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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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费单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四)以上各类项目的范围明细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地方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可以依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可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阶段性招标(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也可以分单项或分专业招标。
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次性总体招标和方案设计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技术设计阶段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4.具有开展相应阶段勘察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5.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遇有下列情况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个别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有其他特殊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在以下媒介发布:《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实行资预审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书,资格审查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帐号等;
2.投标者的资格等级证书,固定资产,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技术装备及应用软件;
3.投标者的经营状况、任务分布及近5年完成类似任务情况及勘察、设计获奖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3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
4.投标人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经开始但未完成的项目和有待开始的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主要业绩和装备情况。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
1.勘察、设计综合说明书;
2.勘察、设计内容及图纸;
3.建设工期;
4.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工程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
6.第十九条所述内容(实行资格后审时)
7.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拟投入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资历;
8.设计质量及后续服务保证措施;
9.勘察、设计进度和收费报价;
10.近3年资产负债表、审计表及诉讼情况;
11.需招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价的2%,最多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