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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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与演变,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地租、赋税和田赋等。

在古代中国,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赋税制度是官府进行财政管理和维护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

地租是指地主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产出一部分作为报酬,这是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之一、赋税是指国家对农民征收的直接税款,种类很多,比如田赋、兵赋、养赋等。

其中,田赋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赋税形式,它是以农田为单位,根据农田的俸禄等级和面积大小来确定的。

这种赋税制度使得农民沦为官府和地主的压迫对象,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创造性活动。

古代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与演变,主要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的不同阶段,由于经济发展和统治者权力的变化,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例如,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后,实行了均田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公民,以减轻地主的压迫,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到了唐朝,由于军队和官僚的扩张,赋税制度出现了一系列变化,如徭役自愿化、赋役的加重等。

在宋朝,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兴起。

总之,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在农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他们的生计和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对于统治者来说,通过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运营,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政府开支。

因此,研究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分析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分析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分析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塑造了不同时期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特点。

本文将从周代到明清两代,分别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进行分析。

首先是周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周代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周代,土地是国家的公共财产,由君主分封给诸侯。

诸侯在封地内实行世袭制度,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制。

周朝通过土地分配,维护了封建统治的稳定性。

在赋税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了府、县、乡三级税制。

府税主要征收于郡府,用于维持宫廷和军队的开支;县税主要由诸侯征收,用于管理、修建和公共事务的开支;乡税主要征收于农田,用于供给官府的统治、巡视和行政开支。

税收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以粮食、丝绢和盐等为主。

其次是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巅峰时期,国家通过一系列变革加强了封建制度的稳定性。

土地制度方面,秦始皇废除了封建制度,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实行中央集权。

汉代时期,王莽推行土地,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以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赋税制度方面,秦汉时期基本延续了周朝的税制,但增加了对商业、工业等非农业部门的税收。

税收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按照土地面积或农田产量进行征收。

随后是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以封建土地和士族土地为基础,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加深。

赋税制度方面,相对于前几个时期,南北朝时期的税收呈现出不断加重和增加的趋势。

唐代时期,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唐朝实行了均田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赋税制度方面,唐代采用了三税制,即田赋、户赋和货赋。

这种赋税制度主要依靠农业税收,但也逐渐增加了对商业、手工业等非农业部门的税收。

最后是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高一历史必修2_知识拓展: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高一历史必修2_知识拓展: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

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2、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过程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

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

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

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

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
实物税制度
这一时期实行实物税制度,农民需上交一 定数量的农产品或其他实物作为赋税。
VS
徭役制度
国家对农民实行徭役制度,要求农民为国 家或地方政府提供无偿劳动和服务。
隋唐时期
租庸调制
隋朝实行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按丁征收农作物税、户调 制和庸调制。
两税法
唐朝实行两税法,将所有赋税统一为农业税和商业税两大类 ,按土地和财产征税。
促进土地流转
赋税制度的变化可以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资 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
3
推动农业发展
合理的赋税制度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 动农业的发展。
土地制度对赋税制度的影响
土地制度决定税源
土地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赋税的来源和征收方式,进而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
土地制度影响税收水平
不同的土地制度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不同,进而影响税收水平。
二者相互关系的演变
先秦时期
以劳役地租为主,实物地租逐渐兴起,国家通过 授予耕种官田的特权来获取赋税。
隋唐时期
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国家通过按田亩数量征 收实物或货币地租,以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实物地 租。
秦汉时期
实行田赋和劳役相结合的赋税制度,国家通过强 制征收田赋,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逐渐兴 起。
3
认识古代社会中的阶级关系和土地利用方式。
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当今的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
通过对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研 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今土地制度和 税收制度的本质。
可以深入探讨当今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中 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 案。
有助于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为当今社会的稳定和发 展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在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时期,土地以“公地”形式存在,国家管理着土地,以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赋税制度也相对简单,主要以贡物和徭役的形式存在。

贡物是百姓向国家进贡的农产品,用以供养国家的官员和维护社会秩序。

徭役则是指百姓被强制劳动的形式,百姓需要根据国家的要求,耕种国家的土地,并向国家上交一部分农产品。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逐渐私有化,成为封建贵族和地主的私有财产。

赋税制度也开始呈现分封和九品中正制。

分封是指封建贵族和地主将自己的土地分配给下级官吏,以获取政治和经济上的支持。

九品中正制则是指各级官员按照身份和等级分别征收不同的赋税,国家可根据各级官员的职位和地位来收取不同的赋税。

到了近代的农业社会,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在清朝末年,土地私有制逐渐加强,农民开始成为土地的绝对主人,但土地的分配不均和租佃关系的存在导致了农民的贫困,同时也使得赋税制度变得复杂。

在清末民初时期,赋税制度分别以地租和农业税为主要形式。

地租是指农民按照自己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向地主支付的租金,而农业税是农民根据自己的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向国家缴纳的税金。

在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现代化之后,赋税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华税制度的推行使得土地进一步深化,土地得到了更加均等的分配。

赋税制度也逐渐变得更加公平和合理,主要以个人所得税、销售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要形式。

这些税种根据个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税率,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的演变是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农业社会,土地和赋税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变革。

这些变革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来的现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从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总结其特点和影响。

首先是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包括私有制和官有制两种形式。

私有制是指土地由个人或家族所有,可以自由买卖、继承和租借的制度。

官有制是指土地属于国家或官府所有,由官府管理、分配和收取租税的制度。

在秦朝统一天下后,实行了均田制,将土地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每个人家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这种制度在西汉时期形成并延续至清朝。

均田制的实施既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计,又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在土地规模上,农民的土地面积和质量往往较小,而地主或豪族则拥有较大规模的土地,形成了严重的土地不均。

在东汉时期,开始影响土地制度的因素有了一些变化。

地主豪族的土地扩张和农民的负担加重,导致地主豪族不断向农民征收苛捐杂税,土地集中和农民破产现象普遍出现,这引发了农民起义。

土地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矛盾焦点。

其次是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田赋、丁税、商税和杂税等。

田赋是按照土地面积和产量征收的税款,丁税是按照人口数量征收的税款,商税是按照商业交易额征收的税款,杂税是其他各种形式的税款。

在这些赋税制度中,田赋是最主要和基础的税种,对农民的负担最为沉重。

在古代赋税制度中,农民的赋税负担普遍较重。

尤其是在地主豪族扩大土地规模的背景下,农民承担了更多的田赋,并且在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下,脱贫难、致贫易成为普遍现象。

这也是地主豪族对农民的剥削的一种表现形式。

赋税制度也受到了各个朝代政治、经济状况的影响。

如西汉时期土地和人口的迅速增长,导致赋税制度不断变更和调整。

隋唐时期的土地经济繁荣,使得赋税制度逐渐完善。

而在宋代,由于北方河湖泛滥灌溉兴盛,使得赋税制度相应地加重了对南方农民的剥削。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
世界各国:英国的圈地运动和拍卖;法国的 君主立宪派的赎买和雅各宾派的小块分期付款 出售;俄国的赎买;美国的《宅地法》;日本废除 土地买卖禁令。
二、古代的赋税制度 (一)、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过程
1. 春秋后期:齐国相地而衰征” 鲁国 “初税
亩”
2.
秦汉:编户齐民制度
3.
唐朝前期:租庸调制
4. 唐朝后期: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征税形式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
税种逐渐减少(一元化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征税内容
(3)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 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的 反映。
两税法
5. 北宋中期:
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6. 明朝中后期:
一条鞭法
7. 清朝前期: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8. 清朝:摊
丁入亩(地丁银)
(二)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
1、标准: 人丁为主 土地为主 2、地租式: 实物为主 货币为主 3、征收类: 繁杂 简单 4、征税间: 不定时 定时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和赋税制度
一、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生产力发展——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1、原始社会:原始的土地公有制 2、奴隶社会:井田制 3、封建社会:地主土地私有制
农民土地私有制(自耕农经济) 封建土地国有制(均田制)
(二)、关于“土地兼并”问题需理解掌握:
1、封建社会土地兼并的主要表现 2、土地兼并的根源:
5、必须服徭役、兵役 可以代役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
思考题: 我国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3
对当前土地制度和税收政策的研究具有借鉴意 义,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启示。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梳理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探讨其 内在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影响 。
研究方法
采用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以 文献资料为基础,结合实际考察和案例分析,对中国古代土 地制度和赋税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对古代政治统治的影响
巩固中央集权
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是古代政治统治的重要基础,中央政府通过控制土地和 税收,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巩固了中央集权。
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稳定和合理分配,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 定。
对后世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影响
提供了历史经验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对后世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两者互动的历史经验和启示
重视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的协调
在历史上,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往往是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为了实现土地资 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重视两者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
要防止土地兼并和过度集约化利用土地的现象,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可持续的土地利 用。
中华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
中华民国时期继续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推行“二五减租”等措施,减轻农民 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03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的赋税制度
夏朝时期
以劳役地租为主,实物地租和货 币地租尚处于萌芽状态。
商朝时期
地租形态为劳役地租,租佃关系 以主佃制为主,税收作为财政收 入的一部分。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3、特点4、瓦解原因春秋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

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

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均田制:前提条件: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

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内容: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

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

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

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

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

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1、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3、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4、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

第二轮复习之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西周的井田制1、性质:一种国有土地制度在西周统治时期,为巩固政权,他们在经济上实行井田制,政治上实行分封制。

井田制是周代农业经济的主要形式,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一切土地在名义上都属于周王。

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让他们世代享用,但不得买卖和转让,还要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赋税。

因为田与田之间有完整的灌溉系统和道路系统,如同井字,故称“井田”。

2、基本原则:土地归奴隶制国家所有,不准私人转让或交换。

井田制的瓦解最终导致奴隶制度的崩溃。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

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

二、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土地私有制逐渐代替土地国有制三、汉代的编户齐民四、隋唐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1、隋朝至唐朝前期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它使不少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对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行:隋和唐朝前期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是租庸调役制和府兵制得以实行的经济基础。

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促进了生产发展,巩固了租调制。

2、隋朝至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1)租调制度:隋朝沿袭北魏以来的租调制,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租:缴纳谷物的田租;调:为缴纳帛或布的户税;以庸代役:以缴纳布帛代替力役)(2)租庸调制:内容:唐实行租庸调制度,庸不再有年龄的限制。

性质:是封建国家建立在封建均田制上的赋役制度。

隋朝在北朝租调力役制度基础上予以改革,创立了租庸调制。

唐承隋制,并予以完善。

影响:①保证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府兵制得以巩固。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实行集体经营 结果: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C 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党的主要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
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 展。
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
结果: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D 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原因:党中央总结了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作出
均田制:
·背景:
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 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目的: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条件:
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 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 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 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清前期的“更名田”
背景: 内容: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藩王的
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作“更名 田”。
意义:
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 A: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
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 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B: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 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 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 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 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A 太平天国运动时期: 《天朝亩田制度》,核心内容就 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是 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
B 资产阶级革命派 :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纲领中, “民生”的含义就是平均地权,但未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 有制,革命胜利后,国家用“核定地价”的办法实现土地 国有,最后达到“国民共享”的目的。

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历代土地与赋税制度:一、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特点:古代制定经济制度的重点是——农业古代制定经济制度的依据是——户籍制度古代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土地、赋税、徭役制度古代经济制度制定的宗旨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经济制定即制约土地兼并,有受土地兼并的制约!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家天下”——土地国有制“私田”——土地私有制政局动荡——“屯田”(强制性的军事编制将农民附着在土地上)土地兼并——“限田”(占田)安置流民——“授田”(均田)(政局较稳定时,国家掌握大量无主的土地分给农民)授田制度主要是以“均田”的形式进行授田——"授田制"主要以家庭为授田对象和单位.用于授田的土地,仅限于国家控制的无主荒地. 并非将全国的土地重新分配.自北魏到唐前期,共有7次均田.北魏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令":男子十五岁以上授露田40亩.女子20亩. 初授田者,男子给桑田20亩为永业.露田不得买卖,死后还官.奴婢授田同良人.耕牛每头授露田30亩,限4头.隋朝均田制隋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布"均田令":一夫授口分田(露田)80亩,妇人40亩."一床"授永业田(桑田或麻田)20亩.奴婢授田同良人.耕牛授田限4头,每头60亩.唐朝均田制丁男(21—59岁),中男(16—20岁)授田100亩.内20亩为永业田,80亩为口分田.老男(60岁以上),笃疾残疾者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佛道授口分田:男者(比丘,道士)30亩,女者(比丘尼,女冠)20亩.唐朝均田制的特点与前代相比,授田对象不同.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松动.允许官人买卖永业田和赐田.※大土地所有制制约土地制度的延续!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演变:(一)、原始社会: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

(二)、奴隶社会:国有制——土地归奴隶主贵族--井田制(国有制,实质是国王的土地私有)(三)、封建社会:私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1、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土地制度)确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标志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废除井田制)废除:1950年新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①屯田制: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②占田制:西晋——不是国家对土地的分配,而是国家限定对土地的占有额度,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氏族门阀的利益③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改革)、流行与隋唐—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国家无地可分,均田制崩溃④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已成为主要的土地兼并者.王安石变法制定"方田均税法".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特点——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四、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构成和演进赋役制度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赋役制度由地租,人头税(或户税),徭役(或兵役)三部分组成.地租经历了劳役,实物(分成,定额),货币等几种形态的演进过程.2、先秦时期的赋役制度奴隶制社会——劳役制地租.春秋时期,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形态下的赋役制度.公元前568年,齐国"案田而税".公元前643年,晋国"作爰田".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量入修赋".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秦国商鞅变法——建立了以土地和户籍为依据的赋役制度.3、西汉初期——编户齐民.赋役制度的构成:田租、人头税、徭役(口赋,"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4、曹魏时期(屯田)——(分成制地租、户调制)对屯田客实行——分成制地租:使用官牛者,与官府四六分成;不使用官牛者,与官府对半分成.对自耕农,于建安九年(204年)推行户调制:田租每亩纳粟4升,户调每户纳绢2匹,绵2斤.废止了汉代实行的口赋,算赋等人头税,改以户为征收单位;改分成制地租为定额地租.西晋时期(限田—占田)——课田、户调西晋的赋税制度分为两项:课田,丁男课田50亩,纳租4斛;户调,纳绢3匹,绵3斤.北朝时期——租调制北魏孝文帝——租调制.、一床(一夫一妻)岁纳帛1匹,粟2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及奴婢8人,耕20头,同一床.、另有徭役,属临时性征调.北周时期——租调力役制:确定丁男年服役1月.遂称为租调力役制.5、隋朝的租调力役制一床每岁出租3石,调绢1匹(4丈),绵3两,或调布1端(5丈),麻3斤.丁男岁服役1月.开皇三年(583年),减调1匹为2丈.男子自二十一岁起,岁服役20天.开皇十五年(590年),令"民年五十,免役收庸."6、唐前期的租庸调法唐代租庸调法的特点征收对象从"一床"改为"一丁"、税额和力役天数.较隋朝少约1/3.将"输庸代役"制度化、在租,调这两种正税外,唐前期还有地税和户税.地税作为义仓粮;户税作为军国传驿之用.7、两税法唐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适应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形势——"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扩大纳税者的范围、简化赋税征收的项目.8、一条鞭法赋役合并、计亩征收、赋役一律征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总量9、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地丁银,丁随地起)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圣祖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令.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人丁24621334口,丁银335万余两),作为永久定额.今后再滋生人丁,不增加丁银额.摊丁入亩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将人口与土地并征的二元税制,改为单一的土地税制.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使农民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五、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基本特点赋役征收的依据和对象——土地和户籍(人口)赋役分地租、户调(口赋)+徭役三项征收,其演进呈逐渐趋简的态势.唐"输庸代役",徭役可以"庸"代;明"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清"摊丁入亩",将口赋与地税合一.地租在先秦和秦汉时期,采用分成制;魏晋时,始为定额制.赋税以征实物(粮食,布帛)为主.自明始,赋役改征银(货币).中国封建社会前期,赋役制度与土地制度并存;后期独立存在,并逐渐与土地占有结合返历史时期回。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三个阶段,即封建制度、均田制度和土地私有制。

在封建制度时期,土地被划分为各个封地,由封建王朝的皇帝授予贵族和将领。

这些贵族和将领在自己的封地上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分配拥有控制权。

农民在封地上是农奴,必须给予贵族和将领丰富的物质和劳动作为土地的租赁费用。

均田制度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在公元前6世纪出现,并一直延续到明朝。

均田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人地相称,田地平均”,通过将土地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分配,使每个农户都能拥有相应数量的土地,达到土地平均分配的目的。

在均田制度下,农民享受自由种植的权利,并且可以自由选择种植作物,并且农民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均田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土地私有制。

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分配权都归属于土地的所有者。

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使得农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想要种植的作物,并独立承担相应的生产责任。

同时,土地私有制也刺激了农民对土地进行改良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和农田质量。

除了土地制度,古代中国的赋税制度也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赋税制度中,不同的阶级和身份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

地主阶级享有特权,通常有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农民和工商业者则需要承担较重的税额。

总之,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地制度的演变和赋税制度的调整都是在不同社会阶级之间的斗争和调整过程中形成的。

对于了解古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以及了解中国土地和税收制度的历史变迁,有着重要的价值。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首先,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秦朝。

秦朝统一六国后,实施的“均田制”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开端。

根据均田制,土地被平均分配给人民,每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基于家庭的人口数量。

这样的制度旨在平衡土地资源的分配,减少土地的不平等。

然而,由于基数不断扩大,土地分配的效果逐渐减弱,最终导致土地的不均衡。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发展成了封建制度。

在封建制度中,地主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以作为劳动的报酬。

农民被要求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劳务作为赋税。

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直到近代的土地时期。

在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中,租税是主要形式之一、租税是指农民向地主支付的一定数量的农产品或劳务作为赋税。

租税的数量通常是按照土地的面积和产量决定的。

不同的地区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租税率,但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

租税的数额往往是农民负担的重要因素之一,过高的租税负担可能导致农民生活困难。

除了租税,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还包括其他形式的赋税,如赋税和粮食转运。

赋税是指养马兵马的农民向政府支付的一定数量的农产品或货币。

这些赋税往往用于军事开支和公共建设。

粮食转运是指政府将粮食从一地运到另一地,以满足灾荒或紧急情况下的需求。

这种转运通常由政府组织和监督,需要农民提供一定数量的粮食和运输劳务。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土地制度的不平等和赋税的高额负担使得农民生活艰难,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和农民起义。

而同时,赋税制度的存在也提供了政府的财政支持,用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事业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阶级分化和经济的发展水平。

这个制度的变迁与中国古代历史的演进有着深刻的关联,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必须承认这个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这也是历史上农民起义频繁的原因之一、在中国近代的土地中,这个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变,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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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田租
06
战国时期还出现了私人土地买卖的现象,因 此田租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赋税来源。
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秦朝的户赋和口赋
01
户赋是以户为单位,按照户的
规模和财产状况来征收的。
02
口赋是以人口为单位,按照人 口的年龄和性别来征收的。
03
汉朝的田租和人头税
04
田租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按
照土地的产量来收取的。
屯田制
为解决军粮问题,实行屯田制,由国家组织农民耕种土地。
租佃制
随着地主庄园的发展,租佃关系成为主要农业经济形式。
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
租佃关系普遍化
明清时期,租佃关系成为主导农业经济形式,农民 向地主租种土地并交纳租金。
土地兼并加剧
随着时间推移,地主掌握更多土地,兼并现象加剧 。
官田与民田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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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方田均税法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按照土地的质量和产量来收取赋税。此法还 规定了哪些土地可以耕种,哪些土地不能耕种。此外,宋朝还实行了禁榷制度 ,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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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夏商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土地国有制
夏商周时期,土地归国家所有,贵族掌握土地分 配权。
分封制
国家将土地分封给各个贵族,让他们自行管理。
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私有制确立
秦统一六国后,承认土地私有制,允许民间自由买卖土地。
均田制
汉朝实行均田制,将国家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并限制土地兼 并。
地主庄园制
随着时间推移,地主庄园逐渐成为主要农业经济组织形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与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与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与土地制度变迁在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变迁紧密相连,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了获取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规则和方法。

在古代,赋税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因此与土地制度息息相关。

夏商周时期,实行的是井田制。

土地被划分成规整的方块,中间为公田,四周为私田。

农民要先耕种公田,以作为向贵族交纳的赋税。

这种赋税形式较为简单和粗放。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

各国纷纷进行变法,秦国商鞅变法尤为典型。

他废除了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按亩征税。

这一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为秦国的强大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赋税制度逐渐完善。

秦朝的赋税繁重,百姓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初的田赋税率较低,但同时还有人头税等其他税种。

汉武帝时期,由于对外战争频繁,财政支出巨大,加重了赋税征收。

魏晋南北朝时期,土地制度出现了新的变化,形成了均田制。

国家将无主荒地按人口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民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租调。

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保障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隋唐时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

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这一制度保证了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

到了唐朝中后期,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不再按人口征税,而是按资产和田亩征税,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不均的社会现实。

宋元时期,土地兼并进一步加剧。

宋朝实行“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更加频繁。

赋税制度上,除了两税外,还有各种苛捐杂税。

元朝时期,北方实行丁税和地税,南方实行夏税和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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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重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

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

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

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

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

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曹魏时期:实行新的赋税制——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

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订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

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

西晋:初年继续实行曹魏的租调制,在占田令颁布的同时,也颁布了新的租调制。

课田制(田租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

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

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

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

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

北魏:前期规定,每年每户帛2匹,丝1斤,絮2斤,粟20石,调外之费帛一匹2丈,租调征收办法实行西晋征收户调所用的九品相通。

186年,北魏颁布新的租调制。

北魏前期兵役、徭役繁重。

隋朝:隋赋役制度均承袭北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施行以租(庸)调制为主体的赋役制度,征收的主要对象是均田农民。

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纳租粟3石,输调绢1匹,帛3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

开皇3年颁布新令,将成丁年龄由18岁提高到21岁,调绢由每年输1匹减为2丈,力役由一个月减为20天,开皇10年,又规定,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丁男,可以免役收庸。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绵,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除了租庸调以外还有杂徭、色役等。

唐朝后期:1、原因: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2、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3、内容:(1)量出以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

全国无统一定额。

(2)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

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

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依照其收入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4.意义: 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b、征税原则: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转变为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5.局限性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 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 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6 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

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①募役法(免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划定等级,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

这是为了抑制兼并。

③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明朝(后期):一条鞭法1、背景: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2、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挽救统治危机。

3、主要内容:赋役合并;役入田亩;纳银代役第一、把田赋、力役和其他各种名目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户丁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全部摊入,而是把力役按照人丁和田亩规定一定比例,部分并入田亩摊派)。

第二: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基本上演变为固定的丁银,取代了原先的“力役”。

第三,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仍征收本色漕粮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

第四: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的层次,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

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a、纳银代役——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

b、赋役征银(部分)——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C、有利于消除征税中的不合理现象,同时简化了征税手续,减少了地方官员渔利百姓的行为。

清(前期):摊丁入亩更名田: 1669年,康熙帝宣布将明朝藩王所占土地给予原种之人,免其变价,永为世业,叫作“更名田”。

1、措施: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要注意对人口数量的影响,1646年——顺治3年,全国人口大约8000万人,康熙末年突破1亿,到1794年——乾隆59年,人口3亿。

)b、1723年,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2.意义摊丁入亩赋役新政是明朝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按土地多少单一标准收税,从此取消了头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状况,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赋役制度成熟的标志。

(三)、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特点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②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③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⑤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

历代统治者都不断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个部分。

曹魏屯田制历代封建政府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有军屯与民屯之分,以军屯为主。

汉武帝刘彻元狩四年(119)击败匈奴后,在国土西睡进行大规模屯田,以给养边防军,这就是边防屯田。

自此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以至两宋,各代都推行过边防屯田。

当统一国家分裂为几个封建政权时,出于军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

这些屯田虽多设置在中原地区,但因列国分立,仍然属于边防屯田。

金、元以来,屯田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

金政府于驻军所在地分拨田土,兵士屯种自给,屯田由是遍及内地和边睡。

元朝幅员辽阔,各卫、行省,皆立屯田。

明代继承元代的军户制度,军户子孙世代为兵,作战而外,平时屯种。

明代为充实边防力量,鼓励商人运粮至边地仓库交纳,由官给与盐引;而盐商惮于长途转运粮食,乃在官府拨给的边区荒地上招募游民屯垦,以所获粮食,换取盐引,称为商屯,它在整个屯田事业中所占比重很小。

屯田有时又被称为营田,原意是屯田以兵,营田以民。

实际上,历代不少营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也多采用军事编制,所生产的粮食主要也是供军需。

历代屯田规模不一。

汉武帝在黄河河套以至河西张掖、酒泉一带屯垦戍卒60万人。

唐代屯田主要在辽东至陇右的北方边界,有5万顷左右。

明代达于极盛,约64万余顷。

清代除保留漕运屯田外,只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设有若干屯田、屯田制度进入尾声。

屯田是强制人们耕种官地。

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军籍,世袭服役,地位比较卑下;汉、唐、宋的屯田兵只是编入军队的民户,身分与屯民及普通百姓无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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