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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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缺失与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一致,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与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务必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务必真实。

(3)保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明示或者默示地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能够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与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与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者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得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缺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与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假如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能够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能够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要紧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缺失的发生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假如货物缺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者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

例: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例:由于恶劣气候导致皮草被海水浸泡,皮草腐烂,熏坏烟草

汉密尔顿诉潘多夫案

一艘货船在航行中,由于船上的老鼠把船舶的一条管道咬破,海水从管道的破洞处渗进来,浸湿了管道下货舱内的货物,造成缺失. 保险公司拒赔, 拒赔的理由是:货损的近因是鼠害,而不是海水进舱. 英国初审法院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 但是英国上议院否定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认为海水进舱才是造成货损的近因. 英国上议院的分析是:老鼠在航行于大海的船舶咬破管道的话,才会出现海水进舱湿货的后果, 假如在岸上的码头仓库里有老鼠咬破管道的话,只有空气从管道进入仓库的可能,绝对不可能有海水进入,货物也不可能因此遭成缺失.由此推断海水进舱损坏货物是海上特有的一种风险,是近因.

二、承保的风险与缺失

(一)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区别:风险是潜在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但又预想不到。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价格涨落),有些风险又是无需保的(如地球爆炸),因此风险须具备四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

①危险的发生务必是可能的,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投保。

②危险的发生务必是偶然的,有些风险如商品途耗,机器运输途中折旧等是必定的,就不能投保,比如,土豆水份减少。

③危险的发生务必是意外的,危险产生是由某些客观、外界原因形成。人为的、主观有意造成的风险,或者发生了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④危险需不是投机性的,保险只是一种缺失的补偿制度,而投机性的风险是不予承保的,如股票价格、期货价格、黄金价格等都无法投保。

海上风险、缺失与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1)自然灾害,与航行有关的人无法操纵抗拒的自然风险,如海啸、地震、飓风等;

•(2)意外事故,与航行有关的人力造成的事故,如触礁、碰撞、失踪等;

•(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与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

全部缺失:

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完全缺失

一张保单上所保的分类货物的完全缺失

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

一条驳船所载货物的完全缺失

整件货物落海

实际全损

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被保险货物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与价值

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

保险货物受到缺失后,尽管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毁损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可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商业性缺失

被保险货物的实际缺失已经无法避免

为了防止实际缺失发生需要支出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实际价值

修理受损货物的费用超过修复的价值

为收回所有权花费超过保险货物的价值

注意:推定全损需要委付(Abandonment)

委付(abandonment)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

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务必同意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同意则不能撤回。同意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缺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假如追偿的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时,不必将超过的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与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与支付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应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须确实存在

船方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识的、合理的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费用是额外的

牺牲与费用须是有效果的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纯粹由海上灾害事故造成的,而且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缺失。例:一艘船舶满载袋装砂糖驶往某地,途中因气候恶劣,海水涌进舱内,致使部分糖包被溶解,此项货物缺失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应由受损方自行负担

案例分析1

一载货船舶由天津港驶出不远处,一船舱起火,船长下令引水灭火,火虽扑灭,船的主机被烧坏,遂租拖船拖回天津港,修理完毕后重驶目的港。事后检查,发现如下缺失:1)300箱货物被焚;2)100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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