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4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二)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 旧贵族的反对
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公之于众,晋国奴 隶主旧贵族保守势力的代表叔向首先站出来反对,叔向 站在奴隶主旧贵族的保守立场上反对公布成文法的阶级 偏见,极力要求坚持奴隶制的分封制、井田制和宗法等 级制,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司法特权。子产站在坚持改革 的立场上,指出铸刑书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阐 明了只有公布成文法,才能维护郑国的统治。
(二)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
商 鞅
奖励耕织
(一)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变法的主要法律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普遍 实施 ①改法为律。 ②扩充法律内容。 如《金布律》、《司空律》、《军爵律》等 都是《法经》所未有的。
2、明法重刑
明法重刑,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立 法原则的继续和发展。
(二)《法经》的本质和特点
1、《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 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把《盗》法放在六篇之首。 2、《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对盗符、盗玺、越城、群相聚等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 权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3、《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4、《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 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 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三)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 项主要成果,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也是春秋时 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标志着奴隶制法制体系的瓦解,封建制度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并为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地主阶级用法律把 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发展新的社会关系。 再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 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第一次公开走 向社会,成为衡量社会、个人行为的准则。这是我国古代法制史 上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进步,有利于 中国法律制度、法律理论的进步。 公布成文法自郑、晋开端以后,其他各国群起仿效,至魏国李悝 集春秋各国立法之精华,制定出了著名的《法经》。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 公元前221年)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礼崩乐坏。
表现:统治权⼒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产⼒决定⽣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产⼒的发展引起⽣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铁器朱耕的使⽤---开垦井⽥以外的荒地----私⽥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耕农出现----打破井⽥制2.周王实⼒丧失诸侯经济政治实⼒提⾼,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
--⼆.春秋时期法制变⾰的主要表现1. 春秋末期,开始成⽂“法”的实践,各诸侯国纷纷⾃⽴新法,从⽽拉开了成⽂法运动的序幕.甲⾻⽂中迄今为⽌还未发现有法字。
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中,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关。
法在⽂献中⼤量引⽤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于此时。
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法运动。
2. 各主要诸侯所⾃⽴的新法(1)晋国:其⼀﹑晋⽂公重⽿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为晋国晋⽂公时期制定,据孔⼦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
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其⼆﹑赵宣⼦作“夷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使⾏诸晋国,以为常法。
《左传》其三﹑范宣⼦修订刑书.范宣⼦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将范宣⼦刑书公布于众。
(2)楚国:其⼀﹑楚⽂王时制定“仆区之法”.“仆区之法”为楚国楚⽂王时制定。
规定严禁奴⾪逃亡,有逃亡者要⼤⼒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其⼆、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
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夫、公⼦⼊朝时,车不得进⼊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案茆门法案例:此案发⽣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据《七国考》记载,杂法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如下内容:
淫禁,是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割耳朵),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狡禁,是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即规定盗窃符玺、非议国家法令者处以死刑并籍没家产。
1、 成文法的公布:
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二、 公市成文法的意义
(一)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
马克思说: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促进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体现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动各诸侯国变法,保护封建私有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打破旧的“礼仪”传统
三、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
(一)事断于法
意即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进行刑赏的惟一标准。
这一思想最早由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针对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礼治”而提出的,强调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断。齐国的管仲也认为,法是尺寸、是规矩,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其度量,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更是明确主张“缘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在商鞅看来,“以礼治国”对争霸诸侯于事无补,远不如“以力治国”具有实际作用,而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因此,商鞅主张以“法”代“礼”,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大家韩非,更是认为面对以力相争的残酷社会现实,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只能是明法用法。最有效、最实用的富国强兵的手段就是“法治”,法治是治国之本,轻法慢令将一事无成。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有法不依,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 定。
(3)《法经》的本质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 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 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 律。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 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 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势 。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 魏国人, 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法 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 任用李悝为相, 实 行变法, 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 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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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争议:
1、郑国的“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公布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铸刑书》
2、邓析造《竹刑》。
邓析是中国第一个律师,私造刑书。
3、晋铸刑鼎:晋赵鞅、荀寅,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4、楚作“仆区”(ou)和“茆门”(mao)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被逐渐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展开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情况:
1、《法经》的制定。
魏文侯在位期间,任命李悝为相。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2)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3)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4)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变法过程中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法经》既是变法的主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有重要作用。
2、《法经》内容及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第一篇《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篇《贼法》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第三篇《网法》或《囚法》,规定囚禁和审讯罪犯;第四篇《捕法》追捕犯罪者;
第二部分是杂律:《杂法》内容为“六禁”
第三部分是减律《具法》,即刑法总则(后来的明例律)
3、《法经》他点以及影响: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
(1)以镇压盗、贼为主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律列后。
二、商鞅定秦律:
变法手段“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为了有效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采取最有特色的办法是连坐法规。
(1)伍什连坐——邻里(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分户令》
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二十军爵制
4、置县迁都,一度量衡。
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的意义:秦国强大;法制发展;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