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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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4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4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二)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 旧贵族的反对
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公之于众,晋国奴 隶主旧贵族保守势力的代表叔向首先站出来反对,叔向 站在奴隶主旧贵族的保守立场上反对公布成文法的阶级 偏见,极力要求坚持奴隶制的分封制、井田制和宗法等 级制,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司法特权。子产站在坚持改革 的立场上,指出铸刑书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阐 明了只有公布成文法,才能维护郑国的统治。
(二)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
商 鞅
奖励耕织
(一)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变法的主要法律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普遍 实施 ①改法为律。 ②扩充法律内容。 如《金布律》、《司空律》、《军爵律》等 都是《法经》所未有的。
2、明法重刑
明法重刑,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立 法原则的继续和发展。
(二)《法经》的本质和特点
1、《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 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把《盗》法放在六篇之首。 2、《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对盗符、盗玺、越城、群相聚等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 权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3、《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4、《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 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 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三)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 项主要成果,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也是春秋时 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标志着奴隶制法制体系的瓦解,封建制度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并为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地主阶级用法律把 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发展新的社会关系。 再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 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第一次公开走 向社会,成为衡量社会、个人行为的准则。这是我国古代法制史 上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进步,有利于 中国法律制度、法律理论的进步。 公布成文法自郑、晋开端以后,其他各国群起仿效,至魏国李悝 集春秋各国立法之精华,制定出了著名的《法经》。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 公元前221年)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礼崩乐坏。

表现:统治权⼒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产⼒决定⽣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产⼒的发展引起⽣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铁器朱耕的使⽤---开垦井⽥以外的荒地----私⽥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耕农出现----打破井⽥制2.周王实⼒丧失诸侯经济政治实⼒提⾼,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

--⼆.春秋时期法制变⾰的主要表现1. 春秋末期,开始成⽂“法”的实践,各诸侯国纷纷⾃⽴新法,从⽽拉开了成⽂法运动的序幕.甲⾻⽂中迄今为⽌还未发现有法字。

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中,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关。

法在⽂献中⼤量引⽤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于此时。

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法运动。

2. 各主要诸侯所⾃⽴的新法(1)晋国:其⼀﹑晋⽂公重⽿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为晋国晋⽂公时期制定,据孔⼦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

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其⼆﹑赵宣⼦作“夷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使⾏诸晋国,以为常法。

《左传》其三﹑范宣⼦修订刑书.范宣⼦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将范宣⼦刑书公布于众。

(2)楚国:其⼀﹑楚⽂王时制定“仆区之法”.“仆区之法”为楚国楚⽂王时制定。

规定严禁奴⾪逃亡,有逃亡者要⼤⼒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其⼆、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

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夫、公⼦⼊朝时,车不得进⼊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案茆门法案例:此案发⽣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2.杂法
《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据《七国考》记载,杂法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如下内容:
淫禁,是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割耳朵),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狡禁,是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即规定盗窃符玺、非议国家法令者处以死刑并籍没家产。
1、 成文法的公布:
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二、 公市成文法的意义
(一)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
马克思说: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促进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体现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动各诸侯国变法,保护封建私有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打破旧的“礼仪”传统
三、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
(一)事断于法
意即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进行刑赏的惟一标准。
这一思想最早由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针对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礼治”而提出的,强调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断。齐国的管仲也认为,法是尺寸、是规矩,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其度量,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更是明确主张“缘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在商鞅看来,“以礼治国”对争霸诸侯于事无补,远不如“以力治国”具有实际作用,而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因此,商鞅主张以“法”代“礼”,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大家韩非,更是认为面对以力相争的残酷社会现实,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只能是明法用法。最有效、最实用的富国强兵的手段就是“法治”,法治是治国之本,轻法慢令将一事无成。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有法不依,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 定。
(3)《法经》的本质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 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 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 律。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 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 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三)各诸候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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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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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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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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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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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1 孙膑刖足案 此案发生于战国中期。据《史记》载, 孙膑,齐人,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曾与魏 将庞涓一起学兵法。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 膑,便暗中让人召孙膑到魏国。“庞涓恐其 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足而黥之,欲 隐勿见”。孙膑被断足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 遂设计逃出魏国,后计杀庞涓。(据《史 记·孙子吴起列传》)
(三)法律形式
律 令(制、诏) 式 法律问答 廷行事
back
三、 刑事立法
(一) 刑名
1、死刑: 具五刑、 族诛、 定杀、 坑
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 刑结合使用。 3、作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4、耻辱刑 (1) 髡 (2)耐 5、迁 6、赀 7、谇(sui) back
政治方面: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一的政治体 制。 中央:三公 九卿。 地方:郡、县、乡、亭、里 经济方面: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统一度量衡。 思想文化方面:焚书坑儒、以吏为师、以法 为教。 军事方面:驱逐匈奴、修建长城。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事皆决于法 以刑杀为威
(二)成文法的公布
1、因成文法的公布而引起的纷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以叔向为 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 密状态和神秘色彩,使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 开创了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 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审讯后做出判决,并且要向当事人宣读,称 为“读鞫(jü)” 如当事人不服审判结果,可请求再审,称 之为“乞鞫”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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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3、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
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4、秦国的法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一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东周平王),立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

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犬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山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犬戎掠走,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邑,建立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土地、人口所剩无几,兵力大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子的命令,天子反而依附强大的诸侯。

有一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子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目的。

诸侯召天子,而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子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子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人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土地、人口,一些较大的诸侯国,不断进行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大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力下移。

周天子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子维城"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奴隶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自诸侯",出自卿大夫,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卿大夫的家臣把持国政的局面。

调整奴隶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出现了礼的僭越。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 1、私田增多,井田制破坏,新兴地主阶级产
生。 2、王室衰微,礼崩乐坏。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 反对者:叔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 反对者:孔子
3、楚国作仆区、茆门之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
二、李悝的《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成文法典。
1、制定的背景
春秋以来,在经济上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阶 级,要求在政治上取得相应的地位,以确立 和巩固封建统治。
2、主要内容
分六篇:《盗》、《贼》、《网》、《捕》、 《杂》、《具》
《晋书·刑法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必要性:诸国争霸、“富国强兵”的需要 可能性:新兴地主阶级掌握了政权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2)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3)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加强户籍管 理。 (4)行连坐法,奖励告奸。
(5)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史记》:“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打破原有的贵贱等级之分, 要求重新分配政治经济权利,表现在法律上 即要求“人人平等”。
2、公布成文法 第一:立法上,法律应“明白易知”;
第二,法律宣传上,应使“境内卑贱莫不闻 知”。
《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 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重刑主义 第一,轻罪重刑;第二,用刑残酷,制造恐 怖。
第三章 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铸刑书;《法经》; 商鞅变法 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3.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4.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改革的意义和影 响。 5.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国家的运行、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实施等方面来探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的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呈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性,也对以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以家族法和地方习俗法为主要内容,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的。

在这个时期,部落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族法则是部落氏族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和规范方式。

地方习俗则是地方社会在长期演化中形成的一种规范传统。

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氏族长老和地方村委会等机构。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注重补偿和平衡。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并以补偿和平衡为原则。

例如,在刑法方面,《春秋》中记载了“以牛代人”、“以鸟代人”等形式的代罪赎罪制度,旨在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罪行和解。

这种补偿和平衡的原则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过渡的阶段,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较为复杂。

因此,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多样性需求。

这在当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法律的来源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宗法、礼法和律法。

宗法是以血缘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从宗行法”。

在许多部落氏族中,家族法规是对家族成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通过规定继承、赔偿、归还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宗法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礼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范。

礼法源于古代的礼乐制度,以礼为中心,通过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法律约束。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势 。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 魏国人, 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法 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 任用李悝为相, 实 行变法, 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 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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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秦。——《晋书·刑法志》
3、《法经》的特点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
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了重刑主义精神 (4) 体例上诸法合体,以罪统刑,具法列

4、《法经》的历史地位
(1)是目前所知最早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封建成文
三、重大法制实践
(一)成文法的公布
1、成文法的制定
(1)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2)晋国:“被庐之法”
(3)宋国:制“刑器”
2、成文法公布的成因
3、成文法的公布
(1)郑子产铸刑鼎 (2)晋赵鞅著刑书 (3)郑邓析作“竹刑” 4、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1)成文法的公布破坏了先王确立的传统 (2)破坏了原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3)败坏了社会风气
(2)主要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 种主要罪名及刑罚。
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 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 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 《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 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
C 《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 继承并不断发展
D 《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本章思考题
1.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2.法经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掌握 《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一、成文法的公布 二、《法经》的制定及地位
本章阅读书目
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版 2.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
法典;
(2)是中国封建法典结构和内容的最初蓝本。 (3)是礼治秩序破产和新兴法治秩序破土而出的
典型标志,是礼法不分、礼刑合一秩序打破的标志, 推动了新的社会文明的发展。
真题链接
《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 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 确的?(03卷一) A 《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 《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5、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打破了贵族垄断司法,擅断刑狱的局面 (2)奠定了后世成文法典编纂的基础 (3)提高了人民对于法律的认同 (4)标准着中华法制文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法经》的制定及地位
1、李悝变法 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 经济上:善平籴 法律上:颁布法经
李悝与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的背景
1、经济上; 2、政治上; 3、文化上; 4、思想争鸣
二、各家的法制思想及其学说
(一)儒家
1、“儒”的含义
2、主张
(1)礼治
(2)德治
(3)人治
(4)礼法结合
曲阜孔子讲堂
(二)法家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重刑轻罪 (三)道家 (四)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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