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赔偿数额的四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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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在⾼科技盛⾏的今天,计算软件已经成为⼤家在⽣活中都会使⽤到的东西,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它也⼀直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软件作为⾃⼰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条除《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软件作为⾃⼰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为。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一、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这三种方法并非并列的可自由选择的关系,而是逐次递进的关系。

确定侵权赔偿时,首先适用实际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或无法确定才会采用违法所得的方式;只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

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很少适用,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对实际损失未作明确定义。

按照一般的解释,实际损失应是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利润减少。

如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未作商业化的利用,则利润并不存在,此时的实际损失则是其著作权许可收入的减少。

如果侵权人与著作权人为同一市场中的竞争者,且其产品具备同类可替代性,则可以侵权所得代替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实际上是以侵权违法所得来代替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

而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中包括: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和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减少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虽然具有极高的普适性,但由于作品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因此如何准确定价许可使用费有很高难度。

软件盗版侵权主要法律依据

软件盗版侵权主要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侵权报案:公安机关办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调查方法

软件侵权报案:公安机关办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调查方法

在针对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罪刑事犯罪行为的调查中,证据是比较难以获得的。

因为涉及著作权犯罪行为的隐蔽,其本质上与其他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有着更加困难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犯罪的证据调查工作。

为此,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借鉴和利用办案机关的侦查手法,来更有利的获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

而获得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需要我们的案件能够实现或达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刑事立案标准;关于我所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公安报案的说明你可查阅:;而本文主要就公安机关在办理软件侵权案件时调查方法予以概述,以期让您获得更大启发;1、调取被害人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存在的前提就是他人应当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的权利,且被侵权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首先,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该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

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收集证据证明被侵权作品是其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传播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

再次,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收集著作权处于法定的保护期内的相关证据。

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依据法律规定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其复制、发行权也就不为法律所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了。

2、勘查非法制售窝点,扣押查封复制设备、工具在获知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准确地点后应及时进行搜查,扣押复制品原物、涉嫌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工具、仪器设备、原材料,以及运输工具等证据,对于大型印制设备、交通工具等不便带回的物证应当制作照片,就地封存,对发现的非法窝点要予以查封取缔。

在查处过程中做好询问笔录,并对查到的品种都列出清单。

3、询问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中,侵权复制品前期的复制生产过程极其隐蔽,但市场销售常常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以普通正常的图书、音像、软件及美术作品的销售途径进行的。

软件侵权责任赔偿协议正规范本(通用版)

软件侵权责任赔偿协议正规范本(通用版)

软件侵权责任赔偿协议1. 引言本《软件侵权责任赔偿协议》(称为“协议”)旨在明确软件开发商与用户之间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由于软件侵权所引发的责任问题以及赔偿方式。

用户在使用本软件前,请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条款。

若用户使用本软件,则视为用户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相关条款。

2. 定义软件开发商:指开发和提供本软件的实体或个人。

用户:指使用或接受本软件提供的服务的个人、团体或公司。

软件侵权:指虚假宣传、未经授权使用、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侵犯用户权益造成的损失。

3. 软件侵权责任软件开发商在使用其开发的软件时应保证其软件的合法性及安全性,不得实施软件侵权行为。

如果发生软件侵权行为,软件开发商应承担如下责任:1.赔偿用户因软件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因软件侵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利润损失。

2.软件开发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与用户协商一致进行赔偿处理。

协议约定赔偿方式为金钱赔偿,如果软件开发商无力履行,应当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

3.软件开发商在赔偿用户损失后,有权对责任追溯至软件供应链中的其他环节相关人员进行追偿。

4.软件开发商应及时修复软件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确保用户使用软件的安全性。

4. 赔偿流程1.用户在发现软件侵权后,应立即向软件开发商提供书面告知,并详细陈述软件侵权的相关情况,包括涉及的侵权行为、侵权时段、损失的具体金额等。

同时,用户还应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软件开发商能够更准确地进行赔偿评估。

2.软件开发商在收到用户的书面告知后,应及时核实用户提供的信息,并自行调查软件侵权行为及损失的真实情况。

3.软件开发商应在收到用户告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反馈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与用户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4.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后,软件开发商应按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5. 免责条款1.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应自行妥善保管好个人账户信息、密码等,对于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软件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完善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9 -0053-02一、法定赔偿的概念、特点(一)法定赔偿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之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法定赔偿是指法官在侵权人违法所得和实际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时,酌情决定补偿的制度。

(二)法定赔偿的特点法定赔偿笔者认为是法律技术的调和与妥协,这是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被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所提证据不能被支持情况下,引入强制管辖权法律干预,自由裁量权给确定性司法结果(补偿)。

法律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赔偿金额的法定。

著作权的被侵权人所申请的赔偿金额范围为50万元内。

二是补偿可以酌情。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从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和精神出发点,在一个公平的效益原则下酌情适用。

二、法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我国的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法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目前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争议:(一)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部分的请求或职权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著作权法来确定补偿金额。

在具体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允许权利人直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有的法官认为适用的前提只能是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才可以适用。

(二)法定赔偿数额的判赔依据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具体参考标准,使的法定赔偿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马考利认为,法律是一种习惯的建立,立法需要时间,但社会发展并不停止。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是指在软件侵权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方进行赔偿的标准。

具体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1.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侵权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侵权方的侵权所得、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 非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侵权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赔偿非经济损失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非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受害人的名誉损失、商誉损失等。

3. 惩罚性赔偿标准: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恶劣,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并考虑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软件侵权案件可能涉及的赔偿标准不同,具体
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此外,在软件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湖南工商大学 徐稳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和法定赔偿。

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100份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到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原告的诉求金额与法院的判决金额之间差距较大等现状,主要是和权利人举证困难、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不统一等原因有关。

本文提出运用证据妨碍规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等建议来保护权利人权利,更好地实现赔偿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69-0001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分析(一)样本的选取为深入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本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的来源法院,于“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上以“著作权损害赔偿”“商标损害赔偿”“专利损害赔偿”为检索关键词,选取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100份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

在这100份裁判文书中,侵犯著作权的裁判文书共计62份,侵犯商标权的裁判文书共计25份,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共计13份。

(二)样本的分析情况从收集的数据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

在这100例案件中,适用实际损失的有1例,适用侵权获利的有2例,适用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案件为0例,其余的97例案件均是适用的法定赔偿。

我国对于这几种计算方式是有顺位规定的,只有当前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都不能确定时,法定赔偿可作为替代进行补位,前三种应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而不应是目前这种法定赔偿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也不是立法者最初的设计初衷。

就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而言,仍然是依据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侵权发生时的具体情形,只是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不必进行严格的计算而已,贯穿于其中的仍然是填平原则的精神[1]。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造成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赔偿来予以弥补。

然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并探讨其适用情况。

一、实际损失赔偿法实际损失赔偿法是指根据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大小来计算赔偿数额。

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方面。

首先,财产损失指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财产减少或者增加支出的损失。

例如,某公司的商业机密被泄露给竞争对手,使得其市场份额减少,从而导致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经济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

其次,精神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心理痛苦、恐惧和悲伤等不利影响。

精神损失对于个人来说可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往往比财产损失更难以衡量。

在计算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被侵权人的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实际损失赔偿法的计算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被侵权人的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其次,一些损失可能难以直接与侵权行为建立因果关系,如何确定这些损失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也是一个难题。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二、利益补偿赔偿法利益补偿赔偿法是指根据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害程度来计算赔偿数额。

利益补偿赔偿法更多地关注的是侵权行为的不法所得。

在计算利益补偿赔偿数额时,首先需要确定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法所得。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能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侵权人的不法所得来计算赔偿数额。

利益补偿赔偿法的优点是计算相对简单明确。

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不法所得往往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经济利益可能存在隐瞒和转移的情况。

其次,利益补偿赔偿法没有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可能导致赔偿数额不足。

三、惩罚性赔偿法惩罚性赔偿法是指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除了考虑实际损失和不法所得外,还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

软件知识产权相关案例

软件知识产权相关案例

软件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基本案情】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山东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兼职平台小程序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拥有开发软件版权,山东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未经原告同意,山东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将所接触到的原告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用作其他用途或以任何形式泄露归第三方。

2019年8月6日原告与山东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原告在使用小程序模板过程中,遇到小程序模板或者数据、源码侵权问题,由山东 XX 网络科技限公司全部解决,与原告无关。

软件开发完成后,原告注册了名为"技 X "的编号为( XXXX 的商标注册证。

山东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允许,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委托开发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私下里将该软件及其源码交付给知情的山东 XX 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张某使用。

【裁判结果】被告山东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 XX 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济南XX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技 X "小程序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将"完 XXX "小程序软件卸载删除;被告山东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 XX 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 XX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件评析】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兼有"文字作品"和"实用功能"的二元属性,对两款程序进行一致性对比,两个程序在页面布局、选项设置、操作步骤、文字图案样式等方面高度一致,且两个小程序的功能性设计一致,因此,通过比对可以认定,两个软件构成实质相似性。

关于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05]12号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电脑软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电脑软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软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软件侵权纠纷的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一起电脑软件侵权纠纷,原告指控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电脑软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原告某软件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软件开发企业,其研发的“智慧办公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自上市以来,深受广大用户好评。

涉案软件具有强大的办公自动化功能,能够有效提高办公效率。

被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销售的公司。

2019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软件,并将软件价格定得低于原告官方售价。

原告发现后,立即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予理睬,继续销售涉案软件。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作品?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涉案软件具有以下特点:(1)独创性:涉案软件由原告独立研发,具有独特的功能、结构和界面设计。

(2)可复制性:涉案软件可以以电子文档、光盘等形式进行复制。

(3)实用性:涉案软件能够满足用户在办公自动化方面的需求。

综上所述,涉案软件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构成作品。

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软件,属于发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原告的赔偿请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涉案软件所得利润作为其经济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审理的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权利人多是主张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关于基本稿酬的规定,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考虑到权利作品的多样性、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当事人主张的模糊性,同时兼顾文字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赔偿数额的平衡性,为统一裁判标准,现就此类案件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能够查明权利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费的,以许可费数额为基础,根据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则合理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权利作品未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与权利作品类型相同、出版时间相近、题材相似、市场知名度相当的其他作品的许可费可以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的参考。

二、能够查明侵权作品的下载量或者阅读量的,区分被告是否向网络用户收取费用进行处理,若侵权作品是付费下载或者阅读的,可以将下载量或者阅读量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的依据;若侵权作品是免费下载或者阅读的,考虑到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形成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仅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的参考因素,对下载量、阅读量等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合理酌定。

三、无法查明许可费,也无法查明下载量或者阅读量的,除下列情形外,原创作品可以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80—300元/千字的基本稿酬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一)权利作品独创性低、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限、知名度低、被告侵权情节轻微的,可以在80元/千字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二)权利作品发表传播于信息网络,篇幅巨大、独创性低、知名度低,按照字数稿酬计算出的赔偿数额明显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5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侵犯著作权赔偿怎么计算

侵犯著作权赔偿怎么计算

一、侵犯著作权赔偿怎么计算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罚款金额是一千至五万元。

二、出版者的权利内容1、版式设计专有权。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

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版者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第 1 第 2期 8卷
2 年 4 月 01 1
JU N LO O G U NU IE S Y O O R A FD N G A NV R I FT T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V182o A. 011 o. N. 1 2 p r
网络 著 作 权 侵 权 案 件 中损 害赔 偿 原 则 及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的 适 用
( )法 定标 准数额 赔偿原 则 二
由于全 面 赔偿 与 法 定 数 额赔 偿 原则 都 是 原则 性 的规 定 ,在 实际 审 判 中法 官虽 然 想 尽 量 精确 赔
偿 数额 ,并 意 图通 过 一 系 列 的计 算 方 法 去科 学 地
计 算此 种损 害赔 偿 金 ,或 意 图通 过 表 格 方式 将 损 害赔 偿金 量 化 。但是 现 有 的 由原 被 告 提 交 的证 明 损 害及 获利 的证据 材料 ,大部分 不 客观 、不全 面 , 包括 网络 著作 权 在 内 的知 识 产 权 价 值评 估 又 向来 是个 难题 ,令 法 院难 以 查 明 ,这 种 精确 赔 偿 数 额 的意 图难 以实 现 。审 判 实 践 中经 常有 网络 著 作 权 权利人 开 出过 高 的 、与 实 际 损失 偏 离 甚 远 的 赔偿 诉 讼请 求数 额 ,思 量 即使 法 院不 予 全 额 支 持 也要

利 的手段 ,又 要给被 侵权 人 给予一 定 的补偿 保 障 ,
是在 审判 实践 中 由于 知 识 产权 的特 性 而 对 全 面赔 偿 原则 的发 展 。损 害 赔 偿 额 的确 定 应 全 面 考 虑各
种 考 量 因素 ,一 般参 照著 作 权 许 可 合 同 、国务 院 规 定 的稿酬 标 准 ,有 关 情 况 下还 要 考 虑 著 作权 集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著作权属于相关人员的一种权利,并不是所以人都享有这种权利的。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

下面分别介绍三种赔偿计算方式的运用计算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

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侵权案件的财产评估是怎样计算的-

侵权案件的财产评估是怎样计算的-

Three people save effort, four people more relaxed, everyone is united, Pepsi can succeed.(页眉可删)侵权案件的财产评估是怎样计算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依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的侵害,本条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

破坏别人的财产、随意使用别人的商标等,这些都属于侵权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在我国法律中对侵害他人财产或者权益的行为会给与处罚,并要求对损坏的财物、造成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那么,侵权案件的财产评估是怎样计算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依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的侵害,本条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

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

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

(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计算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助手”的软件,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该软件广泛应用于企业办公领域,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

2019年,科技公司发现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在其开发的一款名为“办公伴侣”的软件中,大量使用了“智慧办公助手”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

科技公司认为软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软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科技公司对其开发的“智慧办公助手”软件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软件公司在未获得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智慧办公助手”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其行为已构成对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1)科技公司开发的“智慧办公助手”软件的销售收入;(2)软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市场份额损失;(3)软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失;(4)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如何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如何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如何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源:乐辉著作权律师()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模式都是:“实际损失赔偿”—“违法所得(侵权获益)赔偿”—“法定赔偿”。

即首先考虑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判决给予法律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的赔偿。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能否以销售额的损失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基本案情】案号(2018)鲁民终957号在美国注册的达索公司享有Solidworks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2013 年4月19日,达索公司向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投诉称,博润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复制、商业使用Solidworks系列软件。

2013年5月7日,执法局对博润公司安装(复制)使用Solidworks软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博润公司共安装有33套Solidworks计算机软件(含2010版本29套、未知版本4套)。

2014年3月26日,达索公司致函执法局,称博润公司所使用的前述33套Solidworks计算机软件未经达索公司合法授权。

博润公司未能提供其所使用的该33套Solidworks计算机软件已取得达索公司许可或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证据。

达索公司起诉要求博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73.9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009年11月3日,博润公司曾从山东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购买两套Solidworks2009标准版计算机软件。

SolidworksOfficePremium2010白金包售价为83000元/套。

博润公司提交的(2013)淄仲裁字161号裁决书记载,博润公司从华创公司购买的Solidworks2009标准版计算机软件的价格为300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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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赔偿数额的四种计算方法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赔偿数额
【导读】
软件著作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目的大多都是希望通过诉讼能够使得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此类案件中,计算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方法主要分为有条件选择(即有使用先后顺序之分)的四种。

【基本案情】
WH公司诉YW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WH公司研究开发u***x 反编译软件,该软件的功能主要是将f*****e数据库语言应用程序的目标码经反编译生成f*****e的源程序,在对软件进行完善并增加功能等方面有很大的作用。

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

原告其后也对该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在1992年起,原告在市面上发现未经加密的同一软件在销售,后经调查证实,是YW公司所属黑马产品部在公开宣传销售未加密的u***x软件。

原告意识到自己的u***x软件著作权已被侵害,于是,将YW公司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赔偿已发生的销售损失29323元,赔偿在软件经济周期内的销售损失156734.99元以及支付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14551.16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销售u***x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46000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XX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刊登经本院审核的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技术鉴定费5000元,审计鉴定费2000元,共7000元,由被告负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有关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多少损害赔偿金的问题。

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在计算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的赔偿数额时,依法可以参照我国对待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人赔偿数额可按顺序使用下列四种方法确定:
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

其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侵权软件使得软件著作权人自己正版软件的销量下降,其销量差乘以软件著作权人销售该软件时的平均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

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软件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软件著作权许可的合理倍数的数额,推定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很多企业对产品销量统计、利润等不具体,不明确,以及获取侵权人销售量等难度大等原因,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46000元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确定的。

其计算方法是根据审计鉴定,根据原告u***x软件月销量上升趋势至1992年9月后骤然锐减,与被告侵权日相符,故以原告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之前的月销量为33盘为参数,推定自1992.10月至判决日每月平均销量为33盘,减去此期间的实际销量,之差为原告减少的销量,即115盘,将此数与单盘利润40元相乘,得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经济损失总额为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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