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确认通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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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医疗期确认通知书

医疗期确认通知书

医疗期确认通知书
非因公受伤/患病职工医疗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
非因公受伤/病假原因:
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协商确认,医疗期为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职工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医疗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医疗期。

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的,医疗期期满终止。

职工需按时到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单位盖章)
年月日职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时间:。

【医疗期】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医疗期】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医疗期协议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医疗期协议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医疗期协议书前言医疗期协议书是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生病需要医疗期治疗期间,用以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该协议书规定了医疗期的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以及用人单位的协助和支持等。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1.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生病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2.范围:医疗期涵盖了劳动者在医院或家庭中接受治疗、休养和康复的整个期间。

二、医疗期的起始和终止时间1.起始时间:医疗期起始时间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收到医疗机构诊断书的日期确定。

2.终止时间:医疗期终止时间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动者康复期证明确定。

三、医疗期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1.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不低于本人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工资待遇。

2.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四、用人单位的协助和支持1.提供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充分治疗,提供必要的病假证明。

2.组织康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协助劳动者参加康复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五、劳动者的义务和要求1.配合治疗: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按时服药、定期复诊,并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和康复进展。

2.注重休养和锻炼:劳动者在医疗期期间,应当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遵循康复医师的建议进行适当的锻炼。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1.协议变更: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协议解除:当劳动者康复并获得康复期证明时,医疗期协议自行解除。

结语本医疗期协议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了明确医疗期期间双方权益和义务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协议的约定,并严格履行。

衷心希望双方能够合作愉快,早日康复。

医疗期处理流程

医疗期处理流程

确认确认医疗期时间经甲、乙双方平等商议,就医疗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通知员工来公司上班,按其病情性质及工作表现确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安排其他岗位的程序要走,法律并未强制,律师建议其他岗位也不能从事,要研究一下其在医疗期间医疗机构对其病情的描述,若医生或者医疗机构明确说明其病情为难以治疗的疾病,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若医疗期满后,其继续请病假,提交合法病假手续,则默认属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岗位,可在其提供病假手续后即以医疗期满为由这样做,因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最确认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继续原工作岗位或者另行安排工作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期满后书面通知不予1.支付经济补偿金;2.支付医疗津贴费。

经济补偿金:每满 1 年,按照 1 个月的标准支付。

1.支付经济补偿金;2.协议解除情况下, 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但考虑到医疗津贴费设置的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 建议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患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1. 支付经济补偿金;2. 支付医疗津贴费。

经济补偿金:每满 1 年,按照 1 个月的标准支付。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劳动者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医疗总结时, 可以想劳动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即不论医疗期是否届满均可申请鉴定。

根据劳动者劳动能力 鉴定结果,用人单位可以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1、经济补偿金2、医疗津贴金3、增加的医疗津贴金(可能)1、经济补偿金2、医疗津贴金(此种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以及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津贴费,但司法实践中, 有部份仲裁和法院裁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津贴费。

为此, 可酌情考虑是否支付医疗津贴费。

)解决方案终止劳动关系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或者与劳动者商议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到期终止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或者与劳动者商议解 除劳动关系或者到期终止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十级不构成伤残等级附件 1:《医疗协议书》附件 2:《医疗期满复工通知函》附件 3:《商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附件一: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与本人关系:式: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 号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商议,就医疗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医疗期协议期限1.甲方根据乙方本人的社会工作年限及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经核准确定,乙方的最长医疗期为_____月;乙方已休______天,尚余______天。

浙江省员工医疗期

浙江省员工医疗期

浙江省员工医疗期浙江省员工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下面是带来的关于2017年浙江省员工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员工医疗期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

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协议、医疗期协议书、医疗期通知

医疗期协议、医疗期协议书、医疗期通知

医疗期协议要点:劳动关系下,如果员工长期休病假,可能或接近医疗期满,则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员工)可以签署本协议,明确医疗期长短、医疗期解除条件等,避免争议。

对用人单位比较有利。

甲方(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就乙方医疗期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医疗期期限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享受的医疗期为个月;2.根据乙方已经享受的医疗期计算,乙方医疗期于年月日届满(一直休病假的情况下)。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如间断休假的,将在一定期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乙方对此表示知悉。

附: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权利义务1.医疗费用报销:甲方应依法协助乙方报销医疗费用。

2.请假安排: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病休纪律,向甲方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请假单请假。

3.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法律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严重违纪,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1)提供虚假病假材料请假;(2)以休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活动,或休病假期间从事外出旅游、兼职等与病假不符的活动。

三、医疗期满处理本协议约定的医疗期满后,乙方应主动到甲方处报到。

如乙方仍继续请假或不能到甲方报到的,将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甲方有权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无需另行提前通知,无需另外安排鉴定)。

此时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不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四、其它1.乙方指定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收件地址:。

电话:。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与员工医疗期协议书

公司与员工医疗期协议书

公司与员工医疗期协议书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乙方为甲方的正式员工,现因乙方因健康原因需休病假,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的医疗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第二条医疗期的期限1. 乙方的医疗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共计____天。

2. 医疗期的具体期限根据乙方的病情和治疗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上限。

第三条医疗期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在医疗期内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证明,并及时通知甲方治疗情况。

3. 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医疗期内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医疗证明,以确认乙方的医疗期情况。

第四条医疗期工资待遇1. 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2. 若乙方的医疗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应补足差额。

第五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1. 医疗期满后,乙方应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若乙方因健康原因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与乙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保密条款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医疗期工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提供虚假医疗证明,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双方应协商修改。

第十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医疗期相关规定

医疗期相关规定

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关于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版医疗期协议书模板

2024版医疗期协议书模板

2024版医疗期协议书模板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协议目的与适用范围1.2 法律依据1.3 协议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协议双方2.1 甲方(用人单位)信息2.2 乙方(员工)信息2.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医疗期的确定与条件3.1 医疗期的定义3.2 医疗期的申请条件3.3 医疗期的审批流程第四章:医疗期待遇4.1 薪资待遇4.2 社会保险与福利4.3 医疗期期间的工作安排第五章:医疗期的管理5.1 医疗期的记录与报告5.2 医疗证明的提交与审核5.3 医疗期的延长与缩短第六章:医疗期的结束与后续处理6.1 医疗期满的评估6.2 恢复工作的安排6.3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责任的界定7.2 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7.3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协商解决的原则8.3 仲裁与诉讼程序第九章:附则9.1 协议的解释权9.2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9.3 其他未尽事宜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签字10.2 乙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与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协议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员工医疗期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适用于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养的员工。

1.2 法律依据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1.3 协议的基本原则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条款。

第二章:协议双方2.1 甲方(用人单位)信息甲方名称:______甲方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2.2 乙方(员工)信息乙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家庭住址:______2.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的医疗期进行管理。

乙方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并有义务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医疗期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休息治疗的时间。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医疗期权益,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期期间的义务。

第二章医疗期的确定第五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医疗期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疾病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医疗期条件。

第七条职工的医疗期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职工因同一疾病连续治疗的时间,累计计算为医疗期。

第三章医疗期的享受第九条职工在医疗期内,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待遇:(一)工资: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

(二)医疗费用: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福利待遇: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支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职工在医疗期内,因病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延长医疗期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疾病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条件。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大全五篇)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大全五篇)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大全五篇)第一篇: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劳动部颁布劳部发(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经研究,先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备注:本文未经勘校,以劳动部颁布原文为准,仅供参考)第二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年12月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东海县职工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

东海县职工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

东海县职工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期(病假)管理,规范医疗期(病假)认定程序,根据一般临床医学原则、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工作由县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审会”)负责。

县医审会分别由县人社、监察、卫生、编办、财政、总工会等组成。

县医审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海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县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其中病假建议时间为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应当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

第五条县医审会依据一般临床医学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伤病职工医疗期(病假)组织进行技术性审核认定。

第六条县医审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三)根据专家组的审核认定意见作出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审核认定数据库,保管审核认定工作档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审核认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伤病后,医疗机构出具建议医疗期(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其本人或用人单位有疑异的,应于一周内向县医审会提出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应当填写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职工身份确认证明;(二)医疗期(病假)建议书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伤病确认)、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各种收费凭证原件或其复印件;(四)伤病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县医审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医审会收到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县医审会应当自收到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您的这个理解是很正确的。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以及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的确定要“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并且,医疗期的计算还要考虑到您朋友的实际工作年限。

三、目前您朋友“目前还经常到医院检查、治疗”则要结合以上条款看看她的医疗期有没有满,若没有满就还在医疗期间内。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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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一切顺利。

参考条文: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何为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满通知

医疗期满通知

医疗期满通知医疗期满通知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

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医疗期满通知,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疗期满通知***女士:您好!经核实,您因*****,于****年**月**日申请***假至今。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款项摘要: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您于****年**月**日入职,在职**年**个月,享有三个月医疗期。

现您所享受的医疗期已于****年**月**日期满。

特通知你于****年**月**日到岗上班。

若不能按时按要求到岗,我司将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祝你身体健康!特此通知!医疗期满通知你与AA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项原因,根据《AA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

经济补偿为元,医疗补助费为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AA公司年月日医疗期满通知_______(劳动者):您(身份证号:)自年月日起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我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年零个月;您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大于年。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您的医疗期应为个月。

您自年月日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至年月日医疗期已满,现特通知您于年月日前到原岗位继续上班。

去上班时请带齐您患病的病历和患病休息治疗期间医院出具的合法休息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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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受伤/患病职工医疗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
非因公受伤/病假原因:
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协商确认,医疗期为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职工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医疗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医疗期。
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医疗期来自请的,医疗期期满终止。职工需按时到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职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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