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灾保险方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

一、巨灾保险的内涵、特征与模式比较

(一)巨灾保险的内涵

巨灾保险是指政府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

(二)巨灾保险的特征

巨灾保险与一般保险有着不同的特征。与一般保险相比,巨灾保险面临着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巨灾损失集中而且比较巨大,一旦发生,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甚至导致公司破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与车险、健康险等一般保险产品相比,巨灾总体上属于小概率事件,居民的保障意识不强,并寄希望于政府救助,有效需求不足。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推广一般保险产品的方式去推行巨灾保险行不通。同时,巨灾作为一种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政府对于居民的巨灾保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巨灾保险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必须做出制度性安排,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建立配套政策,保障巨灾保险市场有效运行。

(三)国际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借鉴与深圳的模式选择

从国外来看,巨灾保险已经成为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应对巨灾风险、为居民提供巨灾风险保障的一种普遍性制度安排,比如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飓风保险计划,新西兰的地震保险计划等,经过多年的运作,效果明显。各国的制度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点是要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其中,“政府主导、强制保险、商业承办”模式是主流。

考虑到目前通过立法推行强制保险的周期较长、难度较大,在吸收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城市面临的风险因素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方案设计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在适当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快速建立起保障较为全面、多层次的巨灾保障体系。

二、深圳率先开展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中央精神,率先探索作出示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巨灾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深圳开展巨灾保险,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政治意义重大。深圳前期开展的巨灾保险研究探索,引起社会积极反响,保监会也非常关注。目前,全国各地开展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很高,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有责任、有条件、也有优势在

巨灾保险领域先行先试、率先破题,为全国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灾后救助体系。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为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政府与商业保险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三是发挥保险功能,保障政府财政稳定。政府每年以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稳定性。

四是增强应对能力,提高巨灾保障水平。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增强了政府应对巨灾的能力,为深圳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勇于担当,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有助于增强市民安全感和城市吸引力,提升深圳的城市形象。

五是推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中心地位。通过开展巨灾保险产品创新,可以率先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逐步建立巨灾风险要素交易平台,吸引和集聚国际再保险机构,增强深圳金融集聚能力,为深圳金融创新带来更多亮点。

本方案共设计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即巨灾救助保

险、巨灾基金、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这三个方面“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共同构成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框架。

三、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

(一)保险产品

投保人/被保险人:深圳市政府

保障对象:当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

保障灾种:暴风(扩展狂风、烈风、大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保障责任:以灾害发生时对受灾居民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

类别保障责任

责任限额

每人每次灾害

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灾害事

故责任限额

人身伤亡救助费用

医疗费用+残疾伤亡

抚恤

10万元20亿元核应急救助费用

被服、食品、饮用水、

帐篷、交通等费用

2500元5亿元

注:上述责任限额均为每次灾害的责任限额,一年内如有多次灾害,每次灾害的限额单独计算,不累计。

人身伤亡救助费用,用于对上述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以及在上述灾害中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进行救助,包括医疗费用和残疾死亡抚恤,每人每次灾害限额10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20亿元。

核应急救助费用,用于因上述灾害导致核电事故需要转移安置群众时,用于隐蔽、撤离和安置人员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灾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帐篷、交通等费用,每人每次灾害限额2500元,每次灾害总限额5亿元。

上面所说的灾害限额是指每次灾害赔偿的最高标准。如果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小于限额,则按照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赔付;如果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大于限额,则按照限额封顶赔付。比如,对于人身伤亡救助费用,每个人的限额为10万元,如果政府对于某位受伤灾民的实际医疗救助费用为8万元,则保险按8万元赔付;如果政府的实际医疗救助费用为12万元,则保险按10万元封顶赔付。人身伤亡救助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共享10万元的个人限额,并优先支付医疗费用。

保费价格:巨灾救助保险保费价格为3600万元,是经过灾害模型分析和精算定价,并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询价后得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