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内人薪字〔1999〕19 号 病假规定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暂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四)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五)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一、病假根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自1981年4月6日起: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略)。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8.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1993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未作新的规定。
根据劳人险[1985]11号文件规定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陕人险发[1994]162号等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费计算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规定精神,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即: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项之和为基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方面规定是什么?
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规定是什么?《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资发放⽐例为:⼯作⼈员病假在2个⽉以内的,发给原⼯资;病假超过2个⽉的,从第3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
很多⼤学⽣毕业后,都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到地⽅政府及事业单位上班。
对于公务员的待遇,是⼈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规定,公务员的包括基本⼯资、津贴、考核奖⾦等。
公务员⾝体不适的时候,也可以休。
那么,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规定是什么?下⾯我们通过本⽂⼀起了解下。
⼀、公务员病假与考核奖⽅⾯规定是什么?《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的规定》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员,不符合、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资发放⽐例为:⼯作⼈员病假在2个⽉以内的,发给原⼯资;病假超过2个⽉的,从第3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作年限满10年的,⼯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70%,⼯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80%。
⼯作⼈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活福利。
⼯作⼈员病假超过6个⽉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
病休⼈员要求恢复⼯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
恢复⼯作后,因⼯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可发给⾼于称职等20%的绩效奖⾦;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发给年度考核奖⾦,绩效奖⾦按低于称职等次20%的⽐例发放;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发给年度考核奖⾦和绩效奖⾦。
⼆、公务员考核奖什么时候发放?必须先对公务员进⾏年度考核,完成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后,才会决定是否对其发放。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只有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才能享受公务员年终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1.04.06•【文号】国发[1981]52号•【施行日期】1981.04.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病假制度规范
国家公务员病假制度规范一、病假概述病假是指因疾病、难产、医疗观察等原因,公务员暂时不能工作时,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病假不是放假,公务员在病假期间应按照病情进行治疗和休息,以尽快康复。
二、病假扣发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务员病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病假期间按照下列标准扣发工资(津贴):1.6个月内不扣工资,在应发工资(津贴)基础上全额支付。
2.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扣发70%的工资(津贴)。
3.1年以上2年以下,扣发50%的工资(津贴)。
4.2年以上,扣发30%的工资(津贴)。
三、病假期间公务员须知1.公务员患病或者医学观察的情况,要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请假。
不得私自病休或挂空号。
2.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不能继续干部分工作,要尽快康复。
影响工作生产的情况,应当由本人或其直接上级及时汇报和协调,并如实填写病假单。
3.在病假期间,公务员不得参加有关工作及社会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需经过所在机构同意。
4.治疗期间,公务员要听从医生的指导和安排,按照医嘱治疗。
如果出现在就医期间请假外出旅游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利用病假旅游,被给予纪律处分。
四、病假证明开具公务员请病假必须开具病假证明,一般分成以下几种:1.门诊病情及诊疗证明:公务员在门诊治疗时需要开出的证明,证明本人因病或者医学观察而需住院或休息的证明。
2.住院证明:证明公务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证明,包括住院病历、出院证明、手术记录等相关证明。
3.医疗观察证明:证明公务员因接触传染病病人,受到医学观察需要休息或者隔离观察的证明。
4.治疗方案证明:证明公务员因病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或者康复训练的证明。
五、病假的保障措施公务员请病假期间,享有以下保障措施:1.福利保障:公务员病假期间,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福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2.工资待遇:病假期间,公务员工资会有所扣减,但最低也有20%的工资标准,可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3.工作保障:病假期间,所在机构会根据病情及时调整工作任务,保障公务员的工作不受影响;4.就医保障:公务员就医期间,可享受医保或者补助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一、机关工作人员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
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四、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婚假的规定根据《婚姻法》以及《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正文:----------------------------------------------------------------------------------------------------------------------------------------------------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1981年9月1日)自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简称《病假规定》)的通知以来,不少地区、单位及个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一、问:《病假规定》下达后,对于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企业管理性质的单位(实际上是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能否执行《病假规定》?答:《病假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改变管理体制,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应按机构性质主次划分,只能确定执行国家机关或企业劳保一种福利待遇制度。
二、问:《病假规定》下达后,中共中央在1959年7月31日(中发〔59〕638号0批复北京市委的文是否继续有效?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以及相当这一级的科研、文艺、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病假期间扣不扣发工资?答:总的来说,新的病假待遇规定比1959年的病假待遇有很大的提高,体现了党和人民政论对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
但是由于目前国家经济困难,只能照顾到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同志,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其余的工作人员(包括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现在担任正副司局长,正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其它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应按照(国发〔1981〕52号)文的规定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可请示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问: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在病假期间如何比照《病假规定》第四条的范围享受不扣发工资的待遇?答:在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可由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待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
xx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各市、行署、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我省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病假规定中存在宽严不一现象。
为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人员享有正常福利待遇与无故旷工、小病大养区别开,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在机构改革中精简人员,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6个月的,该减发工资的一定要减发。
对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病休人员,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计入减发工资基数;执行职等工资制的病休人员,其职务工资和当月的津贴额(活的部分)两项之和计入减发工资基数。
2、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
3、经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
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4、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1/ 25、工作人员患病后或身体衰弱,原规定可执行半日休养半日工作,本规定下发后原则上不再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
6、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病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病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以下《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的规定》相关条⽂,可以对照条⽂得出结论: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的⽣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员早⽇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
我国的已经随着的需求不断的进⾏了修正,直到现在为⽌,可以说我国的劳动法和等诸多,已经从各个⽅⾯保障了劳动关系的主体的各项权益。
虽然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员⼯在某些⽅⾯的待遇还是存在⼀定差异的,但最起码各项权益基本都是⼀样的。
下⾯我们要了解的内容是,事业单位国家规定是怎样的?⼀、事业单位病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1、企业职⼯在医疗期内,其、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
2、请长病假的职⼯,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单位应与其。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5、⽤⼈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假期⼯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定。
6、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请长假⼈员、请长病假⼈员、外借⼈员和带薪上学⼈员,其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年⽼、患病、、失业、⽣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员⼯病假期间的⼯资如何结算?病假⼯资的计算,⾸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是病假⼯资的计算基数,⼆是病假⼯资的计算系数。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十)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生活待遇(一)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xx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事假期间待遇发放标准
病假、事假期间待遇发放标准(一)工资发放标准—、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1年6月3日)
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已翻印发给你们。
请向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并严格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文件第三条规定精神,省政府研究确定:对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曾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其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的病假工资,可在国务院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
但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按此规定需要提高待遇的工作人员,属各地市县的由地市人事部门审批,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局审批,均以批准之月起执行。
d53531--011030ccj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5.19•【字号】川府发〔1981〕80号•【施行日期】198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年5月19日川府发〔1981〕8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即国发〔1981〕52号文),已印发各地、各单位。
现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人员,除国务院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外,对于曾获得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授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也可以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
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幅度,一般可按百分之十掌握,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凡是需要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府各部门审查批准。
二、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养,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半日工作半日病休人员的工资如何发给的问题,在国务院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原则办理,即:工作人员长期生病,病愈后恢复工作的,须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
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如果患病并末痊愈则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上班时间很短,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三、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第三条的具体规定》,文到之日即行废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多长,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一般来说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即: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一)、(二)、
(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
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
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
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