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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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官等级

皇帝是最高大法官;

周朝: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秦朝:中央设廷尉,地方由地方长官负责;

汉朝:中央一般有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办理;廷尉为专门机关,下设正,监,作监和右监等;

三国两晋:袭东汉;

隋唐:中央设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负责;

宋朝:中央宋承唐制,地方设知府,知县,军事,行政和司法和一;

元朝:中央设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

明朝:三司--刑部,大理寺(卿),都察院;

清朝:中央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有县厅州,府,按察使司,总督,巡抚等

中央:一般所有皇帝都有最高司法权

周时设大司寇,为最高司法官

秦汉时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最高司法官仍旧是廷尉,但三国东吴称大理,北朝的北周称大司寇,北齐称大理寺卿,东汉后,尚书台下均有兼管司法的部门

唐时,大理寺卿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犯罪案件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及疑难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尚书掌司法行政及复核权,类似现代司法部长一职。

宋时刑部尚书仍旧掌司法行政和复核权,但刑部左右曹可以审其他案件,职权有所扩大;宋太祖设审刑院,其职权是对地方上报案件进行备案,并对案件有评议权。宋神宗时审刑院并入刑部。大理寺此时地位下降,成为二线审判机关,即复核机关。

明清仍旧沿袭刑部审刑,大理寺复核的办法。

地方:

一般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官员均有司法权,如县、州、府长官等,比较特别的有:

宋时在州县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其长官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可对地方官员的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轻者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明代的省设提刑按察司,长官为提刑按察使,有权审结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则要报送中央批准执行;府一级无任何审判权,只是承上启下,复审州县上报案件;州县一级有权审结苔杖案件。明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是我们最熟悉的“古代”审判制度。即“县官审、州官二审、府尹复审、按察使终审、刑部及皇帝终裁”

清代略有不同,州县一级为第一审级,决苔杖;府为第二审级,掌复核;按察使为第三审级,决死刑、军流等,但需上报执行;督抚为第四审级,可对徒刑案件结案,但军流以上仍需上报刑部。

清代末的修法运动,大致吸取了近代的司法制度,但不完全,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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