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2010修正案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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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

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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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2010马尼拉修正案对引航业的影响

STCW公约2010马尼拉修正案对引航业的影响

STCW公约2010马尼拉修正案对引航业的影响作者:王铠牛百龙来源:《中国水运》2012年第02期从《STCW马尼拉修正案》的前瞻性内容、航运业未来发展方向出发,重点探讨如何提高引航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安全引航水平和,促进我国引航事业的发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海事组织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确定为其追求的目标。

但是,现在该目标己变为“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的航运(Sale,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

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已将“保安”与“安全”、“防污染”这两个传统主题并列,将“保安职责”全面纳入海员的培训内容。

同时,“高效的航运”已经成为国际海事组织追求目标的新内容,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认识到航海科技发展是实现“高效的航运”的重要技术保障。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0年6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IM0)在马尼拉召开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经过89个国家和地区以及20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集体审议,通过了《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STCW78/10公约),该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的出台不仅对船员教育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会对航运相关从业者,比如引航员,带来重要的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的蓬勃发展和港口建设的崛起,引航的船舶实现了量的突破,中国引航在引领大型船舶方面以及大型船舶通过复杂水道方面已走在世界引航的前面;单点系泊、数字引航技术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近五年来,全国引航机构引领船舶艘次连创新高,创造了数十项港口引航新记录。

仅2010年,全国42家引航机构就安全引领中外船舶36.6万艘次,比2005年增长一倍以上,创历史新高。

其中船长250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就达7.2万艘次。

马尼拉该修正案在新技术发展、人为因素、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新要求,对引航业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

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

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
朱庆智
【期刊名称】《世界海运》
【年(卷),期】2010(033)009
【摘要】@@ 一、STCW 2010修正案的产生背景rnSTCW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2010修正案近日由国际海事组织(IMO)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审议通过.该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过程中确定了为期5年的过渡期.
【总页数】3页(P78-80)
【作者】朱庆智
【作者单位】南京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10年修正案“保安知识的培训和发证”——转发塞浦路斯2012年第5期商船通告 [J],
2.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国际标准(STCW)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适用——转发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第235期海商通函 [J],
3.关于实施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指南——转发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通告N°STCW 004 [J],
4.STCW公约2010马尼拉修正案对引航业的影响 [J], 王铠;牛百龙
5.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J], 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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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9年《海员标准公约》附件《XXXX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当心14。

根据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始终保持定期了望,并应实现以下目标:.1通过视觉、听觉和所有其他可用手段保持持续的警戒状态,以应对操作环境的任何重大变化;. 2对碰撞、搁浅和其他航行危险的情况和风险的全面评估;以及.3查找遇险船舶或飞机、海难人员、沉船、沉船及其他航行危险15、了望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保持经常的了望,不从事或指派给其他会影响了望的工作16.了望员和舵手的职责是分开的。

驾驶时不应将方向舵视为了望,除非在一些小船上,转向位置周围视野通畅,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他障碍来保持正常的了望。

在以下情况下,负责航行任务的官员可以是白天唯一的了望员:.1充分估计了情况并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 2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条件,-能见度,-交通密度,-邻近航行危险,以及-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航行时的必要注意;和.3当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满足时,人员可以立即呼叫舰桥进行协助。

17。

当判断导航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连续和定期观察时,船长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本规则本节所述的因素和以下因素:.1能见度、天气条件和海况;.2航行密度和船舶航行区域内发生的其他活动;.3在分道通航制或其他航线内或附近航行时的必要预防措施;. 4因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处理要求及预期处理而导致的额外工作量;. 5适合任何被召唤和指定为值勤人员的船员值勤的条件;4/22《海员标准公约》附件2010《值班规则修正案》.6对船舶高级船员专业能力的理解和信心;.7每名负责航行任务的高级船员的经验,以及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8在任何特定时间船上发生的任何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以及在必要时立即呼叫人员到桥上协助的可能性;. 9桥上仪表和控制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条件;. 10舵和螺旋桨控制及船舶操纵特性;. 11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觉;.12桥的结构,可能妨碍值班人员通过视觉或听觉检测外界情况;13岁。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
起生效
佚名
【期刊名称】《水运管理》
【年(卷),期】2012(034)001
【摘要】经全面修订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即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是为期5年的过渡期。

该修正案于2010年6月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旨在确保必要的全球标准实施到位。

【总页数】1页(P38-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12
【相关文献】
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船员如何履约?
2.STCW公约船员培训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4.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之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开始修订STCW公约
5.MARPOL73/78附则Ⅰ和附则Ⅳ2007年修正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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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第VIII章值班第VIII/1条(强制性) 适于值班1、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 .1据《STCW规则》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的休息时间制度;并且 .2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受到影响,并且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并在其他方面适于值班。

2、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各主管机关应确保依据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STCW规则》第B-VIII/I节中的指导。

第VIII/2条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1、主管机关应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原则和指导,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2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3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STCW规则》的规定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应能立即就备并随时待命到达机器处所,并且在需要时应在其负责的时间内身在机器处所; .4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为安全起见,随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5如适用,为保安起见,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A部分关于值班的标准第A-VIII/1节(强制性) 适于值班1、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1978年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的修正内容对履约的潜在影响

1978年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的修正内容对履约的潜在影响

STCW78/10修正案对我国海事主管机构、船舶公司、培训机构的影响分析国际海事组织(IMO)对STCW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已经进入关键时刻,海事界人士对此高度重视。

按照修订进程,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将完成对STCW78/95修正案全面修订的终稿,此后秘书处将按照公约修订程序,将其分发给缔约国审议。

经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终稿计划在2010年6月召开的马尼拉外交大会上通过。

拟于马尼拉外交大会通过的经2010年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以下简称STCW78/10修正案)将于2012年生效。

本文根据STCW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情况,简要分析了本次全面修订可能对各界带来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履约对策。

一、对海事主管机构的影响1.海事主管机构除了应对现有的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外,本次修订对主管机关提出了如下的新要求:(1)需要对负责船员健康体检的人员进行认可、对体检、健康证书的签发过程实施质量控制;(2)需要对公司如何实施本次修订的强制性条款进行监督,例如公司负责的新增船上熟悉训练项目有、船员的最低休息时间、防止酗酒和吸毒、保证船上随时能进行有效的语言沟通等;(3)增加了签发证书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审核责任,同时证书的更新量也有所增加;(4)新增了多个强制性培训与发证项目。

主管机构需要根据本国船舶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配置这些新增的职位。

二、船舶公司1.国内船员职能变化本次修订新增了强制性电子电气技术员(ETO-支持级和操作级)、一等水手、一等机工、专业保安人员等培训和发证标准。

本次修订新增的这几个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配员的增加,特别是方便旗国家可能率先要求强制配备ETO(支持级和操作级),一等水上、一等机工等职务,这将导致我国船东所有的悬挂方便旗的船舶需要配置这些新增的人员。

具体而言,STCW78/10生效后,如果船旗国要求配置ETO、一等水手、一等机工等职位,船东配备的这些人员需要持有符合公约规定的证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曹勇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11()4
【摘要】0前言 2010年6月21日-2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了外交大会,会上通过了对STCW公约的一系列修正,这次修正被缔约国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

该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总页数】2页(P71-72)
【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国际海事组织;菲律宾
【作者】曹勇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12
【相关文献】
1.STCW公约2014-2017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及履约建议 [J], 饶滚金
2.关于实施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指南——转发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通告N°STCW 004 [J],
3.关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转发新加坡海事主管机关2011年第18期海事通函 [J],
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国际新公约视阈下的航海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对策[J], 李江华;董胜先
5.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之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开始修订STCW公约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1.公约修订的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0年修正的初稿。

2010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2.主要修正内容(1).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作者:刘昭青
来源:《水运管理》2012年第01期
经全面修订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即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是为期5年的过渡期。

该修正案于2010年6月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 旨在确保必要的全球标准实施到位。

《STCW公约》及其附则各章节的重要变化如下:
(1)改进措施以防止资格证书欺诈行为并强化评估程序(监督缔约国遵循该公约的情况);
(2)对工作和休息时间的修正要求以及防止滥用毒品和酗酒的新要求,并更新海员体检的相关标准;
(3)新的适任海员发证要求;
(4)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等在现代技术条件下的新培训要求;
(5)海洋环保意识以及领导和团队精神的新培训要求;
(6)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培训和发证的新要求;
(7)更新各类油船(包括液化气船)船员的适任能力要求;
(8)安保培训的新要求以及确保海员获得适当培训以应对海盗袭击的规定;
(9)引进远程教育和网络学习等现代培训方式;
(10)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船员的新培训指南;
(11)操作动态定位系统人员的新培训指南。

(供稿刘昭青)。

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第VIII章值班第VIII/1条 (强制性) 适于值班1、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1据《STCW规则》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的休息时间制度;并且.2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受到影响,并且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并在其他方面适于值班。

2、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各主管机关应确保依据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STCW规则》第B-VIII/I节中的指导。

第VIII/2条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1、主管机关应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原则和指导,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2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3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STCW规则》的规定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应能立即就备并随时待命到达机器处所,并且在需要时应在其负责的时间内身在机器处所;.4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为安全起见,随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5如适用,为保安起见,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A部分关于值班的标准第A-VIII/1节 (强制性) 适于值班1、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1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2任何7天内77小时。

关于STCW 2010修正案的通告一基里巴斯船舶登记局海事通告N0.15/2012

关于STCW 2010修正案的通告一基里巴斯船舶登记局海事通告N0.15/2012

关于STCW 2010修正案的通告一基里巴斯船舶登记局海事通告N0.15/2012佚名【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2(000)009【摘要】基里巴斯船舶登记局近期向船东、经营人、租船人、船长和航运组织下发2012年第15期海事通告。

本通告旨在通知相关航运机构有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STCW)国际公约》的重大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于2010年6月21日至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就此对海员进行培训和认证建立了全球化的标准,并确保海员在将来能够服务于技术先进的船舶。

【总页数】2页(PI0015-I00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2.22【相关文献】1.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10年修正案“保安知识的培训和发证”——转发塞浦路斯2012年第5期商船通告 [J],2.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国际标准(STCW)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适用——转发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第235期海商通函 [J],3.STCW规则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培训和海员文件管理——转发马绍尔海事主管机关海事安全通告No.6-12 [J],4.关于实施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指南——转发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通告N°STCW 004 [J],5.关于执行巴哈马海事管理局(BMA)INFORMATION BULLETIN No.129海事公告的通知——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10年修正案[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STCW2010新公约

STCW2010新公约

4.STCW78/951)1997年修正案该修正案是针对在客船上服务人员的训练要求。

在附则第五章中增加了相应的要求,其内容是对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以及各级人员的最低训练和资格要求。

相关的内容也加入到STCW规则之中,其中包括拥挤人群的管理、熟悉训练、在客舱直接为旅客服务的人员的安全训练、旅客安全、以及危机管理和人为行为训练等。

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2)1998年修正案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在STCW规则A-Ⅱ/1和A-Ⅱ/2部分“货物操作和积载”的内容中加入了对散装货船的货物装卸和积载,以确保散装船的结构安全,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3)2006年修正案2006年5月通过的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规则修正案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对拟被指定为船舶保安员(SSO)的人员增加了新的最低强制性培训和证明要求。

该STCW公约和STCW规则之A及B部分的修正案:包括颁发船舶保安员熟练证书要求、船舶保安员最低熟练标准规范和有关船舶保安员培训指导。

4)船东呼吁更新STCW公约船东呼吁:船员训练、发证及值班标准(STCW)公约应予更新以符合现代航运。

国际航运联合会(ISF)提交IMO的文件指出:STCW 公约虽然主要以国际远洋航运为基础,也应该同时兼顾短程及近海的不同营运型态;并指出,公约必须考虑技术及航行层面的发展。

ISF表示:“STCW现有的训练、发证及值班标准是以传统的营运与船舶管理为基础。

有鉴于技术及船舶经营管理的日益革新,对于训练、发证及值班标准的安排也要求更具弹性”。

ISF认为:其它应该注意的问题还包括:(1)最近提出的自动辨识系统(AIS)及压舱水技术;(2)环境问题,“尤其是使用油水分离器”的问题(3)ISF还希望将STCW 章程与ISPS章程同步;(4)希望发证从严。

ISF相信,存在部分训练机构虽然不符要求标准却得到了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

ISF表示:“有部分主管部门签发STCW 证书给无法确实执行公约要求的海员。

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

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

规则I/5 规则 国家的规定
规则 第2款:缔约国制定并实施适当的措 规则I/5第 款 施防止虚假和其他与证书和签证有关的非 法行为。 法行为。
规则I/6: 规则 :培训与评估
在B-I/6中增加 中增加6-11款:对缔约国认可远程教 中增加 款 育和电化教育( 育和电化教育(distance learning and elearning)给出了指导。 )给出了指导。 在B-I/6中增加 款:缔约国应确保经认可的 中增加12款 中增加 培训机构、计划和课程得以记录, 培训机构、计划和课程得以记录,并可供公 司和其他缔约国查询。 司和其他缔约国查询。
– 第一部分 初始资料交流(履约报告); 第一部分-初始资料交流 履约报告); 初始资料交流( – 第二部分-后续报告(认可其他缔约国签发证书的说明、使用第 第二部分 后续报告(认可其他缔约国签发证书的说明、 后续报告 VII/1章可供选择的证书的说明、独立评价报告) 章可供选择的证书的说明、 章可供选择的证书的说明 独立评价报告) 细化了提交的“独立评估报告”的内容; 细化了提交的“独立评估报告”的内容; [当缔约国申请时,IMO应提供其他缔约国的独立评价报告。] 当缔约国申请时, 应提供其他缔约国的独立评价报告。 – 第三部分 具有资格的人员名单(细化了审核的内容); 第三部分-具有资格的人员名单 细化了审核的内容); 具有资格的人员名单( –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MSC报告(无变化) 报告( 报告 无变化)
2010-9-21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4
离岸石油工业的发展
(对船员特殊适任能力的需求)
2010-9-21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5
M/S EXPLORER – Antarctica, November 23rd. 2007

STCW10修正案中有关求生的内容

STCW10修正案中有关求生的内容
1穿戴救生衣
2穿戴和使用保暖救生服
3从某一高度上安全跳入水中
4穿戴救生衣扶正翻倒的救生筏
5穿戴救生衣游泳
6在没穿救生衣的情况下保持浮起状况
7穿戴救生衣从船上和水中登上救生艇筏
8登上救生筏时采取的初步行动提高了逃生机会
9放浮锚或海锚
10操作救生艇筏设备
11操作定位装置,包括无线电设备
表A-Ⅵ/1-1个人求生技能的最低适任标准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第4栏
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表明适任的方法
评估适任的标准
船时的海上逃生
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类型,如碰撞、失火、搁浅
船舶通常携带救生设备的类型
救生艇筏内的设备
个人救生设备的位置
逃生原则,包括:
1培训和演习的价值
2个人保护服装和设备
3准备应付紧急情况的必要性
STCW78/10公约中有关个人求生技能的内容
.1表A-VI/1-1中设定的个人求生技能:
.1.1穿戴救生衣,
.1.2当穿着救生衣时,从船上登上救生艇筏,
.1.3登艇时采取最初行动以增加获救机会,【待定】
.1.4抛放救生艇流锚或海锚,
.1.5操作救生艇筏设备,和
.1.6操作定位仪器,包括无线电设备。
4被召唤到救生艇筏站时应采取的行动
5需弃船时应采取的行动
6在水中时应采取的行动
7在救生艇筏中应采取的行动
8对逃生者的主要危险
对从经认可的教学或在经认可的课程的学习期间或经认可的在职经验和考核中取得的证据的评定,包括实际证实下列适任能力:
1穿戴救生衣
2穿戴和使用保暖救生服
3从某一高度上安全跳入水中
4穿戴救生衣扶正翻倒的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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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 (16)第三章轮机部 (21)第四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27)第五章特殊船的船员培训标准 (29)第六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33)第七章可供选择的发证 (37)第八章值班 (39)第Ⅰ章总则第Ⅰ/1条定义和说明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系指本公约规则中的规则;.2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本规则认可的;.3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的船员;.5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Ⅱ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6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7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Ⅲ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8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9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0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为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轮机员助理的人;.11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任证书的人员;.12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4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保养和维修;.17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船舶;.21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职能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人员,诸如自船舶所有人处取得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ISPS规则系指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2002年12月12日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向船长负责的负责船舶保安的船上人员;船舶保安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和维持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29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规则第II、III、IV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证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0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1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1974)第XI/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保安任务及职责;.32电子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章规定的合格高级船员;.33高级值班水手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34高级值班机工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章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35电子技工系指本公约第三章规定的合格的普通船员;.36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2本规则中的规则由《STCW规则》A部分的强制条款作为补充,并且: .1提及任何一条规则的要求时,也应提及《STCW规则》A部分中的对应章节;.2在应用本规则中的规则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STCW规则》B部分中的有关指导和解释材料,以达到在全球更为统一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3对《STCW规则》A部分的任何修正均应按照本公约第Ⅻ条关于适用于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并且.4《STCW规则》B部分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3本公约第Ⅵ条所述及的“主管机关”和“发证的主管机关”不应解释为妨碍任何缔约国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证书的签发和签证。

第Ⅰ/2条证书和签证1适任证书应在核实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仅由主管机关签发。

2根据规则第V/1-1条和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3证书应使用发证国的一种或数种官方文字。

如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证书文本应包括英文译文。

4关于无线电操作员,缔约国可以:.1在为签发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证书所进行的考试中,包括有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或.2签发一张单独的证书,指明持有人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

5本公约第Ⅵ条所要求的,用以证明签发证书的签证仅应在全部公约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

6缔约国可自行决定将签证并入按《STCW规则》第A-Ⅰ/2节规定所签发证书的格式中。

若并入,所用的格式应是第A-Ⅰ/2节第1段规定的格式。

若另行签证,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该节第2段规定的格式。

7主管机关根据规则第Ⅰ/10条承认:.1适任证书;或.2根据规则第V/1-1条及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并仅应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证,以证明其认可。

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

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STCW规则》第A-Ⅰ/2节第3段所规定的格式。

8第5、6段所述的签证:.1可作为单独的文件签发;.2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3每份应给予单独的编号,除非证明签发证书的签证可能被给予与相关证书相同的编号,而该编号也是单独的;并且.4应在所签证的证书到期或在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该证书时到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9允许证书持有人担任的职位必须在签证表格中载明,其用词应与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中的用词一致。

10主管机关可以采用不同于《STCW规则》第A-Ⅰ/2节规定的格式,但最低限度是对需填写的项目必须使用罗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考虑第A-Ⅰ/2节所允许的不同形式。

11以规则第Ⅰ/10条第6款的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

12各缔约国应确保证书仅签发给符合本条规则要求的证书申请人。

13证书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符合要求的证明:.1身份;.2年龄不小于有关申请证书的规则中规定的年龄;.3符合《STCW规则》第A-Ⅰ/9节规定的健康标准;.4完成所申请证书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相关强制性培训;并且.5达到本规则为在证书的签证中指明的职位、职能和级别所规定的适任标准。

14各缔约国应保持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如可行,还包括普通船员的所有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报失、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明的登记;15当海员向其他缔约国和公司呈交其证书以求根据规则第I/10条得到承认或被雇用上船,而这些国家和公司需要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各缔约国应向其提供适任证书、签证和特免证明情况的资料。

16本条规则第14款要求提供的资料状况信息应从“生效日期+[...]年份”起,用英文,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提供。

第Ⅰ/3条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1任何为实施本公约而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不应将培训、资历或发证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并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以免造成对这些海员的要求比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更为严格的情况。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缔约国不应将超过公约中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

2为船舶提供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的惠利的缔约国,当其船舶在其他缔约国定义的近岸航行区内航行,应与有关缔约国就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

3对于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经常在另一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其船旗国应为在此种船舶上服务的海员规定至少相当于船舶所航经的缔约国的培训、经历和发证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得超出本公约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所规定的要求。

航行超出一缔约国所规定的近岸航行范围并进入定义未包括水域的船舶的海员应满足本公约相应的适任要求。

4缔约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当其经常在一非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该缔约国规定的近岸航行时,可给予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的惠利。

5在规定的近岸航行区域航行时,若某一缔约国与有关缔约国就航区和其它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则其签发的近岸航行区域海员证书,有关缔约国可予以接受。

6根据规则,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应:.1符合第A-I/3节所明确的有关近岸航行的规则;.2遵照规则第Ⅰ/7条的要求将所采用的规定的细节通知秘书长;并且.3在依据规则第I/2条第3、4、5款要求签发的签证中包含近岸航行限制。

7本规则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国家的管辖权,不论其是否为缔约国。

第I/4条监督程序1经正式授权的监督官员按第Ⅹ条规定所行使的监督应限于下列各项:.1按照第Ⅹ(1)条核实所有在船上服务又要求按本公约规定发证的海员是否都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是否根据规则第Ⅰ/10条笫5款向主管机关提供了文件,证明已提交签证申请;.2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海员的人数和证书是否符合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3如果因为发生了下列任一情况而有明显理由认为未能保持恰当的值班和保安标准时,如适用,则根据《STCW规则》第A-Ⅰ/4节,对船上海员保持本公约要求的值班和保安标准的能力进行评估;.3.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3.2船舶在航、锚泊或靠泊时,违反任一国际公约而非法排放物质;或.3.3以不稳定或不安全方式操纵船舶,从而未遵循本组织采纳的定线措施或安全航行方法和程序;或.3.4以其它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方式或危及保安的方式操纵船舶。

2可被认为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缺陷包括下列各项:.1要求持有证书的海员未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未能依据规则第Ⅰ/10条第6款向主管机关提供文件,证明已提交了签证申请;.2未符合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3未按主管机关为船舶规定的要求作出航行或轮机值班安排;.4没有专门负责操作安全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或防止海洋污染必要设备的合格人员值班;.5未能为航次开始第一个班次和其后的接班提供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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