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灾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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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
一、巨灾保险的内涵、特征与模式比较
(一)巨灾保险的内涵
巨灾保险是指政府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

(二)巨灾保险的特征
巨灾保险与一般保险有着不同的特征。

与一般保险相比,巨灾保险面临着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巨灾损失集中而且比较巨大,一旦发生,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甚至导致公司破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有效供给不足。

另一方面,与车险、健康险等一般保险产品相比,巨灾总体上属于小概率事件,居民的保障意识不强,并寄希望于政府救助,有效需求不足。

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推广一般保险产品的方式去推行巨灾保险行不通。

同时,巨灾作为一种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政府对于居民的巨灾保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巨灾保险成为一种“公共产品”。

因此,必须做出制度性安排,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建立配套政策,保障巨灾保险市场有效运行。

(三)国际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借鉴与深圳的模式选择
从国外来看,巨灾保险已经成为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应对巨灾风险、为居民提供巨灾风险保障的一种普遍性制度安排,比如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飓风保险计划,新西兰的地震保险计划等,经过多年的运作,效果明显。

各国的制度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点是要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其中,“政府主导、强制保险、商业承办”模式是主流。

考虑到目前通过立法推行强制保险的周期较长、难度较大,在吸收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城市面临的风险因素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方案设计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在适当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快速建立起保障较为全面、多层次的巨灾保障体系。

二、深圳率先开展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中央精神,率先探索作出示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巨灾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深圳开展巨灾保险,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政治意义重大。

深圳前期开展的巨灾保险研究探索,引起社会积极反响,保监会也非常关注。

目前,全国各地开展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很高,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有责任、有条件、也有优势在
巨灾保险领域先行先试、率先破题,为全国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灾后救助体系。

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为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政府与商业保险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三是发挥保险功能,保障政府财政稳定。

政府每年以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稳定性。

四是增强应对能力,提高巨灾保障水平。

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增强了政府应对巨灾的能力,为深圳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勇于担当,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有助于增强市民安全感和城市吸引力,提升深圳的城市形象。

五是推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中心地位。

通过开展巨灾保险产品创新,可以率先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逐步建立巨灾风险要素交易平台,吸引和集聚国际再保险机构,增强深圳金融集聚能力,为深圳金融创新带来更多亮点。

本方案共设计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即巨灾救助保
险、巨灾基金、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这三个方面“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共同构成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框架。

三、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
(一)保险产品
投保人/被保险人:深圳市政府
保障对象:当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

保障灾种:暴风(扩展狂风、烈风、大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保障责任:以灾害发生时对受灾居民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

类别保障责任
责任限额
每人每次灾害
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灾害事
故责任限额
人身伤亡救助费用
医疗费用+残疾伤亡
抚恤
10万元20亿元核应急救助费用
被服、食品、饮用水、
帐篷、交通等费用
2500元5亿元
注:上述责任限额均为每次灾害的责任限额,一年内如有多次灾害,每次灾害的限额单独计算,不累计。

人身伤亡救助费用,用于对上述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以及在上述灾害中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进行救助,包括医疗费用和残疾死亡抚恤,每人每次灾害限额10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20亿元。

核应急救助费用,用于因上述灾害导致核电事故需要转移安置群众时,用于隐蔽、撤离和安置人员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灾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帐篷、交通等费用,每人每次灾害限额2500元,每次灾害总限额5亿元。

上面所说的灾害限额是指每次灾害赔偿的最高标准。

如果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小于限额,则按照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赔付;如果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大于限额,则按照限额封顶赔付。

比如,对于人身伤亡救助费用,每个人的限额为10万元,如果政府对于某位受伤灾民的实际医疗救助费用为8万元,则保险按8万元赔付;如果政府的实际医疗救助费用为12万元,则保险按10万元封顶赔付。

人身伤亡救助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共享10万元的个人限额,并优先支付医疗费用。

保费价格:巨灾救助保险保费价格为3600万元,是经过灾害模型分析和精算定价,并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询价后得出。

救助流程:当发生灾害时,保险公司向市政府(民政局)支付理赔款项,由市政府(民政局)向受灾群众进行救助。

市政府(民政局)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公估公司向受灾群众进行直接救助。

(二)相关服务
1、理赔预付制度
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对发生人员死亡的情形,按照人身伤亡救助限额10万元100%支付预付赔款;对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形,按照医疗费用评估的50%支付预付赔款。

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将预付赔款划拨至市民政部门开设的巨灾资金账户。

2、防灾防损制度
保险公司每年从保费中提取5%作为专项费用,用于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防灾防损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3、定期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按季度出具当期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定期报送巨灾保险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年度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对深圳所面临的巨灾风险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提交深圳市巨灾保险工作联席
会议讨论,并报送市政府。

此外,一旦发生重大灾害赔付,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巨灾保险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报送相关赔付情况。

4、灾害数据平台建设
保险公司研究建立深圳灾害数据平台,系统记录每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赔付情况等信息,形成深圳灾害数据库,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和共享服务。

(三)组织保障
深圳市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深圳市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市法制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市金融部门和深圳保险监管机构每年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牵头组织。

会议听取保险公司关于灾害及赔付情况的分析报告和城市风险管理报告。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列席。

市财政部门:按照保险合同,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支付巨灾救助保险的保费。

市应急管理部门:灾害发生后,通知民政局,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市民政部门:负责巨灾保险保单签订和灾后救助的具体
实施。

设立巨灾资金账户,用于接收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

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确认函进行审核和确认,或指导协调各区民政部门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确认函进行审核和确认。

可以授权第三方公估公司根据市民政部门或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赔偿确认函,制定救助方案,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和支付应急救灾物资费用等相关工作事宜。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牵头组织召开深圳市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

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进巨灾保险工作。

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公估公司进行业务监管。

保险公司:建立24小时巨灾保险承保理赔应急机制。

收到报案后,自行组织力量或通知第三方公估公司第一时间奔赴救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

经理算核赔后,向市民政部门或各区民政部门出具赔偿确认函。

赔偿确认函经市民政部门或各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保险公司向巨灾资金账户支付理赔款项。

第三方公估公司:受深圳市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委托,在灾害发生后,奔赴救灾第一现场进行查勘和定损,出具公估报告等资料,提交深圳市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

受市民政部门委托,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和支付应急救灾物资费用等相关工作事宜。

提供防灾防损、城市风险评估和灾害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

(四)其他事项
1、保费优惠
若当年的赔付率(实际赔付金额/总保费)低于10%,则下一年度巨灾救助保险保费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优惠10%;若连续两年赔付率低于10%,则第三年度保费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优惠20%;若连续三年赔付率低于10%,则第四年度保费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优惠30%;以30%为限。

在本方案中,巨灾救助保险的基准保费为3600万元。

2、承保招标
由于目前全国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了专门的巨灾保险产品,为尽快落地实施,建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保保险公司。

今后,巨灾救助保险的保费价格和承保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机制进行招标。

四、巨灾基金
(一)巨灾基金的设立
在巨灾救助保险的基础上,政府另行拨付3000万元,设立深圳市巨灾基金。

基金还可吸收社会捐赠资金。

巨灾基金所有权属于政府,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运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二)设立巨灾基金的意义
一是巨灾基金可以作为巨灾救助保险责任限额之上的
补充。

巨灾救助保险有一定的责任限额,包括25亿元的总限额和10万元以及2500元的个人限额。

当巨灾损失超过上述限额,巨灾救助保险保障程度不足时,巨灾基金可以发挥作用,提供超额保障。

二是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

基金可以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

三是巨灾基金可以作为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长期“资金储备”。

巨灾基金通过时间积累和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累积规模逐步增大,为将来积累充足的风险保障资金。

四是巨灾基金有助于培育和促进巨灾保险市场发展。

通过建立巨灾基金,可以探索与国内外巨灾基金开展风险互换,实现风险共担;同时,依托深圳保险交易平台,确立深圳在巨灾风险定价和交易方面的先发优势,吸引和聚集保险机构,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

五、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
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更加个性化的巨灾保障需求,以家庭财产作为主要保障内容,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消费需求自行进行产品设计和商业推广,居民自主购买。

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产品除了传统的普通家财险附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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