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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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严守政策底线。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应动摇,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应根据股份权能(即股权)归成员按份共有,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股份合作制改革应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成员股东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严格规范程序。在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及股权管理全过程中,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登记并向持股成员出具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参与管理决策的凭证。

三)坚持民主决策。应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人人有股,股份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资产量化范围、

股权设置办法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实施“一村一策”。各村(社区)应充分调查研究,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各村、组应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村、组的资产量化、股权配置等细则,再组织实施。

二、资产量化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应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主要分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土地资源。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短期投资、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货币资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应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二)经营性土地资源。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和已确权的林地以及公益性土地资源、福利性土地资源外,其余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包括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农用地,应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作为经营性资源性资产,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份额,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三)无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土地资源的,可以采取虚拟股份的方式,实行确股不确值,按成员人数分配股数,分配到人、落实到户,作为将来股权量化的依据。

针对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土地资源和福利性土地资源,一般只需要登记产权,建立台账,制定保护性措施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确定折股量化资产的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最终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折股量化的资产总额和资源总量须报送镇审核备案。

对于股权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可以设立集体股和成员股两大类股份,其他股权设置可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办法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体股的设置是为了解决集体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责开支的需要。集体股是否设置及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施改革的村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集体股与成员股之间的比例,设置集体股的份额原则上不能超过30%。设立集体股的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

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缴纳有关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也可以根据实施情况不设立集体股,集体只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成员股是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可由人口股、农龄股、土地股等一项或多项构成。我市成员股原则上只设人口股,实行一人一股,即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源性资产分别

按成员人数进行折股量化,确定每股金额和每份亩数,再计算每人和每户持有股数(份数)和份额(亩数)。

其他股权设置包括贡献股(卸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军烈属、两参人员等)、扶贫救助股(智障、残疾、因病致贫、丧失劳动能力成员)、农龄股(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前为集体资产资源的积累和维护做出了贡献,承担了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建设发展的有关费用)等股种。有条件且有需要的地方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口股和其他股种比例,并在该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中明确其他股权享受的权益及应尽的义务等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应该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户为基本单位编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情况登记表及其汇总表。股份量化标准、量化结果等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5天以上,留存工作照片,结果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股权设置后,应该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管理模式,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管理办法,股权或

份额保持稳定不变。股权管理主要包括股权证登记、股权证书发放、股权继承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做好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登记、变更等备案工作。

二)应该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资源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有效凭证。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应该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于子女分户的,应协商达成股份分割协议,并按规定程序对原户占有的股份进行分割,收回原股权证书,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或份额可以由家庭内部成员继承。原则上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者转让给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有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予以注销并纳入集体股份额内。原则上继承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股权继承证明材料或股权继承司法裁判文件(含调解书),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按照组织章程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的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镇审批执行。

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确保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得到落实。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要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和累计提取上限。同时,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冶”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方可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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