美 国面对巨灾风 险推 出 了政府 主导的 巨灾 保险计划及 资本 市 国政 府面对 多发的 自然灾 害与人 为巨灾推 出
巨灾保险的建立
巨灾保险的建立作者:宋景蚨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到2013年的雅安地震,从南方雪灾、西南干旱到甘肃舟曲泥石流的发生。
每一次都造成了巨大的灾害。
在同情灾民的同时,却没有一个很好的保险机制来保障每一次灾难的受害者。
保险机制的建立,尤其是巨灾险的建立将会是一个很好的应对已经发生的灾难的设想。
【关键词】灾难;保险;巨灾险一、灾难的发生与反思“汶川大地震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04秒,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地震造成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
此次地震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总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地震。
”①“雅安地震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东经103.0)发生7.0级地震。
截至24日14时30分,地震共计造成196人死亡,失踪21人,11470人受伤。
”②在次次灾难后,我国却没有一个长效的机制来保障受害人的损害索赔。
笔者认为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是我国在面对一次次巨灾的必然选择,而巨灾保险的设想,也将会弥补我国在灾难保险的法制缺失。
二、建立巨灾险的设想(一)概念的辨明建立巨灾险,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巨灾。
巨灾的评判标准体现在对经济损失的估计上,还是人身伤亡的标准上呢?笔者认为,对巨灾的判断应该采用经济标准和人身标准的“双重标准”的模式来进行判断。
在设定巨灾险时,有必要作出规定,对伤亡多少人数达到多少或者造成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多少,二者达其一,就划归为巨灾行列,可以投保巨灾险。
巨灾险的强制性。
巨灾险天然的具有强制性,考虑到如地震,泥石流等受灾区域的人都是受害者,并不是人人都愿意投保,如果不是人人都投保,意味着发生灾难后,不是人人都得到赔偿的。
但是这样将带来繁琐复杂的巨大的工作量,这与发生灾难后,救人第一位不符。
所以在投保巨灾险方面,应是强制性的,在一个区域内生活的人,必须投保的。
巨灾保险财政补贴制度
巨灾保险财政补贴制度
随着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人们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越来越高。
然而,巨灾保险的保费较高,对于一些贫困地区的居民来说难以承受。
为此,一些国家开始了巨灾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实施。
该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提供资金,为一些贫困地区的居民提供参保补贴,以降低其参保成本。
这样,即使是在灾害发生时,这些居民也能够获得充足的赔偿。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该制度鼓励更多人参与巨灾保险,增强整个社会的风险防范能力。
不过,巨灾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政府提供的资金有限,无法覆盖所有需要补贴的居民。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该制度时可能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将补贴分配给一些不需要补贴的居民。
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该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总体来说,巨灾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贫困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该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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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洪水保险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的洪水保险制度及其启示作者:段昆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年第11期一、美国洪水保险的发展历程洪水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由于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横泄对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所引起的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强制性洪水保险体制的国家。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联邦政府、州与地方政府、私营保险公司的合作保险,美国洪水保险实施的理论依据是洪水风险分区和合理的费率厘定。
实践证明,在平常的年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自我维持的,也就是说,该计划的运行费用和洪水保险索赔不是由纳税人支付,而是通过洪水保险单筹集的保险金来维持的。
如果发生较大洪水,洪水保险基金不够支付保险赔偿时,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会向国家财政临时借款,日后再从洪水保险基金利息中偿还。
1956年,《联邦洪水保险法》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该法成为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的开端,为依法推行洪水保险,依法对洪水保险进行经营和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由于当时保险公司认为没有精算方法来制定洪水保险的费率,故计划并未实施,大多数州仍把注意力集中在防洪设施建设上。
但是,在这些设施上投入数十亿美元后,美国每年的洪灾损失和灾害救助费用仍然不停地增长。
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在1968年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提出了关于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重要的救灾措施,并规定计划由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具体管理。
为了实施该计划和防洪救灾,联邦救灾总署组织绘制了洪水保险图,将行洪河道划分为行洪区和非行洪区,规定在行洪区内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在非行洪区可以修建建筑物,但兴建新建筑必须购买洪水保险,具体控制措施是规定业主为修建建筑物向银行贷款时必须先购买洪水保险。
行洪区范围的确定标准:在非行洪区修建建筑物后,河道行洪水位最大抬高不超过1英尺。
对于在联邦救灾总署的洪水保险图公布以前兴建的建筑物,给予保险费补贴,否则按照保险计算的保险费收费(目前享受保险费补贴的占投保客户的41%)。
《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开题报告
《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开题报告一、题目名称及来源(一)题目名称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二)研究背景1、巨灾保险是一个全球性的新课题巨灾保险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保险业正在拓展的一个新领域,也是保险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课题,这是基于巨灾在全球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巨大的财产损失、人员丧亡和保险公司巨额保险损失。
(1)巨灾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丧亡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每年都会发生几百起巨灾,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丧亡(见表1—1)。
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图1—1),造成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图1—2),伤亡的人数波动比较大(图1—3)。
表1—1 1997年—2003年全球巨灾统计表图1—1 1997年—2003年全球巨灾发生频率一选题目的及意义房地产业是一个具有高度综合性和高度关联性特征的行业,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之一,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尽管如此,目前我国房地产业,仍面临着诸多发展瓶颈。
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促进国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
在此过程中,虽然我国的宏观经济快速稳定增长,但群众的居住水平却没有得到同步提高。
房价居高不下,住房供需不平衡,房地产贷款风险加剧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出现以上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房地产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缺乏制度创新,尤其是缺乏投融资体制的创新。
长期以来,房地产业主要依赖银行贷款投融资,渠道单一,因此,在银行、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各方利益驱动房价上涨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房地产贷款积累的金融风险。
尽管国家出台过很多宏观政策,但是大多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只有从房地产金融制度完善和创新的角度入手,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金融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才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进而尽快提高国人的居住条件。
本人在对中国房地产金融制度的实践情况的梳理中发现:1、旧的房地产金融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需要。
浅谈我国巨灾风险管理
浅谈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及地质结构较为复杂的国家,自然灾害种类繁多,近年来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而其中损失最为严重的是地震、台风和洪水等巨灾事故,面对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如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应对巨灾风险管理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巨灾风险的定义巨灾风险是指对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存在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的风险。
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农业灾害等。
二、巨灾风险特点巨灾风险是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巨灾风险发生难以预测。
尽管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可以依靠技术手段预测某些具有地域性与季节性的自然灾害,但任何科技手段都会有其局限性,因此,人类对大部分巨灾风险仍然无法做到提前预知;二是巨灾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
目前,我国巨灾防御体系薄弱,应急反应机制不健全,巨灾发生后将造成大面积的财产损毁,甚至可能对受灾区域造成毁灭性损失。
三是巨灾事故发生频率相对较低。
尽管人类的一些活动会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因而引发巨灾风险在近年有频率逐渐增高趋势,但相对于普通风险一年十几、几十次的频率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年一遇、几十年一遇、甚至是百年一遇。
四是无法通过风险管理完全避免。
尽管人类科技不断进步,对巨灾发生的研究从未间断过,但对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巨灾风险无法通过自身主观努力加以消除。
三、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中国幅员辽阔,跨越多个气候带,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灾害类型多、灾害后果严重,并且易发生巨灾的区域分布着中国70%以上的城市、50% 以上的人口。
灾害一旦发生,不仅给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给人民的心理带来难以修复的伤害。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渐上升趋势。
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我国经济损失1000亿多元,同时受灾人口每年也多达2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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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巨灾保险制度1.案例概述1.1 案例简介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它不仅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还包括恐怖主义袭击、环境污染等人为灾祸。
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美国政府和社会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
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
因此,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以通过政府立法来成立为主导。
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以及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方式。
本案例结合公共物品和市场失灵等理论,通过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进行分析,总结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运营模式的内在的形成原因,并由此分析了美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运营中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寻找建设我国同等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本案例适用于比较政府与政治等方面的课程建设。
1.2 关键词:美国;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农业保险1.3 教学应用: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外部性;风险规避;社会风险评估;政府职能;社会保障体制1.4 科研应用 公共物品;市场失灵2.案例属性2.1 案例主体:美国巨灾保险制度2.2 案例地点:美国2.3 保障类型:其他2.4 案例类型:经验型3.案例描述 一、制度概况 为了建设巨灾保险制度,20世纪中叶,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如《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等。
美国的巨灾保险主要通过政府巨灾保险计划来实施。
美国的政府巨灾保险计划通常实施时间较长,而且类型较为齐全,主要有联邦政府保险计划和州政府保险计划两种类型。
其中联邦政府保险计划受联邦政府财政支持,如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等。
而州政府保险计划一般没有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支持,主要依靠摊派、再保险、借款来进行损失融资,其包括加州地震局、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和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等。
另外,为了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美国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同时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如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债券等),将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向资本市场转移。
二、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美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 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出台被业内普遍视为近代美国农业保险重启的标志。
当时只对小麦一种农作物投保,保障程度是正常平均产量的50%~70%,保障范围是“干旱、洪水、冰雹、大风、冻灾、雷电等不可避免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赔付方式是小麦实物或现金。
此时的农业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巨灾保障能力还很弱小,加之费率较高、管理经验缺乏等因素影响,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较低。
到1939年,全国只有约13%的小麦种植户参与其中。
而后的四十余年,美国农业保险开展几经周折。
1980年,国会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时,明确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美国农业保险进入快速发展期。
1980~1990年,农业保险承保作物种类由30种增加到51种,农民参与率从9.6%上升至40%,参保面积也从1063万公顷扩充为4000多万公顷。
针对采取的措施产生的种种不利影响,美国国会反复讨论,终于在1994年通过了新修正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农业巨灾风险的补偿办法也在该法案中得到体现,很多条款延续至今。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取消“特别灾害救助计划”,以消除该计划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替代作用。
二是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条款(简称CAT)。
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实施,该法案进一步提高了农作物保费补贴比例。
如选择55%产量保障水平的保单,保费补贴由1994年的46.1%提高到2000年的64%;选择75%产量保障水平的保单,保费补贴由23.5%提高到55%。
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户参保积极性,并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应对灾害,特别是巨灾损失的补偿能力。
2001年,政府再次承诺,在未来10年内将耗资76亿美元继续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截至2000年,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种类达到100余种,承保面积809000公顷,占可保面积的76%。
2000年农业保险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
200户农户中有131万农户投保农作物保险,占农户总数的65%。
1981~2000年累计收取纯保费198.1亿元,累计赔款支出为202.4亿元,平均赔付率为102%,包括巨灾风险在内的多种农业保险险种得到了积极开展。
2.美国洪水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 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不断有保险公司因为洪灾而破产,洪水风险的危害也得到了保险业的普遍认同,中小保险公司从此拒绝承保洪水保险。
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创立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
196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并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国家洪水保险制度才算初步建立起来。
国会的授权的住宅与城市建设部组建了联邦保险管理局(FI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和推行。
1968年洪水法案初步建立了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制度,不过该法案的实施也碰到了许多问题。
虽然国会就此对法案进行了一部分的调整,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政府所负担的救灾费用仍不断上升。
1973年12月,美国国会为了保障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又通过了旨在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的《洪水灾害防御法》。
国会于1976年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并于1977年通过了《洪水保险计划修正案》,废除了原法规中的联邦信贷机构向不符合要求的借款人借款的禁令。
尽管如此,各方的利益仍难以平衡,联邦保险管理局于1977年底与国家洪水保险者协会解除了合作关系,与私营保险公司相分离。
1979年,联邦保险管理局被划归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领导下,依旧强制性推行洪水保险计划。
1981年,FIA经过艰苦谈判,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提出了一个“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
按照该计划,私营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来为NFIP销售洪水保险,进行理赔服务,但是不负赔偿责任。
私营保险公司将所收取的保费在留出自己的佣金部分后,都上缴FIA,由FIA统一进行管理并承担最终赔付责任,也就是FIA作为各家私营保险公司的最终承保人。
从1983年到1986年10月有20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与FIA签订此项计划,提供协议中规定的保险服务。
从1985年起,NFIP实现了自负盈亏,不再需用纳税人的钱来补贴赔偿的运营费用。
至1996年4月,全美参加NFIP的社区数已达18469个(占应参加数的87%,其中参加正式计划的18277个,参加应急计划的192个),共售出3416842份保单,平均每份支付保险金284美元,收入保险费11.415亿美元,投保总额达3496.477亿美元。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总体上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2600万美元的结余,另有向财政部的借款6.886亿美元(法律规定的限额为10亿),以应付特大水灾的赔付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造成了空前的索赔金额和洪灾损失。
到2007年5月,美国财政部已经向NFIP贷款175.35亿美元。
在现行体制下,FEMA即使把洪水保险费率提高到每年10%的最高值,在10年内也很难连本带息偿还2005年飓风造成的损失和利息赔款。
在“2007洪水保险改革与现代化法案”中,主要提到以下几点:(1)将保费最高费率提高到15%;(2)调高NFIP的借款上限,从207.75亿美元增加到215亿美元;(3)鼓励人们参与NFIP;(4)修订新的洪水风险地图。
三、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巨灾发生几率的不可测性和造成损失的巨大,容易造成美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不足,于是,美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提供巨灾风险的保障。
基于这种条件,美国政府设立各种形式的巨灾保险项目以应对市场的失灵。
州政府在美国是保险业的主要监管人,联邦政府在必要时也会介入保险市场发展,根据影响范围及实施主体的不同,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两种类型。
1.联邦巨灾保险项目 (1)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NFIP)依据1968年《国家洪水保险法》而建立,其设立目的是提供消费者可以负担得起的洪水保险,解决由于洪灾损失的逐步升级而使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以及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引导土地开发远离洪泛区。
NFIP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简称FEMA)下面的联邦保险管理局(简称FIA)管理,成立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改而逐步完善,目前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 以社区为基础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参加洪水保险计划是以社区为单位,而且只有在充分实施了洪泛区管理条列的社区参加NFIP后其所在地房屋所有人才有资格购买洪水保险。
不过,在有些情况下,洪水保险带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NFIP的“法定洪水保险购买要求”规定:如果某一社区在被确认为洪泛区之后一定时期内仍未加入NFIP,联邦机构将不会向在该社区收购或修建建筑物的活动提供任何财政支持,也不会提供某些灾难援助。
银行在牵涉到以建筑物作抵押的贷款时,如果银行确认建筑物在已参加NFIP的特定洪水风险区内,则银行要求业主购买洪水保险作为接受贷款的条件。
提供基本的保障。
国家洪水保险保障的对象只是居民家庭以及某些小型企业的财产,而且有最高承保限额的规定:居民住宅性房屋不超过25万美元,室内财产不超过10万美元;小型企业非住宅性房屋不超过50万美元,室内财产也不超过50万美元。
无论是房屋本身还是室内财产,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均要扣除免赔额,最低免赔额为500美元。
费率厘定科学并兼顾特殊性。
NFIP根据洪水保险费率图来开展洪水保险,洪水保险费率分成两类:精算费率与补贴费率。
精算费率应用于FIRM完成并生效后的建筑物,按标的的实际风险水平收取。
国会授权NFIP对1974年12月31日以前或FIRM生效前存在的建筑物以补贴费率提供保险单,国会认为这些建筑物是在对洪水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理解的基础上建造的,以精算费率收取会使保费过高,补贴费率目前约为精算费率的40%左右。
私营保险公司参与日常业务运作。
国家洪水计划虽然主要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但私营保险公司以代理人的角色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