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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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是什么

法定之债是什么

法定之债是什么
法定之债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定之债是什么
法定之债,因不法侵犯他⼈⼈⾝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为之债,它是⼀种法定侵权,债的发⽣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以⾃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侵权⾏为之债、⽆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百⼀⼗⼋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九百七⼗九条
【⽆因管理定义】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真实意思的,管理⼈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民法专题债总及法定之债

民法专题债总及法定之债

二、法的本质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债法的规范功能主要是保证在不同地域、不 同时间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当然,债法是关于 财产让渡或者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一 体系以反映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其 他领域的财产流转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等。 但这并没有改变债的本质,债仍然是法律上可期 待的信用。
2、给付的形态
不同的给付形态对债务人的履行具有不同的要求, 在债务违反的责任承担上,也各不相同。 归纳起来,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最常见,方式有四种)
(2)支付金钱 (3)转移权利 (4)提供劳务(服务) (5)提交成果
(6)不作为
(三)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
1、债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 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
在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 ,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 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或纽带。 ( 1980年版《牛津法律大辞典》) • 在古代汉语中,债通“责”,本义是指“ 所欠的钱财”。 •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 概念才首次被引入中国。
• 债务的特征: • (1)从性质上说,债务是一种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义务。 • (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 的不利益。 • (3)从内容上看,债务具有特定性。 • (4)债务与债权一样都具有期限性。债 务不许永久存在,为现代民法上的一个原 则。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 二、主债与从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六、自然之债与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民法通则》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 “债权”一节,该法第84条规定:“债是按 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 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至于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倒是体现 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且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准据法适用于: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 (2)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 (3)可能会导致赔偿的侵害或损害是否存在及其种类; (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 (6)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8)时效规则。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规定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 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可见中国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时,当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作 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海上侵权行为的情形有: (1)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在公海上发生,主张只适用法院地法。 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领海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还是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 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进行保护。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行测一样指行政职业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是国家机关单位提拔公务员职业必考的一门课程,在全国各地考生中享有非常高的名誉。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产生原因)。

(1)法定之债。

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

包括侵权行动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等。

(2)意定之债。

指根据法律行动产生的债。

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动所生之债(悬赏广告、捐助行动)、多方行动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

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意定之债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一样仅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典型试题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 万元,甲当即实行。

乙赔了 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实行,丙屡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2题一B)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连续赔偿4万元[答案解析]①丙被甲、乙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成立侵权之债。

此后,丙与甲、乙就侵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因此消灭。

故 A选项毛病;B选项正确。

③根据《人身侵害赔偿说明》第12条第2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兼顾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行侵权行动遭受工伤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救济。

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获得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侵权侵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

故C选项毛病。

③根据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对丙承当的是按份之债。

丙只能要求乙连续赔偿4万元。

故D选项毛病。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之性质)。

债法重点

债法重点

一、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主要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则债关系就当然发生。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单独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是自由的。

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的债;二是指债成立时标的物虽未确定,但是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而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式的债,其履行,除非债务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既将种类物作为履行标的的部分从该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加以确定之后,才可以履行,此时发生了种类物之债向特定物之债的转化。

3、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处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数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的时候可以选定其中的一个为给付的债,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履行,或是为了将来的需要,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实用版)目录1.债的定义与分类2.种类之债3.选择之债4.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5.主债权与从债权6.债权与债务7.结论正文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的分类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主债权与从债权、债权与债务等方面,对债的分类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债可分为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金钱债、财物债、劳务债等。

种类之债的特点是,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决定了债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债在履行方式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债可分为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根据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债的方式,如选择履行金钱债或者财物债。

选择之债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履行债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

再次,债可分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约定之债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债,如合同之债。

约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

法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

此外,债还可分为主债权与从债权。

主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从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因主债权而享有的间接请求权,如担保债权。

主债权与从债权的特点是,主债权是债的关系的核心,从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

最后,债可分为债权与债务。

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与债务的特点是,它们是债的关系的两个方面,互为存在,互为制约。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80%
法律责任
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定之债的法律 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02
意定之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意定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等形式设立、变更或终 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之债。
特点
意定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产生,具有相对性、自 愿性和合法性。
意定之债的种类
01
02
03
04
案例三: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竞合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竞合,即同时存在两种 债务关系。
某小区居民楼因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共同过错导致楼体开裂 ,居民向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商和 施工单位共同赔偿居民因楼体开裂造成的损失。在这个案 例中,既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的法定之债,也存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意定之债,因 此属于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竞合。
意定之债的效力
约束力
意定之债一旦成立并生效,对 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 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解除权
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 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的履 行。解除权应当在法定或约定 期间内行使,否则可能丧失该 权利。
买卖合同之债
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买卖合同 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商 品买卖、房地产买卖等。
租赁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通过租赁合同设立 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房屋租 赁、设备租赁等。
借款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通过借款合同设立 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个人借 款、企业间借款等。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债法总论2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财物之债财物为标的物,如财物和权利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意思:可否强制执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物,如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连带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额履行能内部追偿: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按份之债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标的物是质的不同选择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约定期限未做出选择,经催告依然未做出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履行不能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2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债权质押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无任何约定直接加入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可以拒绝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或者拒绝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部分转让构成按份债务;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债务特定人为基础人身信任,不作为特定身份为基础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以血汗为基础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25债的保全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条件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此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行驶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费用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抗辩权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撤销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偿处分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先撤销后代位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不等价处分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行使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6债的消灭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有约从约无约谁先到期谁无担保或担保少都有担那个负担重担同看到期先后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有约从约费用--利息--本金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实践合同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诉讼中达成也可一审达成,撤回起诉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禁止流质约款条款提存条件债权人延迟受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无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无监护人其他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效力交付提存机关时-债务消灭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效力孳息归债权人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双务合同抗辩权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抵消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法定抵销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行使方式: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约定抵销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混同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连带之债的混同免除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中国台湾地区也有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如邱聪智先生曾指 出“债之效力之有关规定,不仅为债之重心,且其内容牵 涉甚为复杂。尤其‘台湾地区民法’于债之效力,其规定 范围尚非仅止于债之通则之事项,其中诸多条文,甚至涉 及与债务不履行无关之事项。前者如契约效力之规定,后 者如债权人迟延之规定。”[1]邱聪智还认为“义务如经 履行,当事人间目的达成,法律毋庸多设条文,故债之效 力之内容,其多数设计,乃偏于义务不履行之责任。基此 角度观之,债之通则所债之效力,其内容实大都偏于义务 不履行时,权利人如何实现权利,并请求救济。”[2] [1]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253页; [2]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
债效力的分类

债的对内效力和债的对外效力 依据债的效力是对债关系内当事人发生,还是 对债关系外当事人发生,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 外效力。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法律关系对 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 力还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所谓债 的积极效力是指债法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 人为特定行为及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不少学著中,将合同履行原则,视为债的效力。我们认为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履行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如何正 确对待自己的义务,尤其是适当履行原则所涉及的合同履 行的具体标准,质量、数量、价格、地点、方式等,依据 各国合同法普遍采取的约定优于法定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为判断合同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可见全面履行和适当履行原则等,都是用于判断合同义务 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对合同权 利人权利的侵犯。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或 者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么,这就意味着合同义务人违反了义务,侵犯了合同权 利人的权利。合同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合同义务,将 在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之间形成债法律关系。由此,我们认 为将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债的效力中受领给付划等号是不妥 的。

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也就是老师说的合同之债)。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子:你打了人,侵犯对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需要赔钱,这就是侵权赔偿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例子:你去银行拿钱,取1000给了1100,那100就是不正得利,如果你拿走那100,虽然只有100块不能算盗窃最,但可以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懂了么?无因管理之债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例子:你隔壁着火了,你害怕烧到自己的房子,用了自家的灭火器帮忙灭火,你可以要求他赔你一个灭火器(必要费用)。

(本案例中你虽然是怕自家也被火烧到而且灭火,客观上实际更多是为了对方的利益(他的房子),因此构成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之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在合同不成立,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可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订立合同的费用以及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2)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时,其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赔偿受害人的预期利益。

这个我认为不需要例子。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分类之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分类之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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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分类之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债的发生原因之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分类之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不同种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GJSF10-11——合同、法定之债

GJSF10-11——合同、法定之债

当事人意思自治 自体法说
最密切联系 (特征性履行原则)
例外条款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CISG)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由最高人民 法院转发) “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 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 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 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作法律选择,则 合同规定事项则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 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
C.当事人没有意思表示时,根据情况可以推断其选 择的法律 D.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8、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对 时效问题发生争执,法官应适用 。 A.中国法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合同准据法 D.法官自由裁量
思考题
9、特征履行说 10、分割方法
11、简述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12、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运用。

思考题
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 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于合同,我国法律规定 得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在没有这种选 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但如果有一 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则 。 A.必须适用国际惯例 B.必须适用“合同自体法” C.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D.必须适用合同谈判地法



交货共同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可适用于多次具 体交易的合同共同条款,即为交货共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 of Delivery),又称为交货一般条件。交货共 同条件也可组成各种标准格式合同以供国际货物买 卖双方当事人缔约时参考或选择适用。 交货共同条件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基础上,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带有共同 性的各种款,加以集中提炼,使之标准化、规范化、 成文化而形成的。

法定之债的含义是什么

法定之债的含义是什么

法定之债的含义是什么
法定职责是指⾏政主体依据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与其职权范围⼀致的某些⾏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那么法定之责有哪些含义?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法定之债的含义是什么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是债的发⽣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有⽆发⽣债的意思,即使当事⼈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事先约定不发⽣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

其⼆,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例如,当不当得利发⽣时,在受益⼈与受损⼈之间就产⽣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另外,⽆因管理之债、侵权⾏为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法律规定这些债为法定之债的理由各不相同。

不当得利之债的设定在于使⽆法律上原因⽽发⽣的当事⼈之间的利益变动得到纠正,⽆因管理之债的设定在于奖励互助⾏为并对善意⼲涉他⼈事务者给予⼀定的约束,侵权⾏为之债的设定在于弥补受害⼈因他⼈的不法侵害⽽受到的损害,缔约上过失之债的设定在于使善意依赖他⼈的当事⼈不因依赖⽽利益受到损害,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债的内容的规定,对于债务⼈来说属于强⾏性的规定,债务⼈必须履⾏,⽽对于债权⼈来说,由于债权⼈有放弃⾃⼰权利的⾃由,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弃⾃⼰的部分请求权甚⾄全部请求权。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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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 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 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 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 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2)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3)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4)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 分析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二)空中侵权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法》
◆ 第189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 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
(四)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 《民通》第146条 ◆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三)赔偿责任 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 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甲乙是邻居,某天甲带乙的女儿小红(8岁) 到附近的江边玩耍,小红不慎落水,甲立即跳 进江中将其救起,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 理?
案例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菜贩乙见状 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 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 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 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案例
王某见一小孩病倒,就自己出钱给小孩治病,之后,小孩父 母拒绝向王某支付医药费,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适用不当 得利?
权行为 (三)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
◆ 1929年《华沙公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 1955年《海牙议定书》 ◆ 1961年《瓜达拉哈公约》 ◆《蒙特利尔协议》、《蒙特利尔公约》 ◆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 分析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二 海上侵权行为
(一)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二)管理人的权利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2.请求清偿必要债务。 3.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日傍晚,朱某在街上拾到一条狗(归陈某所 有),便将其带回家中,准备明天贴告示寻找 失主,不巧当天晚上电闪雷鸣,该狗被雷击身 亡,朱某请人宰肉后出卖,得款300元,其中 请人宰肉的费用为50元。请问,陈某有权要 求朱某返还多少款项?
◆ 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 法院地法的适用 ◆ 船旗国法的适用
◆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 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 船旗国法的适用 ◆ 领海国法的适用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三)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 行为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 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 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 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
案例: 甲称赠与乙一台笔记本电脑并附加“乙考上北京大学”的条
◆ 分析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第44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 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 分析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一 空中侵权行为
(一)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 (二)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
3.继续管理的义务。 4.报告及计算义务。
某日晚,甲拾到了熟人乙的摩托车,就打电话 告诉了乙,甲本想将车放在小区的车棚内,但 车棚已经锁上了,甲只得将摩托车推到自己楼 下,第二天乙来取车,发现车被盗,乙要求甲 赔偿,请问,乙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甲赔偿?
三种模式 第一,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即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第二,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三,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第四,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一)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 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 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 者负返还责任。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
代偿物亦包括在内,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
件,但后来由于乙没有考上北京大学,甲便要求乙返还笔记 本电脑。乙不予返还的行为是否适用于不当得利制度?
案例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1)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 为偿还
(2)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度升 值
(3)甲以拾得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2.基于受损者行为。 3.基于第三人行为。 4.基于法律规定。 5.基于事件。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的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 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 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
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以下情 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案例: • 甲到营业厅交电话费,因记错了自己家的
电话号码而误交了乙家的电话费。请问, 乙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 不成立不当得利。
案例: • 龙某欠王某1万元,龙某的好友见龙某整日
愁眉不展,便用自己的钱替龙某还清欠款。 问此时王某得到欠款的行为是否为不当得利。
赵某开车到养鸡场购买100斤鸡蛋。装箱时,养鸡场的工 作人员多装10斤鸡蛋,赵某也未觉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 发生汽车追尾事件,导致车上鸡蛋破碎。问赵某需向养鸡 场支付多少斤鸡蛋的价款?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 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 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 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 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 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44条?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 (二)法律适用
案例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到,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 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那 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1)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2)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3)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4)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0元
法定之债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一 侵权行为之债 二 侵权行为法律冲突 三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分析
(二)适用法院地法 (三)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四)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属人法) (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侵权行为自体法)
第45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 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 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 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 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四 涉外产品责任
◆ 各国国内立法 ◆ 1973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产品责任 我国规定
(一)海事侵权法律适用
《海商法》
◆ 第273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 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 第274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 第275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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