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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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防范标准ga382004 1

银行安全防范标准ga382004 1

3.2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 危害程度。
3.3 防护级别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 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GB10408-2000 入侵报警探测器
GB15207-94
视频入侵报警器
GB15209-94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系统建设引用标准
1、GB50348-200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2、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3、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 银行营业场所应独立设置,外墙应为实体墙与其他单位隔离。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 应符合 GB17656 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 GA/T73 的要求。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电视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 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象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 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 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并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 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 现金出纳业务柜台高度应≥800 ㎜、台面宽度应≥500 ㎜,现金出纳柜台一般情 况下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但由于营业场所不尽相同,也可采用钢板等更好的防护 方法,但要解决好柜台的整体支撑和与上面的透明防弹玻璃形成均衡对等的防护结构。柜台 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防弹玻璃应符合 GA165 的要求,不得在防弹玻璃上打孔和粘贴或在旁 边摆放影响监控有关画面的宣传品和其它物品。 5.3.5 安装防弹玻璃时,防弹玻璃的宽度应≤1800 ㎜,高度应≥1500 ㎜。防弹玻璃以 上未及顶部分应用金属防护栏(网)等防护设施封顶或至离地 3500mm 高度。采用二块防弹 玻璃错位交接时,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应≤30 ㎜。防弹玻璃上不 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 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 算)底部为弧形的凹槽。也可视实际需要设置一处形状与尺寸较大的款槽,但必须符合防护 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GA38

GA38

GA38GA3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2004-09-22发布 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 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23( 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

4( 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S/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装置(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5(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派员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杨兰平、袁鹤、顾岩、鲍世隆、史奇中、施巨岭、邓慕琼、刘玉成、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1 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银行营业网点安全防范标准

银行营业网点安全防范标准

营业网点安全防范标准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是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做到人防、技防、物防有机结合,达到“闯不进、打不着、抢不到、报得出、录得清”的安全防范标准,确保“人平安,钱安全,资金财产无风险”,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营业网点安全防范标准。

一、营业网点的风险等级划分对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要求,我行营业网点和现金库,都属于一级风险防护。

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必须按照相对应的级别防护标准进行实施和操作,确保达标。

二、营业网点的物防、技防设施安全防范标准(一)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标准:1、营业大厅门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2、营业网点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3、营业网点大厅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4、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 800㎜、厚度应≥500㎜。

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弹复合玻璃,符合四玻三膜、不低于F79B级的防弹要求,宽度≤ 1800㎜,高度≥ 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

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

采用防弹玻璃横向分体错位式安装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 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 20㎜。

采用防弹玻璃竖向分体错位式安装时,应达到GA518—2004安装规范要求,防弹玻璃错位尺寸≥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 20㎜。

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 200mm(宽)× 150mm(高)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银行风险评估等级

银行风险评估等级

银行风险评估等级银行风险评估等级是指根据银行的经营状况、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等指标来评估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水平。

通过对银行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帮助银行管理者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

首先,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指标。

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水平直接决定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标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A级、B级、C级等。

资本充足率越高,说明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其次,资产质量也是评估银行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

资产质量反映了银行的贷款投资风险水平。

银行应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贷款和投资的质量。

评估银行的资产质量可以从不良贷款率、呆账率、关注类贷款占比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划分等级。

贷款投资风险较低的银行,其资产质量等级会相对较高。

此外,盈利能力也是评估银行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

盈利能力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持续发展能力。

银行应通过提高净息差、降低费用率、控制不良贷款等方式提升盈利能力。

评估银行的盈利能力可以从净利润、净息差、费用收入比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划分等级。

盈利能力较好的银行,其风险等级会相对较低。

最后,流动性是评估银行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能否及时偿还债务以及应对资金流出的能力。

银行应通过资金管理和流动性调度等措施,保持良好的流动性状况。

评估银行的流动性可以从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划分等级。

流动性较好的银行,其风险等级会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银行风险评估等级通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帮助银行管理者及时了解风险水平,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类和监测,确保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安全防范报警类产品行业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代替标准号1 GB 10408.1-1989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1989-09-012 GB 10408.2-1989 超声波入侵探测器 1989-09-013 GB 10408.3-1989 微波入侵探测器 1989-09-014 GB 10408.4-1989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989-09-015 GB 10408.5-198 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989-09-016 GB 10408.6-198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1992-01-017 GB/T 10408.7-1996 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1997-05-018 GB/T 10408.8-1996 振动入侵探测器 1998-03-019 GB 10409-1989 防盗保险柜 1989-09-0110 GB 12662-1990 爆炸物销毁器技术条件 1991-10-0111 GB 12663-1990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1991-10-0112 GB 12664-1990 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条件 1991-10-0113 GB 12899-199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 1992-01-0114 GB 15207-1994 视频入侵报警器 1995-04-0115 GB 15208-1994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995-04-0116 GB 15209-1994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1995-04-0117 GB 15210-1994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1995-04-0118 GB/T 15211-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 1995-04-0119 GB 15407-1994 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1995-08-0120 GB/T 15408-1994 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化 1995-08-0121 GB/T 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院 1997-05-0122 GB/T 16572-1996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1997-05-0123 GB/T 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1997-07-0124 GB/T 16677-1996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1997-07-0125 GB 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1998-03-0126 GB 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1999-10-01GA 25-199227 GA 2-1999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 2000-01-01GA/T2-199128 GA/T3-1991 便携式防盗安全箱 1991-05-0129 GA 26-1992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1992-10-0130 GA 27-1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1992-10-0131 GA 28-1992 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1992-10-0132 GA 38-199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1992-08-0133 GA/T 45-1993 警用摄像机与镜头连接 1993-07-0134 GA/T 46-1993 警用摄像机与镜头C、Cs型连接螺纹 1993-07-0135 GA 60-1993 便携式炸药检测箱技术条件 1994-01-0136 GA/T 63-1993 警用摄像机与镜头D型连接螺纹 1994-03-0137 GA/T 64-1993 手持式警用强光器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1994-03-0138 GA 68-1994 防刺背心 1994-07-0139 GA 69-1994 防爆毯 1994-07-0140 GA/T 70-199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 1994-07-0141 GA/T 71-1994 机械钟控定时引爆装置探测器 1994-07-0142 GA/T 721-1994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1994-07-0143 GA/T 731-1994 机械防盗锁 1994-07-0144 GA/T 74-199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1994-07-0145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1994-07-0146 GA/T 142-1996 排爆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 1996-10-0147 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 1996-10-0148 GA 164-1997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要求 1997-07-0149 GA 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 1997-07-0150 GA 166-1997 防盗保险箱 1997-07-01。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2.3.4 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两级风险、一级风险。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一)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二)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三)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一)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二)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人民币的营业场所;(三)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和(含5个)的营业场所。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一)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二)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四、风险单位(一)离行式ATM、CDM、CRS等;(二)离行式自动银行。

2.3.5 防护级别一、防护级别的划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二、防护级别的确定防护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

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三、三级防护要求(一)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二)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三)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

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四)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泥土结构。

柜台高度应≥800mm、厚度应≥500mm。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9、运钞车交接款停靠位置不合理的扣0.5分;
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10、运钞停靠及交接款过程不能够全程录像的扣3分;
11、运钞车内无通讯、报警、消防设备的扣1分;
12、押运过程中司机下车,车辆熄火的扣1分。


五、消防安全 (10分)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消防设施,查看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1、没有建立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扣0.5分;
晰显示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的扣2分;
(5) 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分辨出入大门人员体貌特征的扣1分;
技防设施 (7分)
监控
设备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扣分项目 存在问题 实际分值
技防设施 (7分)
(6) 录像资料保存不到30天的扣2分。
报警 及 其 (1)具备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联网条件尚未安装与公安机关110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3分; 他 技 (2)现金业务区未安装2路以上(含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2分; 防设 施 (3)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柜台未安装连续记录的声音符合装置的扣0.5分;
存在问题
实际分值
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
4、场所外有围墙但未安装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边报警装置的扣0.5分;
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或联动门不能正常使用的扣5分;
6、现金出纳柜台结构未采用砖石或钢筋混泥土结构(因楼面承重等原因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其他建筑方式的 物防设施 除外),柜台高度低于80mm、宽度小于500mm的扣3分; (8分) 7、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的扣5分;

GA38-2004标准__GA745-2008标准

GA38-2004标准__GA745-2008标准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8-2004代替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原标准权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原标准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力、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安全知识

银行安全知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0年7月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

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第四条安全评估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监部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地银监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培训评估人员。

开展安全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营业场所安全;(二)业务库安全;(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四)运钞安全;(五)消防安全;(六)计算机安全;(七)枪支弹药安全;(八)案件防范;(九)安全保卫基础工作。

第六条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六)突击检查和抽查;(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银行安全防范标准GA38-2004 1

银行安全防范标准GA38-2004 1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风 险 等 级和 防 护 级 别 的 规 定1 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

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产品引用标准:JR/T0003-2000 银行金库GA/T405-2002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165 防弹复合玻璃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3 机械防盗锁GA374-2001 电子防盗锁GA/T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50198-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10408-2000 入侵报警探测器GB15207-94 视频入侵报警器GB15209-94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系统建设引用标准1、GB50348-200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2、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3、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4、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5、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6、GA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7、公安机关关于金融安防系统的联网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银行营业场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

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8-2004代替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原标准权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代替GA38-1992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1 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

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656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3 机械防盗锁GA165 防弹复合玻璃JR/T0003-2000 银行金库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银行设计规范

银行设计规范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解释说明】4.3 本节是现行国家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的修订文本,与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是两个配套标准。

两个标准解决了银行营业场所如何划分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银行营业场所应采取的相应的防护措施的级别、不同防护级别的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的主要技术要求。

同时也对重点目标,如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以及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条文】4.3.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3.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条文】4.3.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

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

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

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条文说明】4.3.3 营业场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是交叉分散的,各区间有的有通道联接,在设计时,对重要通道也应采取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适当调整业务区的风险划分。

运钞交接区一般是指运钞部门与营业场所交接现金尾箱的区域。

银行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原标准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力、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营业网点安全防范标准

银行营业网点安全防范标准

银行营业网点安全防范标准为确保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我行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人防、技防、物防三方面的要求,以达到“闯不进、打不着、抢不到、报得出、录得清”的安全防范标准。

这些标准的实施,可以保证“人平安,钱安全,资金财产无风险”。

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我行特制定了营业网点安全防范标准,以确保营业网点的安全。

首先,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我行的营业网点和现金库都属于一级风险防护。

因此,各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必须按照相应的级别防护标准进行实施和操作,以确保达标。

其次,针对物防、技防设施的安全防范标准,我们有以下要求:1.营业大厅门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2.营业网点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3.营业网点大厅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4.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厚度应≥500㎜。

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弹复合玻璃,符合四玻三膜、不低于F79B级的防弹要求,宽度≤1800㎜,高度≥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

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

采用防弹玻璃横向分体错位式安装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20㎜。

采用防弹玻璃竖向分体错位式安装时,应达到GA518—2004安装规范要求,防弹玻璃错位尺寸≥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20㎜。

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银行设计规范

银行设计规范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解释说明】4.3 本节是现行国家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的修订文本,与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是两个配套标准。

两个标准解决了银行营业场所如何划分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银行营业场所应采取的相应的防护措施的级别、不同防护级别的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的主要技术要求。

同时也对重点目标,如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以及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条文】4.3.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3.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条文】4.3.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

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

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

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条文说明】4.3.3 营业场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是交叉分散的,各区间有的有通道联接,在设计时,对重要通道也应采取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适当调整业务区的风险划分。

运钞交接区一般是指运钞部门与营业场所交接现金尾箱的区域。

2021年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21年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If you believe in dreams, dreams will believe in you.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原标准权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__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1 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GA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GA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4 坚持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 发展、自然状况、人文特点、治安状况等的差别,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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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安全防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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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 银行营业场所各部位应按照附录A中表A.1所列相关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配 置安装防范设施。
2.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国 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近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安防强制性标准陆续发布。《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 要求》GA 38-2015也业经公安部批准发布施行。这些标准是银行业安防设施建设 、审批验收、日常检查、安全评估的重要依据。下面就其主要内容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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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GA38标准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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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过程
1. 修订原因: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的规定》发布施行 近10年,由于经济发展迅猛,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飞速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多 新服务理念的形成、新产品的应用以及新工作模式的转变,使原标准不能很好地 适前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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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术语和定义修改或增加
② 现金业务区:银行营业场所内办理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展示和交易等业务 的物理区域
③ 非现金区:银行营业场所内办理非现金业务的物理区域 ④ 客户活动区: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等候和办理业务的物理区域 ⑤ 设备间:是指银行营业场所内集中放置技术防范设备主机、网络设备及其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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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部分强制条款修改为推荐条款
① 4.1.5现金区内“宜”设卫生间 两个柜台以上应设卫生间 ② 4.3.2.7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可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现金业务区紧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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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2.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3.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

4.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 TM)、自动取款机(CDS/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装置(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5.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派员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杨兰平、袁鹤、顾岩、鲍世隆、史奇中、施巨岭、邓慕琼、刘玉成、徐志伟、滕云海。

1 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

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7656 防盗安全门GA/T73 机械防盗锁GA165 防弹复合玻璃JR/T0003-2000 银行金库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银行营业场所Banking Business Place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

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3.2 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护级别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3.4 业务库commercial vaults指银行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

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它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3.5 自动柜员机(简称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帐业务的设备。

3.6 自动存款机(简称CDM)Commercial DepositMachine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款业务的设备。

3.7 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取款业务的设备。

3.8 自助银行Self Service Bank银行机构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

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客户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3.9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简称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采用标准接口的数据载体(如:硬盘),通过数字图像与信息处理技术而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据采集、压缩、解压、存储、回放、控制和传输的装置。

4 风险等级4.1 风险等级的划分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4.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1)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2)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3)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营业场所。

4.1.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1)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2)与小型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50万元的营业场所。

(3)现金出纳柜台超过2个,不足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4.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1)与大型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50万元以上的营业场所。

(2)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4.1.4 下列风险部位的风险等级:(1)离行式A TM、CDM、CRS等按二级风险实施防护。

(2)离行式自助银行按一级风险实施防护。

5 防护级别5.1 防护级别的划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5.2 防护级别的确定5.2.1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

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5.2.2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5.3 三级防护要求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

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

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安装防弹玻璃时,防弹玻璃的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

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用金属防护栏(网)等防护设施封顶或至离地3500mm高度。

采用二块防弹玻璃错位交接时,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应≤30㎜。

防弹玻璃上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 (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凹槽。

5.3. 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玻璃的,应采用防弹玻璃。

防弹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 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

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 10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 11 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 二级防护要求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5.4.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

回放图象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 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 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 7 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 8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5 一级防护要求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

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 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

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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