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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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近年来,由于内地与香港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不同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不断深入。

其中,家事领域是香港与内地十分关注的一个领域。

为了加强两地之间家事案件的协商与判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了《家事判决安排》。

本文将对该协议的协商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6年3月29日签署了《家事判决安排》(下称《安排》),该协议针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的家事判决互相承认和执行问题进行了规定。

《安排》是双向互动的,旨在确保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决能够在对方地区得到合法承认和执行。

该协议针对的家事案件包括财产分配、抚养权、探视权、配偶支援等。

凡是涉及到家庭法律问题的案件,都可以在《安排》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在协商过程中,根据两地实际情况,协商双方对于协议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在协商过程中,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共识是:家庭关系是敏感且复杂的,作为两地交流的重点领域,需要制定一套规范严密的公共法律框架,在尊重彼此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和协调。

经过协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承认和执行互相颁发的家事判决。

同时,《安排》还规定,为了能够落实协议,两地的司法机关应在协议范围内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协议的适用《安排》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家事案件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规定。

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协议适用的案件范围:《安排》规定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分配、抚养权、探视权、配偶支援等。

但是,协议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涉及到婚姻无效、离婚、撤销等案件。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协议的适用条件:在《安排》的规定下,提交申请的当事人应当符合协议的适用条件。

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两地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处理申请事项。

3. 协议的适用程序:《安排》还规定了适用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6月20日生效日期:2017年06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

前款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但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三条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一)在内地是指: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2.离婚纠纷案件;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7.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9.抚养纠纷案件;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1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12.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13.探望权纠纷案件;1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区际法律冲突_案例(3篇)

区际法律冲突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因法律适用而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本文以香港与内地法律适用为例,分析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二、案例背景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

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内地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基础。

这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三、案例描述案例一: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婚姻效力问题某香港居民甲与内地居民乙在香港结婚。

婚后,甲与乙因感情破裂,甲回到香港居住。

甲在香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内地法院认为甲未在内地有居住地,不符合内地离婚诉讼的管辖条件。

甲遂向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香港法院认为,根据香港法律,婚姻效力不受当事人居住地的影响,因此香港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二:内地企业在香港的投资纠纷某内地企业A在香港设立分公司,与香港企业B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A认为,根据内地法律,B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B以香港法律为准,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遂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的差异: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如普通法与成文法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出现争议。

2. 管辖权争议:因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管辖权争议。

例如,案例一中,内地法院以甲未在内地有居住地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

3. 合同履行争议:案例二中,内地企业A与香港企业B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对法律适用存在分歧。

五、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1. 制定区际法律冲突法:通过制定区际法律冲突法,明确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适用规则,减少法律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发布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浅析区际司法协助视阈下的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之解决

浅析区际司法协助视阈下的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之解决

浅析区际司法协助视阈下的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之解决一、引言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虽有差异,但两岸同胞一脉相承、同根同祖,两岸在通婚问题上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因两岸所属的法域不同,涉及台湾地区的婚姻存在着诸多复杂问题。

面对区际法律冲突( interregional conflict laws) 存在的现实,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是应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历史角度而言,20 世纪80 年代,大陆赴台探亲获台湾地区政策性允许,这是1949 年后海峡两岸同胞友好往来的标志。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交往的增多与迅速发展,海峡两岸出现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其中两岸通婚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海峡两岸婚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跨法域的民事问题。

在两个不同的法域中处理婚姻法律事务,诸如结婚、离婚、收养等,不仅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还涉及跨法域文书的送达、生效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此时双方的司法协助( Judicial Assistance) 显得格外重要。

加强海峡两岸在婚姻方面的区际司法协助,不仅是实践中保护海峡两岸婚姻相关主体利益之客观需要,也是学界研究中需要深刻思考和亟待解决的理论课题。

二、海峡两岸婚姻现状及法律冲突成因解读海峡两岸居民通婚,既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

海峡两岸婚姻是两岸之间客观存在的血脉亲情之见证,也是两岸友好往来不断发展之桥梁。

根据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历年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统计来看,台胞来大陆人数方面1987 年仅46 679人,而今天已经超过每年5 161 290人; 相对而言,大陆居民赴台人数方面,20 世纪80 年代末每年8 545 人,而现在每年已经有2 915 093人。

随着两岸往来的增多,这个基数在不断地扩大,特别是近几年台湾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这一人数逐年激增。

随着两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政策的放开,海峡两岸人民的通婚现象也大量发生。

论海峡两岸结婚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建议

论海峡两岸结婚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建议

论海峡两岸结婚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建议背景台湾与大陆拥有相似文化和语言背景,因此两岸人民往来频繁,结婚也不在少数。

然而,由于台湾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差异,两岸结婚往往会面临法律冲突,这给双方夫妻带来了许多困扰。

法律冲突在两岸结婚中,最主要的法律冲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婚姻登记大陆法律规定,外籍人士应在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台湾则规定外籍人士必须在当地驻点的大陆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这两种登记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在两岸结婚中会出现登记上的问题。

婚姻法律效力大陆法律认可的结婚证书在台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反之亦然。

因此,婚姻在两岸之间的法律效力存在差异,会给涉及婚姻的许多事项带来影响,如财产分配、抚养孩子等。

财产问题由于两岸的财产法律制度不同,因此在两岸结婚中,财产分配往往会存在较大问题。

例如,在大陆结婚的双方,其财产归属权不一定能够在台湾得到认可。

解决建议为了解决两岸结婚中的法律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动跨境婚姻公约的形成由于两岸法律体系的不同,因此需要建立起跨境婚姻公约,明确两岸在婚姻登记、法律效力、财产分配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规定。

这样,涉及两岸结婚的双方,就可以在公约的框架下进行结婚登记和财产分配等事宜。

加强两岸法律交流与合作两岸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加强两岸法律交流与合作,了解彼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避免因为法律差异引起的问题。

这包括加强对两岸婚姻法律体系的介绍和解释。

建立跨境涉诉数据库为了更好地解决两岸结婚中的法律纠纷,需要建立跨境涉诉数据库,记录两岸涉及婚姻等案件的情况,并为其提供判例和司法备案的支持。

结论两岸结婚中的法律冲突涉及到婚姻登记、法律效力、财产分配等多个方面,这给双方夫妻带来了许多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推动跨境婚姻公约的形成、加强两岸法律交流与合作,并建立跨境涉诉数据库等措施。

这样,涉及两岸结婚的双方,就可以更好地规避法律方面的风险,维护自己权益。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摘要】:如何解决内地和香港法律间的冲突,两地的学者都提出许多方案,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操作方式,但是在今后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协调模式,是目前两地司法界和学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文章在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冲突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模式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内地; 香港; 法律冲突与协调一、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特点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冲突。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除了具有以上共性以外,还具有许多自己的特殊性。

(一)单一制国家内部独特的法律冲突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讲是独一无二的。

首先,尽管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就地位上来讲是在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政治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主权,是《基本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并不仅仅是象征性的。

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更丰富,例如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终审权。

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有特别法律文件《基本法》的规定。

所以,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两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但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改变。

而香港奉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在1997年回归祖国,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基本政治制度依然延续下来。

《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情况。

在将对该主题进行背景介绍,阐明研究的重要意义。

在将概述《家事判决安排》的基本情况,探讨协商与适用的原则与规定,深入分析具体步骤,并进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

在将探讨协商与适用的挑战与改进办法,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并总结全文要点。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了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家事判决安排方面的差异和共同点提供新的视角,并为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协商、适用、原则、规定、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挑战、改进、未来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家事案件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如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

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案件在司法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涉及到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为了保障家事案件的公平和及时解决,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出台了《家事判决安排》。

内地的《家事判决安排》是指一种家事处理机制,通过协调、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家事纠纷。

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家事判决安排》则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套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程序。

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家事案件的处理也需要跨境协商与适用。

研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这不仅关乎两地家庭成员的权益,也涉及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司法合作的深化和完善。

1.2 研究意义家事判决安排作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涉及到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和协调,探讨其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家事判决安排是家庭纠纷解决的一种非诉讼机制,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对司法改革和家事纠纷解决流程的优化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日益频繁,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以一起涉及香港与内地婚姻登记法律适用的案例为例,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张某(内地居民)与李某(香港居民)相识并相恋,双方于2020年在香港登记结婚。

婚后,张某随李某定居香港。

2021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返回内地,并在内地与另一名女性登记结婚。

此时,张某在香港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三、法律冲突张某在香港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在内地是否有效?这涉及到香港与内地婚姻登记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适用我国法律。

”然而,香港与内地法律在婚姻登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1. 香港婚姻登记法律香港婚姻登记法律规定,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在香港有效。

但香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内地是否有效。

2. 内地婚姻登记法律内地婚姻登记法律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在内地有效。

但内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在香港是否有效。

四、案例判决张某与李某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张某返回内地与另一名女性登记结婚。

张某的行为在内地构成重婚罪。

然而,张某在香港的婚姻关系在内地是否有效,法院在判决时存在争议。

1.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香港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在香港有效,但在内地无效。

因为内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内地是否有效。

2.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香港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在香港有效,在内地也有效。

因为香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内地是否有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判决张某构成重婚罪。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香港与内地婚姻登记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是为解决涉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案件的法律问题而制定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商安排。

本文将就该安排的协商、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家事判决安排》是由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于2006年签署并生效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家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证据保全和判决承认等问题。

根据该安排,仅当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望等家事案件时,该协商安排才适用。

在协商环节,如果当事人一方是内地居民而另一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双方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至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在选择法院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实际方便、证据搜集和执行的可行性等因素。

在适用法律方面,双方应根据《家事判决安排》的规定,确定适用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

根据协议的规定,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而离婚案件中的其他问题,以及不涉及离婚的家事案件,则适用内地法律。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适用法律。

在证据保全方面,当事人可以向所选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确保证据的保存和使用。

根据协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勘验、临时扣押、查封或冻结涉案财产等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根据《家事判决安排》,双方同意对对方法院作出的家事判决予以尊重和承认。

如果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法院的判决在另一方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应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判决的有效性。

另一方法院会根据协议的规定,对请求予以处理。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为解决涉及跨境家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协商和适用《家事判决安排》,当事人可以在跨境家事纠纷中寻求公正和合法的解决途径。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相关法院和法律机构等也需要加强合作和沟通,以确保该协商安排的有效运行和实施。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有了许多合作与交流的机会。

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就是家事法律,包括家庭财产分割、离婚、监护权等方面的规定和处理。

为了实现两地家事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家事判决安排》(以下简称“协议”),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就协议的协商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协议的协商草拟协议的起因是因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家事判决不能互认和执行,导致双方当事人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的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磋商和探讨,最终草拟出了《家事判决安排》。

在协商过程中,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派出专家组和代表团,就双方家事司法实践、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地达成了协议草案。

二、协议的适用1. 适用范围《家事判决安排》适用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离婚、监护权等方面的民事案件。

协议实行原则为“一案一判”,即每个案件只有一个家事判决,双方法院只需给予协助和承认。

2. 适用条件《家事判决安排》规定了一系列适用条件,包括:(1)当事人必须是属于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或者法人;(2)诉讼双方自愿选择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并已提交了相应的申请;(3)判决内容应符合两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3. 协作方式对于符合协议适用条件的案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通过协作方式进行,具体包括:(1)协助证明或取得有关信息或文件;(2)协助传达证据、文书或其他资料;(3)协助追回财产或离婚产生的财产;(4)协助执行判决或裁定。

4. 实施效果《家事判决安排》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缩小两地家事司法实践的差异,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大陆与香港法律冲突及调整的现实困难

大陆与香港法律冲突及调整的现实困难

大陆与香港法律冲突及调整的现实困难【摘要】自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大陆与香港的区际法律冲突尤为复杂。

在解决区际冲突的过程中又面临着许多现实的困难和障碍,例如了解并理解彼此法律及实践状况的困难、适用他法域法律的困难等。

总之,对两地法律冲突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区际冲突一国两制选择规则一、区际冲突概述法律冲突是法律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的差异性造成的。

一般来说,当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事实的不同法律之间发生效力的抵触时,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

按照冲突法理论,一国内不同区域间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发生冲突的现象,称为区际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学者们对区际法律冲突已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例如以法系为标准,可分为相同法系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法系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而从社会制度标准来看,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港澳地区法律与大陆法律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应该认识到,这种区际法律冲突比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更为复杂。

二、香港与大陆法律冲突的特点1、不同性质社会制度背景下的区际法律冲突我国多法域间体现的法律冲突区别于有些联邦制国家基于同一性质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使香港和大陆实行的两种社会制度分别建立于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因此在相异的意识形态下,两地在法律制度上反映不同社会集团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其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2、不同法律传统之间的法律冲突从香港法制发展史看,大英帝国的殖民者把英美普通法的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引入香港。

香港在汹涌澎湃的西化潮流中仍保持着浓厚的中国特色,体现着中国法律传统的丰富内涵。

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制在香港呈现“固定化、程序化、权力化”的趋势,显示了具有鲜明香港特色的抽象内涵。

但总的来说,香港法是以判例法为特色的英国普通法,承袭了普通法的传统,在法律结构上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在司法制度上实行抗辩式诉讼及司法解释制等。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诸如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两地人员流动的增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家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不断探索和完善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

在两地的家事判决安排协商中,最大的争议无疑是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

由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不同,不同的法律适用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着直接影响。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家事判决安排协商,要解决好法律适用的问题。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也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是协议的具体内容。

在两地的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面临亲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复杂的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家事判决安排协商,要明确具体的协议内容,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需要强调双方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在两地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中,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参与协商和解决家事纠纷,以促进两地家事判决安排的顺利实施。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涉及到两地法律的适用、协议内容、执行和监督机制以及双方机构的合作等多个方面,需要双方加强沟通和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两地家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可以建立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机制,特别是在处理涉及两地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家事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统一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议》,共同解决家事纠纷。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也可以建立相互协助的机制,确保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能够更好地执行。

在家事纠纷案件中,两地法院可以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婚姻法律的冲突与解决方法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婚姻法律的冲突与解决方法

计划生育婚姻制度地方政府管理'98增刊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婚姻法律的冲突与解决方法刘本燕姚秀兰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原香港《婚姻条例》、《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已婚者地位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等婚姻法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均被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法律。

这些婚姻法律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虽然与内地婚姻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相同,但由于香港保持着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其婚姻法律制度也有许多不同于内地婚姻法律制度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势必会造成两地现实的法律冲突。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结婚制度方面的不同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首先,从结婚的实质要件来看,香港《婚姻条例》规定,(一)婚姻当事人双方须达到适婚年龄。

凡未满16周岁的男女不得结婚,已年满16周岁而尚未满21周岁的男女在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下可缔结婚姻,年满21周岁的男女可自主婚姻。

(二)男女双方合意,禁止强迫婚姻。

(三)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得有结婚障碍之条件。

如违背禁婚亲属的规定,香港《婚姻条例》第2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直系血缘和半血缘在内)之间禁止通婚。

又如一方结婚时已有合法配偶;或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或同性为婚等均属结婚之障碍。

而内地《婚姻法》规定,凡年满22周岁的男子,年满20周岁的女子可自主婚姻,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禁止买办、包办、强迫婚姻。

结婚男女不得有结婚之障碍条件,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禁止重婚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香港《婚姻条例》与内地《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不同主要在于婚龄方面。

内地由于考虑到经济、人口发展的状况,法定婚龄偏高,并倡导计划生育。

浅析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

浅析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

浅析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摘要:内地与香港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一直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之下,我国内地法院在处理涉港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时,是否可以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是否可以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采用或不采用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依据何在?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围绕上述问题论述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

关键字:管辖权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两制,一事不再理,不方便法院香港回归后,依照“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香港属同一主权之下,但是香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享有独立行政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内地与香港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

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冲突。

其中,关于法律适用,一般适用法院地的冲突法,因此法院的确定将决定最终适用的实体法。

另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以做出判决的法院有合法管辖权为前提的。

可见,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影响到法律适用、可以影响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因此,解决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一,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的现状自从香港、澳门回归后,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种法系,四个法域”的局面。

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同属一个主权之下,但分别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存,香港、澳门、台湾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和终审权,所以又形成了四个法域的局面。

20XX年1月1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生效实行,标志着中国创制了一种在WTO协定法律框架之下,通过签订一个主权之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贸易协定,实现我国两岸四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这更加加强了内地与香港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
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法释[20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岀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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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区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婚姻现象日益普遍。

在我国,香港与内地的跨境婚姻尤为常见。

由于两地法律体系的差异,跨境婚姻在婚姻登记、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往往会产生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香港与内地跨境婚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香港居民张先生与内地居民李女士相识并相恋。

两人于2019年在香港登记结婚。

婚后,张先生将李女士接到香港居住,并在香港购置房产。

然而,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两人婚后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21年,李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向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

张先生主张根据香港法律处理财产分配问题,而李女士则认为应适用内地法律。

此外,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双方也各执一词。

张先生认为根据香港法律,子女抚养权应归他所有,而李女士则坚持内地法律原则,认为子女抚养权应归女方。

三、区际法律冲突分析1. 财产分配法律冲突根据香港法律,婚姻财产的分配应遵循“共同财产制”,即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内地法律则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特定财产(如婚前财产、赠与、继承等)属于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财产主要在香港购置的房产。

由于两地法律对婚姻财产的规定不同,导致财产分配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香港法律,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内地法律,房产则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如何确定财产分配原则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2. 子女抚养法律冲突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也存在差异。

香港法律强调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抚养权问题时,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而内地法律则强调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以及子女的意愿。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

张先生认为根据香港法律,子女抚养权应归他所有,而李女士则认为根据内地法律,子女抚养权应归女方。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家事判决安排是自2017年10月起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实行的一项协商安排,其主要目的是尽量简便、便捷地解决双方离异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本文将探讨内地与香港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

首先,内地与香港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是针对离婚案件而言的。

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如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当事人除了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外,还可以在不损害任何一方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家事判决安排,由当事人双方就离婚后的关键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可以在离婚程序进行期间进行,并取代法院诉讼过程。

但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法院程序仍然会启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内地与香港家事判决安排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涉外离婚案件或双方具有香港居留权的离婚案件。

而对于内地和香港双方都为内地居民或香港居民的离婚案件,双方离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该协商安排。

最后,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首先,此项安排的协商是公证机关所主持的,协商完成后还需要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达到合法效力。

其次,协商结果需经内地或香港相关司法机关审核确认后生效。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需注意披露财产状况和对子女的关照等问题,以避免出现任何不公平或损害一方权益的情况。

总的来说,内地与香港家事判决安排的协商与适用虽在引入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问题,但无可否认的是,该协商安排的实施将为解决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更多的法律手段和便利,对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性均具有积极作用。

祖国大陆与香港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祖国大陆与香港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作者: 石巍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3-9页
主题词: 区际法律冲突 祖国大陆 法律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区际冲突法 管辖权 香港法律 当事人 侵权行为 “一国两制”
摘要: 祖国大陆与香港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石巍香港回归祖国之后,祖国大陆与香港两地间的民商事交往将会日益频繁。

然而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祖国大陆与香港形成了彼此迥异的法律制度,并且这种法制各异的格局将至少在50年内不会发生改变,由此而形成的两地间的区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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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副标题: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20 更新时间:2010-12-5 10:36:55[内容提要]作者在阐述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源及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对结婚的法律适用应分别考虑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对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法院地法。

对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按夫妻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对婚生子女关系的确认,应适用更有利于子女系婚生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对收养关系,应分别适用收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此外,作者还就同居、无效婚姻及离婚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婚姻制度法律冲突准据法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最持久的社会关系,这种产生于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从来都处于一处相对变动的状态。

由此而产生的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和民族繁衍都有直接的影响。

可以说,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毫无例外地给婚姻家庭提出了新的要求,注入了新的内容,更新了新的观念。

作为“一国两制”首先和必然的结果,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一国之内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

反映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就是使我国领域内存在平等而又彼此不同的法律区域或者说法域,并由此产生不同法域之间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范畴,不妨名之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冲突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及执行上的冲突。

妥善地处理好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一个需要着重研究的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源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冲突,就其根源而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大陆和香港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别是导致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主要的原因。

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社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相应地表现出来,其中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关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确定的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

这就是说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也具有重要影响,这一点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内表现得特别明显。

由于婚姻家庭问题与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财产法和继承法都有密切的联系。

以结婚为中心而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夫妻关系是否成立或解除、子女是否系婚生、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虽然主要反映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上,但由此而涉及到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却最终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发生内在联系。

大陆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大陆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的强烈影响,与社会制度相辅相成的道德体系中包含的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信念和行为规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十分巨大。

另外,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大陆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所以,在大陆虽然有着同样的经济基础,众多民族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也呈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但这些特点,也只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时才产生的,与我国的整个社会制度是相适应的。

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体上是以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法律。

香港的法律承袭于英国,以英国法为主导地位的普通法法制原则,在香港被强占以后的一个半世纪中始终支撑并引导着香港法律的发展,这其中还夹杂着香港法律自身发展和中国旧例及传统习惯在香港法律中的残存。

香港的婚姻家庭制度既有旧中国婚姻制度的特殊表现,又有相当浓厚的殖民色彩。

一方面,它曾允许中国清朝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长期存在。

如纳妾、休妻、子嗣继承等制度一直沿用于香港的中国人,直到1971年10月17日通过《婚姻改革条例》才废除旧式的中国封建婚姻制度,明确实行一夫一妻制。

一方面又实行英国式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婚姻当事人强调婚姻自由,但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价值观念以及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都为婚姻制度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在香港,婚姻家庭制度领域存在的许多问题,如性道德问题、同性恋问题、家庭纽带的松驰、老年人赡养等都较大陆有着非常严重的表现。

其二,现实生活中出现大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历史和传统习惯的原因,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和以往的理论研究中把含有涉港因素的法律关系也归纳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我国法律承认香港法的域外效力,赋予香港居民在我国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民事法律的权利。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居民中既有中国籍公民,又有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公民以及在香港无居留权的非永久性居民,因此大陆的中国公民与香港居民之间的民事商事活动都包含着涉外因素。

其三,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大陆和香港在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各国的实体法中,婚姻家庭制度的保守性比较突出。

建国以来,我国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严格限制过涉外婚姻,直到八十年代初才开始放宽政策。

我国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主要是表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及各个时期的政策中,对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确认上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

而香港的婚姻家庭制度,主要在来自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来自殖民地政府制定的条例,附属立法以及原来在得港中国居民中适用的某些经官方承认有效的习惯等中表现出来,香港的婚姻家庭制度所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与香港作为东西方法文化交汇地以及相应的经济制度相适宜的。

其四,香港司法权的独立,也是导致婚姻家庭制度区际冲突的重要因素。

按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殊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限制外,对香港特殊行政区的所有案件均有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这些规定,打破了我国原有的单一法律体系的局面,两种司法权并存于一国之内,必然使得婚姻家庭制度,这一部门法律制度产生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冲突。

二、解决我国婚姻家庭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根据香港基本法及我国处理香港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解决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要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

“一国两制”原则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项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

必须承认今后我国大陆与香港的法制互不相同的格局将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统一大陆与香港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制度。

坚持“一国两制”承认大陆与香港地区性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差别,既有利于被大陆一方接受,更有利于香港一方政局的稳定。

二是坚持两法域平等互利的原则。

大陆法域与香港法域之间,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对方区域的法律在本地区内的域外法律效力,确定和承认对方区域的法律所产生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问题,管辖权问题和司法协助问题都要遵循这一原则。

与此同时也要本着灵活宽松,方法多样的精神妥善解决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

也就是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援用,灵活多样地采取双边的或者选择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准据法,通过各种开放性的冲突规则,赋予当事人以更大的自主选择法律的权利和法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冲突规范的同时,可通过相互协商制定某一领域内统一的实体规范或划分管辖权的方法来解决冲突问题。

三是在必要时谨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原则。

大陆与香港的区际法律冲突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

比如象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各州因为都保留着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各有自己的私法制度,故也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但由于所有的州内公民都有拥有一个共同的国籍,因此在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时,人们的国籍这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

但在我国就不大一样,按香港基本法第24条的规定,仅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中就有非中国籍的人及其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所以,在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时,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结点常常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这便为某些事当人规避我国法律提供了可能性。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只在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中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所以,在个别情况下,有必要借助公共秩序保留条款,适当限制香港地区的法律,维护大陆法律之尊严,以避免在适用香港法律时产生与我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或道德之基本原则严重抵触的结果。

当然,在适用这一条款时,应当谨慎从事,不得借社会制度不同或者香港法律的内容与大陆法律或道德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作为随意援用公共秩序的依据。

三、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一)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关系的缔结及其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国际私法上,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兼而有之地采用上述各种连点而依不同情况予以适用的混合制。

①由于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很深,在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上香港采取的是当事人住所地法。

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香港实行结婚注册制和结婚仪式制相结合的方式。

香港关于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采用婚姻缔结地法即凡在香港结婚不论当事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应适用香港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缔结问题的规定,在立法上相当简单,那就是《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从字面上来说,仅可作如下解释:第一,它只规定了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至于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中国结婚则并非该条款所调整的范围。

第二,它既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指他们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第三,该一条款实际上属于双边冲突规范,“婚姻缔结地”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

②但这条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不能绝对地把它作为处理所有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普遍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有一系列相关批复和文件。

③这些文件和批复的主要法律精神是:⑴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⑵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也允许双方到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仍适用我国婚姻法。

如果外国人具有同一国籍,则允许他们办理领事婚姻,适用外国法,但同时也要求他们遵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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