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加强土地储备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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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9〕3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9〕3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立足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强化政府调控能力,在城区范围内实行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五统一制度;加强市重点区域和公共设施周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储备力度,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加快城市企业搬迁改造,加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证已储备土地有效供应;简政放权,理顺体制,明晰责权,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二、政策措施(一)统一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对收储土地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二)统一征收。

坚持征收职责法定原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办土地征收(收回)工作。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土地所在地区政府严格按照《太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承担征收具体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南府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

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储备土地资质。

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明确储备土地主体。

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主城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本行政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对有市级储备机构项目投资的区县(自治县),可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土地。

三、规范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是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主城行政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由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持申报资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外的土地储备审批,除市级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外,全部由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储备土地资料时,须提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有的土地储备红线图,被储备土地性质、类别等情况。

对于储备机构收购企业土地进行储备的,应提供与企业达成的储备协议和土地房屋权证书。

四、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旧城改造的土地储备中,各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净地”出让的要求,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问题,按规定实施土地整治;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方能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应。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盘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盘政发〔2022〕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加强统筹推进。

紧密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要求,坚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统筹土地要素有序供给,提高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处理好土地储备供给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注重区域平衡发展。

遵循“全市统筹、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建立“让前必储”的工作机制,以土地储备制度有效调控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和节奏,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主体责任,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市、区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运行规范、权益落实”的土地储备和供应制度,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市政府充分发挥宏观统筹的优势,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优化和规范土地储备与供应流程,增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要素支撑。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组织机构成立盘锦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市长任主任,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市政府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和供应活动。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穗发改调[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发改调〔2012〕13号)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已经第14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联系人:谭同力,联系电话:83123685)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0〕83号),结合土地储备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意见如下:一、近期实施规划编制和批准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将近年储备条件较为成熟的土地储备项目纳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土地储备项目近期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由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编制,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及构成、储备开发内容、开发期限、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资金安排计划等相关内容,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项目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实施规划》中的土地储备项目视同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作为我市今后几年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和投资管理的依据。

(一)经批准的《实施规划》中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分为两类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储备项目,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未列入《实施规划》,但按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确需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若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仅需报批项目建议书;若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须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原则。

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储备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

(二)区域平衡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制定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域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原则。

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各级政府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城市建设所需空间、优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调控能力偏弱、收储范围过小、市区联动不够等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统筹,完善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体制机制强化土地储备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统筹力度,形成“三圈三线”的收储开发格局。

“三圈”为约80平方公里的核心圈、约500平方公里的绕城高速圈、约2650平方公里的市六区圈;“三线”为轨道交通沿线专项储备、重大线性交通工程配套储备、海岸线围涂造地统一储备。

(一)建立“指标换空间”的统筹办法。

以绕城高速圈为重点,由市统筹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产生的新增土地规划指标。

对开发条件成熟的区块,规划指标优先覆盖,市区联合收储,实现共同开发、共同受益。

(二)建立健全土地收储一级开发工作和归口管理制度。

市统筹六区内城市建设空间前期开发的主导权,土地收储、一级开发项目的审批权,收储计划和出让计划的审核权。

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收储由市储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区政府不得擅自开发。

市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制订、项目谋划和审核把关、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中央实施新一轮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有利契机,围绕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强功能、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去库存,科学有序投放土地,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加快大连“两先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思路。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加大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城市环境和广大居民居住条件,增加刚性需求,有效化解库存;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和公共设施周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储备力度,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加快城市企业搬迁改造,加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力度,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大储备土地的招商引资力度,保证已储备用地的有效供应;深化简政放权,理顺体制,明晰责权,建立市区两级共同收储的工作格局,确保土地储备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杭政办函〔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做地主体在我市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的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市级财政部门核拨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二是市级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支出用途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等土地储备开支:(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潞州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潞州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潞州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长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潞州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长政发〔2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为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潞州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土地征收管理(一)严格土地征收规划计划管控。

潞州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不符合规划和计划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严把规划和计划关口,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潞州区范围内需征收报批的土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报件资料和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报件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占补平衡、被征地农民社保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市人社局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潞州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件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下达征收任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向潞州区政府下达征收任务,同时抄送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

潞州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按土地征收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自任务。

2.制定“一书三方案”,落实占补平衡和社保资金。

潞州区政府接受任务后60日内完成“一书三方案”的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上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黑政办发[2001]12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1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不合理占用和浪费城市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了“多占少用、早占迟用、占而不用、好地劣用、非法租用”等粗放型用地方式,严重阻碍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遏制这种现象,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增加政府的地产收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当前土地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运用市场手段消化、处置闲置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

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也是促进土地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动力。

对提高城市存量土地整体利用水平,保证城市用地走上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轨道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推行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献策出力,提供支持,以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规范收购储备合理运作。

收购储备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开展,涉及部门较多,范围较广,政策性强,在运作的实践中,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严格土地收购储备的适用对象。

今后,各级政府要通过规范的运作,将城市分散、闲置、未能充分利用及依法应由政府控制的国有土地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邯政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邯政规〔2018〕13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奖励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模式新征经营性用地土地收储实行“统一计划、区级做地、市级出让、收入分成、考核奖惩”模式。

土地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主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储备土地做地工作(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征收、收回、收购、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土地前期开发和管护,达到净地供应条件的相关工作),市级统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市、区按比例分成,对主城区“四区”做地工作实行考核奖惩。

二、明确土地储备和出让职责分工(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制订政策、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及协调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储备办公室是我市唯一经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对各做地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三)主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做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做地项目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管护及资金筹措、支付等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切实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全力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全面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市级统筹和规划引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改革,构建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一)总体目标加强政府土地收储整备,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重要路径,是优化重构资源布局的有力支撑。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为支撑我市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大市级统筹力度,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规范补偿和利益共享,逐步解决资源配置权和规划权分散下沉的现状制约,构建市级主导、规划引领、多管齐下、利益共享、综合保障的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

(二)总体思路1.市级主导,全力推进。

区分市镇收储整备重点区域,划定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收储整备地块,简化镇街主导项目的审批程序,鼓励市镇联合收储实现市镇共赢,全面加大政府收储整备土地力度。

2.规划引领,统筹管控。

加强规划宏观管控,集中重点地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权限,高质量整合连片用地优先布局公共设施和产业项目,优先保障政府收储整备地块的指标规模和规划需求。

3.分类收储,多管齐下。

鼓励大片区连片收储,针对司法拍卖处置地、低效闲置用地、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等用地类型分类实施整备措施。

4.利益平衡,共享发展。

明确“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补偿和利益共享思路,规范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标准,统筹平衡区域补偿价值差异,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黄政办函〔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21〕3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级平台公司: 为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依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6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土地收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收储范围。

市级实施收储的范围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及开发区·铁山区的大冶湖核心区。

开发区·铁山区内大冶湖核心区以外由开发区·铁山区自行收储。

二、实行收储计划管理。

实施储备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如需调整收储项目或实施主体,需经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配合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

三、委托实施及入库管理。

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确定城区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在开展收储工作前,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委托实施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后方可实施。

委托实施收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入库,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四、收储方案审查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要加强土地收储价格管控,确保土地收储价格合理,确保地块资金平衡。

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实施收储的项目,收储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收储方案需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联合审查,由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收储资金1亿元以下的,收储方案由实施单位审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渝办发[2011]298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1〕2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一)清理内容及要求。

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

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

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

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

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二)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2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2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土地整治供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储备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和整治工作。

储备机构要加大储备土地整治力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储备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机制进行土地整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土地时,须严格按照熟地供应的要求供地,实现土地增值。

为体现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府的诚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须要求储备机构提供土地交易的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明确土地成本收取的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在“招拍挂”出让须知中予以告之。

一旦告之,不得更改,储备机构须按公告要求严格执行。

二、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履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文本。

土地出让方、受让方、储备机构(交地方)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以及按时开发利用土地。

凡公告土地供应后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追收;若属储备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地以及未达到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的,也应按照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杜绝土地供应后因政府违约而不能及时追收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现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石政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年度储备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机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力量,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土地征收、土地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10月30日前市内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和四组团县(市)要成立区、县(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并且在辖区国土分局成立区、县(市)级土地储备中心,充实土地储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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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加强土地储备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全市经济社会进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有效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经济秩序,使有限的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土地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照《国务院对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印发&lt;土地储备治理方法&gt;的通知》、《国务院对于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lt;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及程序
除《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法》中规定的应纳入储备的土地外,按照顾储尽储的原则,凡都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增建设用地,重点项目、产业集聚区用地,主次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用地,市区行政企事业变现用地等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市各类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先期进行规划储备,列入年度土地储备打算。

待农用地转用及征用批准后,由区政府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到位后,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分中心统一纳入实物储备。

二、储备土地的利用
政府储备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把储备土地的利用与都市建设结合起来,经过各种投资渠道和运作模式,使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实现净地出让,进一步提升土地价值,增加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各区政府经过招商引资等渠道确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报市土地储备部门统筹安排供地。

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用地除有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工业集聚区产业规划及项目入驻要求提出供地建议,征求产业集聚区治理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统一组织招拍挂出让。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治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治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于印发&lt;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治理暂行方法&gt;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印发&lt;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治理方法&gt;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事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制定具体治理方法。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2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点国库的国有土地收入的总价款中,划出2%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3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国土部门依照土地储备年度打算及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辟等土地储备开支以及支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产业聚拢区内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使用范围及比例由财政部门依照产业聚拢区相关政策确定。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工作,形成合力,坚持市、区一体,形成联动机制。

市政府为征地主体,储备土地一律由市政府托付区政府实施征收,费
用由土地储备机构全额支付。

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条件的地块要进行前期开辟整理,落低毛地出让比例。

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集体决策制度,做好招拍挂工作,严禁预定用地单位。

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便利。

(二)土地公开出让环节优先采纳拍卖方式,如有特殊事情采纳其他方式出让的须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接受。

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先收购储备,再开辟整理,最后再招拍挂出让的工作程序进行。

开辟商或用地单位别能提早介入,垫付征地款,更别能浮现未办理出让手续就交地的现象。

(三)关于需纳入储备的土地,相关部门只能同意市土地储备部门的托付进行规划编制,从源头上做到应储尽储。

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法院裁决、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抵顶劳保资金、以租代征等各种名义擅自处置依法应当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四)土地储备开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开辟工作中存在的咨询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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