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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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的含义、概念、要素、特征、功能、性质

债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财产行为(给付)的权利。(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主体:债权人(请求者)、债务人(被请求者)

客体:做出行为(给付)(合法性、确定性、实现可能性)

内容:债权、债务

特征:财产权(具有财产内容)、请求权(可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

权能:给付请求权(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债务)、给付受领权(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保护请求权(通过国家机关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

性质:相对性(只在约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只能追究特定一方的责任)、非排他性(可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相互矛盾的两个以上债权)

债权分类

二、债权效力,债务不履行、形式、要件

债权效力:债权关系确立之后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对内效力: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效力,主要指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的效力: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权利保护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消灭(作出实现债权的行为)、受强制责任(债权人可请求国家强制债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补偿性给付(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中得到损害赔偿)债务不履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债务的本质来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逾期不履行的行为

要件—1、能够履行(债务在履行期内有履行可能性);

2、已届履行期;

3、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引起(包括债务人的故意和过失,以及使

用人、履行辅助者的故意和过失);

4、不履行具有违法性(不具有正当理由);

后果—1、强制履行和迟延赔偿金;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

履行不能:债权成立之后,债务变为不能履行的。

要件—1、履行不能(后发性不能);

2、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后果—1、损害赔偿,解除合同;

2、代偿请求权(返还代偿利益);

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是不完全的。(瑕疵履行,加害给付)要件—1、实施了履行行为,但履行不完全(物品有瑕疵、行为有瑕疵、未尽注意义务);

2、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引起

后果—1、修复与代替履行;

2、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

三、实际履行的强制,损害赔偿(几种损害,损害的发生)

实际履行的强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进行审判,以国家的力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直接强制:依靠国家执行机关的力量,不顾债务人意志直接实现债权内容的强制方法。

(金钱债务、交付物品的债务)

代替执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实现债务内容,所需费用从债务人那里支取的强制方法。(道歉广告、做出意思表示的债务、不作为债务)

间接强制: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命令债务人支付适当的金钱,通过给他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来实现债务内容的强制方法。

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

要件—1、债务不履行事实的存在;(客观)

2、债务人具有归责事由;(主观)

3、债权人遭受的损害与债务不履行有因果关系;

债务不履行的形式与举证责任

损害的发生:

差额损害:加害行为不发生时的应有利益和加害行为发生后的现存利益之间的差额。应得利益减去既得利益的剩余部分;

具体损害:认定损害的实施,并确定赔偿的范围即可;

积极损害:现存利益的灭失和减少(为购买代替物而发生的积极减少)

消极损害:债务正常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债务不履行而未能得到的部分

信赖利益的赔偿: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赔偿(积极损失的赔偿)

履行利益的赔偿:通过损害赔偿,让债权人获得与合同正常履行同等的利益(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的补偿)

通常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只要损害一发生不论能否预见,都要进行赔偿特殊损害:当事人预见或应当预见损害发生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四、债权保全(代位权、撤销权要件)

债权保全: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合理约束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行为。债权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为保证,这种财产成为责任财产,可强制执行责任财产。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撤销权则是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性为;

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代位权: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形式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

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的必要;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包括代位债权、被代位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一身专属性;(《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行使方法: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73条)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

同法》第74条)

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权须在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3、受益人于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力的结果。

行使方法: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效力:撤销后溯及既往地自始无效(对债务人的效力)、未受领标的物的不得再要求给付,已受领的具有返还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支付对价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对受益人的效力)

五、债务的清偿,第三人清偿(代位关系)

六、抵销的要件,不能抵消的债务

债权抵销: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的制度。(《合同法》第99条)

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享债务;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债务的性质上允许抵销的债务。

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抵销。

合议抵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从而使双方债权(债务)抵销。

不能抵销的债务:不实际履行就没有意义的债务,如行为债务等;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追索抚恤金、抚养费、劳动报酬的债权等;

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担的债务;

当事人合意不得撤销的债务;

抗辩权

七、可分债务、不可分债务,连带债务

可分债务;同一个可分给付、其他债权或债务分别属于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数主体之间存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标的同一且可分)

性质—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个债,

效力—对外效力;可分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请求不得超出其债权份额;债务人只清偿自己应承担的债务,超出自己的承担份额,不负清偿责任。

对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发生事项的效力:对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所发生的事由,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内部效力:关于债权或者债务内部存在特别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内部关系。如无约定,按照平等原则处理。

连带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同一给付为标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各自独立承担债务,内部存在负担部分)连带之债的性质:连带债务是各个债务人独立债务的结合,各债务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法定连带之债、议定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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