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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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二)性质: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布点资格核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浦北县行政区域零售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地形红线图;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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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县级局接收
接收日期申请编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资格申请书
(填写式样)
申请布点单位名称 XX XXXXX
申请人张三联系电话 XXXXXX
经办人李四联系电话 XXXXXX
申请日期 20 XX 年 X 月 X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经营布点资格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接收编号”、“接收日期”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4、“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资格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5、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
6、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单位承诺’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