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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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6页)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6页)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6页)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100%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DRE=(Wi-WO)/Wi×100%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11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4.1焚烧厂选址原则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二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5.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不提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
表3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2
烟尘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3
一氧化碳(CO)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1999
4
二氧化硫(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5
氟化氢(HF)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
6
氯化氢(HCl)
硫氢酸汞分光光度法硝酸银容量法
HJ/T 27-19991)
7
氮氧化物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99.9
≥99.99
<5
多氯联笨
≥1200
≥2.0
≥99.9
≥99.9999
<5
医院临床废物
≥850
≥1.0
≥99.9
≥99.99
<5
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6%~10%(干气)。
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2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3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6.1.3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
表4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大量的废物产生和排放已经成为世界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

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中危险废物更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点,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威胁。

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并保障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推动焚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废物分类和预处理:危险废物焚烧前需要进行分类和预处理,以确保废物的有效处理和能源利用。

标准规定了废物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并强调了预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减少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2. 焚烧设施的选择与建设:焚烧设施是危险废物处理的关键环节,其设计、建设和运营需要严格遵守标准的要求。

标准规定了焚烧设施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能力等方面。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焚烧设施的环境评估和监测要求,以确保设施的污染控制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3. 焚烧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焚烧过程中的温度、氧含量、焚烧时间等参数对污染物生成和排放具有重要影响。

标准规定了焚烧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要求,包括温度控制、氧含量调节、焚烧时间控制等方面。

同时,标准还要求焚烧废气经过除尘、脱硫、脱氮等治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放到大气中,以确保废气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4. 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标准规定了焚烧设施应配备相应的排放监测设施,并要求对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数据报告。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排放监测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有效控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降低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减少生态系统受到的影响。

同时,标准的实施还能推动危险废物焚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DRE=(Wi-Wo)/Wi×100%
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11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
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4.2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焚烧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及其控制标准

焚烧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及其控制标准

焚烧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及其控制标准在现代工业和生活中,大量的危险废物产生并被处理。

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废物处理方式,但焚烧危险废物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本文将探讨焚烧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并介绍控制焚烧危险废物污染的标准与措施。

一、焚烧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焚烧危险废物过程中,废物中的有毒物质和有害气体被释放到大气中,土壤和水源也可能受到污染。

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构成了威胁。

1. 大气污染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恶英、重金属等。

这些物质经由烟囱排放到大气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这不仅对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还可能通过降水等方式影响到土壤和水源的质量。

2. 土壤污染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可能含有有毒物质,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有毒物质的渗透会影响土壤的肥力和生态功能,进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

3. 水源污染废渣中的有害物质有可能经由水系排放到水源中,对水质产生污染。

这不仅直接危害水生物,还可能通过饮用水等方式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二、焚烧危险废物污染的控制标准为了减少焚烧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标准和法规,对焚烧过程中的废气和废渣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

1. 废气排放标准各国针对焚烧废气的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废气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焚烧设施必须安装有效的废气处理设备,保证废气的排放符合要求。

2. 废渣处理标准焚烧废渣的处理也需要符合特定的标准。

废渣中的有害物质应当在焚烧过程中被完全破坏或固化,以确保废渣的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各国也会对废渣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例如要求废渣必须进行固化处理或者安全填埋。

3. 监测与处罚为了确保焚烧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各国建立了相应的监测体系和法律制度。

通过监测焚烧设施的运行情况、废气和废渣的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未能符合排放标准的焚烧设施,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以保证焚烧过程的规范和环境的健康。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代替 GWKB 2-1999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2-01-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_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_2001)
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
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序号
污染物
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
≤300(kg/h)
300~2500(kg/h)
≥2500(kg/h)
1
烟气黑度
格林曼Ⅰ级
2
烟尘
100
80
65
3
一氧化碳(CO)
100
80
80
4
二氧化硫(SO2)
400
300
200
5
氟化氢(HF)
9.0
7.0
5.0
6
氯化氢(HCl)
100
7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5
300~2000
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35
2000~250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_GB18484-2001_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_GB18484-2001_
6 监督监测
6.1 废气监测 6.1.1 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 GB/T 16157。 6.1.2 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 1h 后,开始以 1 次/h 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 45min, 连续采样 3 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6.1.3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 4)。
5 氟化氢(HF)
9.0
7.0
5.0
6 氯化氢(HCl)
100
70
60
7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
0.1
9 镉及其化合物(以 Cd 计)
0.1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 As+Ni
10
1.0
计)2)
11 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
1.0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

<5
4.4.2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 6%~10%(干气)。 4.4.3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4.4.4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5 危险废物的贮存 4.5.1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 GB15562.2 的专用标志。 4.5.2 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 4.5.3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4.5.4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4.5.5 贮存扬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 GHZBl 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 I 类、Ⅱ类功能区和 GB 3095 中规定的环 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 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4.2 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4.3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4.3.1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 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概要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84—2001代替GWKB2—19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2001-11-12发布2002-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精排版)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精排版)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完整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完整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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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18484—2001
代替GWKB2—1999
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焚烧量
指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压力在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 技术要求
焚烧厂选址原则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焚烧炉的技术指标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

表2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溢出。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危险废物的贮存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的专用标志。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 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

表3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1) 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

6 监督监测
废气监测
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 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三次,分别测定。

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

表4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
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20。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

依据本标准“”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7 标准实施
(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恶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执行。

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

(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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