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项的较大者:

①保险费×105%-累计已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

②保单价值。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2)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9.4)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5)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见9.6);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7)、跳伞、攀岩(见9.8)、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9.9)、摔跤、武术比赛(见9.10)、特技表演(见9.1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2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条款中所称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12)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0 年,且在被保险人5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如果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可以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4.2 初始费用的收取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收取保险费的4%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

5.3 保单价值”的规定计入保单价值。

保单结算

5.1 单独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结算利率每月第1 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 保单价值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之和等额减少;

(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及相应收取的退保费用之和等额减少。当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之和时,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4 保单利息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 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

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9.13)对应的日利率。

5.5 保证利息自第2 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 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息等于零。

保证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1 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5.6 保障成本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的收取标准为:(本月实际天数/365)×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价值××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

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为0.25%。

5.7 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主险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如果有欠交的保单管理费,我们也同时收取。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所交保险费低于50000 元的,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3 元/月;

(2)所交保险费等于或高于50000 元的,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6.2 退保费用(1)退保费用为保单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见下表:

退保费用比例

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第4保单年度第5保单年度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6% 5% 4%3%2% 0%

(2)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相应收取的退保费用等于以下三项的乘积:

①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占部分领取前的现金价值的比例;

②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前的保单价值;

③退保费用比例。

6.3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2 次,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身份证明。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天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

6.4 保单贷款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

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见9.14)后退还保险费。

8.2 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15)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60 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8.3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4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5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2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

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该期间也即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9.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4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9.5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9.6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7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8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9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0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1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9.1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3 保证利率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9.14 手续费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 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现金价值。

9.1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智胜人生万能险介绍(精品)_0

---------------------------------------------------------------最新资料推荐------------------------------------------------------ 智胜人生万能险介绍(精品) (一)说明: 1、与社保区别: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有社保了,一般的住院医疗费用那社保每年报销也有个基数的(现在是 1800 元左右),而且超过基数是只能报销 70%或者 80%,那剩下的部分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来解决(报销顺序是先报社保,剩下的去保险公司报销)。 社保只能先花钱把并治好,再把钱去报销,这个保险的重大疾病赔偿是只要有医院的确诊证明就立即给至少 10 万,并且与社保报销不冲突,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仍可社保报销。 2、养老补充: 假设交费 20 年,每年 6000 元,到 60 多岁都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可以把交的保费部分取出或者退保,来补充养老金。 如果是部分取出(上面有说明)。 如果是退保,那退保钱要比这 20 年的交的钱要多,就是肯定要比 12 万要多,因为交的钱是日计息月复利的。 3、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上面险种介绍里已经说明),那么保险公司赔付至少 10 万。 因为如果不这样存钱的话,如果在 30 岁或者 40 岁正当年的时候发生重大疾病家里可能会没有这笔钱。 普通家庭里哪有专门为重大疾病准备的钱呢?这样每年6000是 1 / 6

不影响生活的存的闲钱,前期是个保障,后期补充养老,不是也挺好的吗?(二)险种介绍(年交: 6393,至少交 10 年,可以多交,交的钱在保险公司里面日计息月复利): 险种基本保额年交费保障期间智胜人生主险 12 万 6000 终身附加智胜重大疾病险 10 万终身附加意外伤害险 10 万一年附加意外医疗险 2 万一年附加住院费用医疗险 2 份 223.5 一年附加住院日额医疗险 10 份170 一年 1、主险: 保额 12 万,投保 24 小时生效,因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分下面两种情况: (1)因意外身故赔付 22 万(赔付的钱数: 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然后再加上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额10 万),(2)因疾病身故赔付至少 12 万(赔付的钱数: 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2、重大疾病险: 保额 10 万,投保 90 天生效,男性 28 种,女性 30种,凭医院确诊证明赔付至少 10 万(赔付的钱数: 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注意: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 主险保额会等额减少赔付的钱数(赔付后主险保额=赔付前主险保

智胜人生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平安 ...智胜人生 ....终身寿险(万能型)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9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3、3.6、4.1、7.1、7.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 2.5、3.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7.4 年龄错误 7.5 现金价值 7.6 合同内容变更 7.7 联系方式变更 7.8 争议处理 3.4宣告死亡处理 3.5 受益人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智胜人生万能险介绍

(一)说明: 1、与社保区别: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有社保了,一般的住院医疗费用那社保每年报销也有个基数的(现在是1800元左右),而且超过基数是只能报销70%或者80%,那剩下的部分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来解决(报销顺序是先报社保,剩下的去保险公司报销)。社保只能先花钱把并治好,再把钱去报销,这个保险的重大疾病赔偿是只要有医院的确诊证明就立即给至少10万,并且与社保报销不冲突,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仍可社保报销。 2、养老补充:假设交费20年,每年6000元,到60多岁都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可以把交的保费部分取出或者退保,来补充养老金。如果是部分取出(上面有说明)。如果是退保,那退保钱要比这20年的交的钱要多,就是肯定要比12万要多,因为交的钱是日计息月复利的。 3、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上面险种介绍里已经说明),那么保险公司赔付至少10万。因为如果不这样存钱的话,如果在30岁或者40岁正当年的时候发生重大疾病家里可能会没有这笔钱。普通家庭里哪有专门为重大疾病准备的钱呢?这样每年6000是不影响生活的存的闲钱,前期是个保障,后期补充养老,不是也挺好的吗? (二)险种介绍(年交:6393,至少交10年,可以多交,交的钱在保险公司里面日计息月复利):

1、主险:保额12万,投保24小时生效,因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 分下面两种情况: (1)因意外身故赔付22万(赔付的钱数: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然后再加上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额10万), (2)因疾病身故赔付至少12万(赔付的钱数: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2、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投保90天生效,男性28种,女性30 种,凭医院确诊证明赔付至少10万(赔付的钱数: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注意: 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主险保额会等额减少赔付的钱数(赔付后主险保额=赔付前主险保额—赔付的钱数),如果赔付的钱数比主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5试卷(含答案)

万能险产品知识测验 5) 姓名 _____ 机构______ 一、单选题(共20 题,每题 2.5 分) 1. 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选择年交保费4000 元,前4 个保单年度均按时交费,第 5 个保单年度缓交,第6个保单年度交了8000元,则客户可在第 6 个保单年度享受的持交奖励为(C)。 A50B 100C 200D 300 2. 智胜人生万能险保障成本的收取时间是(A)。 A 每月1 号 B 每月10 号 C 每月最后一日 D 由保险公司确定 3. 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万能险,某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为16 万元,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5 万元,则此时的危险保额为(D)。 A15 万元B 16万元C 1 万元D 0.8 万元 4. 某客户王先生在平安投保了智胜人生万能寿险,年交保费4000 元,则其基本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为(B)。 A3000 元B 800元C 15000元D 300 元 5. 以下对于智胜人生万能险部分领取的比例说法正确的是(A)。 A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100 元,且为100 元的整数倍

B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500 元,且为500 元的整数倍 C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3 % D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 6. 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万能险,第六个保单年度中保单的现金价值为 5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 万元。陈先生决定申请领取部分领取现金价值15000 元,则其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变为(D)。 A500 元,85000 元B 35000 元,1000 元 C 500元,1000 元 D 35000元,85000 元 7. 智胜人生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是(A)。 A1.75%B 2%C 2.25%D 2.5% 8?万能寿险单独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是由(A)决定。 A 保险公司 B 投保人 C 受益人 D 被保险人 9. 客户刘先生为自己购买了基本保额为10万元的智胜人生万能险,并附加了8万元的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2年后,初患重疾,假设此时保单账户价值为8 万元,给付的重疾保险金是(A)。 A8.4万元B 8万元C 7.5 万元D 7万元 10. 刘先生投保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交保费6500元,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收取的初始费用为(C) A3150 元B 3250 元C 3025元D 4000 元

平安附加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车险计算器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按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

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5天内因疾病进 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5天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投保人续保本附加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门诊 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门诊急诊医 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 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将扣除被保险 人可取得的以上补偿部分。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 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 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7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15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解析介绍PPT模板课件演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解析介绍 PPT模板课件演 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20年,累计交费12万元; 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 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三种水平,所对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1.75%(保证)、4.5%、6%,则保险期间的主要保单利益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重要提示: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

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注: 1.表中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表中的保障成本、保单账户价值和保险金仅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的情况; 3.本保险的现金价值和保障成本,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费金额、结算利率等不同而不同。本保险示例仅为帮助您理解条款所用,可能与您的实际保险计划并不一致。我们可根据您具体的投保意向,为您量身制作保险建议书。。 一份多功能的保险计划 持续按时支付期交保险费,在时间与复利的积累下,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就可以享受长期的稳健收益,为您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 合理的保险费用,分配比例稳步增长 贴心的保单设计,长期持有,享受超值性价比,将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保单账户,实现稳健积累。 忠诚的生命守护神,遭遇重大疾病可及时获取保险金支援 这是您贴身的财务急救箱,重大疾病一经确诊即可获得及时的财务支援,让您轻松应对人生关键时期,尽享无忧人生。

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31周岁)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简称平安 福19Ⅱ)、平安附加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疾19Ⅱ), 平安福19Ⅱ基 本保险金额31万元、平安福疾19Ⅱ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均为1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 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简称轻症50豁免),18年交费,年 交保险费**元。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王先生经医院确诊患特定轻度重疾。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轻症50豁免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平安福19Ⅱ、平安福疾19Ⅱ的被 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轻症50豁免 险种代码:1378

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 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2,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 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 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 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4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轻度重疾”,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 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 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本条款约定确诊日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特定轻度重疾”定义所有条件之日。

2试卷(含答案)

万能险产品知识测验(2) 姓名___________ 机构_____________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2.5分) 1.对于投保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客户,其身故保险金为(C)。 A 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B 基本保险金额 C 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之较大值 D 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对于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下列符合期交保费规定的是为(C)。 A 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B 不得低于4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C 不得低于4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D 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3.刘先生投保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交保费6500元,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 司收取的初始费用为(C) A 3150元 B 3250元 C 3025元 D 4000元 4.某客户王先生在平安投保了智胜人生万能寿险,年交保费4000元,则其基本保险金额 的最低限额为(B)。 A 3000元 B 80000元 C 15000元 D 30000元 5.智胜人生万能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结算当月保单利息使用的是(B )。 A 上月结算利率 B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C 本月结算利率 D 上月与本月结算利率的平均值 6.智胜人生万能险(A)结算一次保单利息,()收取一次保障成本。 A 每月每月 B 每年每年 C 每月每年 D 每年每月 7.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选择年交保费4000元,前4个保单年度均按时交费,第5个保 单年度缓交,第6个保单年度交了8000元,则客户可在第6个保单年度享受的持交奖励为(C)。 A 50 B 100 C 200 D 300 8.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万能险,某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为16万元,当时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15万元,则此时的危险保额为(D)。 A 15万元 B 16万元 C 1万元 D 0.8万元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最近好多朋友反映“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连续存10年6000元/年不能保障终身,属于隐性合同欺诈,今日心血来潮特意拿出来算一算,比较一下具体内容。下面是银行存款和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比较。 先看看银行存款的收益情况,假设某人每年存款6000元,连续存入10年,而后继续存在银行19年。那么其本金和利息如下: 一、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24,230.23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按一年整存计算)

二、另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五年(第26年以后混加三年、二年、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62,954.40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5年4.75% 3年4.25% 2年3.75% 1年3.25% 共满28年,29年头)

接下来再看一下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该保险人寿金为12万元,重疾金为10万元,意外金为6万元,医疗金为1万元,。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重疾:100000 意外:60000 医疗:10000 被保险人为一类 男性起保年龄41 人生:120000

由以上可以看出,个人储蓄29年可得到最低124,230.23元,最高162,954.40元。而参加保险最多可得到身故金12万元,前提是你要在这27年内死亡才可以拿到12万元,因为当你的钱第27年末时已经不够支付保障成本了,你的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终止。而不幸的是若29年内你没有死亡,那么当第27年的时候不但你的合同失效终止,而且你的钱也光光了。你也许一分钱也拿不到,也许只能拿到1000多元钱。这就是这款叫作“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隐藏欺诈性。也许有的朋友会说,那我连续存15年或者20年不就行了吗。其实不行,先说20年,若你连续存入20年,仅本金就是12万元(更多的利息还不算),那还要它那12万元身故金干啥呢?!多此一举呀!再说15年,其实明眼人能看出,在上表中第30年的时候所支付的保障成本已经达到了9000元/年左右,随着年数的增加,保障金也是成比例的增加的,也就是说31-40年这10年中你每年要支付的保障金可能都要超过1万元甚至2万元都说不定。6千元存30年才能达到2万元左右,试想想你多存那5年,也许只够支付4年的保障成本,届时合同仍然失效。 写到这里大家应该也都明白了吧。这款保险没有任何意义。其实买保险不是理财,保险只是在生存当中出现意外的情况下能有个保障,而理财则是到期时能获得更多的本息。 另外再说一下,其实“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在合同中写的清清楚楚每年要收一定的保障成本,也许是购买者没有看明白,也许是推销者没有说明白,总之是在各种不明白的情况下,合同签了,你也受骗了。 保险有风险,购买请谨慎!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全规则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全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821)、《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 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保全规则》规定为准〗...........822 一、一般保全规则 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 (一)智胜人生 1、减保: 1)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智胜人生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五倍期交保险费+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与“1000元”二者取大值; 4)每个保单年度仅可申请一次 2、加保: 1)客户主动申请加保: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 每个保单年度仅可申请一次 2)保额自动降低后恢复保额: -缓交一期保费导致保额自动降低的,在下一个保费应交日后第60日24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保险费后,系统自动恢复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至降低前一日24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自收到保费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因部分领取减少的保额,及因给付智胜重疾的重疾保险金导致减少的保额不予恢复。 -缓交二期保费导致保额自动降低的,需补交所有欠交保费后,通过申请加保的方式恢复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申请加保时,最高可加保至自动减保时额度,恢复的部分自加保生效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因部分领取减少的保额,及因给付智胜重疾的重疾保险金导致减少的保额不予恢复。 3、追加保费:

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项下意外伤害事故,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该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

(一)24小时中英文医疗救援电话 救援机构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援救呼叫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为其提供基本的现场医疗救援常识和心理支持。 (二)协助报案及联络被保险人家属 救援机构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协助被保险人向相关机构报案,并根据被保险人要求联络被保险人家属,跟进事件处理的进展;为家属提供基本医疗信息和心理支持。 (三)协助安排急救车辆、推荐就近医院 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安排急救车辆,向被保险人提供就近医院信息。 (四)院前医疗急救指导 救援机构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安排专业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在第一时间指导现场医疗急救。 (五)评估、推荐合适的医院 救援机构在评估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后,筛选适合被保险人具体伤病状况且距离适宜的医院,给予被保险人建议。 (六)协助就医 救援机构根据需要,与相关网络医院建立联系,协助被保险人顺利就医。 (七)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判定,对于属于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并确有需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救援机构最迟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4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中国平安智胜人生万能保险详细计划

提示:以下参考案例中的年交保费和保额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性别、出生年月日等) 和保险需求以及您的家庭经济能力(每年存多少保费)来调整(调高或调低)和制作针对 性的保险理财方案!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产品特点: 双重保障,保额可变;利率保底,灵活理财; 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灵活应变; 保单账户,透明公开;每月结算,领取免费;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综合保障计划可为您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保障高,可自由调节,保障周全,投资收益好,可满足您和您的家人各方面的需求。 客户资料:金先生,28岁,企业经理,月均收入6000元 年缴保费:6000元 客户需求:客户想要获得重大疾病、意外、医疗、养老补充方面的保障。 投保意向:重大疾病保险+养老+意外+医疗,预算年支出保费6000元左右。 客户资料:金先生,男,28岁,企业经理,家庭月均收入8000元 ,有社保 客户需求:考虑补充社保养老问题,意外,担心医疗费用问题,尤其是大病医疗 计划产品: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20万,附加智胜重疾20万\无忧意外20 万\无忧意外医疗1万,另附加住院医疗2份,年缴保费:6202元/年,建议交20年。 计划特色: 双重保障保额可变利率保底灵活理财 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灵活应变 保单账户透明公开 计划利益介绍: 意外关爱:(24小时生效) ①意外医疗因意外(门诊、住院)可报销费用1万元 (自付100元,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②意外伤残20万,(按伤残比例10%-100%赔付) 身价保障:人身意外保障最高60万,寿险保障至少20万,60岁时最高可达33万,80岁最高可达103万。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条款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条款 (平保发[2000]134号,2000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六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是平安继智盈人生退市后推出的新产品,是平安集团推出的第三代万能险,那么,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的产品特点和投保注意事项。 万能险不仅拥有保险的作用,还有可供投资的账户,让您在保障健康的同时,还能获得理财收益。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额可调,灵活多变智胜人生万能险在保障方面非常灵活,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对保额进行调整,并结合自己的资金情况,合理地规划人生不同时期的保险保障。 2.周全保障,以小博大智胜人生万能险向您提供的保障包括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意外医疗及伤残保障,免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3.持交有奖,领取灵活客户按时交纳保费,可以获得部分返还保费的奖励。另外,客户可根据个人情况,随时申请追加保险费和部分领取,十分灵活方便。 4.利率保底每月结算平安人寿每月公布万能险结算利率,方便客户了解保单价值的变化。结算利率,下的保证,上不封顶,切实保障客户利益。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首先是一份多功能的保险计划,您除了获得保险保障外,保单价值通过时间复利积累,可以为您带来长期的稳健收益。其次,智胜人生保单设计贴心,保险费用合理,性价比极高,如果能够长期持有,将带来可观的收入。最根本的,智胜人生万能险是您贴身的财务急救箱,一旦疾病确诊,即为您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让你轻松渡过人生困境,尽享无忧人生。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用的缓交和停交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在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前,如果您缓交保险费,缓交期间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被削减,补交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将被恢复。因此建议至少按时交满前10年期交保险费,以确保您享有足够的保障; 如果停止交费,将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积累,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合同效力将于60日的宽限期后中止,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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