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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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法律由秘密变为公开,体现奴隶主贵族意志的奴隶制法逐步被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封建制法所取代。

在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新旧的冲突。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呈现出变化的特色。

1、成文法的公布: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一)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郑国大夫)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而邓析本人却因私造《竹刑》有违法禁,被当时的执政驷耑欠(zhuan)所杀。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作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任晋国执政时曾制定刑书,可能当时并未公布;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公元前513年),这是晋国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3.楚国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作《仆区法》,其内容类似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作《茆门法》,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以郑、晋、楚公布成文法为开端,其他诸侯国纷纷效法,陆续公布各自的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遂成为春秋时期法制变革的一股潮流。

(二)围绕成文法公布展开的论争成文法的公布,在新旧势力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新兴地主阶级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种种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制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

奴隶主贵族为垄断法律,维护自身的尊贵地位和特权,强烈反对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变⾰的时期,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上也是如此。

法律在这时期的最⼤发展是成⽂法律的颁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学习这⼀章应将⼈物与⽴法事件、主要主张结合在⼀起。

如⼦产—铸刑书;商鞅—变法—法治主张等等。

这⼀时期在法律理论上做出巨⼤贡献的是法家学派。

李悝、商鞅等等都是法家学派的代表⼈物。

他们的“法治”措施都是以法家“法治”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理论的体系化(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

【本章知识点】:1.成⽂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5.商鞅改⾰的主要内容。

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基本内容】:⼀、历史背景:伴随着⽣产⼯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产⼒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地的私有化。

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

新兴的统治⼿段—法治应运⽽⽣,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楚国公布成⽂法。

三、公布成⽂法引发的争论:⼦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引发孔⼦的批评。

【概念辨析】:如何区分铸刑书、⽵刑、铸刑⿍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和《法经》的制定。

⼀、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上的平等;颁布成⽂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物的指导下进⾏变法。

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战国时期盛⾏的法治主义在哪些⽅⾯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完全对⽴?法治主义的最⼤特点就是⽤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

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

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史称“春秋”;公元前476年至公元前221年,这一历史阶段史称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转型时期。

学习本章,关键是要把握法律的变革,重点把握春秋时成文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立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新兴地主阶级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秘密法的状态显然是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的,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此时,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由于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并逐渐走上法律公开之路。

(一)楚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楚文王制定《仆区法》。

约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订《仆区法》,《仆区法》是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楚庄王制定《茆门法》。

约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楚庄王时期,制订了《峁门法》。

《峁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二)晋国的立法活动:四次1.《被庐之法》。

晋文公四年,约公元前633年,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

2.赵盾制“常法”。

是在约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没有公布。

3.范武子之法。

是在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执政时,制定“范武子之法”。

4.赵鞅、荀寅铸赵盾之法于鼎。

是在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三)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子产铸刑书于鼎。

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过去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不豫设法”的做法行不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结束了。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三)各诸候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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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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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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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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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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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

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

社会大变革引起了法制大变革。

“诸子林立”、“百家争鸣”。

尤其是儒家、法家,他们在围绕着“礼”、“法”问题所展开的争辩过程中,各自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合理因素的法律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以及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在法家的积极推动与参与下,各诸侯国纷纷进行了法律的改革,为秦汉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春秋时期制定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及战国时期李悝所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案例引入】邓析被杀案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

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郑驷歂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围绕公布成文法所进行的争论是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是封建性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与子产相比,邓析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邓析虽然被杀,但“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说明竹刑在当时已得到某种认同。

(原文见《左传·定公九年》、《吕氏春秋·离谓》)第一节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国家的运行、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实施等方面来探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的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呈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性,也对以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以家族法和地方习俗法为主要内容,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的。

在这个时期,部落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族法则是部落氏族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和规范方式。

地方习俗则是地方社会在长期演化中形成的一种规范传统。

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氏族长老和地方村委会等机构。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注重补偿和平衡。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并以补偿和平衡为原则。

例如,在刑法方面,《春秋》中记载了“以牛代人”、“以鸟代人”等形式的代罪赎罪制度,旨在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罪行和解。

这种补偿和平衡的原则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过渡的阶段,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较为复杂。

因此,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多样性需求。

这在当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法律的来源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宗法、礼法和律法。

宗法是以血缘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从宗行法”。

在许多部落氏族中,家族法规是对家族成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通过规定继承、赔偿、归还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宗法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礼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范。

礼法源于古代的礼乐制度,以礼为中心,通过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法律约束。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
意义
公布成文法,冲击了旧贵族以言代法的特 权,革除了奴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 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同时,标志着奴 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促 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单项选择题
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 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 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 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 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 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儒家
先秦儒家主要包括三大流派:
春秋时期的孔子 战国中期的孟子 战国后期的荀子
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 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 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 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以“礼” 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 蓝鼎元 陈智 阿明 阿定
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
• 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 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 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成文法的制定
• 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 晋国:晋文公:被庐之法,赵宣子:常法;
范宣子:刑书 • 宋国:乐遄 作刑器
(二)成文法的公布
1、成文法的公布
郑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 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把法律条文铸 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 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 贯彻执行。
•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 用。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者 具矣——韩非子,八经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3.楚国 楚国 第一次: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一次: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杜预注“仆区(音欧),刑书名” ),刑书名 杜预注“仆区(音欧),刑书名”。 为隐匿亡人之法。 为隐匿亡人之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制度的变化 第二次: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第二次: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 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 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 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 君的安全。 君的安全。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 重大变革。 重大变革。新兴地主阶级根据自身的经济 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 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反对 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垄断, 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垄断, 强烈要求公布成文法。 强烈要求公布成文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三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礼崩乐坏: 礼崩乐坏 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 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 (按照周礼的规定,只有天子才能用八 按照周礼的规定, 按照周礼的规定 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 佾,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士用 二佾。 二佾。) 鲁国的季氏甚至敢越级使用天子的礼 所谓“八佾舞于庭” 乐,所谓“八佾舞于庭”。 孔子发出感慨: 是可忍也 是可忍也, 孔子发出感慨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也”。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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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明法重刑 , 厉行法治 。 商鞅作为战 国初期的重要法家代表人物 , 有深厚的法家理论 基础 。 他认为 , 维护剥削制度必须贯 彻法家 理 论 , 实行明 法重刑 。 明法的目的在于 “ 为法 , 必使之明白易知 ”, 让 “ 万民皆知所避就 ” , 而 “ 去奸之本 , 莫深于严刑 ”,“ 禁奸止过 , 莫若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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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改革的主要内 容 ( 1 ) 改法为律 。 商鞅以 《 法经 》 为蓝 本 , 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其加以修订 、 扩充 , 制定了 《 秦律 》, 创建了秦国的法律体系 ; 制定了 “ 连坐法 ”, 即 “ 令民为 什 、 伍而相 收司连坐 , 不告奸者腰斩 ,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 这些法律当时颁行秦国 , 全国上下厉行法治 。 从此以后 , 中国古代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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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废除封邑 , 推行郡县制 , 加强中 央集权 。 战国 时期 , 各诸侯国 进一步废除封邑 制 , 普遍建立郡县制 。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 , 又 对县以 下基层政权进行整顿和改革 , 在地方进一 步完善郡县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 “ 集小 豆 、 乡 、 邑 、 聚为县 , 置令 、 丞凡三十一县 ”,“ 郡 ” 设守为长官 , 是为郡守 ;“ 县 ” 设令为 长官 , 是为 县令 , 皆由 皇帝任免 ; 在县以下 建立了一套管理居民的 行政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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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 剧烈的社会变革与各诸侯国的立法 ( 一 ) 社会变革 经济方面 , 春秋初期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 特别是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 现 , 为开垦 荒地 , 兴修水利 , 提供了 有利的 条件 。 农业 生产力 的 迅速提高 , 也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 加 。 春秋中 晚期 , 在 “ 井田 ” 之外 , 不仅出 现了 “ 私田 ”, 而且私田日益增多 , 随之 , 也就出现了土地进行交换 、 租赁 、 买卖的 现象 。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1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1

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 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 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 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 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史记•商君列传》
•“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 ”
•“以吏为师”,解释宣传法律。
“法必明,令必行”
•“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 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商君书· 靳令》
•“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汉书· 五行志》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 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 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商君书》
下列关于商鞅变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A.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
B .废除世卿世禄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 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C.鼓励告奸,实行诬告反坐原则 D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 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思考题
一、名词 《法经》 商鞅变法 二、问答 1.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及意义。 2.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改革的指导思想. 3. 论述《法经》的时代、作者、篇目及历史地位。 4.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本章重点: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3.《法经》
4.商鞅变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 铁质工具应用,牛耕出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私有土
地数量增加,奴隶怠工或逃亡。齐“相地而衰征”;晋“作 爰田”;鲁“初税亩”;楚“量入修赋”;郑“作丘赋”。 ❖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 县令、郡守非世袭,由国君选拔,不享有封邑而领俸禄,军 政大权由国君掌握。 ❖ (三)礼制的衰落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 西周末年,犬戎等西北诸游牧民族纷纷东进,对周统治 中心地区的威胁日益严重。周国土日蹙。幽王被犬戎所杀后, 周王室已难在关中地区立足,即位的平王于是在晋、郑等诸 侯的帮助下,于公元前770年东迁国都于洛邑(今河南洛阳 以东)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史称东周。以公 元前476年为界,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两个阶段。春秋以 鲁国史书《春秋》所述及的起止年代大体相应,故名;战国 则起于列国争雄而止于秦帝统一。
❖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 郑国: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邢。”
❖ 晋国: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赵盾制常法;范宣子制刑书; 公布范宣子刑书。
❖ 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从平王东迁到诸侯争霸

东迁后周王室力量削弱,使其号令难再为诸侯所遵从,
天子逐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
❖ 周王室的衰微,为诸侯大国提供了争夺政治主导权的 机会。春秋时期,一些大国通过兼并战争先后取得了所谓 的“霸主”地位。当时这些诸侯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 公、秦穆公、楚庄王等,史称“春秋五霸”。其中以齐桓 公和晋文公最为著名,他们以“尊王攘夷”为号召,联合 中原诸侯与北方的犬戎和南方的楚国进行了常年的战争, 客观上保护了中原先进的文明。晋楚争霸,更几乎贯穿了 整个春秋时代。到春秋末年,吴王夫差、越王勾践先后强 盛一时,有些史书也将其与齐桓公、晋文公等并列为春秋 时的霸主。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分封制的特点是封君在其辖地之内,独立地享有各种大权,而且世代相袭。

到了春秋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的执行,原来的采邑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郡、县这一新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礼制的衰落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实力追歼强大,周天子已无力再号令诸侯,其天下共主的地位也名存实亡了。

宗法制度的松弛,以亲亲、尊尊为内容的礼治遭到破坏。

周初千八百国,至春秋之初仅存百二十四国,其数不逮十一。

则厉、宣王以降,诸侯之互相吞并,盖已久矣。

春秋之时,因之大者十,鲁兼九国之地;齐兼十国之地;晋兼二十二国之地;宋兼六国之地;郑兼三国之地;卫兼二国之地;秦有周地;东界至河;吴灭五国,北境及淮;越又从而有之,弱肉强食,其祸酷矣。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邓析被杀案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

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

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

是可不可无辨也。

可不可无辨,而以赏罚,其罚愈疾,其乱愈疾。

此为国之禁也。

故辨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

诈伪之民,先王之所诛也。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

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

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

人必莫之卖矣。

”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

此必无所更买矣。

”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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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春秋战国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制 1、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刑罚种类繁多、 2、劳役刑开始普遍适用 、 3、扩大了赎刑的使用范围 、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 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三、行政法制 1、国君称号的改变 、 国君”改称“国王” “国君”改称“国王” 2、中央官僚体制的确立 、 国王与其直接任命的各级各部门官吏,形成了一 国王与其直接任命的各级各部门官吏, 套君主专制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丞相、将军、 套君主专制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丞相、将军、 御史、尚书、郎中、廷尉等。 尉、御史、尚书、郎中、廷尉等。 3、地方官僚体制的确立 、 (1)郡与郡守 ) (2)县与县令 ) 4、官吏管理制度的建立 、 (1)玺符制度 ) (3)上计制度 ) (2)秩禄制度 )
第二节 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 意义
一、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 、郑国:子产“铸刑书” 布成文法的活动) 布成文法的活动) 2、郑国:邓析造“竹刑” 、郑国:邓析造“竹刑” 3、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4、楚国: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楚庄王作“茆门” 、楚国: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楚庄王作“茆门” 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 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p.72-73
(三)司法管理制度 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 、起诉:自诉、控告、自控( 2、审判制度 、 3、法官责任 、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圜土、囹圄、狴犴
2、《法经》的内容 、 法经》 第一部分: 盗法》 贼法》 囚法》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 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 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 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3、《法经》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 法经》 (1)特点:p.78 )特点: (2)历史地位:《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 )历史地位: 法经》 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 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 中华法系的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华法系的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所有权 、 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 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 源的所有权。 源的所有权。 3、契约 、 (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买卖契约:三个要件( )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借贷契约: 4、婚姻 、 基本上沿袭了西周的规定, 同姓不婚” 基本上沿袭了西周的规定,但“同姓不婚”的限制受 到了冲击。 到了冲击。 5、继承 、 封建制的宗法继承制度取代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 封建制的宗法继承制度取代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 由诸子共同继承财产。 由诸、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 、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 改由封建职业官僚掌握。 改由封建职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刑擅断为依法 、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 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二)司法机关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但各 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 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官名 称仍不统一。 称仍不统一。
春秋五霸分布图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法律思想的变化
一、社会结构的变动 生产力的发展---私田的出现 礼崩乐坏 生产力的发展 私田的出现---礼崩乐坏 私田的出现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 儒家的“礼治” 德治” 人治” 想 (二)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 墨家的“兼爱” 尚贤” 尚同” 想 (三)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 道家的“自然” 无为” (四)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法家的“法治” 重刑”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 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重点难点 :一、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 一 春秋战国时期儒、 法律思想与争论焦点; 法律思想与争论焦点;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及其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及其意义; 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主要成就。 三、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主要成就。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 、 (1)推行“尽地力之教” )推行“尽地力之教” 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 制定《 实行 制定 法经》 (2)实行“平籴 )实行“
二、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 2、重农抑商,奖励军功 、重农抑商, 3、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置县迁都, 4、轻罪重罚 、 (1)制定连坐法规 ) (2)行刑重轻 ) (3)不赦不宥 ) (4)刑用于将过 ) (5)奖励告奸 ) 意义: 意义: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变 法改革,它吸收了各诸侯国变法的经验, 法改革,它吸收了各诸侯国变法的经验,适应了秦国经 济发展的需要,对秦国及秦代的影响极为深远。 济发展的需要,对秦国及秦代的影响极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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