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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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归责原则研究

【摘要】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进步,而专利技术这一领域很快也渐渐地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专利侵权纠纷也不断增加,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作者对侵犯专利权归责问题的思考。笔者重点对专利侵权归责原则进行详细论述,以期我的一些建议能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

【关键词】专利权;专利法;归责原则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基本立法的逐渐完成,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逐步加强,国民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及尊重他人权利意识日渐形成及提高,使得知识产权领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作者对侵犯专利权归责问题的思考。

一、有关侵犯专利权法律规定的理论探讨

权利的一个重要层面便是其受保障的特性,作为专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侵犯专利权法律规定,它是以禁止权的方式赋予专利权人一定的保障手段,同时也是为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规定的一种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当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提出救济要求的重要依据便是专利法中的侵权法律规定,同时侵犯专利权法律规定又是司法者为专利权人提供司法救济的根据。因此,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适当与否决定专利权的实现程度。人

们对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有什么样的需求,而且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又能满足人们的何种需求,是不得不探求的一个问题。

(一)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的秩序与安全维护价值

侵犯专利权的责任规定应当满足人类对秩序和安全的需要,这种秩序和安全体现为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及其上的权利享有、他人对这种权利不侵犯的义务及侵害发生后的救济。知识是公共幸福的源泉,一个有关社会公共福利的制度如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知识一定起了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人类观念的进化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知识积累促进了人类精神的发达。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从而推广发明创造,侵犯专利权的责任规定通过制止他人对专利权人拥有的权利的侵夺和妨害,使专利权人不必担心因遭受侵权所导致的权利丧失或消减,从而维护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造热情,保护了知识源泉的不断再生。如果难以提供这种秩序与安全需要的满足手段,任何人均可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巧取豪夺,无偿占有,或者专利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后要长期艰难地跋涉在寻求救济的路途中,那么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理性之人在进行投入与收益的比较之后,可能会放弃或减少发明创造,从而导致创新源泉的枯萎,毁灭了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知识支持力量。

(二)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应体现公平的利益分配观念

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将分配原则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对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在侵犯专利权领域,公平分配的

原则应当体现为:(1)侵犯专利权行为构成认定上,应当注重分清专利的专有领域与非专有领域;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与他人进入上适当平衡;(2)专利权人在证明权利受损害时所负义务应当适当,而侵权行为人进行免责证明时要求也不应过于苛刻;(3)专利权人财产利益遭到侵害时,应该得到和只能得到同等价值或适当价值的补偿,侵权人不应承担超出范围的财产责任;专利权人其他利益受侵害时也应得到补偿,侵权人难辞其咎。

(三)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应当成为促进社会效益实现的工具

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应当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造热情同时又能体现社会公共的利益要求,当因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害时,应当赋予专利权人较大的权利,而不应该因过多考虑侵权人的利益而疏忽了专利权人,特别是对于一些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一些对专利权人利益损害较大或对权利人利益有重大危险隐患的行为。上述要求主要是通过侵犯专利权制度中的归责原则以及民事责任形式来实现的。

(四)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应当保障社会主体自由意志的挥发

自由是指以平等为界限的社会主体不受干涉的境况。社会的发展是物质和精神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再生过程,而这种不断创新和再生依赖的生理基础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发挥。法律的目的不应是废除

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应是社会福利及他人生活的破坏工具,为了公共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在当代生活复杂性日趋增长以及各种相互抵触的社会势力的冲突不断加

剧的情况下,限制自由成为必要。但是这种限制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保障自由,因为这种限制的目的是社会的自我保护,是为了阻止社会主体对别人和公共利益的伤害。

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对主体意志自由的维护主要体现在:(1)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一定范围的禁止权,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新自由;(2)专利权人禁止权范围的划定,也是对其他社会主体义务范围的确定,在此范围之外是其他社会主体的自由余地;(3)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时便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的法律涵义

归责原则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原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①由于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法律责任的归属,因此,在侵权行为法中采取何种归责原则,表明了立法者对不同侵权行为的价值判断,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强制性的利益分配方案。归责原则所体现的规范功能是多元的,它既要使受害人所受损害得到及时补偿,又要使补偿体现公平合理性;既要保护受

害人的利益,又不给无辜的当事人强加责任;既要对行为人进行制裁和教育,又要预防损害的发生。专利法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专利法立法的特有宗旨和价值取向,取决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特有本性。

三、民事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专利权就其法律性质来讲,属于民事权利,因此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通法,民法通则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侵犯专利权归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我国民事普通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有多种说法,由于关于侵犯专利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三个方面,故本文只就这三个归责原则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作为确认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的依据。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具有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评断,以确定其致害行为是应受责备或可以原谅,并以此为根据决定其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的轻重,从而使行为的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到明确划分;并有助于使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准确判定。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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