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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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2.杂法
《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据《七国考》记载,杂法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如下内容:
淫禁,是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割耳朵),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狡禁,是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即规定盗窃符玺、非议国家法令者处以死刑并籍没家产。
1、 成文法的公布:
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二、 公市成文法的意义
(一)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
马克思说: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促进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体现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动各诸侯国变法,保护封建私有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打破旧的“礼仪”传统
三、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
(一)事断于法
意即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进行刑赏的惟一标准。
这一思想最早由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针对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礼治”而提出的,强调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断。齐国的管仲也认为,法是尺寸、是规矩,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其度量,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更是明确主张“缘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在商鞅看来,“以礼治国”对争霸诸侯于事无补,远不如“以力治国”具有实际作用,而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因此,商鞅主张以“法”代“礼”,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大家韩非,更是认为面对以力相争的残酷社会现实,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只能是明法用法。最有效、最实用的富国强兵的手段就是“法治”,法治是治国之本,轻法慢令将一事无成。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宜⾅(东周平王),⽴褒姒的⼉⼦伯服为太⼦。

宜⾅的母亲是申侯的⼥⼉,申侯勾结⽝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戎掠⾛,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建⽴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社会的⽡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地、⼈⼝所剩⽆⼏,兵⼒⼤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的命令,天⼦反⽽依附强⼤的诸侯。

有⼀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的。

诸侯召天⼦,⽽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地、⼈⼝,⼀些较⼤的诸侯国,不断进⾏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下移。

周天⼦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维城”的时代已⼀去不复返了,奴⾪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天⼦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诸侯”,出⾃卿⼤夫,甚⾄出现“陪⾂执国命”,卿⼤夫的家⾂把持国政的局⾯。

调整奴⾪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出现了礼的僭越。

本来郊祭是天⼦祭天之礼,是周天⼦的权利,⽽鲁喜公也⽤郊祭之礼。

旅本来是祭⼭之礼,是诸侯的权利,鲁国⼤夫季⽒也旅于泰⼭。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变⾰的时期,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上也是如此。

法律在这时期的最⼤发展是成⽂法律的颁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学习这⼀章应将⼈物与⽴法事件、主要主张结合在⼀起。

如⼦产—铸刑书;商鞅—变法—法治主张等等。

这⼀时期在法律理论上做出巨⼤贡献的是法家学派。

李悝、商鞅等等都是法家学派的代表⼈物。

他们的“法治”措施都是以法家“法治”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理论的体系化(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

【本章知识点】:1.成⽂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5.商鞅改⾰的主要内容。

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基本内容】:⼀、历史背景:伴随着⽣产⼯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产⼒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地的私有化。

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

新兴的统治⼿段—法治应运⽽⽣,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楚国公布成⽂法。

三、公布成⽂法引发的争论:⼦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引发孔⼦的批评。

【概念辨析】:如何区分铸刑书、⽵刑、铸刑⿍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和《法经》的制定。

⼀、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上的平等;颁布成⽂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物的指导下进⾏变法。

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战国时期盛⾏的法治主义在哪些⽅⾯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完全对⽴?法治主义的最⼤特点就是⽤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段。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礼法为准绳。

各个国家在治理国家和制定法律方面,都以礼仪与道德行为作为法律的准则。

礼法基于人伦之道,以家族和社会的纪律为核心,它规定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道德行为。

在实践中,礼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秩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追求社会和谐。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了中央集权的趋势。

在这个时期,各国国君通过加强中央集权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他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确立政权的合法性,并将其推广到全国范围内。

这一过程减少了地方权力和乡村自治的程度,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

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注重以德治国。

各国国君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安宁,并通过教育和德育等手段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也可以减少犯罪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

在刑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法律责任和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制定刑律分为三种方式:地方法、邦法和令法。

地方法适用于封建时代的土地管理和法律程序,邦法是根据各邦的特有政治、地理和军事情况制定的法律,而令法是各国国君下达的法令和命令。

刑罚包括笞、刖、杖、腰斩、流放等,其严厉程度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所不同。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中也包含了一系列的裁判制度和司法程序。

法律制度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关的判决和审判程序。

在刑事审判方面,通常由国君或其委派的官员进行主持,通过审判程序来确立犯罪事实和定罪刑罚。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礼法治国为基础的多样化体系,它强调了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人伦道德和德育,以培养人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进步。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及相应的裁判制度和司法程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为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

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

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具体化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具体化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具体化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是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制度和刑罚。

一、法律制度1. 十二诸侯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分裂成了七个国家,这七个国家中的六个称为诸侯国,一个是中央王朝。

在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81年的这段时间里,中国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叫做十二诸侯制度。

这个制度是由晋国领导的,晋国通过和其他国家的联盟,达成了一个互相扶持的关系,共同抵御外来侵略。

这个制度有助于保护各个国家的利益,也有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形势。

2. 户籍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还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叫做户籍制度。

这个制度是由中央王朝颁布的,它规定了每个人的身份和居住地。

每个家庭都必须有一个户主,也就是家里最年长的男性。

户籍制度对于管理国家和稳定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 刑法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制度比较严格,而且刑罚比较具体化。

刑法可以分为三种,它们分别是律法、格、狱。

(1)律法律法是最重要的刑法,也是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刑法。

律法根据不同的行为和罪名,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律法主要分为十五条,它们是户口篇、刑罚篇、教民篇、指南篇、刑滥篇、狱讼篇、盗窃篇、刺客篇、吏治篇、减罪篇、佚名篇、刁民篇、无罪篇、诬告篇、姦淫篇。

(2)格格是集体治罪的方式,它是由晋国创立的。

格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法,主要针对的是领袖和高官。

格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诛和鞠。

诛是指处死罪犯,鞠是指截肢或打鞭子。

(3)狱狱是指审判罪犯的场所,也是刑罚执行的场所。

狱分为国狱和私狱两种,国狱主要处理重大的刑事案件,私狱主要处理普通的刑事案件。

二、刑罚具体化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比较具体化,下面分别介绍几种刑罚。

1. 斩刑斩刑是指砍头处死罪犯。

斩刑是春秋战国时期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2. 浸渍刑浸渍刑是一种比较残酷的刑罚,被执行者必须把身体浸泡在醋中,直到身体被醋溶解为止。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史称“春秋”;公元前476年至公元前221年,这一历史阶段史称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转型时期。

学习本章,关键是要把握法律的变革,重点把握春秋时成文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立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新兴地主阶级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秘密法的状态显然是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的,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此时,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由于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并逐渐走上法律公开之路。

(一)楚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楚文王制定《仆区法》。

约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订《仆区法》,《仆区法》是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楚庄王制定《茆门法》。

约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楚庄王时期,制订了《峁门法》。

《峁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二)晋国的立法活动:四次1.《被庐之法》。

晋文公四年,约公元前633年,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

2.赵盾制“常法”。

是在约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没有公布。

3.范武子之法。

是在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执政时,制定“范武子之法”。

4.赵鞅、荀寅铸赵盾之法于鼎。

是在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三)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子产铸刑书于鼎。

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过去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不豫设法”的做法行不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结束了。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三)各诸候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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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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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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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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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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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

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

社会大变革引起了法制大变革。

“诸子林立”、“百家争鸣”。

尤其是儒家、法家,他们在围绕着“礼”、“法”问题所展开的争辩过程中,各自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合理因素的法律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以及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在法家的积极推动与参与下,各诸侯国纷纷进行了法律的改革,为秦汉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春秋时期制定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及战国时期李悝所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案例引入】邓析被杀案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

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郑驷歂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围绕公布成文法所进行的争论是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是封建性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与子产相比,邓析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邓析虽然被杀,但“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说明竹刑在当时已得到某种认同。

(原文见《左传·定公九年》、《吕氏春秋·离谓》)第一节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 1、私田增多,井田制破坏,新兴地主阶级产
生。 2、王室衰微,礼崩乐坏。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 反对者:叔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 反对者:孔子
3、楚国作仆区、茆门之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
二、李悝的《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成文法典。
1、制定的背景
春秋以来,在经济上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阶 级,要求在政治上取得相应的地位,以确立 和巩固封建统治。
2、主要内容
分六篇:《盗》、《贼》、《网》、《捕》、 《杂》、《具》
《晋书·刑法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必要性:诸国争霸、“富国强兵”的需要 可能性:新兴地主阶级掌握了政权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2)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3)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加强户籍管 理。 (4)行连坐法,奖励告奸。
(5)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史记》:“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打破原有的贵贱等级之分, 要求重新分配政治经济权利,表现在法律上 即要求“人人平等”。
2、公布成文法 第一:立法上,法律应“明白易知”;
第二,法律宣传上,应使“境内卑贱莫不闻 知”。
《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 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重刑主义 第一,轻罪重刑;第二,用刑残酷,制造恐 怖。
第三章 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铸刑书;《法经》; 商鞅变法 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3.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4.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改革的意义和影 响。 5.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国家的运行、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实施等方面来探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的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呈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性,也对以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以家族法和地方习俗法为主要内容,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的。

在这个时期,部落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族法则是部落氏族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和规范方式。

地方习俗则是地方社会在长期演化中形成的一种规范传统。

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氏族长老和地方村委会等机构。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注重补偿和平衡。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并以补偿和平衡为原则。

例如,在刑法方面,《春秋》中记载了“以牛代人”、“以鸟代人”等形式的代罪赎罪制度,旨在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罪行和解。

这种补偿和平衡的原则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过渡的阶段,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较为复杂。

因此,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多样性需求。

这在当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法律的来源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宗法、礼法和律法。

宗法是以血缘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从宗行法”。

在许多部落氏族中,家族法规是对家族成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通过规定继承、赔偿、归还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宗法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礼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范。

礼法源于古代的礼乐制度,以礼为中心,通过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法律约束。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3.楚国 楚国 第一次: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一次: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杜预注“仆区(音欧),刑书名” ),刑书名 杜预注“仆区(音欧),刑书名”。 为隐匿亡人之法。 为隐匿亡人之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制度的变化 第二次: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第二次: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 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 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 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 君的安全。 君的安全。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 重大变革。 重大变革。新兴地主阶级根据自身的经济 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 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反对 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垄断, 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垄断, 强烈要求公布成文法。 强烈要求公布成文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三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礼崩乐坏: 礼崩乐坏 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 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 (按照周礼的规定,只有天子才能用八 按照周礼的规定, 按照周礼的规定 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 佾,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士用 二佾。 二佾。) 鲁国的季氏甚至敢越级使用天子的礼 所谓“八佾舞于庭” 乐,所谓“八佾舞于庭”。 孔子发出感慨: 是可忍也 是可忍也, 孔子发出感慨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也”。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 铁质工具应用,牛耕出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私有土
地数量增加,奴隶怠工或逃亡。齐“相地而衰征”;晋“作 爰田”;鲁“初税亩”;楚“量入修赋”;郑“作丘赋”。 ❖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 县令、郡守非世袭,由国君选拔,不享有封邑而领俸禄,军 政大权由国君掌握。 ❖ (三)礼制的衰落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 西周末年,犬戎等西北诸游牧民族纷纷东进,对周统治 中心地区的威胁日益严重。周国土日蹙。幽王被犬戎所杀后, 周王室已难在关中地区立足,即位的平王于是在晋、郑等诸 侯的帮助下,于公元前770年东迁国都于洛邑(今河南洛阳 以东)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史称东周。以公 元前476年为界,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两个阶段。春秋以 鲁国史书《春秋》所述及的起止年代大体相应,故名;战国 则起于列国争雄而止于秦帝统一。
❖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 郑国: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邢。”
❖ 晋国: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赵盾制常法;范宣子制刑书; 公布范宣子刑书。
❖ 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从平王东迁到诸侯争霸

东迁后周王室力量削弱,使其号令难再为诸侯所遵从,
天子逐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
❖ 周王室的衰微,为诸侯大国提供了争夺政治主导权的 机会。春秋时期,一些大国通过兼并战争先后取得了所谓 的“霸主”地位。当时这些诸侯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 公、秦穆公、楚庄王等,史称“春秋五霸”。其中以齐桓 公和晋文公最为著名,他们以“尊王攘夷”为号召,联合 中原诸侯与北方的犬戎和南方的楚国进行了常年的战争, 客观上保护了中原先进的文明。晋楚争霸,更几乎贯穿了 整个春秋时代。到春秋末年,吴王夫差、越王勾践先后强 盛一时,有些史书也将其与齐桓公、晋文公等并列为春秋 时的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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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楚国
楚国楚庄王时制定。主要是保障 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大 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 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楚国楚文王时制定。规定严禁奴隶逃亡, 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 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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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纷争 1、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叔向说 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 民知有辟, 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 则不忌于上, 争心,以征于书,而垂手而徼幸以成之, 争心,以征于书,而垂手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 肸闻之: 国将亡,必多制” 矣。……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复 肸闻之 信说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 信说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 2、晋铸刑鼎,孔丘反对说:“晋其亡乎,失其 、晋铸刑鼎,孔丘反对说: 晋其亡乎, 度矣。” “度”,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 度矣。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 即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不能错乱。 即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不能错乱。成文 法的公布破坏了这种制度, 民在鼎矣, 法的公布破坏了这种制度,“民在鼎矣,何以尊 贵贱无序, 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成文法的制定和 贵贱无序 何以为国” 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标志着奴 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 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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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1、晋文公称霸时期 公元前 公元前633年),作“被 、晋文公称霸时期(公元前 年, 庐之法” 未公布于众。 庐之法”。未公布于众。 2、是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 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3、范宣子制定的刑书,但并未公布。 、范宣子制定的刑书,但并未公布。 4、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 、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 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孔子表示反对。 孔子表示反对。
法经》 (三) 《法经》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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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 、 法经》 体系。 体系。 2、《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 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经》颁布的本身,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 就是封建制胜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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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 李悝为相 法经》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 、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国制定“国律” 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公元前770年 公元前476年 公元前221年 770 476 221
本章概述: 本章概述: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大发展时期。
由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要求把法律公之于众, 以保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从而打破了原来法律只藏之于官府, 不让老百姓知道的旧制度,因此遭到旧贵族的反对,引起激烈的论争。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相继掌握了政权, 他们利用政权的威力,继续打击旧贵族,奖励耕战, 发展生产,制定新的反映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当时魏国李悝《法经》就是为应时而作。 《法经》对后世律典产生了深远影响。 各诸侯国多以活动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 特别是商鞅在秦国改法为律,由于改革比较彻底, 秦国一跃而为七雄之首,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⑴“以法为本”、“明法则强, 以法为本” 明法则强, 慢法则弱” 慢法则弱” 抱法处势则治, ⑵“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 则乱” 则乱” 不可一无, ⑶ “法”与“术”不可一无, 皆帝王之具也。 皆帝王之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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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末期的“铸刑鼎”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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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法制 史上的地位 (一)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
秦律,包括秦始皇统一后的秦律,都是在《法经》 秦律,包括秦始皇统一后的秦律,都是在《法经》 和商鞅颁布的法律令基础上进—步发展完善的 步发展完善的。 和商鞅颁布的法律令基础上进 步发展完善的。
(二)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过鲁祀圣 诏儒讲经 夜分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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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前期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管仲、李悝、 管仲、李悝、商鞅
管仲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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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像
(二)后期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李斯、 李斯、韩非
1、“不务德而务法”的 不务德而务法” 法治理论 以法为本” 2、“以法为本”的 “法”、“术”、“势” 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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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郑国邓析的“竹刑” 3、郑国邓析的“竹刑”。 李悝《法经》的篇章、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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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第二次变法, 商鞅第二次变法,据《史记·商君列 史记 商君列 载主要有四点: 传》载主要有四点: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 、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的禁令。 赋”的禁令。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统一度量衡制度。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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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思考题:
1、评述李悝的《法经》。 评述李悝的《法经》 评述商鞅改法修律。 2、评述商鞅改法修律。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修律概况。 3、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修律概况。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经过及 意义。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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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德治、礼治、 (一)孔子 德治、礼治、人治 (二)孟子 仁政 (三)荀子 既隆礼, 既隆礼, 又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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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问道图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礼器碑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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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庙牌楼“金声玉振” 孔庙牌楼“金声玉振”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孔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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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的发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其在 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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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
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 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 变法令。 变法令。 第一次主要内容有四: 第一次主要内容有四: 1、“令民为什伍,而 、 令民为什伍, 相牧司连坐。 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 、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奖励军功。 商鞅南门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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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 刑
邓析被杀案 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邓析,郑国大夫, 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当时, 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 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 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 “事断于法”。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 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 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 “诉讼代理人”。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 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 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 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 而用其竹刑。”郑驷歂(CHUAN)是继子产、 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 不用邓析的竹刑。(据《左传》定公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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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
(一)《法经》六篇 法经》 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载:《盗》、《贼》、《网》、 晋书 刑法志 杂律》 律六篇。 《捕》、《杂律》、《具》律六篇。 (二)内容特点 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两篇放在六篇之首。 《盗》、《贼》两篇放在六篇之首。 2、维护君主制度。如关于“窥宫者膑”的、 、维护君主制度。如关于“窥宫者膑” 盗符者诛” 盗玺者诛·; “盗符者诛”,“盗玺者诛 ;“议国法令者 诛”。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丞相受金, 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如,丞相受金,左右伏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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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诸候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1、法律性质的转变。财产所有权、封建等级制 、法律性质的转变。财产所有权、 中央集权制度。 度、中央集权制度。 2、法律内容的变化。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新 、法律内容的变化。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 刑种出现。 刑种出现。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社会变迁与儒、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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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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