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金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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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SV(法与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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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文献的那些事英文文献不好读,篇幅长、语言习惯不同,明明单词都认识(至少可通过词典认识),但有时却还是看不懂、看了后面,忘了前面、无法抓住要点。

抓住要点的"捷径",看图表!大家常常忽略图表,其实图表常常是要点,也很简明扼要的表达了需要很多篇幅文字才能表达的信息,你可以用很短的时间理解作者表达的内容以及作者文字未写出来但通过图表可以发现的内容。

文献首先看abstract,有兴趣的或是觉得有用的才看全文,全文就其目的不同阅读的方法也有差异,一般的就看introduction和discussion,introduction从中可以了解他立体的一些背景,然后迅速扫描有哪些技术,then立即跳到discussion中,看其如何解释data的。

论文的命题(假说)是什么?什么背景?1、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2、这个问题重要吗?为什么?我为什么要读这篇文献?是否有人做过?自己会怎么设计方法来解决?3、A 通过图表,你会得到什么结论?B 图表说明什么问题?能否说明该问题自己要得到这张图会用什么方法?作者用的是什么方法?C你能够重新画出这张图,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吗?4、作者采用什么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假设是什么?理论依据是什么?这些方法是否符合论证命题的需要?通过这个方法,你觉得大概能得到怎样的结果?是否有能得到更好结果的方法或更加简单的方法?他为什么这样设计试验?是怎么想到的?有什么创新?你为什么没有想到?5、A这些设计能否满足需要?为什么?这种方法有什么缺陷或进一步需要阐明的地方? 结果分析统计方法有什么缺陷B这些试验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每项试验都有什么意义?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C如果是我得到这样的结果,我会得到什么结论?6、A 文章的结论是什么?和你想的差异在哪里?B 结论可靠性如何?对原来的结论有什么支持或变化?你如何评价?C 讨论中是如何从已知的知识得到结论的7、A试验结果是否支持文章的结论、问题、设计、方法和讨论的逻辑关系是什么,作者是如何达到目的的?有哪些哲学思想和技巧?B 还有哪些不确定采用的是推测的地方?为什么不确定?我能否进一步确定?C 文章是如何描述结果、如何解析图表趋势,论据如何组合,如何表达自己的观点?8、和同类文献,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9、和以前的文献,作者思路上有什么变化,下一步是什么?我能否有进一步改进或者加入?10、别人还有哪些地方没做?要是我接着此方向继续做,哪些是在我所在工作条件下可以做的,哪些必须要做,哪些别人肯定比我做得更好更快?看文章一定不是把一篇一篇的通吃而是每次根据自己的目的看一批内容相似文章所需的部分。

法与金融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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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将考察一下股东召集特别股东会时所必需 的股本比例。这一比例越高,小股东就越难通 过召集股东会质疑管理层或撤换之。这个比例 在世界各国中的分布情况是从日本的3%到墨西 哥的33%。
就上述6项防董事权利的评判而言,一国保护小 股东的方式如符合评判标准,则得一分,否则 为0分。如果召集特别股东会必需股本比例小于 或等于全球中间数的10%,则也得一分。最 后,我们把这6项防董事权利的得分相加得出总 分,结果分布于比利时的0分到加拿大、美国的 5分之间。
但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权利还取决于证 券发行地域的法律规则。法律及执法力度决定了 证券持有人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能得 到何种保护。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投资者给予不同的保 护,这解释了为什么各国公司采取不同的 方式融资,以及股东采取不同的方式拥有 公司。*
本文试图采取了经验主义的方法,考察了49 个国家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的差异, 这些法律在执行程度上的区别,以及这些 差异或区别是否对公司的股权模式有重要 意义。
之,法国法系国家最弱。
当法律不健全或执法质量不高的时,公司治理 方面会存在其他形式的替代机制, 如强制分 红,和法定准备金制度。
在对投资者缺乏法律保护的国家中,与之 相应的是股权高度集中。一定程度上的股 权集中有助于激励管理层并促使大股东监 督理层的行为,然而,一定程度上的权分 散也是分散风险的可行之道。
表2中,可以看出只有相当少的国家有有利 于外部股东的法律规定。有22%的国家有一 股一票的法律规则,27%的国家允许累计投 票或给予小股东选任一定比例董事的权利, 18%的国家允许以邮寄方式投票,只有 53%‘的国家有保护小股东免受压迫的机制和 给予小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表2说明的另一研究结果是法律渊源对于许 多变量来说至关重要。

金融法理论习题和答案

金融法理论习题和答案

金融法理论习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金融监管机构的是()。

A.国家外汇管理局B.保监会C.商业银行D.证监会2、负责残损人民币回收和销毁的机构是()。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银监会C.受理残损人民币兑换申请的商业银行D.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3、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应符合下列()条件。

A.不得低于25%B.不得低于10%C.不得超过50%D.不得超过75%4、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以上的,应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A.5%B.8%C.10%D.15%5、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拥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末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 )。

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6、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财产可以抵押? ( )A、自留山B.某中学的小汽车C.某大学的办公楼D.宅基地使用权7、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

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

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A.乙、丙各75万B.乙100万、丙50万C.丙100万、乙50万D.丙90万、乙70万8、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

票据因此得名为()A.债权证券B.文义证券C.流通证券D.无因证券9、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A.在汇票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出票后6个月内D.出票后3个月内1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是()A.因发行而取得票据者B.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者C.因拾得而取得票据者D.因清偿债务而取得票据者11、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乙,乙将其转让给丙,丙受让汇票后将金额改为1100万元并转让给丁,后来依次转让给戊、己。

公司治理的法与金融比较研究范式述评

公司治理的法与金融比较研究范式述评
公 司治理 的法与金融 比较研 究范式述评
胡 进
( 江 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经 济 学 院 , 北 荆 州 4 4 2 ) 长 湖 30 5
【 摘 要 】 近十 多年来 , 融经济 学家广泛地应用法与金融理论 解释公 司治理 的国家性 问题 , 金 形成 了公 司治理 的
法 与金 融比较研 究范式。 法与金 融理论视 野里 , 在 法律起 源差异决定 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 , 继而决 定 了各 国公 司治理 模 式。文章在总结公司治理的法与金融比较研 究范式及其研 究成果基础上 , 评析 了这种 比较研 究范式面临的一些主要 挑 战, 并指 出了其借 鉴意义。 【 键 词 】 公 司治理; 关 投资者保护 ; 法与金 融; 法律起源
【 收稿 日期 】 00 0—4 21— 62 【 基金项 目】 湖北省 教育厅 基金资助项 目( 20 109 、20Y 3 )长江大学资助项 目 D 0520 )(09 05 ; 【 作者简介 】胡进 ( 8 )男, 15一 , 湖北荆州人, 9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研究方 向: 资本市场与公 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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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非正式行为规则 。他依次选取三个替代变量来说 明社会 规 范对 控制权私人 收益 的影 响。首先是犯罪率 。他发现三个斯 堪 的纳维亚 国家 ( 芬兰 、 瑞典 和挪威 ) 犯罪率较低 , 相应他 , 控制 权 私人 收 益 也 低 。其 次 是 社 会 凝 聚 力 。斯 堪 的 纳 维 亚 法 系 社 会 凝 聚和同质性高 , 因而 对 中小股东 的掠夺程度低 ; 相反 , 国法 法 系国家社会凝 聚和同质性差 , 因而掠夺 中小股东 程度就高 。最 后 , 控 股 股 东是 否应 该 攫 取 私 人 收 益 的认 同 态 度 。 是 总体 上讲 , 这两种理论 大都继承 了法 系决定论 的价值 观和 分 析方 法 , 因而并 没有对法系决定论构成太 大的冲击。因此 , 这 些理论 实质上是对法系决定论 的补充 与发展。 ( ) 自意识形态决定论的挑战 二 来 R e 2 0 ) 为 , 国家层面 上讲 , 司治理 的 目标 就是减 o (0 3 认 从 公 少现代公 司中的政治冲突 , 维持社会和平与稳定 。 但是 , 国的 各 政治模 式决定 了其 实现社会 和平 与稳定方式 , 从而决 定了公司 治理模式上 的不 同。R e o 用平 民主义与社会 民主主义两种政治 模式说 明“ 控制资本 ” 的政治后果 。 国的平 民主义政治模式实 美 现 社 会 和 平 与 稳 定 途 径 就 是 通 过 驯 服 最 强 大 的 股 东 制 度 , 接 来 受其 他的亲股 东制度 , 结果 为 : 1 分散 型 、 其 () 公众持 股公 司处 于支配 地位 ; 2 公 司 中主要 问题是管 理者 与中小股 东之 间的 () 利益 冲突。相反 , 欧洲社会 民主主义政 治模式解决 冲突的方式 就是通过 规章制度 和劳工法令来 限制资本 的权威 范围和力度 , 阻止企业 快速裁员和变更 工作 岗位 性质 ,创造集 体归属感 , 促 使 企 业 形 成 更 多 的公 平 性 。其 结 果 为 : 方 面 , 一 导致 管 理 者 进 一 步偏离股 东利润 最大化 目标 ; 另一方 面 , 当雇 员和所 有者之 间 发生 冲突的时候 , 公共政 策更 多地会 迎合雇 员 的需 要 , 而贬 从 低 了股东的正常需要 。 ( ) 自新政治 经济学的挑战 三 来 公 司治理 的新 政治经济学认 为 , 利益相关者 的政 治互动及 其 相应 的政治 偏好形 成机 制是决 定各 国公 司治理模式 多样性 的 内 在 原 因 。 先 , 共 政 策 并 不 是 外 生 的 , 是 利 益 集 团政 治 首 公 而 互 动的结果 。在民主政 治下 , 益相关者 的各种 利益诉求及其 利 法 律保护是 通过投票程序 产生 的 , 这种政治 互动的结果也许 产 生 亲投资 者保护 的道德 规范 , 或者是 亲员工 的道德 规范 , 而 从 在 不 同 国 家之 间形 成 投 资 者保 护 程 度 上 的 差 异 ( aao和 P gn 三 、 司治理 的法 与金 融 比较 研 究范式 面 临的挑 战 公 o n 20 ,0 6 。 p 法律规则 是变化的。 当某些利益集 团 在公 司治 理的 比较经 济学研究领域 , 司治理 的法 与金融 v li,0 5 2 0 )其 次 , 公 政 治联盟 在选举 中获 胜 时 ,他们 就发 布有利 于 自己的公共政 理论是一个 比较成功 的比较研究 范式 ,受到 了理论界 的瞩 目, 并 一 股 之 但是 , 中部分 结论也受到 了其它 比较 经济研究范 式的质疑与 策 , 且 , 国 资 本 市 场 与 “ 权 文 化 ” 间 呈 现 互 动 的 关 系 , 其 “ 权文化 ” 股 的发 展 会 改 变 利 益 集 团 的 政 治 力 量 对 比 , 而 推 动 从 挑战 。 公 司治 理 的 政 治 均 衡 演 化 ( aao和 V li,0 6 。 Pg n opn 20 ) ( ) 自文化 与社 会规范决定论 的质疑 与补充 一 来 应该说 , 司治理 的新 政治经济 学并 没有否认法 律对投资 公 部分 学者 针对法 系决 定论在 解释投 资者 保护 的相 关 问 只是这 种分析框架从 “ 经济人” 视角论证 了公共 题( 如债权人保护 与控制权私人 收益等 ) 的不 充分 , 上 从非法律 者保护 的作用 , 政策供 给的内生性 。 制度因素上解释 了投 资者保护问题 。 度 集 中状况 要 比股权 高度 分散状 况更 为常 见 , 更为 重要 的是 , 在 投资者法律保 护不 足的 国家 ,公 司常常为家族或 国家 控股 , 相对 于普通法系 国家而言 , 大陆法 系国家股权结 构更集 中。后 来一些 经济 学家基 于这 种分析 逻辑 分析 了其他 国家或 地 区企 业 股权结构 状况 ,所有 的研究 不仅证 明在 投 资者弱保 护环境 下, 金字塔 企业集 团更 为盛行 , 更主要 地还 在于揭 示 了现代公 司的主要 利益冲 突是 控股股东对 外部投资者 的利益侵 占, 而 从 把公 司治理研 究重 点 由研 究管 理层激励 与 约束 问题转 向研究 外部投资者 与终 极控股股东 的利益 冲突与权力制衡 问题 。 ( ) 资 者 保 护 与公 司 价 值 三 投 股权集 中是 有代价 的, 它会 造成控股股 东与小股东之 间 的 利益冲突 , 从而导致公 司价值下 降。Jh sne a. 0 0 仔细研 o no t 1 2 0 ) ( 究 了控股 股东侵 占外部 投资 者权益 的方式 , 他们 指 出 , 过金 通 字 塔 结 构 , 股 股 东 以 较 小 的 现 金 流 权 实 现 了 对 目标 公 司 的控 控 制 权 , 而产 生 了控 制 权 和 现 金 流 权 的 分 离 , 明 确 地 把 控 股 从 并 股 东 转 移 公 司 资 源 , 而 使 外 部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的行 为 称 从 为隧道行为 。大股东 的隧道行为存在 于所有 国家公 司 中, 但是 民法系 国家 大股东 隧道行 为要 比普通 法系 国家更 为严重 。L a Pr t 1 2 0 ) 用 2 oae a ( 0 2 利 t . 7个发达 国家公 司为 样本 , 理论 与经 从 验 实证两 个方 面论证 中小股 东法 律保护 程度 与控股 股东所 有 权 对公 司价值 的影响 。研究 发现 , 在投资者权 利保护程度 较高 的国家 中 , 企业 的托 宾 Q要 大于投资者保护程度低 的国家。 ( ) 资 者 保 护 与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四 投 有 效的投 资者法 律保 护 的最 终结 果是促 进 了资本 市场 发 展 ( a o aea.1 9 ,9 8 。他们 的研究 发现 , L r ,9 7 19 ) P t t1 投资者保 护影 响了资本市 场的广度与深度 。当投 资者权利得到更好 的法律保 护时, 投资 者就愿意购买更 多的金融 资产 , 证券售价更 高 , 企业 因此获得更 多的外部资本 。 其结果是 对投资保护越充分 的国家 拥有市场 价值更 高的证券市场 、人均更多 的上市公 司数 量 、 人 均更高 的 IO 以及更 大的信贷市场 。另一方 面 , Ps 投资者保护影 响 了资本市场 的效率。实证研究表 明, 对投资者保护 越强 , 股票 市场价格 变动 的同步 性就越低 , 从而 股价变动 反映上市公 司信 息 的有效性 和可靠性 就越高 , 则股票市场 的效率越 高。

法学和金融学

法学和金融学

法学和金融学1. 引言法学和金融学是两个独立却又密切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学涉及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而金融学则关注金融市场和经济活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和金融学之间的关系,包括其相互影响、共同点以及各自的特点。

2. 法学与金融学的相互影响2.1 法律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法律在金融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金融交易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证券法规范了证券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要求;银行业监管法规定了银行业务运营的合规标准等等。

因此,合理健全的法律体系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2.2 金融活动对法律的需求金融活动通常涉及复杂的合同和交易安排,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监管。

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股权交易、债务融资等都需要明确的法律约束。

同时,金融市场中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法律可以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3 法学对金融学研究的影响法学对金融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通过对金融市场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揭示出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例如,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就借鉴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结构、治理机制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 法学与金融学的共同点3.1 都是社会科学领域无论是法学还是金融学,都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它们都以人类社会中具体现象为研究对象,关注人类行为和制度的规范与运作。

因此,两个学科都需要运用科学研究的方法进行理论构建和实证研究。

3.2 都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法学和金融学都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社会经济的进步。

3.3 都需要跨学科研究法学和金融学都需要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绪论 金融法基本理论

绪论 金融法基本理论

绪论:金融法基本理论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金融领域的法律和规范越来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点之一。

金融法作为一门“横跨立法、行政、司法、市场监管、风险控制等多个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在金融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金融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金融法的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理论基础等方面。

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对金融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和调整的学科。

它无论从学科范畴、内容分布、制定实施层级、实践实施特点等方面来看,都是一门高度综合性的学科。

在实践应用中,金融法的范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多个方向的法律领域。

它不仅涉及到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还涉及到各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等。

因此,金融法研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出了更高的理论和法律要求,如制度完善、风险防范、诚信维护、权益保障等。

二、金融法的历史背景金融法学作为一门新的交叉学科,在我国还比较年轻。

但是,金融业在我国的历史比较悠久。

我国的钱庄、票号、典当业等买卖百货、贷款的交易,早在清朝时期就已经初具规模。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日益完善,金融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的规范金融活动,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制定相关的法律与制度。

早在19世纪中期,美国首张邮政汇票法案以及银行特许章程的颁布,奠定了美国对金融机构的有限监管基础。

而在我国,也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各类金融法规和制度不断出台。

比如,我国于1984年颁布了第一部证券法,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法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三、金融法的理论基础金融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法学和金融学。

经济学理论对金融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支撑。

具体来说,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研究个体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市场运作等,为金融交易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宏观经济学研究国家经济与社会整体的运作和发展,为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指导;而金融经济学研究金融市场的机制和发展规律等,为金融活动的运作和管理提供理论支撑。

法和金融学在中国发展的若干思考

法和金融学在中国发展的若干思考
收 稿 日期 :0 8 1 2 0 —1
数 学等共 同属 于金 融学里 的交叉 科学 或边缘 科学 。
( ) 和金融 学研究 的意义 三 法
作者简介 : 张铭 (92 )女 , 士 , 17 一 , 博 高级 会 计 师 。
金融 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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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并进 行 了一 系列 的跟踪 研究 , 这
些工 作可 以概括 为主要 的两 个方 面 :其一是 翻 泽并
研 究 成果 的优 势 在 于他们 具 有 多元 化 的学 科 背 景 ,
即金融学 教授 、 经济学 教授 、 法学 教授 和管理 学教 授
借鉴 国外 已有 的研究成 果 ,为我 国 的立 法效 率 和执 法程 序 的优化提 供参 考意见 ;其 二是 利用 法和金 融 学 已有 的研究成 果解 释我 国法律 制度 的缺 陷和金 融 行 为的扭 曲等 。 而张 新 的论 文 《 国金 融学 面 临的挑 战和 发展 中
Ra a l La P ra l r n i o e —d S l n s f e o t ,F o e c o L p z e— ia e ,An r i d e
以为修正 现行 的法律提 供定性 或定 量 的评估 。简 言
之这 就是 波斯纳 的研究 路线 ,即研 究金 融运 行对 法 律制 度 的影 响 。
果 区分科 斯 的研究 路线 和 波斯 纳 的研究 路 线 ,则 更
容易 得到 清 晰的推 理 。
从 科 斯 的研究 路线 看 ,传 统金 融学 中的投 资 组
合理论 、资本 资产 定价 理论 和 套利 定价 理论 已经 构
成 了现代 投资 学 的基本 框架 , MM理 论 、 而 权衡 理 论 和融 资次 序偏 好理 论则 构成 了现代 公 司金 融理 论 的 基本框 架 ,尽 管它 们 的改进 理论 和 修正 理论 越 来 越 复杂 , 越来 越精 细 , 但仍 然解 释不 了现实 中的许 多 金 融 问题 , 其原 因则 在 于传 统金 融学 ( 括 现代 投 资 究 包

法律与金融(拉弗勒·拉·波塔)

法律与金融(拉弗勒·拉·波塔)

法律与金融拉弗勒・拉・波塔弗洛伦斯・勒波兹德・西朗斯安德瑞・施莱弗罗伯特・W・维什尼本文考察了对股东及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的起源以及它们在世界上49个国家得以执行的质量。

研究结果表明,普通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最充分;法国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最薄弱;德国及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则居中。

同时,大型公众公司中股权集中的现象与投资者保护呈负相关关系,这种状况与一种假说是一致的,这一假说认为,持股数量少、股权结构多元的小股东在不能保护他们权利的国家中不可能处于重要地位。

一、论点的概述莫迪格里安尼(Modigliani)与米勒(Miller)的传统金融理论是用现金流来界定证券的。

例如,“债券”可以获得一种经允诺的、固定的、源源不断的利息支付,而股权则使其所有者分得红利。

但近来金融学的研究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各种证券的特点取决于它们带给其所有者的权利。

例如“股票”给予了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投票权,而债券却赋予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时重新占有公司抵押物的权利。

当公司经理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事的时候,附着于证券上的权利就显得十分关键了。

这些权利使股东有权从对经理的投资中获得回报。

股东获得红利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投票罢免不向他们支付红利的董事;债权人获得利息是因为他们有权重新占有公司的抵押物。

没有这些权利,投资者就不能得到回报,企业也会发现它们将难以对外进行融资。

认为证券固有的特性是由其内在权利赋予的观点也不全面。

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权利还取决于证券发行地域的法律规则。

股东在法国与在美国、印度、墨西哥会获得相同的投资者权益吗?当身处斯里兰卡或意大利的债务人违约时,身处德国的债权人所持有的抵押物的价值在各种情况下是一样的吗? 法律及执法力度决定了证券持有人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能得到何种保护,这是一项潜在的重要因素。

投资者能得到何种法律保护,决定了他们是否愿意投资。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关于金融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关于金融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关于金融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时间:2007年4月14日晚六点半地点: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第三报告厅主讲人:强力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主持人:顾功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记录人:严婷杨鹏伟(勤工助学部)主持人:各位同学,晚上好。

今天是经济法名家讲座第二场,讲座基本的主题是金融法基本理论几个问题。

今天主讲者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院长强力教授。

强力教授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尤其是金融法领域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位专家,他现在还担任着众多的社会职务: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的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的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首批的法律顾问、陕西省委省政府学术咨询委员会的专家以及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专家咨询小组的成员,这是他担任的一些社会职务,从这些职务可以看出他是金融法方面的相当权威的一位专家,那么我相信他今天会给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报告,现在请同学们用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掌声)一、主题发言强力:谢谢尊敬的顾副校长,谢谢尊敬的郑少华院长,也谢谢在座的各位同学,非常荣幸!一般来讲,走到哪里、搞活动的时候第一句话肯定都是非常荣幸。

当然这种荣幸既有形式意义又有实质意义,我想对我来讲应该更多的是实质意义上的,顾老师是我们非常要好的朋友,也是我们经济法、商法学界的领军式的专家人物,所以说有幸得到顾老师的邀请,能够来到我们华东政法,我真的是很荣幸,这是其一;其二呢,我们华东、西北为同门兄弟,在原司法部的五所院校中间我们这五兄弟一起打拼,一起走过了很多的路。

尤其是在经济法这个学科领域里面,我们从最初的初创阶段也经历了一些曲折的发展过程,然后又走到了今天比较理性的持续发展状态,这和我们五家兄弟经济法学院的发展和努力是分不开的,这是第二个荣幸的地方。

因为在我们这五家学院里面真真正正把经济法学院保留下来的我看了一下从名头留下来的就只有我们这两所学校了,一个是我们华东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院,再一个就是我们西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院,法大大家都知道已经改成民商经济法学院了,西南政法大学叫经济贸易法学院,中南已经并到法学院里面,就是中南财经政法,所以说剩下只有我们两家以经济法学院命名的了,所以这样一个状态之下,我想我们更加应该有一种更为密切的交流合作的关系;其三,荣幸在于各位所在的地方是大上海,不管是历史上的还是今天的以及未来发展当中,毫无疑问的在远东、在中国、在亚洲的金融中心地位是不可撼动的,这一点我们都是在共识之中,所以在这个地方来讲金融法真的是很有意义,当然也因此对我有很大的压力,诚惶诚恐。

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理论逻辑———基于LAF和LIF两种理路的比较研究

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理论逻辑———基于LAF和LIF两种理路的比较研究

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理论逻辑———基于LAF和LIF两种理路的比较研究◎崔 兵 卢现祥内容提要 厘清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理论逻辑是正确认识二者关系的前提。

通过比较“法与金融学”(LAF)及“金融的法律理论”(LIF)对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研究发现:前者声称法律单向度决定金融,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金融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但二者在法律与金融关系“为什么应该是怎样的”层面存在逻辑缺环,均未形成逻辑自洽的理论逻辑。

回归制度分析的交易成本传统,能够明晰法律决定金融的逻辑机理,重构“法与金融学”的理论逻辑。

而只有引入不确定性视角和制度的认知本质,方能打开法律制度变迁的黑箱,深入分析法律与金融双向作用、共同演化的机理,进而为“金融的法律理论”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

研究法律与金融的互动逻辑,对于理解金融制度的选择至关重要,更有助于深化对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及数字金融等金融新业态的认识,推动形成逻辑自洽并具备可行性的金融政策建议。

关键词 法与金融学 金融的法律理论 不确定性 交易成本 制度认知〔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2)06-0028-12一、引言沉寂多年的法律与金融关系的古老命题,①因为20世纪末“法与金融学”(LawandFinance,LAF)横空出世得以重归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视野。

②LAF的研究表明法律起源至关重要,普通法国家相比大陆法国家有更发达的金融市场。

虽然LAF的文献及基于其理论研究的政策得到学界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竞相追捧,但也从不乏尖锐的批评与质疑。

众多反对声浪中,“金融的法律理论”(LegalTheoryofFinance或者LawinFinance,LIF)③最富挑战性和彻底性,因而也更能有效弥补LAF遗留的研究缺憾。

④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予只能“在金融市场正常波动时期适用”的LAF理论迎头痛击,转而赐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双重软预算约束下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财政金融协同治理研究”(15BJY143)①张杰:《交易成本、法律传统与金融制度边界的决定》,《财贸经济》2012年第2期。

法学与金融法的合作

法学与金融法的合作

法学与金融法的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学和金融法之间的合作变得愈发紧密和重要。

法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研究的是社会规范和司法实践,而金融法则涉及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探讨法学和金融法的合作方式以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合作方式1. 法学为金融法提供理论支持法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为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通过研究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律体系及法律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金融法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

例如,在金融法中涉及到的合同法、责任法、公司法等方面,法学的理论研究可以为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指导。

2. 金融法对法学提出实践问题金融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不仅在理论研究中借鉴了法学的成果,而且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金融法的实践问题能够提供丰富的案例和素材,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

同时,金融法领域的不断变革和创新也对法学理论提出新的挑战,促使法学与金融法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的价值1. 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给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

法学和金融法的合作,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金融市场的特点和需求,为金融法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合作,可以及时修订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提高金融市场的法制水平。

2. 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是金融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法学和金融法合作的重要性在于,通过法学的知识和金融法的实践经验,可以寻求更加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

例如,金融法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机制需要借鉴法学的相关理论,以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推动法学和金融法的互补发展法学和金融法的合作,有助于推动两者的互补发展。

法学的理论研究可以为金融法提供指导,而金融法的实践问题则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两者相互促进,不断发展和壮大,将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建设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

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

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金融法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分支,它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法往往与经济学、会计学等学科紧密结合,但与法学的交叉研究也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以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法学的角度看金融法金融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金融合同、证券法、银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从法学的角度看,金融法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制:金融法关注金融市场中各种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

比如,股票交易、债券发行等活动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而法学家通过研究这些法律规制,可以为金融市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法:金融市场的运作离不开诸多金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法学家通过研究不同类型的金融合同,探讨其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3. 监管机制: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保障金融秩序的关键。

法学家研究监管机制,包括金融机构监管、证券交易监管等,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并防范金融风险。

二、金融法对法学的影响金融法的发展也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金融法的兴起促使法学家更加关注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便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

其次,金融法的发展也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创新。

金融业务的不断变革和创新,使得法学家需要不断思考如何制定适应金融市场需求的法律规定,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三、金融法的应用金融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几个金融法的应用案例:1. 金融合同:金融合同是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根据金融法的规定,法律对金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贷款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金融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金融监管,国家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测金融市场的风险,遏制不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法学习总结

金融法学习总结

金融法学习总结
金融法是指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是金融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学习金融法需要了解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以及金融产品的法律安排等内容。

以下是对金融法学习的总结:
1. 理论基础:学习金融法需要了解金融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掌握相关的经济学知识。

金融法涉及到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学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有一定的了解是必要的。

2. 法律知识:金融法是一门涵盖法律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学科,因此需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

学习金融法需要掌握这些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

3. 监管制度:了解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是金融法学习的重要内容。

了解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了解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等,对于理解金融法的实际运作非常重要。

4. 金融市场:学习金融法需要了解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对于各个市场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帮助理解金融法在实践中的运作。

5. 金融产品:学习金融法还需要了解各类金融产品的法律安排。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保险合同、信托等,了解这些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风险,对金融法学习非常重要。

总之,金融法学习需要综合运用金融学、法律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要掌握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

通过学习金融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金融法律知识,提高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法律合规意识。

金融证券的定价理论和方法

金融证券的定价理论和方法

金融证券的定价理论和方法金融证券是一种非实物性质的财产,它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各种品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证券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对于理解金融市场的规律和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金融证券的定价理论和方法,对于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及对冲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定价理论1.1 期望收益法期望收益法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证券定价方法,它的原理是使用未来的收益来折现现值,以估算证券的价格。

期望收益法的基本假设是,在某一时间点,投资者能够预测证券价格未来的波动情况,以及证券的未来现金收益。

如果一个证券的股息是D,价格是P,未来的股息的增长率是g,那么一个投资者对该证券价格的期望收益率就是:$$ E(r)=\frac{D(1+g)}{P}+g $$1.2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一种较为常用的股票定价模型。

它是由欧·威廉姆斯博士和哈里·马克奈特博士在上世纪60年代初提出的,它认为,股票收益除了无风险利率外,还有一个风险溢价。

CAMP模型的计算公式如下:$$ E(R_i)-R_f=\beta_i[E(R_m)-R_f] $$其中,E(Ri)表示股票i的预期收益率;E(Rm)表示市场组合的预期收益率;Rf表示无风险利率;βi表示股票i的系统风险系数。

2.定价方法2.1 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是将股票的价格与某个评价指标进行比较,根据评价指标的变化来预测股票价格的走势。

例如,我们可以将多家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进行比较,根据市盈率的高低来评估该公司股票是否被低估或高估。

2.2 价值投资法价值投资法的核心理念是,购买被市场低估的股票。

即,具有强大的基本面、稳定的收益和现金流的股票。

这种方法是通过对票面价值、市价、利润、资产等指标进行分析,来确定该股票的实际价值,并以此确定股票定价。

2.3 关键财务指标法关键财务指标法是一种重要的证券定价方法,在分析决定证券的价格时,可以使用不同的财务指标,例如市盈率、市帐比、股息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资本回报率等,从而决定该股票的价格。

法与金融理论面临的挑战

法与金融理论面临的挑战
研 究 所 博 士研 究 生 。

法系 是 比较 法 中用 来 对 各 种 法 律 进 行 划 分 的 概 念 , 指 具 有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传 统 、 则 、 度 和特 征 等 因 素 的 法 的总 和 。 意 原 制
就与 金 融 体 系 相 关 的商 法 而 言 , 要 的 法 系包 括 普 通 法 系和 大 陆 法 系两 大 类 。 虽 然 对 法 系 的 划 分 存 在 着 分 歧 , 较 为 一 主 但 致 的意 见 是 , 陆 法 系包 括 德 国 法 系 、 国 法 系 和 斯 堪 的 纳 维 亚 法 系 三 个 分 支 ( we e ta d Ko z1 8 , y od n 大 法 Z i r n t 9 7 Re n l sa d g
由于缺 少关 于 立法 和执 法 量 化 的 指 标 , 对 法律制度 影响 金融 体 系的 系统 研 究直 到 L a
Po t a a l Fl e i p z d l ne A n— r a R f e 、 or neo Lo e e Sia s、
d e S l fr和 Ro etW . s n ( 下 简 称 ri he e i br Vih y 以
总 第 1 7期 8
Sum No. 7 18
法 与 金 融 理 论 面 临 的挑 战
李 荣林 , 阮铃 雯
( 开 大 学 国 际经 济 研 究 所 , 津 3 0 7 ) 南 天 0 0 1
摘 要 : L V 等 人 的 开 创性 研 究 建 立 了法 系、 部 投 资 者保 护 和 金 融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围 绕 投 资 者 保 L S 外
传 统 法 学 和 金 融 学 研 究 来 说 是 一 个 巨 大 的 冲 击 : 数学 模 型和统 计数 据来进 行 比较 法研究 , 用

实务模拟教学法在金融理论教学中的探讨

实务模拟教学法在金融理论教学中的探讨
力再 强 也难 以让 学 生准 确捕 捉 教学 内容 。
展 示学 生 的 自主能力 和 聪 明才智 。
第 二步 : 理论 分 析 教 师 应 在 教 学 中对 知 识 的重 点 和 难 点 进 行 精
讲 点拨 。教 学 中不必 平 均用力 、 面面俱 到 , 而是 要 区 别 主次 、 难易 , 详有 略地 教学 。把较 多 的精力放 在 有 重点上 , 即重 点 引 导 学 生 掌握 基 本 概 念 、 作 步 骤 操 与 操 作 方 法。 , 同绕 重 点 对 学 生 进 行 启 发诱 导 , 展 开
近 几 年 , 业 学 校 生 员 质 量 普 遍 下 降 , 加 上 职 再 职校专业课教材专业性强 , 践性强 , 实 内容 多 且 抽 象, 学生 理解 起来 , 有一 定 的难 度 。所 以部分 学 生 对 专 业课 的学 习感觉 枯 燥 乏 味 , 法进 入 状 态 。 如何 无 调 动这 部 分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让 他 们 对 专 业 课 感 兴 趣 , “ 我学 ” “ 变 要 为 我想 学 、 我愿 学 ”关 键 是 教 学 方 , 法 的改 革 和教学 理 论 的新 与奇 。如 果专 业课 教 学 手 段 , 仅停 留在 黑板 加 粉 笔层 次 , 是教 师 的表 达 能 仅 就
关键 词 : 实务模 拟教 学法 ; 运行 步骤 ; 实效分析 中图 分类 号 :4 3 7 文献 标识 码 : G 2. 0 A
文章 编号 :0 5 9 3 2 1 )7 0 3 — 2 10 - 1X( 0 0 0 - 1 3 0
实 务模 拟 教 学法 是 在 教 师指 导 下 , 生 在 模 拟 学 的工作 岗位 上扮 演 职 业角 色 , 用 真 实 或模 拟 的资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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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历史解释(LLSV,1999)

政商关系,即国家在监管商业中的作用 (LLSV,1999)
评述

法律渊源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呢? 如果是体现在法律条文上,而实际的回 归结果却表明法律渊源变量比各项权利 指标更具说服力,可见法律渊源变量决 不仅体现在条文上。
——政治决定论

Bebchuk和Roe(1999) :利益集团决定论
关键变量

投资者法律保护

一国外部投资者籍以防止其权利被内部人 (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剥夺的法律规定及其 执行机制(Shleifer和Vishny,1997)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衡量

股东权力



投票权规则(One share one vote)、 邮寄投票权(Proxy by mail)、 无阻碍出售权(Shares not blocked before meeting)、 累计投票权或小股东的比例投票权(Cumulative voting / proportional represent’n)、 受压少数股东保护机制(Oppressed minority)、

实体经济的增长

Shleifer和Wolfenson(2002)和Wurgler (2000)的研究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 家,生产力一般的企业家往往把资金投向市 场,为生产力较高的项目融资,而在投资者 保护较差的国家,这些企业家则投资建立自 己的项目,从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银行业

法律的执行状况



司法体系的效率(Efficienc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被剥夺的风险(Risk of expropriation)、 法律规则(Rule of law)、 政府对合约的否认(Repudiation of contracts by government) 腐败水平(Corruption) 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等指标

金融与经济的因果关系

金融体制的划分



以市场与银行何者为主体的划分(公司的融 资方式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格拉斯-斯蒂尔法的划分 以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状况进行划分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决定

法律渊源决定论 政治决定论 文个国家按分属于普通法系、德国民法 法系、法国民法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分 为4组,结果发现普通法系国家给予外部投资 者最强的保护,法国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的 保护最弱,而德国法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国 家则介于两者之间。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经济意义
投资者 法律保 护程度
资本市场 企业价值 投资
控制权 私人收 益
实 体 经 济
股权 集中 程度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所有权、控制模式

公司所有权

从中小股东投资意愿的角度 从企业家选择股权结构的角度 从外部大股东的角度

控制模式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融资风险

资本市场:



非自动扣押抵押品(No automatic stay on secured assets)、 有抵押债权人的优先获偿权(Secured creditors first paid)、 对进入重组的限制(Restrictions for going into reorganization)、 管理层不得参与重组(Management does not stay in reorganization) 债权人权力(Creditor rights index)等指标
指标



源 斯堪的纳 维亚(4 国) 3.00 25 % 100 % 0 % 0% 75 % 0 % 世界平均 (49国) 3.00 18 % 71 % 27 % 53 % 53 % 78 %
普 通 法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系 ( 1 8 (21国) (6国) 国) A栏:股东的权利保护指数 防董事指 数 邮寄投票 权 无阻碍出 售权
B栏: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
债权人权 力指数
非自动扣 押抵押品 有抵押债 权人的优 先获偿权 对重组的 限制 管理者不 进入重组
3.11
72 % 89 %
1.58
26 % 65 %
2.33
67 % 100 %
2.00
25 % 100 %
2.30
49 % 81 %
72 % 78 %
42 % 26 %
33 % 33 %



新股的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 to new issues)、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Share of capital to call and ESM <=10 %) 防董事权指数(Antidirector rights index)等八个 指标。

债权人权利



1998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 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 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 了“法律金融”(Law and Finance)这 篇奠基性文献,标志着法律金融理论的 产生。
法律金融理论的主要内容



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 运行的影响 法系与金融发展;法律起源、法律移植与金融 发展;司法效率与金融发展; 法律与企业成长、企业融资能力、融资成本; 法律体制的质量与企业所有权和企业规模,投 资者保护与企业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等问题。

司法解释(Coffee,2001等)

法官的相机抉择(Discretion)和诚信义务 是良好投资者保护的关键。

动态适应性解释(Merryman, 1985; Zweigert 和 Kotz1998 )

法律渊源因其随环境变化而演变的形式和能 力而不同,有效适应环境变化,因而能把经 济的缔约需求和法律渊源适应能力之间的缺 口最小化;不同法律渊源的形式化不同。
75 % 0 %
55 % 45 %
C栏:执法效率指数
司法效 率 腐败水 平 会计准 则 8.15 7.06 69.92 6.56 5.84 51.17 8.54 8.03 62.67 10.00 10.00 74.00 7.67 6.90 60.93
来源资料来源: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 Vishny, R., 2000a,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ume 58, 327.
——禀赋理论

地理状况决定了经济制度的发展。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决定:一个统一的理 论分析框架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

股权结构

内部人股权 外部大股东股权

一个外部大股东

外生给定 内生决定

多个外部大股东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

非正规金融
何谓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即习惯 法系)是公认的两大基本法系,而前者又可以 具体划分为法国法、德国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 三个子法系。 大多数讲英语的国家都属于普通法系,其他国 家大都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 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 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 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 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 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 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 功能。
法律与金融理论
法律金融理论(Law and Finance)


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 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 科,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 和发展,属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 支领域。 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完 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研究成果散落于法 律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 。
累计投票权或 小股东的比例 投票权 受压小股东机 制
4.00 39 % 100 % 28 % 94% 44 % 94 %
2.33 5 % 57 % 29 % 29% 62 % 52 %
2.33 0 % 17 % 33 % 50% 33 % 0 %
优先权
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股权比 例(小于等于 10%)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 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 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 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 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在法律发 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法律渊源决定论的解释


司法解释 动态适应性解释 政治与历史解释


Zingales(2003):投资者保护与金融体系是政治 力量的直接后果 Pagano和Volpin(1999):就业与投资者保护 是负相关的。
——文化决定论

Licht和 Shwartz 等(2001):文化价值观念 决定了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

是否给予投资者更多的法律权利与一国社会文化价 值体系(个人主义或者集体主义)有关。

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 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 上市公司的数量(人均)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 股价的同步性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融资成本


银行利差 市盈率 股利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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