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4、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5、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7、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8、其它特殊性工程;发包第1、8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发包第5、6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位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申领发包许可证;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公开报名投标,经招标单位考察、集体研究,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五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编写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六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八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封存投标标书;九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十组织评标小组;十一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核发中标通知书;第八条投标标书的封存;一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标书,并在标书上签注收到的具体时间,投标单位逾期送达者,以弃权处理;二收标时间截止后,由建筑市场加盖密封章,建设单位代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投标标书封存于“太原市建筑市场”指定的封存柜内,由建设单位和建筑市场分别加贴封条,建设单位保管封存柜钥匙;三召开开标会议时,在评标小组、建设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检、新闻单位的共同监督下,开启标书封存柜;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设计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二承包范围;三承包方式;四材料供应方式;五预算标底编制的依据;六工期、质量要求;七封存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八评标方法;九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十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说明;十一召开发标会议、答疑会议及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第十条标底的编制一标底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编制;编制标底单位不得为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双方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二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2、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3、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4、标底编制在投标标书封存后进行;三编制标底的依据: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2、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3、施工现场地质、水文等有关资料;4、施工方案;5、工程预算定额,间接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市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6、适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四标底的组成内容: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2、工程预算书;3、主要材料用量;第十一条标底审定一审查标底组成内容、计价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答疑资料中关于确定工程造价条款的规定一致;二审查标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三检查工程量计算书,抽查其中的主要工程量,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四审查预算定额执行是否正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五审查材料差价计算是否正确;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到太原市建筑市场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以下证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许可证或注册备案证件;三企业取费类别证书;四企业法人委托书;五项目经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合法、合理要求的承诺;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第十五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招标会议第十六条招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 招标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第十七条招标会议程序:一主持人招标单位代表宣布开会;二主持人介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评标组长、监督小组、纪检监督、新闻监督、工作人员;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四主持人介绍评标办法;五监督小组核验投标许可证,投标单位抽签决定唱标顺序;六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标书封存柜,请评标小组核验标书密封情况;七各投标单位依次报价;八监督小组公布暂定标底,并确认有效报价;九报价有效单位依次陈述施工组织设计并答辩一般不超过20分钟;十招标单位介绍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十一评标小组评标;十二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十三监督小组确认评标结果;十四纪检监督和新闻监督发言;十五中标单位表态;十六评标专家对中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由评标组长,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交中标单位;十七有关领导讲话;十八主持人宣布散会;第十八条招标会议纪律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按时按指定席位就座;自觉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不得随意走动、出入会场,不得大声喧哗;听从主持人的指挥;二评委在评标工作中,必须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以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分,不得偏袒任何单位;三如遇本单位或其亲属参加投标时,评委应主动回避;四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会议,视为自动弃权;五开标时应当众验标;六投标单位按抽签顺序依次唱标;七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时,须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所提问题须经评委集体研究后,给予答复;八投标单位必须按正本宣读标书,不得任意修改标书内容;九如评委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评定标资格;如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十如在会议上出现争论和分歧时,由评标组协调解决;第十九条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评标小组一般由七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派的评委三人,其余评委从太原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二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为招标会议前一天下午;建设单位代表填写太原市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登记表,招投标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单位代表填写的编号,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将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和姓名打印两份,一份密封装袋,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招投标管理人员保存,在召开开标会议时交建设单位启封查验;三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一般为六人,以备通知不到或不能参加时递补;四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通知;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标办法一评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得分高者,即为中标单位;二评标办法原则上执行太原市建筑市场工程评标细则,对于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商定评标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自行发包工程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不正当竞争的;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第二十四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2日起施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 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颁布时间:1995-6-17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建建字〔2001〕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其职责:(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修正)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向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文件的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规范、投标评标办法等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2.2.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册资金、工程施工等级、信誉记录等一系列资格条件。
2.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资格条件。
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3.1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3.2 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 投标报名和文件递交4.1 投标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
5. 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信息。
6. 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罚6.1 监督执法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报名表格3. 评标办法示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费单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四)以上各类项目的范围明细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招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集团公司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的规模标准: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符合《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可进行不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同条款。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按集团公司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具有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或者招标通知书,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集团公司审批,分段招标的已取得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四)已取得勘察设计所必需的支撑文件批复及重要基础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普通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初步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
特殊情况需分阶段或者分专业招标的,需经设计业务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应公开招标,符合《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可进行邀请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同条款。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勘察)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
第八条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提出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八条。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 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四) 设计(勘察)范围,对设计(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及完成目标的时间(以取得相应批复为准);(五) 设计(勘察)基础资料;(六) 设计(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赋予补偿及补偿标准;(七) 投标报价要求;(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人须有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价档案);?(九) 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 投标有效期。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费单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四)以上各类项目的范围明细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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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费单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四)以上各类项目的范围明细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地方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可以依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可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阶段性招标(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也可以分单项或分专业招标。
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次性总体招标和方案设计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技术设计阶段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4.具有开展相应阶段勘察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5.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遇有下列情况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个别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4.有其他特殊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在以下媒介发布:《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实行资预审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书,资格审查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帐号等;2.投标者的资格等级证书,固定资产,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技术装备及应用软件;3.投标者的经营状况、任务分布及近5年完成类似任务情况及勘察、设计获奖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3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4.投标人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经开始但未完成的项目和有待开始的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主要业绩和装备情况。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1.勘察、设计综合说明书;2.勘察、设计内容及图纸;3.建设工期;4.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工程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6.第十九条所述内容(实行资格后审时)7.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拟投入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资历;8.设计质量及后续服务保证措施;9.勘察、设计进度和收费报价;10.近3年资产负债表、审计表及诉讼情况;11.需招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价的2%,最多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宣读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评标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依据,可采取评分法和综合评仪法,一般采取综合侠议法。
综合评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包括功能要求满足情况,技术先进性等;2.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好坏;3.工程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勘察设计费报价是否合理;4.勘察、设计进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勘察、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监督执法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评标过程和签订合同等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监督执法部门应参加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而不招标的,监督执法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核发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